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机制,科学深化监所工作
——赴花都区拘留所调研报告
第十四期培训班监管类第十八中队 131 学员
黎少彤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拘留所教导员
【内容摘要】创新社会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要点工作”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公安部推进“三项建设”的重要延伸,花都区拘留所结合本所的实际,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六项创新”和开展“工作执法一网考”工作,破解创新难题,通过推行管理教育新模式的先行先试,拓宽思路,深化勤务改革,打造文明管理新理念。花都区拘留所得工作经验及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也值得共同探讨解决办法。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工作执法一网考 打造管理新理念
根据广东省警官学院的安排,我被安排到花都区拘留所学习调研。实习调研期间,在花都区拘留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的大力支持下,我通过直接参与该所的勤务值班工作和部分所务工作,了解到该所积极开展“工作执法一网考”,推进“六项创新”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受到广州市监管支队的肯定和认可,20xx年被广州市公安局评为推行管理教育新模式先行先试先进单位,被省公安厅评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但对照新形势下新任务要求,该所在队伍管理、执法素质等仍有待提高。
一、 基本情况
花都区拘留所是三级拘留所,成立于20xx年8月,占地面积约为45000平方米,由办公区、生活区、拘留区、生产基地等四部分组成,全所共有54个拘室,拘室540个床位,其中男性仓室位于监区北侧楼共42间,女性仓室位于监区南侧楼共12间,日均关押量约200人。
该所现有工作人员95人。其中在编民警33人(男民警30人,女民警3人), 1
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2名,医生民警3人,管教民警11人,值班巡视民警7人,内勤后勤民警3人。民警平均年龄45岁,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25人;本科学历10人,大专学历20人,高中或中专学历3人。近五年来,该所共调入民警20人,调出20人。没有民警晋升职务。
该所设计关押量为680人,20xx年该所月均关押量为650人,目前关押量为150人。该所自20xx年以来没有发生过在押人员正常及非正常死亡事故。于20xx年被评定为三级拘留所。
该所前身为花都区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xx年4月改为花都区拘留所,该所严格按公安部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两年来,该所升级改造了拘留所监控、指纹比对、电化教育、网上巡查、应急报警、门禁、周界控制等7大技防系统。各种功能配套齐全。
该所在上级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积极开展“工作执法一网考”。该所深入推进“六项创新”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执法一网考”系统使用的综合能力,促进所内日常的各项工作运作正常,确保监所安全。
(二)切实提高民警依法履职的能力。解决执法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小执法过错、执法失误,确保监所执法安全。
(三)努力落实警力配备和经费保障。该所积极争取分局党委、党政府的支持中,强化班子配备能力,充实队伍战斗力,保障基本生活、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各项费用难题。
(四)实行勤务改革,科学安排岗位。该所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科学安排,合理分工,实行值班巡视、监控岗位二岗合一,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和主、协管制度,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被监管人员跟踪谈话教育制度等规范制度,并完善民警值班巡查考核考勤机制,严格落实值班巡视工作,切实保障监所安全。
二、思路、措施与实效
近年来,花都区拘留所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大力 2
关心和支持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忠诚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争创一流;艰苦创业,廉洁高效”的精神,以等级创建为契机,围绕“三项建设”,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监管工作的新路子,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安全文明监所,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先后获得了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已初步建成为“队伍过硬、管理规范、环境优美、设施先进”的现代化安全文明监所,实现了连续两年“安全无事故、队伍无违纪”的佳绩。其主要作风是:
(一)管理宽严相济,依法保障权益,打造文明管理新理念。
一是严把入所关。该所严格按上级要求,民警收押时必须核查被拘留人员法律手续,医生还对被拘留人身体进行重新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拒收;二是加强过渡管理教育。该所实行过渡管理制度,被拘留人员入所后,在过渡室进行过渡教育,内容主要有:一日生活制度,熟悉行为规范、做广播体操、唱红色歌曲等。该所还根据被拘留人员的违法性质和表现,实行普管和严管。对拒绝接收教育、不服从管理以及对拘留所安全构成威胁的被拘留人,予以警告或者严管理;对普管人员实行床位制、对严管人员实行通铺制。三是实行“大封闭、小开放”。该所全面落实“七个一”,即一张床、一个电教室、一个活动室、一个图书室、一个医务室、一个食堂、一个训练场。打破以往过于传统、单一的被拘留人员管理模式,按照“五个起来”的要求,进一步丰富了一日生活制度:一是舞起来。07:40—08:20组织被拘留人员做广播体操,激发健康情趣;二是学起来。09:00—10:00安排被拘留人员上课,内容有:集体教育、法律知识学习、观看《与法同行》等;三是读起来。10:10—11:10组织被拘留人员到图书室读书;四是唱起来。被拘留人员在早上或中午起床整理内务时,播放背景音乐或红色歌曲,定期组织被拘留人员唱红歌,陶冶情操;五是动起来。15:00—16:00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室外体育活动,如队列训练、快走慢跑、打篮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让他们动起来,达到强健身体的效果。四是充分尊重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力,始终坚持做好防病治病工作。该所有专门的医务室,有6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采取每日不少于三次巡诊制度,随时保障被拘留人员的疾病检查和防病治病工作。特别是对危重病人的诊治,该所与区人民医院、广州武警总医院建立了绿色通道合作机制,将 3
第一时间得到最好的治疗和优质服务。该所每年为被拘留人员支付医疗费都在50万元以上,确保了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身体健康,另外,该所还在每一个仓室安装了电视机、电风扇、应急灯,给每个被拘留人员配发存储箱,棉被、换洗衣服,使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生活有保障。遇重大节日,免费发放水果、花生、饮料、月饼等,使其同样感受到节日的快乐。五是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被拘留人员办实事。一是对仓室定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二是坚持落实每周一次家属会见制度;三是严格管理被拘留人员的财务,对被拘留人员随身携带、家属顾送的财物进行清点、记帐、专人集中保管理,被拘留人员出所时及时返还;四是合理为被拘留人员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合格商品,被拘留人员在所内正常吃住、看病等费用都由财政承担。
(二)构建监所文化,创新教育方法,建立人文感化新模式。
一是营造文化氛围,实行人文熏陶。首先是,该所推出了《监所文化建设规划》。其核心内容为“快乐工作,依法管理,营造和谐、平安、阳光、健康新家园”。其次是,建立了监所“法制教育文化长廊”。在拘留区走廊两侧墙壁悬挂国画、书法作品、格言警句、政策宣传画等。进入拘留区就象进入一个文化长廊,使被拘留人受到了熏陶,得到了教育。再次是,实施音乐干预法。该所购买了舒缓音乐、红色歌曲、情感剧等光碟,每天在早中晚睡觉前和起床后播放,让被拘留人在音乐的倍伴下,净化心灵、改过自新。最后是,开展监区文体活动。该所每天组织被拘留人开展唱红歌、看爱国电影、做广播体操、体育比赛,培养被拘留人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二是创新教育方式,开展特色教育。该所对被拘留人员除坚持传统的教育方式外,还积极探索教育新方式新方法:分类教育法。根据不同案别将被拘留人分成若干类,每个类别分别指定一名主管和协管民警,专门负责管理教育。评价教育法。对每个被拘留人出所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在所期间受教育内容和效果、对管教民警的评价及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分析汇总,召开所情动态分析会评估教育工作效能。重点教育法。要求每位民警找准重点教育对象,分析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全方位、有针对性的教育,将教育的情况及重要信息录入拘留所系统。示范教育法。由民警自己选题并主讲,其它民警参加旁听的形式进行公开授课,所领导和民警对讲课内容进行点评。通过这种形式,促进管教民警思考工作、学习业务,不断提高 4
管教民警授课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行“开放日”制度,促进规范执法,彰显监所管理新形象。
一是全面落实“开放日”制度。该所在对外窗口公示栏公开了办事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属群众等社会各界到拘留所视察参观;开展“开放日”活动,邀请律师界代表、街道办代表、家属代表、媒体代表等到所里实地参观考察,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二是深入推进规范执法。该所严格按照《治安拘留所管理条例》、公安部监管局《拘留所工作规范》、省厅监管总队《关于规范拘留所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收拘、提询、会见、出所、请假、提前解除等工作;规范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手续,在24小时内第一次谈话时履行权利义务告知职责,向被拘留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被拘留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畅通被拘留人诉讼权利保障及投诉渠道,对被拘留人的复议申请、检举、投诉材料如实登记,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聘请廉政执法监督员,在警务公开栏中公开了民警、治安员信息及监督投拆渠道,实行“阳光执法”。
三、难点分析与措施建议
目前,该所由于警力不足,警龄老年化,技术支持力度缺乏等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碍监管工作向前发展,对全面推进“工作执法一网考”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一,队伍出现老化现象。该所民警的平均年龄45岁,其中军转干部占了民警一半以上。因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安全风险高,致部分民警精神压力大,常存忧患心态,民警存在消极心理,创新能力不强,战斗力不高。第二,该所因警种原因,被提拔任用、立功受奖、晋级机会相对少,造成部分民警心理不平衡,缺乏工作积极性、使工作处于被动、消极状态。第三,该所队伍缺乏鲜活力,由于警种特点所限,交流空间和学习范围小,长期不换血,影响民警的知识文化素质水平和执法水平,影响队伍的鲜活程度。
针对上述难点,我的建议是:
(一)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打造“素质型”监所。
5
通过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打造“素质型”监所。一是以班子促队伍。深化领导班子对监管队伍的带动作用,通过配齐配强拘留所领导班子,使班子成员领导能力更强,政治素质更高,业务能力更精,更年富力强有战斗力。该所在加强组织建设的同时,突出抓好班子的思想建设,班子成员处处严于律己、模范表率,以人格魅力和榜样力量带动全所民警。二是以学习促提升。要以“苦练基本功”为契机,通过定期组织民警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训练、预案演练等活动,鼓励民警“能者冲、会者上”, 努力营造“学先进、促后进”的浓烈氛围,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顽强、业务精良、训练有素的监管民警队伍。三是以管理建机制。以拘留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为基础,以加强队伍8小时内外的监督为保障,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落实考核奖惩机制,做到“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使队伍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思想进步、与时俱进、奋发进取、团结务实的精神风貌和工作状态。
(二)以安全管理为核心,打造“安全型”监所。
要通过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监所管理,打造“安全型”监所。一是领导层层把关,民警警钟长鸣。对拘留所的大事小情第一时间听取汇报,第一时间研究解决,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局领导要经常性地深入监所具体指导,所领导更要每天都进行巡监,及时了解监所动态。同时还要坚持安全警示教育常态化,使民警时刻把安全放在心中,落在实处。二是硬件项项争先,建设常抓不懈。要积极投入资金安装、改善监控巡视、电化教育、受虐报警、UPS、通讯屏蔽、指纹考勤、程控无线通讯等现代化控制系统和技防设备,添置新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升安全管理硬件标准。三是制度环环相扣,机制规范健全。要通过严格落实收押、管教、值班、巡视、巡诊等执法执勤管理程序,强化巡控、管教“二岗合一”的模式,落实检查整改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做到了每个岗位有职责,每道程序有监督,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以信息化发展为方向,打造“科技型”监所。
以金盾工程建设为依托,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效益投入,重基础建设,严要求 6
管理”的原则,狠抓信息化建设,打造“科技型”监所。在科技设备投入方面,要及时更新计算机、配备便携持式对讲机,添置网络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文件传输系统,考勤系统,即时通信系统、 文件发布系统、会议广播系统等多个应用系统,实现了办公自动化、通信实时化、监督信息化。在信息化技术应用方面,要“三懂四会”为抓手,结合实际,针对各个岗位特点,有目的、有组织、分批次对全所民警进行了计算机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拘留所管理等信息系统应用的培训,使在岗民警人人懂操作,岗位工作事事入微机,工作情况项项有数据,实现了各勤务岗位之间的网上流转、相互沟通与配合协调。
(四)以人性化管理为特色,打造“和谐型”监所。
要打破拘留所的传统管理模式,大胆推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体恤和照顾其合法需求,创造宽松和谐的教育环境和亲情浓厚的文化氛围,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从中受到教育和启迪,树立起弃旧图新,争取光明前途的决心和信心,打造“和谐型”监所。首先是关心在押人员的起居环境和生活条件,让他们把拘留所当成是重新找回人生起点的新家。其次是关爱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将其视为自己的家人。坚持每天巡监巡诊,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救治,也坚决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再次是用亲情感化被拘留人员,开展人性化管理。
(五)以对社会开放为载体,打造“阳光型”监所。
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改造和环境美化,增加绿化面积,制作完善了各类标牌、标识、标语、流程图件,对监控系统、打卡机、通讯屏蔽系统等硬件设施进行了修缮和更换,为展示监管场所的良好形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积极开展对社会的“开放日”活动,强化宣传,让社会群体和新闻界人士对监所的基础建设、民警精神风貌和被拘留人员人性化管理进行检阅,从而对公安监所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7
第二篇: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以下称拘留审查)的人;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以下称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工作。
第五条 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拘留所,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九条 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拘留决定机关送拘的被拘留人,还应当凭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后统一保管,违禁品予以没收并依法上缴国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拘留决定没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拘留所及被拘留人。
第十四条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五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
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和教育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
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传染病的被拘留人实行隔离拘押。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报拘留决定机关和拘留所主管机关备案,并派拘留所人民警察监管。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
第二十一条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亲属为被拘留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应当经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
第二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三)殴打、欺侮他人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被拘留人收拘后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第二十六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的亲属以及委托的律师
可以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会见被拘留人。亲属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内会见场所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所、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畘人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执行。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九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期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超过规定期限回所或者逃避处罚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拘留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拘留决定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提出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暂缓执行的,拘留所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
第三十二条 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
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三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或者依法被拘留决定机关提前解除拘留,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证明,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对并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外国籍被拘留人解除拘留的,或者对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证明,并依法向有关机关和单位移送被拘留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的;
(二)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
(三)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请假出所的;
(五)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
(七)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
(八)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
(九)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第三十八条 被拘留人为外国籍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拘留决定
机关或者拘留所需要通知其亲属,又无法与其亲属联系的,可以通知被拘留人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