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立案报告书
×公刑立字[19××]第×号
××市公安局:
19××年12月28日下午1时35分,我分局接到××市××区××学校刘××电话报称:“××学校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发现一麻袋上有血迹,疑为杀人案”。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12月28日下午1时35分,刘××在××学校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发现一麻袋上有血迹,疑为杀人案”。刘××立即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勘查,发现被害人为一具无头女尸,左手不见,右手被砍断,左脚穿一只黑色丝袜,右脚赤足穿有一只黑色胶底布鞋,尸体东侧有大量血迹,在尸体周围发现菜刀一把,上有血迹,在尸体底下发现足迹一枚(已提取)。
当日晚9时25分,勘查搜索工作继续进行中,在该校西食堂北侧污水井中发现一颗女性人头。 经法医对尸体和人头以及菜刀上的血迹进行检查,结论为:
1、人头与尸体为同一人;2、头顶颈部砍伤为致命伤;3、头颅是死后被人用刀切掉;4、死亡时间为当日上午9点至10点之间;5、血迹与死者血型相同。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刘××回忆,12月28日下午,其在经过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一个麻袋,仔细一看,麻袋上有血迹,当时心里顿生恐惧,疑为杀人案,便立即报了案。经法医对尸体和人头以及菜刀上的血迹进行检查,判断案发时间是在当日上午9点至10点之间。
2.作案范围。据现场勘验人员勘察检验,被害人系一女性,是被人用菜刀砍死后又切掉头颅,将头颅扔到该校西食堂北侧污水井里。然后再将尸体装入麻袋扔到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里。由此看来,该案极有可能为情杀,同时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现场无打斗挣扎痕迹。据此判断,被害人是在完全无防备的情形下被砍死,由此推断,该犯罪分子应该是被害人所认识的人且熟悉被害人的日常行踪,与被害人的交情不浅。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故意杀人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犯罪嫌疑人下落。
2.先从××学校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一九××年×月×日
第二篇:公安局呈请法院立案报告书
呈 请 立 案 报 告 书
20xx年4月17日晚上18时,居民张耀炜到兴业县公安局报警:他在高速路上遭遇诈骗。我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张耀炜受害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据报案人张耀炜(男,21岁,汉族,19xx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现住址:甘肃省庄浪县城关区心怡路26号院 23号,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讲,4月17日下午5点多,他驾银灰色长城越野车甘A22222在G80广昆高速上行使,前面一辆大货车行使较慢,想从左侧超车,突然一辆蓝色奥拓车冲了上来,与其平行行使,并要求停车,蓝色奥拓车中下来四人,宣称撞坏了他们汽车的后视镜,要求赔偿1200元,后经双方协商张耀炜赔偿500元后双方离去。张耀炜在修车过程中才发现被骗,遂报案。
据收费站G80高速公路调取的监控图像显示,报案人描述的蓝色奥拓车车牌号为桂K12345,并在途中有停留,该车曾多次出入该路段。
经实际查验受损车辆,该车左后侧转向灯上方有明显的擦痕存在,周围无其他痕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诈骗案侦查,并从以下方面开展侦查
1、根据受害人的报案陈述,我们认为,受害者车辆的刮痕系人为原因所致,可以排除道路交通车辆互相碰撞,一方为了避免麻烦而私了,诈骗者可能利用这一点进行作案。
2、进一步从监控图像查找车辆,找到车主,进而找到实际的驾驶人以及同伙。
3、通过桂K12345车辆的进一步查找,加强对嫌疑车辆的排查,可以排除外省人作案的可能,并对确认其活动情况。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兴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