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局
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科技项目实施成功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称。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以市级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独立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依法遵循科学、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验收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计划指南、征集项目、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本规定和任务书要求,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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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有义务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规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七条 五年科技计划(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年度科技计划主要根据五年科技计划(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年度科技计划由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
(一)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应当以知识、技术创新为导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产业优势的科研成果和共用技术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优势领域、农业及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创新性研究为重点,进行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
(二)科技攻关计划,应当以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农业及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以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实施项目形式为主。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应当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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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四)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应当以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目的。主要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体系等公共科技体系建设项目。
第九条 计划的实施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的重大调整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为:申请、评审、审批、签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计划,于每年底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
公开征集项目,主要是指对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的部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等采取公开征集。
招标投标项目,主要是指对科技攻关计划的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提出招标投标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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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同一年度内没有同一项目申报其他类型的同级计划。
(五)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担任2个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者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科研院所、高校、市直大企业集团的项目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市直部门负责所属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区(市)科技局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实行统一接收,对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初审、局长办公会审核的程序办理。 专家评审由评审组织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的预期成果价值、创新性、可行性、产业化前景、实现目标和融资方案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网上评审。
初审由业务处室按照计划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对通过网上评审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和推荐排序。
拟立项目按照不同管理领域经科技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综合计划处汇总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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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意见,由综合计划处编制计划项目草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印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青岛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国家、省或市政府决定的立项项目,按照上级的批示文件进行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要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1—3年。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主管部门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
1、按计划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任务书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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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
1、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知识产权;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参与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若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任务书的,由甲方确认后做出终止或撤销任务书的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限到达或者提前完成项目的,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组织验收。对不能如期验收项目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到达之日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验收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重大、重点项目由甲方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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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下达文件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的应用和建议;
(八)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者结果无科学、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在半年内经整改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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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完成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以市科技经费为主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年度检查制度。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监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填报上季度的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报市科技局有关处室。
年度检查采取抽查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评审(估)的方式进行。重大、重点项目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中介机构评审(估)的方式为主,一般项目以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抽查的方式为主。
第三十四条 年度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
第三十五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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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第三十七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停止拨付科技经费。在6个月内再次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任务书约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绩效考核。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推荐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以及任务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记入信誉档案,作为下年度推荐项目的审查内容。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推荐的项目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实行绩效考核。应当把推荐立项的准确性、项目的实施效果、是否正确履行任务书等内容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违反任务书约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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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接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得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资格。评估、评审结果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减少其参与评估、评审的项目数量,直至取消评估、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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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青岛市科技局文件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青科成字〔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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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xx年度青岛市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现将20xx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两项人物类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3项项目类奖。
(一)人物类奖项
1、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重点受理在当代科学研究、技术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基础科学、应用技术研究中取得重要学术成就、具有重要学术影响,或在工程技术开发等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取得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原则上要求被推荐者仍在科研一线工作。
2、市国际科技合作奖。重点受理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技术管理中实现重大突破,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或外国组织。原则上要求被推荐者累计合作3年以上。
(二)项目类奖项
1、市自然科学奖。受理以近年来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与创新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研究论文应于20xx年4月15日以前公开发表,其中主要论文不得少于8篇。
2、市技术发明奖。受理取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发明专利应为构成该技术成果的核心技术,整体技术要求应用1年以上(按申报截止日起计)。
3、市科技进步奖。受理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0日申请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整体技术要求应用1年以上。其中,管理科学类重点受理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在强化政府科学化管理、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研究成果,要求其主要研究结论或观点已在相关行政管理中得到应用且成效显著,并提供3家以上党政决策部门的应用证明;技术创新工程类奖,受理为增强企业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方面的
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要求项目运行满1年以上且取得良好成效,并能够提供具体效果证明。
鼓励工人、农民在生产实践中实施完成的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二、限制事项
1、申报项目。为保证申报质量、提高评审效率,今年对科技进步奖仍然实行限额申报,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推荐数量不设限额。
连续两年经评定未授奖(通过形审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须停止申报一年;已推荐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同一年度市科技奖。
2、项目候选人资格。申报项目的候选人应为对项目的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推荐书中应明确说明每位候选人在项目研究中所做的贡献,并在附件中以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论文、专著等形式予以支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没有具体参与技术研发工作的或者整体工作量不足50%的人员,不得作为前三位候选人申报;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在2008、2009、2010三年中,曾两年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前三位候选人,须停止申报一年。
三、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是市科技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网络推荐材料和纸质推荐材料两部分,请推荐单位按照《20xx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要求认真填写。
(一)网络推荐材料。首先,申报单位登录市科技奖励网站(),点击“软件下载”,下载《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系统》,并安装在本地计算机上,按要求认真填写《青岛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利用系统的“导出”功能,导出电子版推荐书(DAT格式文件),保存在本地计算机的文件夹中。《青岛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推荐书》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可点击“文件下载”,直接下载推荐书(WORD格式),填好后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文件,不需在上述申报系统中上传;其次,扫描主要附件(限30页),产生电子版附件(JPG格式图片文件)。电子版推荐书和电子版附件形成网络推荐材料;另外,申报单位请登录按要求认真填写该成果项目简介,检查无误后点提交。
(二)纸质推荐材料。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功能,打印纸质推荐书一式二份,与所有附件(即扫描主要附
件30页)合订成册(A4开本竖装便于拆装),不另加封面,并在推荐书的指定位置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形成纸质申报材料。
(三)附件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所附部分应包括鉴定证书首页、主要完成人情况、专家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等。
申报市自然科学奖未鉴定的项目须由三家以上单位的 5 至 7 名同行专家独立填写评价意见。
2、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3、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项目。
4、应用证明(应用规定格式填写,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如论文首页扫描件、专著提交首页及版权页扫描件等。
四、材料报送
各推荐单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形式审查和初审,并按限额进行推荐(限额随后下发)。各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其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中央、省、解放军驻青单位直接向市奖励办推荐。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驻
青单位的项目不得通过区(市)科技局推荐;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否则取消年度评审资格。
(一)各推荐单位登录市科技奖励网站,用市奖励办分配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点击“生成指标”,为所属申报项目生成推荐号和校验码,并通知申报单位(人)。
(二)推荐20xx年度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须由推荐单位在本单位(系统)内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全部候选人及排序、全部完成单位及排序、前三位完成人对本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公示原文及公示情况说明(包括公示时间、方式、范围、结果等)加盖单位公章随“纸质推荐材料”一同报送。公示原文所列完成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应与推荐材料完全一致,完成申报后不得更改。
(三)各申报单位(人)登录市科技奖励网站,用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点击“上传”功能键将网络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至推荐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有关推荐单位。
(四)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网络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参照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要点),在推荐书指定位置详细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申请奖励等级,对合格的项目利用“推荐”按钮实现网上推荐,对不合格的项目利用“退回”按钮退回。项目
全部推荐后利用推荐系统打印功能打印汇总表。在纸质推荐书和汇总表指定位置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各推荐单位提交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原件1份)及公示文件和公示情况说明。
(五)各推荐单位务必于20xx年4月11日前完成网上推荐工作,所有纸质材料按要求于4月15日前报送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青岛市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12楼6层,电话:88728989转801,联系人:田华)。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申报单位(人)严格按照《20xx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二)推荐单位号和校验码由市奖励办提供。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不受理涉密项目。
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 联系电话: 85911349 85911059
联系人: 张宁 管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科技 奖励 推荐 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xx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