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时间:2024.4.20

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一、案件线索初查阶段的能力要求

(一)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要有一定的评估能力

案件线索审查是反贪工作的开始,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确定是否开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环。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方式,但不是每条案件线索都是有价值的。所以,侦查员对案件线索的审理就必须要善于察微析疑,举一反三。

首先要从三方面来看举报材料的内容。第一,看被举报人的职务,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第二,看被举报人所属的单位、行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第三,看举报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职务犯罪的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式,分析举报的可信程度。

其次要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一是从举报事实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小去推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亲密程度。二是从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证据去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三是从书写举报材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词语,推测举报人的职业。

综合各种情况,就能较准确地从举报材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从而评估其案件线索的价值取向,选准初查的突破点,确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

(二)对案件线索的初查计划要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

案件线索一般来说都是轮廓不清、界限模糊的。侦查员从线索的来源到接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时结合举报内容及相关行业行规来分析案件线索的可靠性、犯罪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可追究性以及初查的必要性,然后再确定初查的计划和步骤。

一般来说,一案多线的择重点线索,一案多罪的择重点罪查。要确定好应调查的具体内容和急需的主要证据,确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骤和应急措施。初查目标必须明确,初查的目标就是初步查清有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取得这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已达到目的。初查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小,查证所需时间短的地方入手。

(三)对各种初查方式的运用要具有一定的策略能力

初查必须严格保密,失密就失去了主动权。这是初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案件能否成功告破的关键。因此,侦查员必须在被调查对象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迅速出击,不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放,这样就容易打草惊蛇。在初查以秘密手段进行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达到初查的目的。

一是通过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金融、公安、房产等相关单位的配合,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收集被举报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和被举报的事实。

二是从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中,结合查办相关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收集与之有关的信息,确定可能收集到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主要证据的主攻方向。

三是当初查的结果已符合立案条件就要适时结束。初查只要查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适时结束,及时果断地转入下一阶段。

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前询问阶段的能力要求

为了确定某一检举、控告的对象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通过立案前的侦查询问才能决定是否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确定对被检举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被检举人是否有构成犯罪需刑法处罚的“事”。这就是立案前询问阶段的工作和任务,虽然这个阶段只有短短的12小时,却是决定全案是否成功的关键。

(一)制定立案前询问方案的能力

制定询问方案就是对询问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进行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地谋划。在制定方案时,应该考虑到有临场的应变性,在一种方案不能达到目的时,再更换另一种方案,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

1.方案的制定要有针对性。第一、对被询问人的针对性,就是指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第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针对性。对待检举指控所涉及的情节、事件,要本着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真实性、可靠性为基础的针对性。

2.对询问方案制定的谋略性。这是战胜对手的客观需要,询问活动实质上说是面对面的对敌斗争,是斗智的过程,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必须技高一筹。

3.在制定计划时要有周密性。要一环扣一环,将主要问题谋划好,细节问题也不能疏漏。在很多时候问题就是出在细节上,对每个细节筹划好,就可让嫌疑人无空可钻,无路可退。

(二)对询问目标的选择能力

询问的一个必要手段是选择好攻击的目标,进行逐个击破,把那些杂乱无章的检举材料进行分类,确定重点,划分好先后询问的次序,展开询问。

1、选择致命的要害部位,作为主攻目标。要害的部位是通过调查了解,以掌握现有材料的内容为基础的,对现有材料的认真分析研究,发现有重大嫌疑的。

2、选择弱点进行攻击。如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相比较,行贿人就是我们攻击的弱点。因为从行、受贿人相互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行贿人对其本身所承担的后果和影响要比受贿人小得多,因而审讯的常规是先从行贿人开始,便于突破全案。

3、捕捉谎言和供述矛盾作为攻击目标。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会通过供述的前后矛盾暴露出来,如果审讯人员抓住了供述的矛盾和谎言,也就抓住了狐狸的尾巴。

(三)掌控询问的语调和节奏的能力

语调和节奏是影响审讯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审讯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为被审讯人员设置语言节奏和声调,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首先为自己设置好了语言节奏和声调带进审讯室来接受讯问,这种语言节奏和声调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定势心理”表现。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控制对方的声调,有时可以“顺”,有时就要“逆”,通过控制声调的节奏来打乱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

三、全面把握证据收集范围的能力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侦查员在收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时,必须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才能使证据收集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

(一)有关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职务的供述也属于此类证据。

(二)有关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证据

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在单位主管或分管的具体事项,在经济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被授权委托的范围。第二是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收集的角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

(三)有关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

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方面证据,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为中心的相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等证据。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除注意其中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外,还要注意特殊情节一致性方面的证据收集。

(四)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赃款赃物及有关书证。对赃款赃物证据的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有关赃款赃物来源方面的证据,如对现金要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还是借款;对于物品要查明是何时、从何地而购,#5@p号证明等;二是有关金钱的面值、数额、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三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系的证据,如赃款的去向、物品的损坏情况、赃物转移情况等。另外,对于能够证明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得赃物等事实的书证也要注意收集。

侦查人员的基本能力集中体现为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还直接影响案件能否继续进行侦查,能否更深入侦查,毕竟自侦案件是一环扣一环的,任何一环出了问题,会导致其他环节的脱钩,整个案件就失去了连续性。因此,侦查人员一定要积极增强自己的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开展自侦工作的前提。


第二篇: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xx年1月1日,新修刑诉法开始实施,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既有助于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力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但与此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新刑诉法适用的过程中,我局发现了以下问题和难点:

1、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条款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这一权利,必将加大其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

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过程中,大多数案件侦查人员还是习惯于“由供到证”,虽然一直倡导“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供到证”的模式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特别是“一对一”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仍然很大,很多案件也都是根据口供破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将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是“零口供”。

2、辩护权不断扩张。辩护权这部分的修改,被各界认为是新刑诉法的一个亮点,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刑诉法还规定,除三类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从立法上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辩护权的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从律师那里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如了解有关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犯罪嫌疑人有了律师的帮助和案件的信息,必然会增加他们抗拒审讯的底数,为他们建立和加固心理防线创造条件,从而翻供、变供的情况会有所增多,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

3、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变

化很有必要,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难以核实,在12小时内无法决定对嫌疑人适用相应的措施,这类型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至24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新刑诉法中还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但是该法中并没有明确“必要的休息时间”的界限。“必要的休息时间”因人而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可能佯装疲劳请求延长休息时间。此时,如果不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又可能成为不合法的传唤、拘传;如果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又会减少我们的拘传时间,大大不利于我们的侦查工作,这就令检察机关陷入了困境。

4、确立了技术侦查手段。新刑诉法修正案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新刑诉法修改,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这使得对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律师的辩护权扩张,新刑诉法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这十分有利于初查工作。反贪部门技术侦查手段针对的是

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他们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广泛,反侦察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破案。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技术侦查是刑诉法新增内容,在此之前,检察机关不敢贸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所以反贪局很少配备技术侦查设备,这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了新刑诉法的脚步。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应该及时配置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人才,以达到科技强检的目标,更好地为案件初查奠定基础。

针对以上问题和难点,我们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1、及时转变侦查理念。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平衡的先进理念、侦查对抗进一步强化的刑事诉讼模式和证据规则以及检察机关适用法律水平和侦查能力面临新考验等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提升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能力和法治化办案水平,就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把执法思想认识和侦查办案观念统一到修改后的刑诉法立法宗旨上来,统一到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要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要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要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要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要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为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坚持正确的方向提供强大指导思想保证。

2、侦查工作重心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初查工作基础的好坏决定着整个案件的成败,要实现办案模式的转变,需进一步强化初查意识,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和事实,从外围入手,全面、广泛的收集证据,尽可能多地获取第一手资料,对关键性细节要基本掌握,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为后面审讯工作和案件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加强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完善办案协作机制。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取证这一情形,侦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电信、移动、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防止在查询过程中出现搁置、拖延甚至拒绝配合等情况,提高办案效率,在律师介入后充分掌握侦查活动的主动权。其次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在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的同时,建议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监督,防止律师违法行为的发生。

3、提高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地位及获取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讲,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制侦查行为,无论如何转换侦查模式,口供始终是一种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具有侦查成本低及对侦查破案起直接、可信、可靠的作用等特点。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并重视研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同时,要严格依法文明办案,规范讯问

行为,坚决杜绝为破案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而保证讯问所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同时,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此同时,要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按照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和操作,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出现录音录像资料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

4、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律师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保障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5、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已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如询问、查询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特别是“一对一”贿赂案件中,如以传统的政策攻心为主的心理战术来突破案件,难度极大,需进一步加大现代装备投入,积极探索运用电话监听、卫星定位、测谎、话单分析系统等现代装备进行侦查,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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