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为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经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主管具体负责各类事故的上报处理,事故调查分析,并负责建立事故台帐。
3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由公司第一责任人决定,由主管负责执行。
4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
二、程序
1事故分类及分工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违反指令等造成生产装置被迫减产、停产,原料、半成品、成品、催化剂损失的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3)电气事故:指电气工作中(或与电气相关工作)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电气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或企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员负责。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6)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7)破坏事故:指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9)职工伤害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行政主管负责,安全主管配合处理。
(10)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的为自然事故。自然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处理。
(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具体分类方法和损失计算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6)虽未达到事故损失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经公司研究可适当按升级事故考核等级处理。
3事故的预防
(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先进安全技术;
(3)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4)设备安全装置,并定期校验;
(5)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等。
4事故抢险和救护
(1)企业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响应程序及应急预案。员工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生产主管等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和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及时报告经理。
(2)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要求如实上报。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时,应及时补报。
(5)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主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应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6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责任岗位和安全主管负责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成立包括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能力要求和职责、权利如下: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c)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
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被调查岗位、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牵头,会同有关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7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后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负责处理。
8安全主管负责建立事故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9对在事故抢救和事故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xx年国务院第34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xx年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用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一工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及生产设备非正常损坏。
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成产经营过程是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劳动生产的全部过程,并非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扰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工区安质部是对其管段内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
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伤;8、火灾;9、高出坠落;10、坍塌;
11、中毒和窒息;12、其他伤害;13、交通事故;14、设备事故。
第七条 事故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3、安全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4、其他。
第八条 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 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伤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照6000个工作日计算。
2、 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重伤事故或轻伤3—4人,但无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3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交通运输车辆事故;
设备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设备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或指挥错误造成设备损坏和因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等其他快速办法。
第十条 事故报告程序
1、 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工区安质部,于2日内逐级报至公司安全、工会或有关业务部门。公司3日内
对口报集团公司。
2、 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工区安质部,于2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安全、工会或有关业务部门。公司24小时内对口报集团公司。
3、 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立即有快速办法报告至工区安质部,于8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10小时内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公司对口报至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或回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证物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 凡各单位施工发生区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
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工会、社保和业务其他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并详细填写、妥善保存。
第四章 事故调差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
1、 轻、重伤事故,由工区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成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
3、 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 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