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川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自查报告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年6月至20##年8月间,我公司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导下,接受**市**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局、教体局、司法局、建设环保局等10家采购单位共计 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现将考核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我公司严格按政府法律法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在我公司代理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中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政府采购范围。
我公司能严格按委托人的约定采购计划和任务,圆满完成采购代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方式
我公司能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代理活动。
(四)政府采购程序
在**市**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导下,我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公示,认真进行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并及时网上公示,公平公正地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尊重评委意见,虚心接受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投标人的共同监督。
(五)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能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技术条款及评审办法,虚心接受**市**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核查指导,没有出现因本公司的原因而造成的投诉。
(六)基础工作情况
我公司设有专门的档案室,配有专职档案管理员,各类咨询代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对政府采购资料及文件的归档,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归档资料和文件齐全、及时、保密。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资料报送也准确、齐全、准时。
代理服务费按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合理、合规不乱收费、不恶性竞争。
(七)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我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操作流程规范,公司内部工作纪律严明,分工明确。公司设有专职代理人员,有10名专职代理人员人持有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上岗证,对采购代理项目设专职负责人,专职代理人员编制的采购文件必须经公司主管代理的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送审,所有采购文件必须经委托方、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予发布。
(八)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我公司职工总人数50人,其中45人持有全国造价员证,12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4人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专职从事招标代理的10名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良好,平均年龄38岁,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余具有初级职称,两名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代理从业人员沟通能力较强,在平时的代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沟通能力较强,能积极向委托采购人宣传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在此同时,公司代理部坚持每月内部培训,在月例会时,将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互相传达。所有政府采购代理人员均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九)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我公司制定了代理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规定所有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与采购委托人、供应商保持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不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劵,不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所有从业人员均能做到廉洁自律。
(十)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委的评价。
我公司能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折不扣地完成采购项目,对委托事项采购组织合理,服务周到,采购效率优,采购质量符合委托人要求,采购价格严格控制在采购约定的目标内。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委对我公司的评价良好。
(十一)质疑接受及答复情况。
针对我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在有采购质疑时,我们尽力及时回复、不拖延、不推诿,被有效投诉率为0,质疑答复满意度较高。
以上是我公司近一年多来的政府采购代理的自查总结。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愿意更上一层楼,积极做好政府采购部门的有力助手,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代理业务工作。将国家的钱用在最合理的地方,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年8月22日
2013~2014年度崇川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项目统计一览表
第二篇: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规定
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滁州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含在滁设立办事处或已登记(备案)的外地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
第四条 在滁州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到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登记(备案)。对代理机构的选择,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对已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作为代理机构考核、资质审查、升级的依据之一,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滁州招标采购网和滁州招标采购网等媒体公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信誉状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过程组织情况,质疑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采购任务执行情况。采购公告、采购(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是否及时发布,采购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理等。
第九条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包括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带有歧视性条款、采购文件的质量、是否指定单一品牌产品、对应告知事项在采购文件中是否明确,评审原则和打分标准是否明确等。
第十条 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备案归档资料是否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制作审核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包括是否按正常程序承揽采购业务,在承揽采购业务过程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质疑投诉处理。包括是否及时处理质疑,是否因质疑处理不当导致投诉的,是否认真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第十四条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宴请、旅游、娱乐,是否存在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实行随机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外地进滁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滁代理的项目。
随机考核是指对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单项代理项目的考核,由招标采购管理局事先确定考核项目,再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对代理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法律法规执行、承揽业务及处理质疑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随机考核由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指定项目代理情况进行打分。
定期考核由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随机考核按采购项目进行,考核内容为服务质量、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服务、中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档案管理、其他等考核内容组成,以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表《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考核记录表》。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按年度进行,按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代理机构执业人员、质疑投诉处理、其他等考核内容组成,以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期考核记录表》。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随机考核在项目采购完成后对考核打分进行统计,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定期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优先推荐给采购人代理采购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随机考核得分在80(含)至90分(不含)之间的,暂停该代理机构1次代理抽签;代理机构随机考核得分在70(含)至80分之间的,暂停该代理机构3次代理抽签;代理机构随机考核得分在60(含)至70分之间的,暂停该代理机构6次代理抽签;代理机构随机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暂停代理机构12次代理抽签(均以考核结果签发之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定期考核得分在60分至80分以下的,要求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措施;考核得分不满60分的,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代理机构,记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滁州招标采购网和滁州招标采购网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中予以公布,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暂停该代理机构在滁州市承接政府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三个月的采购代理业务(已承接的代理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进行内部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延长停业整顿期,直至达到要求为止(以下项目若代理中无此过程,实行埝零报告)。
(一)未按规定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委托合同(协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变更、澄清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的;
(二)未按已公告的时间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出售采购文件、组织开标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拒绝按照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考核办法及时改进工作的;
(六)考核年度内对代理公司的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七)违规收取代理费用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采购代理业务半年(其已承接的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六)在代理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信息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再在滁州市继续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有关的工作。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监督检查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考核记录表
2、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期考核记录表
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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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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