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务分析指标

时间:202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8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

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

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

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二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解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解

20xx年2月7日,财政部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规则》的必要性

原《规则》是19xx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原《规则》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如一些规定已经与近年来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相脱节。同时,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的要求,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两基”工作,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为了进一步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适时修订《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新《规则》的背景

旧《规则》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15年间未进行任何修订,已成为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中滞后的一环。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服务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修订《规则》势在必行。

不久前,财政部对《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作出第九次系列解读,着重强调“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荐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20xx年初始,财政部会计司研究制定了20xx年会计工作要点共11个方面,其中也提出了“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

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滞后的几个问题

(一)预算管理方面

现行的零基预算办法缺乏对预算单位和人员的有效控制,缺乏编制预算时所需的基础数据及其合理依据,缺乏对现有数据真实性、合理性的有效鉴定手段,缺乏对经费定额确认的科学手段;预算的审批与资源配置具有主观性,影响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预算科目属于粗放型模式,编制不规范,预算批复不及时以及年度预算调整频繁;预算模式过于陈旧,绩效与经费不配比、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预算透明度模糊。

(二)会计核算方面

1.收支计量与确认存在局限性

《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其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非营利性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既要接受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价值管理,也要对自身预算资金的价值与实物双重管理,而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造成会计事项的不配比。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除财政资金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甚至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还可以收抵支;同时,诸如收支等重大会计事项是跨年度的各类学校,采用收付实现制则直接影响收支计量与确认以及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内容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不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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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投资”收益在“其他收入”反映,存在不配比性,甚至容易掩盖国有资产流失的真相。

(2)收回投资的会计核算在《规则》中没有任何规定,包括制度中的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也没有涉及。以设备等实物资产收回投资的计量与计价的确认以及投资清算过程中投资亏损等一系列会计核算在《规则》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影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3)贷款和利息收支的核算不完整。《规则》规定,贷款在“借入款项”科目反映,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反映,而利息支出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体制改革的深化,一部分事业单位依法开展了组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活动,负债经营客观存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中,而反映这一资金筹措的资金成本——利息支出的会计核算问题未能从《规则》中得到答案。

(4)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欠妥。《规则》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如何核算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只核算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这种核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费用,不但虚增了盈余,而且不能真实、客观地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二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背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原值与现时净值相差越来越大;三是虚增净资产,《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存在对等关系,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四是虚增成本虚减结余,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事业支出——××购置费”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专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显然虚增了成本和虚减结余。

(5)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在《规则》的“附则”中只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目前,事业单位的基建核算是独立于事业经费核算的,这种条块分割的核算及管理方式,无法全面、完整、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整个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既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又不利于财政等上级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跟踪与监管。

(6)对收入类的核算不统一。《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即对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显然,《规则》事业单位收入包括其中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相符。

(7)国库集中支付给《规则》滞后带来更多添加剂。从20xx年全面推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制度改革,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改革环境、管理模式等存在较大差异,实施起来对现行《规则》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

一是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是财政拨付的基建专项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拨付到事业经费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而基建财务是独立于事业经费的会计核算体系,两套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可能同用一个户头或用款额度等会计实务性问题与《规则》无法衔接与吻合。

(三)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方面

1.会计报表设计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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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是以“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基本框架,表内的对应关系是“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也即“资产+支出=资产部类总计”和“负债+净资产+收入=负债部类总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按照国际惯例,其编制不应涉及收支类项目,而且此表与“收入支出总表”中以“收入-支出=结余”为编制基础的收入支出项存在重复设置。

(2)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无法反映该事业单位真正的财务状况。《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建核算是独立于事业经费核算的,但《规则》并没有要求期末进行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按照目前金融机构贷款和收息的规定,放贷和还贷以及付息还需要通过具有偿还能力的事业经费账户进行核算,至于以贷款支付基建工程款则只是单位内部的往来核算。现以银行放贷1 000万元为例,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如下(金额1 000万元略写):

方法一:

事业经费核算如下:

①收到银行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入款项”。

②把贷款转入基建户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基建户”;贷记“银行存款”。

基建会计核算如下:

①收到事业经费户转入的基建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经费户”。

②以贷款支付基建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方法二:

事业经费核算如下:

①收到银行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基建户”。 ②把贷款转入基建户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基建户”;贷记“银行存款”。

基建会计核算如下:

①收到事业经费户转入的基建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借款”。

②以贷款支付基建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对事业经费核算与基建核算进行报表合并前,方法一的事业经费资产负债表仅反映“借入款项”这一资金来源,不但没有反映这一资金的去脉(用于基本建设),而且同时虚增了资产和负债1 000万元等这些重大会计信息;而方法二的事业经费核算既不符合《规则》的要求,又不满足放贷银行的约定,而且仅从事业经费资产负债表中没法取得有关信贷方面和《规则》规定财务分析的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财务分析存在局限性

《规则》规定的财务分析内容与指标存在较大缺陷,没法全面、完整地披露事业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如科研、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绩效目标、效果、影响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计信息,容易造成公共财政重大投入(支出)管理目标不明、责任不清、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甚至官僚主义等后果。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创新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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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1.要改革预算模式和编制方法

2.要强化预算执行,避免主观随意性

3.理顺预算管理形式

(二)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

1.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方式,建议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特殊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对经费来源完全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建议采用收付实现制,除此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2.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规范核算内容

(1)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的会计核算适宜参照企业会计核算模式,应当对社会各方投资进行相关权益及分配的核算,在成本法的基础上增加权益法的核算内容,分别设置“对外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

(2)贷款和利息支出的会计核算适宜参照企业会计核算模式。

(3)完善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适宜借鉴企业会计制度。

购置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损耗通过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得到补偿。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

(4)增设“在建工程”和“结转基建款”科目,细化“拨入专款”科目,取消“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科目。

(5)修正财政拨款之外的收入核算方法。

(6)修改《规则》,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的配套财务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科学设计会计报表

(1)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收支类项目删除,以“资产=负债+净资产”为编制基础。

(2)按照国际惯例,期末对事业经费报表与基建报表进行报表合并。

2.修正、补充、完善财务分析内容与指标,引入绩效考评制度。

五、修订《规则》的基本原则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反映各项财政改革成果,创新和充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二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三是注重解决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和保障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六、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有哪些变动

此次修订,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条,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条。具体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时,为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在附则中规定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于本规则的适用问题。

二是强化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并明确事业单位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是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 4

事业收入的范围,增加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是规范事业单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类和事业支出的定义,并根据财政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支出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分别界定了结转和结余概念,在此基础上,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

六是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

七是加强事业单位负债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八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增设“财务监督”一章,具体规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

此外,《规则》还根据需要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分析指标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创新

《规则》共分12章68条,有以下创新: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

《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打破了旧《规则》收支计量与确认的局限性。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其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非营利性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既要接受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价值管理,又要对自身预算资金的价值与实物双重管理,而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造成会计事项的不配比。另外,随着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日益注重绩效考核,因此,《规则》在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用,则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有助于更好地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单位的业务收支及结余情况,有助于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考核业务成果、制订收费标准、筹划资金来源、进行经营决策,全面反映单位的资金运行全貌,有利于对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二)固定资产确认与后续计量有突破

《规则》第四十条将固定资产的确认从原来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提高到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普遍提高,旧《规则》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明显偏低,使得一些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的物品由于单位价值达到了规定金额而要求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提高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

旧《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存在对等关系,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使得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同时也虚增成本虚减结余。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事业支出——××购置费”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专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显然虚增了成本和虚减了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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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规则》虽只在此处提到了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关的字眼,在固定资产管理条款中并未提及折旧事宜,但无论如何,这较旧《规则》有了历史性的转折,应该说在事业单位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确认与计量问题上,相关部门开始考虑和引用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不再背离,并使其向市场化的方向更进一步。

(三)严格了投资管理

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则》明确规定,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四)加强了财务监督

目前,事业单位监督审核程序不完善,监督力度薄弱,事业单位内、外部财务监督部门执法不严,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特别松散无力,直接导致财务管理的低效能和国有资产的侵蚀流失。《规则》新设“财务监督”一章,明确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五)财务分析多元化

《规则》打破了旧《规则》财务分析的片面性,新增了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分析,用于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同时新增了资产负债率指标分析,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新增的财务分析指标丰富了财务分析内容,较全面、完整地披露了事业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如科研、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绩效目标、效果、影响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容易造成公共财政重大投入(支出)管理目标不明、责任不清、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甚至官僚主义等现象。

八、《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成果

(一)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新形势下需要一部新规则来规范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基本准则,内容涵盖了事业单位所有财务活动。

19xx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当时事业单位执行的一些财务制度或标准制度,要么是融合在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之中,要么是依照或参照行政单位相关制度执行。19xx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之后又出台了全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了我国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体系框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于19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规则》的颁布以及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真正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独立、统一、完整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同时,这个体系既涵盖了所有事业单位,又体现了行业特色。 6

19xx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实施15年了,随着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以及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对规则进行修订也就成为必然。

(二)修订充分体现财政改革的相关成果

过去15年,是公共财政建设和财政改革十分重要的15年,先后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等,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这些年财政改革取得的相关成果。

新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更加全面完整。其中,单位的支出将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对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对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编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使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项目上。

(三)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严格限定对外投资经营活动

目前,由于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事业单位管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属性不明确。有人形容“事业单位像个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有履行行政职能的,有搞生产经营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即便是真正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这种事业单位定位不清、属性不明、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其行为也有可能偏离公益性质和公益目标。

“针对这一问题,这次修订规则突出了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性质,牢牢把握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方向,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定。这是保障我国公益事业及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新规则不但对原来的管理条款进行必要修订,还大幅增加了新的管理方面的内容与规定。比如,新规则强调,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四)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近年来,财政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

我国的事业单位大多在一线、在基层,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事业单位开展财务管理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随着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必须全面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使宝贵的公共资源能够科学、合理、有效、节约地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

“这次规则修订,充分体现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仅对原规则涉及管理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而且大幅增加了管理方面的条款,必将对推进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九、认真组织培训确保新规则贯彻落实到位

7

新规则实施在即,如何确保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不走样?

新规则作为事业单位财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涉及面广,修订内容较多,对新规则内容进行学习培训的任务十分繁重。2月底至3月初,财政部已经组织开展了针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教科文部门的新规则的学习培训,目前正着力指导各地方、各部门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此外,全国事业单位涉及十几个行业,情况比较复杂。对于行业特点突出,需要修订或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新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或制定,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和特殊需求。同时,各地方各部门也要指导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根据新规则及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要以规则颁发为契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到五个“全面”:全面检查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等基础情况,全面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全面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增强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8

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9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10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1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12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13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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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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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财务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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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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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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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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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报告(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