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时间: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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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税务稽查过程的完整性。

一、选 案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并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检 查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即进入实施检查阶段,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所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法定权限,有步骤地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工作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二)实施检查

税务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的过程,主要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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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1.提取证据材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5@p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5@p换票证》;需要将空白#5@p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5@p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提取证言.需要证人作证的,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4.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学会计 在仁和 中华实战会计培训第一品牌

whrhkj.com 仁和会计网 3/7 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5.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实施检查时,被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三)检查终结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案件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的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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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一)审理内容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被查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二)审理期限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一) 审理终结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理基本情况;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学会计 在仁和 中华实战会计培训第一品牌

whrhkj.com 仁和会计网 5/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四、执 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根据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结论等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税务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文书送达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根据受送达人的不同情况,送达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税务稽查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税务机关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发文书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税务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文书在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居住的情况。

采取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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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五、税务稽查的结案与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稽查部门应做好结案后的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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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对于转办、交办、情报交换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反馈或报告。

(二)做好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对于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三)做好稽查案卷的归档立卷工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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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税务稽查》


公务员培训教材------《税务稽查》

第一章 税务稽查概述

五、简答题

1. 什么是税务稽查?

答: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2. 税务稽查局的具体职责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一是税务稽查规章制度的制定;二是直接办案;三是办理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大要案的移送工作以及协助司法部门办案。四是负责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和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审理案件的初审工作;五是负责各类税务案件的执行工作。

公务员培训教材------《税务稽查》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五、简答题

1. 税务稽查对象如何产生?

答:1、采用计算机分析系统筛选;

2、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检索交换的资料确定。

2.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对象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立

案?

答: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5@p、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中所列行为但查补数额达到5000到2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5@p,非法携带、邮寄、 运输或者存放空白#5@p,伪造、私自制作#5@p监制章、#5@p防伪专用章的。

4、虽然补税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经反复教育又不改正的。

5、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哪些案件应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答: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5@p案件以及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6、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公务员培训教材------《税务稽查》

第三章 税务稽查的实施

五、简答题

1. 在哪些情况下,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不必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答: 公民举报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2. 税务稽查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立案条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即需要予以税务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随究其刑事责任。

3. 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哪些情况,应当报经批准后中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答:1、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的;

2、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的;

3、被查单位倒闭,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4、案件当事人长期外出,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4. 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一般要求为:

1、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务违法事实;

2、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3、当事人如对告知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4、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进行补充稽查。

5. 《税务稽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答:处理意见:一是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在税务稽查实施中的表现,提出从严或从轻处理的意见;二是对查无问题的,提出结论意见,并填制《税务案件销案提请书》,三是对余案提出进一步实施税务稽查等处理意见;四是对稽查实施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公务员培训教材------《税务稽查》

第四章 流转税的检查

五、简答题

1. 取得增值税专用#5@p,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答:取得增值税专用#5@p是可以抵扣税款的前提条件,但是,必须答合下列条件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1、购货方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专用#5@p的使用规定开具正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专用#5@p;

3、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付清货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

4、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5、专用#5@p联和抵扣联内容一致并保存完整;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作为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三票两单”具体是指哪些票据、凭证 ?

答:“三票”是指增值税专用#5@p或普通#5@p、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出口销售#5@p;“两单”是指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3. 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如属于申请退还增值税的出口货物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5@p后所发生的退货或折让应如何处理? 答: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须将原#5@p联和抵扣

联退还给销售方。

2、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5@p联及抵扣联已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

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

,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5@p的合法依据。

八、案例题

1. 资料:某市“东风服装厂”(系部属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各类服装。20xx年3月上旬,国税局稽查干部对该厂20xx年的增值税以及有关会计核算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摘录以下凭证资料:

(1)7月8日、24号凭证,基本生产车间将矾布条等下脚料、边角料卖给某废旧物资回收站。编制分录: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制造费用 5850

(2)8月16日、56号凭证,附原始凭证为财产自然灾害损失报告单 l张,注明原材料(布匹)因仓库漏雨发生霉烂损失,账面成本价4000元。编制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000

公务员培训教材------《税务稽查》

贷:原材料 4000

经核实,月未已经批准核销,转至“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4000元。

(3)9月27日、138号凭证,结算当月外购水电费74080元,其中向市电力公司支付电费44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注明增值税额7480元;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20000元,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增值税额2600元。账务处理如下:

结算水电费,按总额并入辅助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9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80

贷:银行存款 74080

分配水电费时

借:制造费用 45000

管理费用 19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64000

经核实,福利部门负担的电费5000元,并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中。

(4)10月17日、102号凭证,销售服装一批,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货#5@p上注明的运费10000元,装卸费200元,保险费100元,合计10300元。编制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103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要求:

①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②按错账发生的月份,按纳税期逐期计算各月份应补(退)增值税情况,并作相应的账务调整。

③查补各税费,按所属纳税期限分别计算其滞纳金数额(假定滞纳天数的确定,开始日均以各期应补税额次月的第 l1日计算,截止日以20xx年4月10日计算)。

答:

(1)销售下脚料,未记收入,冲减费用,少记销项.

应补增值税=5850÷(1+17%)×17%=8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税检查调整 850

应交滞纳金=850×243×0.0005=103.28

(2)灾害损失,未作相应进项税转出

应补增值税=4000×17%=6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8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税检查调整 680

应交滞纳金=680×212×0.0005=72.08

(3)福利部门水电费使用,未分摊进项税额

应补增值税=5000×17%=850

借:应付福利费 58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应交滞纳金=850×183×0.0005=77.78

4、运费按7%抵扣进项税额

应抵增值税=1000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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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金――增值税税检查调整 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

2. 某家用电器商场8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上月购入的空调400台(进价3500/台),每台售价4500元。

(2)按进价卖给内部职工50台空调。

(3)销售本月购入的冰柜20台(进价2800元/台),每台售价3500元,并实行买一赠一,赠送的小家电价值100元/件。

(4)以旧换新销售冰箱80台,旧冰箱收购价200元/台,新冰箱出售实际收款 1800元/台。

(5) 5年前还本销售方式售出1000台彩电,本月为还本期,还本额为200元/台。

(6)从生产厂家购进同牌产品、型号空调100台,冰柜50台。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一时困难,只先付了50台冰柜货款,100台空调货款先付25%(即87500元),其余货款一个月内分三次付清。生产厂家开具了50台冰柜和 100台空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5@p,注明税金分别为23800元和59500元。

(7)月底,有10台已售出的空调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货。商场退给厂家,并提供了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单,收回红字专用#5@p上注明退货款及税金共40950元。

9月初商场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销项税额=[(400-10)×4500+20×3500+80×(2000-200)]×17%-200×1000=134730(元) 进项税额=23800+59500=83300(元)

应纳税额=134730-83300=51430(元)

要求:分析上述处理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正确计算该商场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3. 某制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xx年11月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购进原料药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5@p注明价款 1000000元,货已验收

入库;另支付运输费50000元;

2)车间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100000元,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

3)进口药品检验设备一台, 取得海关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200000

元;

4)向一纸制品厂定制药品包装箱一批,药厂已预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

#5@p注明价款80000元,包装箱下月交付;

5)外购货物一批准备用于对联营企业投资,取得增值税专用#5@p注明价款

1000000元;

6)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900000的药品给一药品批发企业,已取得首期

货款30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注明价款900000元;

7)销售给外省某药品经销商一批药品,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5@p注明价款600000元,但发货后即获悉对方短期内无力支

付货款;

8)无偿提供市场价格为80000元的药品给某医院试用;

9)折扣销售给某特约经销商一批药品,由于该经销商是药厂长期客户,因

此给予了5%的折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注明价款2000000元及5%的折

扣额,经销商当月即付清全部货款;

10)将已逾期一年的包装物押金50000元,冲销本厂库存包装物成本。

该制药生产企业计算的当月增值税税额:

当月进项税额=1000000×17%+50000×7%+120000+80000×17%=30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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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销项税额=300000×17%+200000×(1-5%)×17%=374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74000-307100=66900(元)

要求:指出该企业当月增值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正确计算该企业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

1)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不正确的。

2)正确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400-10)×4500+50×4500+20×(3500+100)+80×2000〕×17%=376040(元)

进项税额=23800-10*3500*17%=17850(元)

应纳增值税额=376040-17850=358190(元)

3. 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不正确。

正确计算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1000000+1000000)*17%+50000*7%-100000*17%=326500(元)

当月销项税额=(900000+600000+80000)*17%+2000000*(1- 5%)*17%+50000/(1+17%)*17%=598864.96(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598864.96-326500=27236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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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得税的检查

五、简答题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包括哪七项?

答: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纳税额如何调整?

答:调整方法为: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其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是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以推算到下一年度起计算,但不是从下一个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果企业获利后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但实际生经营超过6个月且当年获得利润的,不得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4. 对关联企业在商品交易时末按独立企业业务合理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有权怎样调整?

答: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整。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5. 外国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源泉扣缴所得税?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规定20%征收预提所得税。

6. 如何计算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八、案例题

1.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19xx年开业,20xx年6月稽查人员审查企业20xx年度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应付工资”科目年初贷方余额300万元,本期提取工资5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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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380万元,年末余额420万元。“应付福利费”科目年初贷方余额80万元,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70万元,实际支出60万元,年末贷方余额90万元。

(2)“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反映欠X公司违约金15万元,该笔业务于三年前发生,企业一直挂账至今。

(3)为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12月份对一台大型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制造费用”列支金额总额20万元,本年度对部分固定资产维修,其支出零配件、修理费总额8万元。此外,本年度还对办公楼进行了装修,12月份装修完备,管理费用列支装修费用50万元。年末“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科目均无余额。

除上述资料外,其他业务均不涉及纳税问题。该企业20xx年会计利润总额911.6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73.48万元,预缴地方所得税27.3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1)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该企业本期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380万元据实扣除,多提取工资12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380×14%=53.2(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70-53.2=16.8(万元)

(2)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应调增所得额15万元。

(3)财税外字[1986]331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修理费用支出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扣除。但对房屋装修费的税务处理,税法另有规定,国税函[2000]704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据此,12月份发生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支出应增加设备原价,制造费用列支金额应调增所得额20万元,固定资产维修支出8万元允许据实扣除。房屋装修费不得在管理费用列支,应计入房产原价,但允许按规定提取折旧,应调增所得额50万元。

综上,该企业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1.6+120+16.8+15+20+50=1133.4(万元) 应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133.4×30%=340.02(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1133.4×3%=34.00(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0.02-273.48=66.54(万元)

应补缴地方所得税=34.00-27.35=6.65(万元)

2. 基本案情:税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20xx年的“本年利润”账户时,发现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8500元的记录,为此作了进一步审查,检查发现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本年利润 164000

贷:所得税 31515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685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3985

经查阅“利润分配”账户,发现“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有期初借方余额68500元。其有关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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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68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8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397

贷:应付账款——罚金 2000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金 6198.5

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 6198.5

因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有期末贷方余额49588元。

税务人员逐年查阅“损益表”和“未分配利润”明细账,发现该企业19xx年发生亏损396000元,(此亏损额已经税务机关认定)19xx年~19xx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90000元、65000元、53000元、57000元和62500元。因此,至19xx年底尚有亏损68500元未弥补。 问:(1)分析该企业19xx年度有无少缴所得税?如果少缴,具体数额为多少?

(2)企业应如何调账?

(3)分析说明对企业弥补亏损的检查方法。

答:1、该企业1993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应为1994年~1998年,1999年是发生亏损后的第六年,已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年限,应用税后利润弥补。由于该企业错误地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亏损,因此,影响了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少缴所得税22605元(68500×33%)

2、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605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260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260.5

——公益金 226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21

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2605

贷:银行存款 22605

调账后,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为31504元。

3、对企业弥补亏损的检查应首先审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限及结转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少转或多转亏损的问题。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一)上的弥补亏损金额,对照以前年度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亏损额,核实本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加以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弥补亏损。

3. A.企业基本资料

某市国有江河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级粮食白酒.该企业产成品按成本计价核算,其领用材料或销售产品的成本按规定于月末用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高级白酒每箱共10公斤,不含税价格为500元;该企业适用的有关税率分别为:增值税税率17%,从价计征消费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税率33%,城建税税率为7%.该企业销售税金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20xx年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按账面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教育费附加)

20xx年5月份,经税务稽查计算机选案分析,发现该企业20xx年税负异常,遂列入稽查范围,稽查局指派检查人员何小兵,王永民于5月10日~12日对该企业20xx年1-12月份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以下有关资料:

B.有关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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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酒厂20xx年部分凭证资料如下 (所列原始凭证本身戳记手续齐全)

(1)1月2日第3号记账凭证

摘要:销货

借:应收账款-A市烟酒公司 353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高级白酒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 2340

后附原始凭证:

①江河酒厂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5@p记账联一张,载明:销售高级白酒600箱,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价税合计351000元;购货单位A市烟酒公司。

②江河酒厂开给光明运输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一张,用途为代垫运费,金额为2340元(货已发出).运输#5@p一张,载明:客户单位名称江河酒厂,业务内容运货,运费金额为2340元,开票单位光明运输公司。

③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一张,载明江河酒厂向A市烟酒公司托收销售高级白酒货款及代垫运费共计353340元。

(2)摘要:1月26日 付环保局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环保局开具的罚款收据金额4000元

②银行存款转账支票存根4000元,用途付罚款

(3)5月30日 135号记账凭证摘要投资甲公司分配股利 分录:

借:应收股利--甲企业 850

贷:短期投资——股票(甲企业)850

后附原始凭证:

①股利分配公告,于20xx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

②股利计算单:4月份投资甲企业分得850元的现金股利(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

(4)9月30日115号记账凭证

摘要: 换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 67200

贷:库存商品 -----高级白酒 672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入库单一张,系换入原料,成本为67200元,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5@p.

②产品出库单,载明:出库产品高级白酒240箱,结转金额67200元。

(5)12月13日40号凭证

摘要:付装修费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江阳市美观装修公司建安#5@p报销联一张,金额100000元,载明:收江河酒厂仓库改门市部装修费用100000元.

②江河酒厂开出的转账支票存根一张,收款单位为江阳市美观装修公司,金额100000元,注明款项用途为门市部装修款.

C.其他有关账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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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科目年初数分别为2000万元、100 万元、3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000万元、200万元、50 万元。其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元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100万元。

②通过民政部门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2万元。

③该企业当月已按账面记录计提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已计算缴纳

④给定资料以外的其他有关费用的列支归集和分配无问题,材料一次投入;各有关账户上年结转余额正确;各有关收支账户都已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期末无余额;原材料和产成品账面结转无其他问题,高级白酒每箱成本为280元.

要求:

1、根据以上资料按现行税制要求,分析指出其存在问题和金额。

2、计算应补交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1)凭证资料分析

①3号凭证,运费客户为江河酒厂,并入计税,少计销项额340元.销售额2000元,少抵扣进项税额=2340×7%=163.8元及相应的消费税

②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账务处理正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0/(1-15%)=1000元,并补税

④115号凭证:换入材料,少计消费税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⑤40号凭证:改变用途装修费调整计提折旧基数,并从下期起计提折旧,影响所得额100000元。

账簿资料分析

企业账务处理正确,但1、2、3影响所得税计算,应作相应调整所得额

① 应调所得额=50-30-[(3000-100+200)-(2000+100)]×5‰=15万元

② 通过民政部门向红十字会捐赠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2)应补增值税=[2340/(1+17%)+240×500]×17%+4500/(1-10%)×10%-163.8 =340+20400-163.8=20576.2(元)

应补消费税=2000×25%+240×500×25%+240×10×2×0.5

=500+30000+2400=32900(元)

应补城建税=(21076.2+32900)×7%=3778.33(元)

应补所得税=[4000+850/(1-15%)+240×(500-280)+100000+150000-32900-3778.33] ×33%-850/(1-15%)×15% =89320.15(元)

4. 某城市一化工公司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工产品,20xx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5@p,取得不含税销售金额72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5万件,开具普通#5@p,取得含税销售收入额1404万元。

(2)20xx年9月30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权为20xx年2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在使用期内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3)发生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40万元。

(4)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0.4万元;联营企业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联营企业当地未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

(5)本年度新上技改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400万元,上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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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若该公司20xx年会计利润为1500万,并按1500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分析并说明企业应补企业所得税数额. 答: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下:

①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5‰+(8400-1500)×3‰= 28.5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60-28.2=31.8万元。

②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80-40)÷40×100%=100%>10%

允许加扣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③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予单独补税。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额 时先予剔除。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500+31.8-40-30.4=1461.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461.4×33%=482.262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30.4÷(1-24%)×33%-24%=3.6万元。

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

允许在20xx年~20xx年抵免的所得税税额=400×40%=160万元;

新增税额=482.262+3.6-420=65.862万元;

允许抵免所得税65.862万元,剩余部分160-65.862=94.138万元可在以 后年度抵免。

该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82.262+3.6-65.862=420万元。

企业已缴纳所得税=1500×33%=495万元

应退税=495-420=75万元

5. 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通过审查20xx年会计报表及有关账证,取得如下资料:

1、企业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100万元,其中折扣销售额5万元(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5@p上注明)。

2、产品销售成本为200万元。

3、企业期间费用净支出总额150万元,其中研究新技术的开发费20万元比上年增长9%;资助与其关联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费用25万元;

4、企业当年提取存货跌价准备35万元。

5、企业取得国家各种补贴收入37万元,其中,对指定专项用途的补贴10万元,按有关文件可免征所得税。

6、接受实物捐赠价值21万元。

7、逾期未返还的押金7.02万元。

该企业是这样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1100-5-200-150-20×50%-35+37=73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37×33%=243.21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对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分析企业计算的所得税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逐项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xx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企业有折扣销售时,只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5@p上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售收入。

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销售成本可以直接扣除。

3、企业研究新技术的开发费比上年增长9%,不到10%,这部分开发费不能再享受50%的优惠政策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多抵扣了10万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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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业资助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费用2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5、37万元补贴收入中有10万元专项补贴免税,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按国税发20xx年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时缴纳所得税,对20xx年捐赠不计税。

7、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2÷(1+17%)=6万元

 根据以上分析,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100-5-200-150+25+37-10+6=80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3×33%=264.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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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计核算及相关涉税资料的检查

五、简答题

1. 在对纳税人进行资产负债表检查时,检查分析资产项目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答:检查分析资产项目主要是:1、检查企业的资产项目构成情况;

2、检查企业流动资产的项目情况; 3、检查固定资产项目情况。

2. 在对纳税人进行资产负债表检查时,检查分析负债项目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答:检查分析负债项目主要是:1、检查预提费用项目;2、检查应付账款项目;

3、检查应交税金项目; 4、检查其他未交款项目。

3. 对预提费用及结算账户的检查,应检查其每项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应着重注意哪几方面? 答:1、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结算账户,并在结算账户中转销而偷缴税款等情况2、检查长期挂在结算账户的余额,分析其是否属于流转税应税收入或是应转入营业外收入;3、检查结算账户发生额和余额时,分析其有无虚开进项#5@p,而将虚构的进货额记入结算账户。

4. 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的检查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的检查;2、对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的检查;3、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的逐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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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务稽查审理

五、简答题

1. 税务稽查审理范围是指哪些案件?

答:审理部门审理的税务案件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授权稽查部门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

1、经税务稽查机关立案稽查或稽查实施中补充立案的案件;

2、经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务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未立案的案件;

3、经税务稽查机关检查后,未发现被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2.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审理人员在接到案件审理任务后,进入审理程序。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3. 税务稽查审理物证一般应着重哪几个方面?

答:1、审查税案物证是否真实;

2、审查税案物证的来源;

3、审查税案物证与税案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4、审查税案物证的特征。

4. 对税案鉴定结论如何审理?

答:对税案鉴定结论同其他税案证据一样,也要作全面细致的审理:

1、审查税案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2、审查税案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3、审查税案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论据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5. 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如何处理?

答:1、补充或重新稽查;

2、另行安排稽查;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6.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哪几部分?

答:1、第一部分为税务案件的查办情况;

2、第二部分为审理结论;

3、第三部分为局长批示。

八、案例题

1. 基本案情:

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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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5@p,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其地点偏远,又多为夜间生产,税务机关也没有察觉。

20xx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

业主高某承认,在20xx年1月至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5@p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法院判决:

高某原以为补 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 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由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

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问:该国税局稽查局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为什么?

答:

某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首先,口供极易翻供,该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就否定了原来的供述。其次,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该案偷税情节就显不清。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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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行政法律责任的应用

五、简答题

1. 构成违法行为的特定要素有哪些?

答: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2. 税务行政处罚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

3、税务行为处罚是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处罚;

4、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5、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3.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答:1、处罚的性质不同;

2、处罚的依据不同;

3、处罚的执行机关不同;

4、处罚适用的程序不同;

5、处罚的种类不同;

4. 哪些违法行为属于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答:1、违反税务登记行为;

2、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5@p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5.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哪几种?

答:1、申诫罚;

2、财产罚;

3、行为罚。

6.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偷税以及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分别应予以什么处罚措施?

答: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用偷税手段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未造成偷税后果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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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原《税收征管法》相比,新《税收征管法》对逃避追缴欠税处罚有何新规定?

答: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新《征管法》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规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只要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就构成逃避追缴税;

2、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同时还要追缴滞纳金;

3、在处罚上规定了下限,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缴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收征管法》列举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9. 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理与原规定相比有何主要区别?

答:1、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上将原《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一条件,定义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两个并列条件,方便了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同时,在认定条件上增加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内容,与刑法相衔接。

2、规定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除应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外还应同时追缴不缴少缴税款的滞纳金。

3、明确了偷税先由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取消了原《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只能对未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限制。 4、对偷税行为增加了处罚下限,增大了对偷税的打击力度。

10.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直接妨害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应如何处罚?

答:1、偷税。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3、不进行纳税申报。

4、逃避追缴欠税。

5、骗取出口退税。

6、抗税。

7、未按规定期限缴税。

8、未扣缴税款。

11.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银行帐号的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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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应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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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的应用

五、简答题

1. 什么是偷税罪?

答: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2. 怎么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5@p罪与非罪的界限?

答:对于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5@p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千元以上的,就应当定罪处罚。

3. 《刑法》规定的涉税渎职犯罪有哪些?

答: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徇么舞弊出售#5@p、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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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务稽查执行

五、简答题

1. 根据税务案件的不同情况,税务处理决定可以采用哪些不同的送达方式?

答: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

2.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1、一般税务违法案件,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以规定的公告文体张贴公告;

2、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3. 对检查应退税款的退库一般可采取哪几种方法办理?

答:1、稽查部门负责办理退库。

2、征收部门办理退税。

3、抵缴应缴欠税。

4. 什么叫税收保全措施?

答: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5. 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答:1、限期缴纳税款;

2、提供纳税担保;

3、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4、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阻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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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和税务稽查统计报表

五、简答题

1. 根据《浙江省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哪些案件立案后要及时报省稽查局备案?

答: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偷税、骗税案件、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5@p案件;

2、重大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3、跨省级、地(市)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4、其他重大案件。

2. 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哪些指标?

答:. 1、立案率,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的比例。

2、结案率,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

3、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

4、入库率,指检查对象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与当期稽查查补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之间的比例。

5、复议变更(撤销)率,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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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

五、简答题

1. 税务违章类案卷的保管期限分为哪几种?

答:1、永久卷类。凡定性为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5@p、私印、伪造#5@p监制章、#5@p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长期卷类。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定为十五年。

3、短期卷类。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2. 税务稽查档案查阅有哪些规定?

答:1、查阅税务稽查档案一般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注意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毕及时归还。

2、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税务稽查档案一般填写借卷单即可查阅;查阅非本部门主管业务的档案,一般需商得主管该业务的部门领导同意后查阅。

3、查阅局机关领导会议记录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查阅有关人事变动、税务人员行政处理等特殊档案,需经机关领导批准并由主管业务部门领导直接借阅4、本单位各部门借阅的档案,用后应即归还,最多不得超过10天。

5、档案室所藏档案采取整卷借阅办法,在办理借出、归还档时,要注意检查,维护档案文件完整齐全。

3. 税务稽查档案按其内容和载体可分为哪几大类?

答:1、税务管理类;2、会计类;3、综合类;4、声像类;5、违章案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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