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
幼儿园名称: 园址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人员签名:
第二篇: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条件的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尚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设置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驻地。
幼儿园选址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规模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每班15人。
(三)园舍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4m2/生。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m2。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1)活动室: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钢琴、计算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4)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5)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剔旧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8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应配备教师用计算机、摄像机。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
专职教师:平均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儿童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适当减少。 保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一般配1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适当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安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七、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所需,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