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 简称“ 《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 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 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评估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6、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
第二篇: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xx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xx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0.5亿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0.5亿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二)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三)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整个章节内容的;
2. 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 存在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披露行为;
(五)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告知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部门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干扰、阻挠差错原因和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 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
触犯法律的,还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