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止后债权债务的清理发展与协调

时间:2024.5.2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企业终止后债权债务的清理

一、企业终止怠于清算引发的诉讼问题

近年来,怠于清算的现象日趋普通,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这类企业及其股东的诉讼主体地位,关系到终止企业的债权实现和债务落实等实际需要,成为民商案件面临的难题之一。问题主要集中为:已终止而未清算的企业能不能以原有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该企业的股东能不能代为起诉、应诉?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发生终止的事由后,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或《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必须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原企业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该企业的股东也不能代为起诉、应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终止后有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应以清算主体(即负有企业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诉讼主体,该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按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都是企业的清算主体。这些清算主体可以直接代替终止的企业起诉主张债权,并以终止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已终止而未清算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例如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但在清算程序结束前,该企业法人或清算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原企业或清算组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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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几种思路仍不能完全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亦有矛盾之处。

如果严格地将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完全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起诉应诉,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尽快成立清算组织,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主张债权,但亦会有很多只有债务没有债权的终止企业籍此逃避被追诉的责任。因为当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不能作为被告应诉时,其债权人则必须等待该企业成立清算组,才能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企业突然终止,则需中止诉讼,待该企业成立清算组后才能继续诉讼程序。倘若该终止企业始终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便永远无法行使诉权,既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增加法院中止审理的积案。这样绝对严格地要求终止的企业必须由清算组作为被告应诉,会使债权人或法院实际承担了债务人怠于清算带来的不良后果,反而难以实现清算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如果允许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享有完全的民事诉讼地位,既可以起诉也可以应诉,虽然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确定诉讼主体,但在理论上似乎混淆了股东、企业法人、清算法人的界限,在实践中也会使法定的企业终止清算义务落空。在无须进入清算程序即可起诉主张权利的条件下,终止的企业法人及其股东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商事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并没有组织清算的需求。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很可能只选择从事对其有利的行为,如主张债权等,而对清理财产偿还债务或交纳税款等则消极回避,久拖不理。在终止企业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代为起诉主张债权,并实际受偿的同时,该股东作被告应诉只需承担组织清算的义务,以被清理企业而不是股东的财产还债。这样一来,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等,对股东有利,而对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显然不公平。企业解散而不清算,往往使该企业法人及其股东有充裕的时间和空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最终是原企业下落不明,财产去向不明,所欠国家的各种税费无法收缴,债权人无法追偿,生效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因此,怠于清算的企业以其股东或原企业法人的名义起诉主张债权,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行为,其后果是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 2

《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的破坏。因此不宜允许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享有代替清算组直接提起诉讼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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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公司信誉,保持良好的资金运转,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XXX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三、本规程债权债务具体指以下各项:

3.1.债权

3.1.1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商品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而应收的款项。

3.1.2 其他应收款: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3.1.3 预付账款:因购买货物或劳务等而预先支付供货单位帐款,从而取得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索取货物及劳务补偿的要求权。

3.2 债务

3.2.1 应付帐款、应付票据: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材料商品采购以及劳务等经济业务中应支付的帐款。

3.2.2 预收款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预先收取的客户单位帐款,而未来必须履行该义务向对方提供货物或劳务。

3.2.3 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因正常经营业务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四、总体管理要求

4.1 对于各项债权债务需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

4.2 债权债务原始记录及会计记账上的要求

4.2.1 债权债务必须以完整和经过适当授权、审批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作为记录债权债务的依据,并选出符合规定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4.2.2 管理债权债务的部门记录的债权债务需与财务部门的会计记录保持一致并能够相互核对,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财务部门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4.3 各债权债务管理部门需定期(按月或季)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每次对账必须取得由债权债务人书面签章确认的对账单并妥善留存。财务部门至少于每半年一次对所的的债、权债务 112

往来款项进行核对,对发挥财务部门对于债权债务监督管理职能。

4.4 债权债务管理需与资金的管理结合起来,把债权债务的管理纳入整个的资金使用计划中。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细则

5.1 应收账款的管理

5.1.1 采用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需严格按照信用管理规程来操作

5.1.2 公司营销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公司的客户信用档案和应收账款台账;每个季度负责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并与财务部门的账目记录核对,填写“坏账准备检查测算表”,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确定坏账准备计提(转回)范围、方法和金额;负责向客户单位发出对账单;分析现有应收账款的账龄和收回的风险,对发现的问题账款展开调查或催收程序。

5.1.3市场营销部需建立应收账款的催收机制,责任到人,以此作部门对个人的考核依据,同时也作为公司对部门的考核依据。

5.1.4 对于长期收不回的应收账款,需与内审及法律事务部(或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对是否需要过程诉讼等程序实现债权进行商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1.5 对需要进行坏账准备计提的,则填写“计提(转回)坏账准备申请表”,经财务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查后,按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5.1.6 对于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

逾期10天内由业务员催收并将原因告知营销部长;

逾期限30天时由业务员将逾期情况报告营销副总经理;

逾期45天以上做为问题账款处理:

5.1.7 对于某一客户累计逾期金额的催收

某一客户累计逾期8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员直接催收;

某一客户累计逾期限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营销部长作为催收的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某一客户累计逾期限100万元,应建立催收临时小组。营销副总经理为总负责人,营销部长、业务员等协助总负责人工作。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催收工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工作的进行,必要时,总负责人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5.2 预付帐款的管理

5.2.1 预付账款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财务部门对于预付款 113

项支后还需付款时,应监督相关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否则不得支付余款。

5.2.2 预付账款必须依合同付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清算完毕。

5.2.3预付账款如有因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履行合同条款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5.3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5.3.1 其他应收款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可设置专(兼职)岗位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工作。

5.3.1 财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分清每项应收款项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

5.3.2 对于可以资金形式收回的款项应向上级部门汇报,由上级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催收和催收的部门(可由营销部与应收账款一起催收)。

并且需比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的方法计提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5.3.3 对于实际已发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转移或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审批后应作出账务处理。

5.3.4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办理会议筹备等须借支备用金的,应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支金额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借款人应待借款事项处理完毕后立即办理报销手续,无故未报销者或报账后结余金额未归还者,不得再借款。财务部定期根据清理结果下达催款通知书,在催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仍不归还者,财务部门有权通知人事部门,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回。

5.4 应收票据的管理

5.4.2 财务部门需建立应收票据的登记簿,并于每月底检查下月到期的应收票据,票据到期时提请银行付款。

5.4.2 对没有收到款项的票据应及时通知其前手,查明原因(参照《XXX资金管理规程》,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5.5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的管理

5.5.1 财务部门应付往来核算岗每月月底对全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对下月需支付资金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安排资金计划,以保证公司的良好信誉。

5.5.3 在按照业务部门提示支付款项前应认真核对相关的付款条件、金额、时间与合同是否一致;对于债权人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需取得债权人与第三方委托付款的协议或承诺,否则不予以办理。5.5.4 当前次与债权人对账结果不一致时,需待双方查明原因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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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对于确实无需支付或实际权利义务已发生转移的应付款项经审批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出账务调整。

5.6 或有负债的管理

5.6.1各部门负责处理纠纷、事故,收集或有事项相关情况,属重大事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5.6.2财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就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未决法律诉讼、其他未了结的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分析出现损失的金额和形成现实义务的可能性,提出书面报告。

5.6.3总会计师审批或有事项报告后,财务部门按相关制度和准则确定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或有负债事项和确认计提预计负债,填报“或有事项表”。

六、附则

6.1本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自总经理审批并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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