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测绘报告书

时间:2024.4.14

............................... 受理日期:20##-11-6

............................... 编        号:200800095182-3

............................... 成  果  号:200800095182

 

(预测)

                      委 托 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项目名称:

项目座落:

                    

                   测绘单位(盖章):青岛市房屋勘察测绘处

20##-11-6


目   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技术说明书... 1

房屋测绘成果认签表... 2

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3

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4

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5

房屋状况汇总表... 6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7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8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9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0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1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2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3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4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5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16

附件:... 17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技术说明书


房屋测绘成果认签表

表一


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表二-1


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表二-2


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

表二-3


     

房屋状况汇总表

表三     


计算人:                          检查人:                      复核人: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1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2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3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4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5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6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7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8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9


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 (预测)  

表五-10


     

附件:

房屋测绘成果备案单

根据有关技术规范,下述项目的房屋测绘成果符合入库要求,特此证明。

                                                青岛市房屋勘察测绘处(盖章)

                                                                            20##年11月6日


第二篇:房屋测绘标准


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484号)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完善和加强农村土地房屋测绘的技术管理,统一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业务的技术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绘规范》和《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在总结我市20##年以来在翔安、海沧、集美、同安农村土地房屋成片测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闽南地区农村建筑物规划设计的特点制定了《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定

1、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1.1适用范围: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地区,国有农林场地区可参照执行。

1.2适用对象: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住宅和村镇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国有农林场国有土地上的职工住宅和场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可参照执行。

2、作业依据

2.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简称《规范1》)。

2.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简称《规范2》)。

2.3《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厦国土房[2003]277号(简称《细则》)。

2.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简称《规程》)。

2.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简称《城规》)。

2.6《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简称《标准》)。

2.7《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简称《规定》)

2.8《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2.9本《技术规定》,(简称《规定》)。

2.10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新问题、新情况的实时处理意见。

3、已有资料及其利用

3.1现有1:1000地形图及矢量化数据资料。

3.2历年来已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书,可作为工作利用或参考。

3.3测区内已有的三等、四等、GPS控制点成果。

3.3采用坐标系统:92厦门坐标系;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4.测绘工作内容

本工程测绘工作内容包含三部分:地籍图修补测、地籍数据入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测绘。

4.1地籍图修补测

4.1.1地籍图成图范围为居民点内部及外围明显地物,能完整衬托出权属单元相对位置即可。

4.1.2控制测量

4.1.2.1在原有高等级点基础上,布设城市GPS网,GPS测量精度应达到图根一级导线精度,每个自然村中的GPS埋石点不少于3个。

4.1.2.2在GPS控制基础上布设二级图根控制网。如二级图根导线无法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在图根点上直接支点或支导线测设。

4.1.2.3各级图根应尽可能布设在各道路,街巷通行地带,以作为评定原矢量化地形图能否满足本工程需要的依据。

4.1.2.4 GPS点、二级图根点、支导线点编号分别冠以ST、A(或其它字母)、Z加流水编号,如ST5、A5、Z5。

4.1.2.5测区高程测量利用GPS高程为依据,采用三角高程路线或支点施测。

4.1.3地籍图修补测

4.1.3.1在我局提供的1:1000矢量化地形图基础上,首先经过地形图修补测,然后利用厦门市地籍宗地信息系统在录入地籍要素后生成地籍图。

4.1.3.2若原1:1000矢量化地形图中的主要地物及界址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或发生变化时,利用图解法并结合解析法进行修补测。

4.1.3.3地形图修补测外业采集数据时,每宗地最少要利用全站仪采集到两个以上房角点坐标,其他要素点可采用外业勘丈其相关位置图解出点位坐标。

4.1.3.4地形图上的建筑物只表示底层建筑外围轮廓。

4.1.3.5地形图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EPSW和AUTCAD2002软件形成XXX.DWG文件格式(XXX为该行政村或自然村村名),然后在厦门市地籍宗地信息系统中生成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地籍图。

4.1.3.6地籍图的要素:街坊地籍界址(宗地号(即地籍号)、宗地界址线、宗地界址点);注记(地籍图图名、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控制点(各等级控制点及其标注);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及结构层次、栅栏、亭、塔、高压线及高压线塔);权属人姓名;道路及附属设施(通行道路、内部路、小路、桥函、渡口及其名称);水系及附属设施(池塘、水库、河流、水沟及其名称);重要地貌;植被等。

4.1.3.7地形图和地籍图上的各项内容按其使用的图形软件实行分层管理。

4.1.4农村土地房屋测绘工程首先由测绘承包单位进行地籍预调查,在现状地籍图上标明地籍属性要素,然后再由分局组织人员现场核对,确认最后土地权属范围。

4.1.5地籍勘丈、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见下表:

4.1.6利用数码相机拍摄建筑物立面图,并将其数据导入计算机生成jpg格式图形文件。

4.2地籍数据入库出宗地图

4.2.1测绘承包单位先根据地籍预调查以数字化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厦门市地籍宗地信息系统作出宗地送审图(包括送审文档),并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提交甲方地籍调查。

4.2.2宗地图出图比例尺采用1:500,必要时可放大至1:200。

4.2.3宗地图以用地单元为单位。住宅有院墙的,若业主建筑主体占地面积大于合法批准用地面积,以建筑主体占地范围计算宗地面积;若建筑主体占地面积小于合法批准用地面积时,则以实际院墙范围确定界址点和界址线并计算宗地面积。住宅无院墙的,直接以建筑主体占地范围计算宗地面积。

4.2.4实际院墙范围不包括院墙构筑物(如门墩)的占地范围。

4.2.5在确认建筑主体占地面积时应依照如下规则:

4.2.5.1建筑主体占地面积系建筑主体外墙外缘在地面投影形成的闭合面积,含建筑四面围合形成的露天天井面积,但不含建筑外围各装饰性构件(如雨蓬)投影面积。

4.2.5.2凹入墙面的凹阳台、走廊、挑楼的投影范围应计入主体占地面积。

4.2.5.3挑出墙面的凸阳台、走廊、挑楼若其投影范围内有明显高出地坪的铺砖或抹灰台面,且其台面宽度不小于0.80米,则投影范围内的台面面积应计入主体占地面积;若其投影范围内为公共通行部位、与其他业主用地范围冲突、无台面或台面宽度小于0.80米,其投影范围面积不计入主体占地面积。

4.2.6宗地图要表示的内容:

宗地图要表示的内容:本宗及邻宗权属人、界址线、界址点号、界址边长、本宗及邻宗地物地貌、宗地面积、地籍号、指北方向、测绘单位信息。

4.2.7宗地送审图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的信息系统平台上绘制,宗地送审图通过验收后再出宗地图。

4.2.8宗地图上的各项数值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3房屋平面图测绘

房屋平面图测绘的主要目的是计算土地使用人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过道、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为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有顶盖(室外楼梯除外)、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永久性建筑。

4.3.1鉴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房屋平面图的出图比例尺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时,比例尺可适当缩小至1:500。

4.3.2房屋平面图的地籍号应与宗地图上的编号一致,房屋边长应实际丈量,注记取至0.01m,标注在图上相应位置。

4.3.3房屋边长丈量时,应对房屋每条边逐一丈量,且应保证有不少于一个的多余边长用于检核,边长丈量读数取至0.01m,边长丈量允许误差参照4.3.8条执行。

4.3.4房屋建筑面积由电脑自动计算其面积,面积计算取至0.001㎡,汇总面积取至0.01㎡。

4.3.5房屋平面图的内容:

房屋平面图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的外墙体线(房屋的外围形状)、结构、层次、楼梯、过道、门斗、阳台、天井、晒台、建筑面积、房屋边长注记等。

房屋平面图的详细内容详见:附件1(房屋登记实地勘测记录及房屋平面图)。

4.3.6房屋平面图测绘可利用全站仪、手持测距仪、玻璃纤维尺、钢卷尺等设备在野外采集数据,利用AUTOCAD2002软件生成符合要求的图型数据文件。

4.3.7房屋平面图上的房屋结构应与地籍图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一致,房屋结构分为:钢、钢与钢混、钢混、混合、砖木、其他。

4.3.8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各级面积的限差与其相应边长测量的边长误差限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屋面积误差的限差与相应边长测量的边长误差限差:

4.3.9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式,独立宗地的连体房屋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4.3.10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围墙厚,如实际无法测量可按相应设计图纸的墙厚计算建筑面积,如无设计图纸按房屋一层墙厚计算。

4.3.11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边长测量时外围以玻璃幕墙为准。

4.3.1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简称《规范1》)第8条和《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厦国土房[2003]277号(简称《细则》)为基准。考虑到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则: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2.1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分层计算(上盖指楼梯以外的结构作为顶盖)。

4.3.12.2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非独立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非独立柱),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12.3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不论是否突出墙外)且有非独立柱的门廊或门斗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12.4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12.5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12.6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包括技术转换层、结构转换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12.7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延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3.12.8房屋二层以上的室外过道(廊道),非独立柱的按其围护结构或顶盖中宽度较小的外围计算全面积。

4.3.12.9房屋内部的过道(廊道),位于天井周围地面以上,无论其是否有柱均计算全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2.10属永久性结构、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分层计算(上盖指楼梯以外的结构)。

4.3.12.1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或独立柱的走廊、檐廊、门廊、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无围护结构的底层无柱走廊、檐廊、门廊、门斗有台面(无柱或独立柱),且台面和上盖宽度局部均达到0.80米以上的,按上盖和台面宽度较小者的外沿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12.12未封闭的阳台(含凹、凸阳台)、走廊、过道,其上盖面积大于阳台、走廊、过道面积的二分之一,按上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否则视为无上盖。

4.3.12.13阳台、走廊、过道与其上盖隔层,不超过二个层高时,视为有上盖按以上规则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2.14房屋晒台上与晒台直接相连,利用房屋顶层或雨蓬为盖,无维护结构(有非独立柱除外)的廊道部分。

4.3.12.15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或无上盖的阳台、过道、走廊,若架空通道、过道、阳台、走廊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层)以上,均视为无上盖。

4.3.12.1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底层走廊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

4.3.12.1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斜坡道、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3.12.18房屋内的回行楼梯其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二层以上的中空部分。

4.3.12.19简易楼梯(铁梯或木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4.3.12.20房屋上层结构在公共区域上的投影部分。

4.3.12.21与室内不直接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伸缩缝及其他无实际使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结构部分。

5、图形数据文件的管理

为了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在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对其图形及数据文件的格式做如下规定:

5.1图形文件的命名规则:

一幢房屋只命名一个文件名,多层房屋不能分别命名,只能按其自然层次上下或左右顺序排列分层图形,存放在同一个文件名下。应以街坊(自然村)的地籍号与权属人姓名作为文件名,如地籍号(权属人).dwg,地籍号(权属人).jpg 。一幢房屋由多人共有时应在“权属人姓名”后加上“等”,如:“张三等”。

5.2房屋平面图(CAD图层)分层要求:

每幢房屋即每个图形文件均划分为四个基本图层即0层、1层、2层、3层。

5.2.1“0层”–– ––线划层

内容:房屋墙、柱等基本线划。

5.2.2“1层”–– ––注记层。

内容:房屋各边长的尺寸及相邻关系(距离)等的注记。

5.2.3“2层” –– –– 信息层

内容:权属人姓名、坐落、图幅号、地籍号、数据目录、面积计算过程、测绘单位、测绘日期、测量员、检查员、比例尺(1:200)、房屋层次、结构等;若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屋顶层等则在图形下(或右)方适当位置加注相应的文字注记;若为车库、杂物间、晒台、坪台、底层院内埕地或天井等则在图形内相应位置加注简称。

5.2.4“3层” –– ––图廓层。

内容:图廓元素。

5.3编辑作图要求:

5.3.1严格分层操作,内容互不掺杂,便于图形管理和调用

5.3.2严格按外业丈量经平差调整后的尺寸数据编辑成图,确保图形正确及面积计算数值的准确性。

5.3.3汉字注记一律字头朝北,数值注记字头根据具体情况朝北或朝西。

5.3.4尺寸设定(CAD图形):

长度、宽度、墙体厚度注记字高 0.4(个别0.35)

层次、结构、比例尺、面积数值注记字高 0.5

图块编号注记字高 0.5(个别0.40)

实线线型设定为 continuous

虚线线型设定为 hiddenx 2

5.3.5图廓元素字体为“宋体”外,其余注记及信息的字体均为“仿宋”。特殊情况可为“宋体”。

5.4图形文件的管理

5.4.1在根目录下以房屋坐落即“乡(镇)名、行政村名和自然村名”顺序建立二级、三级子目录。如\同安镇\石塘村\水头。

5.4.2各作业员必须在自己的目录下工作,不得擅自打开他人的图形数据文件进行编辑、修改、补充、删除等操作;图形数据文件应定期备份,权属审查通过后作业员应及时将资料封存、备份并移交专人保管。

5.4.3出图的比例尺必需按其真实的比例尺打印,不允许使用“自动调整比例”选项出图,纸张统一为A4(1:400以下用A3)幅面。

6、提交的成果资料(以合同要求为准)

6.1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1:1000现状地籍图1份(光盘数据)。

6.2每宗地的宗地送审图及其宗地文档、房屋登记实地勘测记录及房屋平面图,全要素打印件各1份。

6.3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用数码相机拍摄的每幢房屋立面照片的jpg格式文件(光盘数据)。

6.4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综合情况及房屋面积综合情况统计表打印件3份。

6.5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控制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及本工程GPS控制点分布示意图1份(光盘数据)。

6.6测绘产品质量检查报告。

6.7项目结束时提交技术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

用地面积以宗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18)

2i=1或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S…………………………...........………(21)

式中:

△S——两次量面积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4、变更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δSiK=∑Si

式中: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1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日

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征地拆迁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海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涉及的房屋搬迁所进行的补偿安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户,指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含住房和相关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

  第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征地补偿。

  第四条 北海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具体实施。
  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征地调查和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拟订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负责做好征地拆迁涉及群众的思想工作,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相关权利人及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解释,组织征地报批,指导和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调查及批后实施工作,对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指导和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配合辖区人民政府调查、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后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配合辖区人民政府调查、实施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被征收土地上坟墓迁移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为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指定的机构、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林业、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各自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拟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抄送市工商、公安、规划、房产等部门及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时间、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停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典当等影响征地补偿的活动;
  (四)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拟征地和拆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
  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拟征地拆迁范围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属实,报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辖区人民政府对上述人员准予入户或分户的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实施征地工作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丈量、清点、登记及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权利。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

  第十条 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的期限内交出土地,不得阻挠。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原规划划定自留就业留用地的,其位置、范围、面积等情况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第十三条 征收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土地被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和实行的北海市各类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和村庄建设用地除外):
  (一)征收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菜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二)征收鱼(虾)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三)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四)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的,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五)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收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七)征收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和村庄建设用地除外):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林地、园地、养殖水面、轮歇地、牧草地、晒场、农村道路等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三)征收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及除养殖水面以外的其它农用地:2500元/亩;
  (二)养殖水面:正在养殖的鱼(虾)塘为4500元/亩补偿,养殖间歇期的鱼(虾)塘为3000元/亩,其他养殖水面参照鱼(虾)塘进行补偿。
  (三)未利用地:1000元/亩;
  (四)苗圃、花圃:能移栽的,支付移栽人工费;不能移栽的,作价补偿。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公布和实行的《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征收基本农田(水田、旱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为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条 征收村庄建设用地(已划定为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被征收时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二)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三)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
  (五)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补偿;
  (六)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补偿;
  (七)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按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自留就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我市现行征地最高补偿标准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章 民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户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建房批准文件或土地(房产)权属认定结果计户,拆迁安置按户进行。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上述证件的,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调查和土地(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须由项目业主单位与被拆迁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座落、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拆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当事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被拆迁户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协调,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如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拆迁工作或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辖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拆迁补偿处置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拆迁户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户应当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交出土地,不得阻挠。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土地被征收时市人民政府公布和实行的《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以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公寓房)置换方式解决被拆迁户住房问题。
  货币补偿,指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拆迁的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进行补偿。
  回建地安置,指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给被拆迁户提供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被拆迁房屋用地的供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对符合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但不申请回建宅基地的被拆迁户,可申请货币安置。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回建宅基地面积×回建区宅基地平均市场价格-回建宅基地成本
  回建区宅基地平均市场价格评估参考的供地方式按被拆迁房屋占地的供地方式,回建宅基地成本为被拆迁户按本实施办法取得回建宅基地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统一委托进行回建地的规划设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并负责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费用。
  被拆迁户根据回建宅基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自己出资建房。

  第三十二条 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
  (一)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或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认定材料,户口在本村(拆迁地)的被拆迁户,可按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选择安排回建宅基地:
  方式一:按户籍人口情况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每户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1.属1人户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由业主单位负责另行安置;
  2.属2人户的,每户48平方米;
  3.属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
  4.属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5.属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属1至2人户的,每一户可申请不超过6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但每户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方式二:参照权属证件面积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登记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2.证件登记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8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3.证件登记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安排100平方米的回建宅基地。
  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的,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二)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本村(拆迁地)的被拆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证件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三)在本村有房屋(自建或继承),户口不在本村(拆迁地)又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被拆迁户(除五保户、孤寡老人外),确属住房困难,经申请并报所在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核实同意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土地权属后,可以申请按宗地为单位安排回建宅基地。安置回建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1.权属认定房屋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
  2.权属认定房屋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的被拆迁户,须按回建用地成本缴纳有关费用。
  (四)对于持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件但无土地权属证件的,按房屋权属证件上的占地面积计算。
  (五)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被拆迁户,土地权属证件面积大于按上述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的,可对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北海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均价)进行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被征收土地所在片区基准地价×(原权属证件土地面积-回建宅基地面积)。
  (六)回建宅基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征收土地成本、回建小区配套建设等费用进行核算,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户口簿记载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在本集体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计算截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止。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日为协议签订生效日;市人民政府已就具体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制定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核定安置人口。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并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一)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二)城市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土地或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户口不在本村(拆迁地),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四)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认定手续的;
  (五)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六)被拆迁户有其他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被拆迁户回建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户自行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屋建设所需的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

  第三十七条  拆迁过渡安置方式以被拆迁户自主解决为主,项目业主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
  (一)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给予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费、人工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时间以被拆迁户搬离原有住房之日至政府或项目业主交付回建地后五个月止计算,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400元。
  (二)被拆迁户不能解决过渡住房、由项目业主单位安排临时过渡住房的,仅按每户400元标准给被拆迁户发放搬家补助费,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三)被拆迁户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拆迁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视具体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八条 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乡村学校用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偿;回建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按国家用地政策和城乡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08〕18号)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已就具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订并公布实施细则的,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仍按原制订和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20##年03月2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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