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冯兴国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审理报告 (2010)渝一中法刑初第XX号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兴国
辩护人×××,重庆市XXX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兴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xx年8月6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8月17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转至重庆市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审判庭由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和XXX,公诉人XXX和XXX;参加诉讼人员:被告 冯兴国,辩护律师 XXX 和XXX;
20xx年11月8日
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公开审理。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xx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童年6月29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xx年8月6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控方认为:被告人冯兴国运输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6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认为:被告人冯兴国体内匿藏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67.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考虑被告受教育程度和家庭背景,依法予以轻判。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事实:20xx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冯兴国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N8138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麻古到重庆市,在重庆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体内缴获麻古167.8克。经鉴定:上述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捉获经过;
2、X射线检查照片、X射线诊断报告单;
3、排毒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4、物证毒品麻古、手机等的照片;
5、毒品称重记录;
6、毒品鉴定书;
7、被告人冯兴国的供述和辩解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案件的主体、客体、客观要件都已成立,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关键争议是案件中被告动态的持有大量毒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即由被告客观方面的运输行为及数量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被告的行为是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论处。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或称为案情分析)
被告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在量刑幅度上相差极大。但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在客观行为上极为相似,都存在毒品空间上的动态位移。
本案中,被告冯兴国于20xx年6月19日下午,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N8138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携带毒品麻古到重庆市,在重庆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重量为167.8克。公诉机关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被告辩称自己曾吸食毒品,此次所携带的毒品是用作自己吸食。而在被告身上搜出的人民币则是因为被告与所携带的毒品的供应者存在债务纠纷,钱为两人之间的债务,并非运输费用。辩方律师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由被告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及毒品数量并不能推定被告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也即被告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运输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数量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明指是鸦片、海洛因等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数量较大,具体标准是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从被告身上缴获麻古167.8克。经鉴定,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但是相关法条和文件中都只对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毒品的数量在够罪的最低标准、“数量大”、“数量较大”上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没有设置上限。毒品的吸食根据个人的需求量和吸食方式存在巨大的差异,不能单纯的因为毒品的数量较大,来推断其主观故意或目的,这样是无依据的。
2、 从非法持有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含有运输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尤其是动态的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不能简单地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应当从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来区分。案件中,被告人原本为毒品吸食者,不排除因为云南毒品便宜而购买毒品用作自己吸食的可能性。且公诉方无法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以运输毒品而获取非法营利的主观故意。非法持
有毒品罪本身包含有运输的行为,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
3、从毒品状态及数量无法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运输”的目的。由随身携带数量较大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被抓获的行为可能推出:如果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实施上述行为,应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则应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是为毒品犯罪分子转移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则应构成转移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为自己吸食或者为他人代买实施上述行为,则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被告身携带大量毒品乘坐飞机从云南返回重庆这一事实,不能推出被告在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目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
20xx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综上所述,被告冯兴国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并且是在交通运输中被查获,但是除了非法持有毒品这一事实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外,尚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行为是为实施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转移毒品等毒品犯罪。因此,被告冯兴国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XX条、XX条第X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审判员:×××
时间:2010-11-12
撰稿人: 曹入文
学号:2009121271
国际法学院 2009级6班
联系方式:152xxxxxxxx
第二篇:模拟法庭报告
模拟法庭总结报告
我们院组织这次民事模拟法庭的目的主要是让我们了解法院民事审判制度。通过了解并参与民事模拟法庭的审判时间,进一步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理论,更深刻的体验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深我们对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使我们的专业素养得到显著提高。
(一) 模拟法庭的目的
模拟法庭是我们中南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平台。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丰富实践,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实行实务操作。巩固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民事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等程序。了解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及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操作技巧,掌握主要的法律调整方法,提高学生的实案操作能力。掌握所学民法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及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法律实质,同时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建立感性认识,在实习现场获得初步的法律适用技能与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扩大知识面,为以后学习以及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加模拟法庭使同学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
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同学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同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同学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同学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同学反应能力、思辩能力。同时,也为了弘扬法制思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同学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过程
1、前期准备。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民事诉讼案例。我们选择的案子,完全借用法院的一些原始材料.案情涉及到具体民事行为违法以及民事赔偿的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民事的案件 ----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与被告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20xx年x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
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20xx年x月x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同时,该判决确认了被告是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被告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原告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出售给了原告,现在被告又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被告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出于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共计51.8万元。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在拿到材料后,我选择了被告律师这一角色,而其他同学也根据自己意愿纷纷选择各自的角色.
3、准备诉讼文书。在正式开庭前,我们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代理词,答辩词,证据目录和说明等各种诉讼文书,并有书记员和法官的主持下根据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写模拟法庭剧本。
4、演练阶段。在指导老师正式检查的前一天,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的演练,通过这次试演,我们找出了许多不足之处,如庭审时间的把握,各方配合的默契等。
5、正式开庭。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
6、老师点评。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由我们的指导老师卲华老师指出了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存在问题。
1、有的同学由于忙于找工作,出席率与参与性不高。从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过程看,有的同学对模拟法庭实习不够重视,认为是走过场,对自己的角色不作深入的体验,不积极参与案子的选择、法律文书的撰写活动;
2、模拟法庭场所不规范。模拟法庭演练中,没有统一着装,实际演练的场地设施不规范。在模拟法庭的考核表演时,无法增加法庭的严肃性,使学生难以进入角色,无法体会更加深刻。由于没有法庭审判的严肃气氛,使学生觉得是走过场,没有真情实感。
3、由于时间紧迫,准备的不是很理想,集中表现在案情不够细致,辩论的重点不够突出等。。
4、审判过程中,代理词用语不够专业,许多辩护理由脱离案情,缺乏说服力,多是泛泛而谈。
(四)活动意义
1、民事法,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本次模拟法庭,以民事法为核心,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知识,一方面增加同学对民事法的认识,另一方面加强同学对民事法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当代研究生综合法律素质。
2、有助于传播法律正义精神,倡导程序公正理念,发扬公平正义,提高法律信仰,增强护法意识,促进校园法治建设。
3、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的实际表演,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及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4、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
(四)总结及体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应该持续不断的提高在专业领域的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入了解法律工作的各个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这次模拟审判让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次模拟法庭审判实践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法律,把理论运用到实际当中。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单单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学习各方面的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实践弥补自己的不知。
学习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我们每一时刻都在不断的学习当中。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更应学会珍惜时间,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