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旁听报告
小组成员:
安全1002班:张玉、王希、杜宣霓、杨渊、李佳洲、陈永泉
时间:20##年11月23日
活动描述:
我们小组成员在学校机房收看庭审直播,学习法律知识,加深对诉讼过程和庭审程序的认识与理解。
事件:继母子为遗产起纷争,协商无果儿子诉至法院
受理法院:
房山法院
案件描述:
因遗产纠纷,原告张先生将继母段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原告之父的一套价值36万元的房子判给原告,并且被告支付原告250000元,同时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在宣读法庭纪律之后,首先核实了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及与原告其父的关系。紧接着,法院向双方核实原告之父的遗产情况。
然后,法院询问了原告父亲的父母是否健在。在原告父亲省钱的财产上,双方出现分歧。被告说没有其他住房,而原告则认为被告有一套住房。最后,法院先让原告提供证据,然后让被告提供证据。
最后,因本案涉及到是否遗漏继承人的问题,被告是否有住房的问题,以及原告对存款提出了一些异议,庭下当事人还需要再进行核实,法院宣布休庭。
收获:在这次庭审直播中,我们知道了法庭的严肃,了解了一些最基本的法庭程序:先声明法庭纪律,然后核对原被告及相关人员身份,在了解案情,最后举证。再看直播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举证过程是用时最长的。为了了解举证的一些知识,我们查了一些资料。我们知道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且举证期限的规定在庭审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举证期限有下列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法院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由人民法院批准。
举证期限的定义: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对于遗留的三个问题,我们的看法是: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及张东朴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出示查询结果,双方看一下,有无异议?
[原告]:对中行的没有存款有异议,我认为应该有存款。
[被告]:无异议。
对此我们认为:
由于原告被告是否有存款存在异议,原告认为应该有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中行有存款,如果原告不能举出,或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应证据,则法院应认定:被告在中行没有存款的事实。
[被告]:这个房当时是租的公房,没有买,我和张东朴结婚的时候已经把房交了。
[原告]:这个房子被告给卖了,我父亲在世的时候就卖了。
对此问题,也是一样,应有原告提供证据。
但对于是否遗漏继承人的问题,我们小组尚未讨论出就结果,不能确定是应该由法院确定,还是有那一方当事人举证。
问题:
对于举证,我们还想了解它是怎么进行核实的,怎样的证据才能认定为有效等等。
总结:
通过这一次活动,我们知道了法律的严谨性:法律是讲证据的,庭审中当事人的一切主张,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不能举出相应证据,在诉讼中失利。因此,我们在日后生活和工作中,应该提高自己的理性思维能力,学会用合乎法律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并且,在解决可能遇到纠纷的问题时,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做到守法,懂法,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收获了一些关于举证的法律知识,这对于我们对教材和课程的理解更加深入,提高了我们对法律课程的兴趣,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我们的法律意识,非常有利于我们今后的学习。
最重要的是: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们在讨论,交流,查阅资料的过程中,进一步掌握了学习的方法和实践能力,提高了语言表达能力,增进了同学间的了解和沟通。其中对学习方法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是课堂学习所不能给予我们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出真知。所以,我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中可以有更多的课外实践机会。
张玉(10283055)、王希(10283049)、杜宣霓(10283034)、杨渊(10283053)、李佳洲(10283040)、陈永泉(10283033)
20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