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报告
有限公司: 企业注销涉税事项鉴证报告
受贵单位委托,本所对贵单位止应纳税额进行了查账鉴证。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单位负责,我们指派的查账鉴证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法规制度、业务政策文件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具体措施、行政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贵单位提供的财务账册、表证、财务年度决算报表、有关纳税资料、涉税文件和数据,实施了必要和规定的查账鉴证程序。
经过查账鉴证程序,我们认为本报告所披露的各项涉税信息及相关表格等所列“中介机构确认金额”,准确地反映了贵单位 至止的应纳税额情况,可作为办理相关税种清税手续的依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应纳税税种如下:
1、营业税:按照服务收入的5.00%计缴。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00%(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纳税人申请注销审核原因
此次审核是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不再继续经营,特申请注销清算。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期间经营收入及各税种纳税情况表
(一)企业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截止日期: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二).各税种纳税情况表
纳税期间: 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清算申核鉴证表
四、地税#5@p审核情况 五.资产清算情况
1、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2、企业固定资产等资产处理无涉税事项。
六.审计鉴证结论
本事务所审计了贵单位月至月的各项应纳、已纳税费的缴纳情况并说明如下:
该公司审计年度内所有应缴纳的税款,本事务所认为均已在之前全部缴清,不存在欠缴、未缴情况。
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纳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项。
第二篇:税务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
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经成都市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取得成都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XXXXX号营业执照,取得四川省成都市XX区国家税务局和成都市XX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川税字XXXX号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场所为:XXXXX,负责人:XXXX,经营范围:XXXX。
二、审计目的
本次专项审计的目的是为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纳税关系提供参考。
三、审计情况
(一)企业适用的税种及税率
1、增值税
贵公司从成立起至20xx年2月按照销售收入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20xx年3月贵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贵公司按照应缴流转税的7%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贵公司按照应缴流转税的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贵公司按照应缴流转税的1%计算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副调基金
贵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万分之八计算缴纳副调基金;
4、所得税
贵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5、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营业账簿按件贴花,每本五元;
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二)企业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一)营业收入合计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货物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二)视同销售收入
0.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0.00
0.00
项 目
合计数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
入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
售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入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0.00
0.00
0.00
5.罚款净收入
6.债务重组收益
7.政府补助收入
8.捐赠
9.其他
(三)企业应纳税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年 月 日至
税 种
适用
计税依据 年
税率 月
日 计税金额
按销售收
入计缴 按销售收入计缴
本期应纳税
计税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累计应纳税
额 月 日
本期应纳
税
增值税 3%
增值税 17%
城建税
按应缴流7% 转税额计
缴 按应缴流3% 转税额计
缴
按应缴流1% 转税额计
缴
0.08
%
按销售收入计缴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
加 副调基金 印花税
5元/营业执照
件
5元/
营业账簿
件 万分之三
合 计
购销金额
注:由于贵公司是XXXX公司设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次审计未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 (四)企业已纳税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实际纳税情况 年
税 种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副调基金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合 计
四、审计意见
我们在审计了贵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认为贵公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 计
年
月
日应缴纳各项税费合计XXXX元(不含企业所得税),已缴纳各项税费合计XXXX元(不含企业所得税)。20xx年7月至20xx年10月期间贵公司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合计XXXXX元。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作为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纳税关系时参考使用,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税款缴纳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