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历程以及存在不足

时间:2024.4.9

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沿革以及存在不足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19xx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xx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xx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xx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19xx年至19xx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xx年至20xx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xx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xx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自此,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逐渐规范。

随着20xx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办法等文件规范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具体实施。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特别纳税调整最具系统性的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关于印发〈20xx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等诸多文件。众多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为实现全国反避税调查工作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阶段的顺利过渡提供有力的保障,并与税收征管法等共同形成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xx年开始,为了提高转让定价管理的水平,加强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税务机关在各地积极开展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抽查工作,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促进同期资料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在未来的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将会“扩大调查行业广度,提高案件调整力度”,这对企业关联交易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转让定价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反避税数据库的投入,为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提供更加合理的经济分析基础,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转让定价管理与同期资料准备在今后将成为存在各种投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常规性义务。以同期资料的检查和管理为基础,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调整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中国转让定价的实施将迈向新的历程。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通报,去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通过对外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今年,税务总局将在继续做好外资企业反避税管理的基础上,把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纳入反避税工作范畴。

税务总局国际司有关人士表示,去年的反避税工作改变了过去偏重事后调查的做法,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全年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324家企业改变了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61亿元,税款增加71.68亿元。

去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制度和集体会审制度,避免了随意执法,降低了执法工作的风险。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首份中英文《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好评,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网站转载了该报告。同时,税务机关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全国反避税共调查立案178件,结案178件,弥补亏损9.99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4.94亿元,调整补税23.07亿元。就29个案件进行了12次双边磋商,涉及美国、丹麦、新加坡等国。通过双边磋商实现税收增收7.96亿元,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 据了解,今年税务总局将坚持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推进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把反避税工作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延伸。此外,将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注重在调查和对外磋商中应用这些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小组,为反避税案件的量化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并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

而在一些对转让定价的企业处理中我们也能窥见一斑

例如:江苏一充有限公司的转让定价调整

江苏一充有限公司是开曼一充有限公司和两家境外企业于19xx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6 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3 000 万美元,其中开曼一充有限公司持有83%股份,两家境外公司股份很少,角色是战略投资者。开曼一充有限公司是境外著名企业一充集团的子公司,江苏一充有限公司的真正母公司就是一充集团。

从1996 年建成投产即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双高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从1996~2001 年累计销售24 亿元,其销售状况之好可见一斑,但正是这样一家公司,从开业至2001 年末账面累计亏损1.9 亿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7 亿元,除1996 年外,所有年度均亏损,且1996 年的利润主要来自汇兑收益而并非经营利润,1996~20xx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 100 万元,增值税税负仅为0.24%。

调查人员通过查阅其上市公司年报和证券公司历年的分析报告,掌握了该公司的财务运作报告、历年财务资料、个股研究报告、中国所有相同生产企业名单、生产设备、生产原料来源、制造和应用技术的发展调查人员对该公司1996至20xx年关联进口的原材料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实施了转让定价调整,在企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 亿元的基础上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2 亿元,补缴所得税178 万元。自2002 年转让定价调查后,该公司所得税共计缴纳2500 多万元,其中2003 年451 万元,2004 年1 059 万元,20xx年1~9月1 037万元,增值税由账面留抵826 万元转变成2003 年度缴纳1 984 万元税款,20xx年2 700万元,四年平均增值税税负由0 . 2 4 %上升到2.5%,增长近十倍。

情况及历年供需情况等大量资料,最后确定其关联交易事实,

湖南株洲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

一、企业情况介绍

19xx年,某机械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组建了一家合资企业,20xx年投产。

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高端,管理规范。但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的背后,却是连年亏损。20xx年—20xx年,该企业都是高额亏损;至20xx年,已累计亏损达到1亿余元。尽管连年亏损,但公司的股本结构却悄然发生变化,中方股权由49%减少至15%;同时,外方公司在获得绝对优势股权后,20xx年、20xx年连续加大投入,仅20xx年增加的投资比上年增长90%以上。

二、调查过程

在企业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生产订单、销售#5@p、销售合同、定价原则等文件中,调查组发现了一份该合资企业与我市某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20xx年,该内资企业转让了合资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为外方公司加工零件。

比对发现,尽管两家企业使用同样的设备,加工同样的零件,销售给同一个客户,且内资企业的加工单价比合资公司还低15%;但因“有利可图”,内资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加工协议。内资企业的加工价格低,反而有利润,而合资企业却连年亏损。

调查组还发现,该合资企业属 “来料加工”企业,原材料由外方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完再返销给外方公司。不承担投资和销售风险,无核心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

三、亏损是否合理、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是否存在

外方公司总部的高级税务顾问提出,企业无避税的主观意愿,连年亏损也是客观事实。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技术人员的培训、生产启动期长,使得最初几年企业产能和产量上不去;加上“911”和SARS等因素,导致了航空订单不可预料被取消,直接造成了企业的亏损。同时,外方母公司花巨资聘请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事务所,出具关联交易定价审核报告,断言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否认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实。

企业行为如何定义,调查组请来了我国税务系统反避税领域的权威人士贺连堂先生。贺先生认为,从企业功能上进行分析,该合资公司主要职能是加工制造,仅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母公司决策失误带来的亏损,不应该由其子公司承担。这样既认定了企业亏损不合理,又确定了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国税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即重新确认利润水平和获利年度。

四、调整方案—利润率的确定

“虽然企业只具备单一生产功能,但技术含量高,固定投入大,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期,承认企业3—4年的合理亏损年度。”外方公司上海总部的相关人士认为,调整年度的税前利润率,应在3%以下。

调查组一边谈判,一边广泛收集各类信息。通过调用国际上通用的BVD数据库,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了母公司、兄弟企业、同类可比企业的财务和利润情况。

国税机关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咬定谈判目标,“企业的利润率应维持在5%以上。且2000至20xx年账面上反映的亏损,均应调整为盈利。”

20xx年11月底,双方谈判终于有了结果。企业共调增20xx年—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7亿元,企业调整后的获利年度确定为20xx年,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755.25万元(两年免税和一年减半征收),补缴20xx年企业所得税款50.9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确认该企业以后年度税前利润率均不得低于5%。

预约定价安排日渐成为中国转让定价管理的重点——引自《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

预约定价在中国的发展

目前,预约定价管理已经成为中国反避税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日益

向纵深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不断融合,中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关联交易在中国的转让定价问题也日益突出。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反避税调查工作。近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中,有一项重要举措就是,通过推动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经营和税收的确定性,并努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自20xx年以来,中国逐步完善预约定价法规,出台配套管理制度,积极推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越来越多的企业提出预约定价申请,预约定价审核和签署数量也稳步增长。2005~20xx年间,中国共签署了41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1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尚有部分安排正在审核过程中。中国还与近十个国家建立了预约定价双边磋商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中国预约定价管理在规范中日益发展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独立企业之间往来指没有上述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从纳税年度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果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缺乏可比交易价,可比非受控价格调整难以测定;没有转让定价账务调整的规定;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务管理加入WTO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首先,要扩大转让定价的实施范围。我国现行的反避税条款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而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的避税问题涉及的不多。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大量进驻我国,企业并购或重组形成转让经济实体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基本未涉及,应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到国外关联企业,而且交易范围从国内贸易扩大到国际贸易。

其次,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给税务工作者在实际税务处理上带来困难。因此,新税制应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根据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引入正常交易值域,避免调整过死。同时,可参照国外做法或我国对偷漏税的处罚标准,增设对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还应加强对违反申报、纳税等征管办法的处罚措施,实现法律责任的具体化,尽量缩小法律制裁的弹性。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保全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协税制度和税收管理监控体系,以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以技术专利、设备和原材料实物投资以及作价原则等,防止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一切财务资料以及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和外国关联企业的决算报告。严格要求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

对跨国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制定各种税收申报表来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获得充分的税收信息,对有目的采取转移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以达到转移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用各种方法重点检查。这样既可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更加具体,又便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情报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在税法中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过程中,企业要有举证责任,以说明自己没有从事避税行为,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涉及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一旦跨国公司被税务机关指控利用转让定价偷逃税款时,该纳税人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正常性、合理性,否则,即被认为是违法的,税务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积极创造条件,推广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预约定价制度的实质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事先预约。与事后调整的做法相比,预约定价制度具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减少征纳纷争,可以免除转让定价首次调整和相应调整的繁琐程序,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等优点。同

时,由于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共同参与跨国企业税收事宜,便于达成共识,因而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普遍重视,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加快步伐,完善预约定价制度: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随意性。特别是要对预约定价收费、申请文件、修订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是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能够胜任预约定价制业务的税务征管队伍。考虑到预约定价的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税务、会计、谈判等诸多方面,可以考虑税务机关与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约定价制,避免使用不当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从国外经验来看,实施预约定价制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如澳大利亚引进预约定价制在大公司共同参与下,反复研究,才制定出内容详细的转移定价和预约定价条例。

我国可以先对发达地区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一般的企业集团。四是税务机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企业转让定价资料信息库,加强事中监控,并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在协议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测试。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让定价税制的管理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处理,大部分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这份工作,汇算汇缴时,多由综合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这些工作人员缺乏涉外税收知识,不熟悉跨国公司内部核算制度,外语能力差,计算机水平不佳,致使我国转让定价税收实务处理进展缓慢。

为了调整好转让定价,解决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转让定价办公室”,下设三个部门: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心、转让定价的处理中心、转让定价的情报交换中心。省、市等各级税务局应设立转让定价调查科,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设置相应的部门。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心主要负责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稽查对象的选择,开展案例分析和实际调查取证工作;转让定价的处理中心主要负责通过依法行使稽查权力,对所认定的转让定价违法行为提出处理结论,对于利用转让定价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违法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转让定价的情报交换中心主要负责获取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第三方的税务情况,包括跨国公司的收支情况、企业结构、经营方式,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以及防止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的情报。以加强、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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