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2

时间:2024.4.27

中融-融美6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2

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融美6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托资金直接投资艺术品。

信托计划规模:预计为5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24个月。

信托计划推介期:20xx年9月21日~20xx年10月21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受益人信托利益:

分为基本信托收益和超额信托收益。其中预期基本年化收益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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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信托收益(如有)总额=[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总额×

-应付

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30%。信托计划成立满1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第一个信托年度信托收益;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剩余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顾问:北京艺融民生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 2

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 .................................................................... 3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 3

第四条 信托计划内容 .................................................................... 3

第五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7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9

第八条 信托经理名单及履历 ....................................................... 9

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特 别 提 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中融-融美6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

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依据本说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

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中融- 融美6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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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含义。

第一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1.1受托人简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托)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信托机构,20xx年7月公司已成为信托“新两规”颁布后首批重新登记,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金14亿元人民币。

中融信托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理念,秉承“稳健、创新、高效”的企业文化,遵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合规地进行金融创新,稳健、扎实地开拓信托市场,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xx年至20xx年,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708亿元、1323亿元、1799亿元,居同行业前列,公司在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信托等多种产品方面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业绩,在赢得广大投资者信赖的同时,现已成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同业口碑的专业金融机构。

1.2受托人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经营如下业务: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3 基本信息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金融许可证号:K0019H223010001

注册号:230100100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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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注册资本:人民币14亿元

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融美6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4.1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5,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5,000万份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臵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臵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4.2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4.3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托资金直接投资艺术品。

4.4 信托计划的推介

4.4.1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10月21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4.4.2信托计划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5 信托计划的成立

3 信托计划内容

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6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4.6.1认购资格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叁佰万元(RMB3000,000)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意向的权利。

4.6.2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4.6.3最低认购金额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壹佰万(1,000,000)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壹佰万(1,000,000)份信托单位。超过壹佰万(1,000,000)份信托单位的,以拾万(100,000)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 .com)上予以公告。

4.6.4认购文件、认购账户及认购资金的交付

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4.7.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

4.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8 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4.8.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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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费;

(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臵费等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4.8.2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以固定费率和浮动业绩报酬相结合的方式收取。其中:

(1)固定费率为2.4%/年。

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内,每个信托年度应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为信托资金总额的2.4%。受托人延长期固定信托报酬以延长期实际天数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固定信托报酬(延长期)=信托资金总额×2.4%×延长期实际天数/365。

(2)浮动业绩报酬(如有)=[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总额×-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20%

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8.3 银行保管费

银行保管费的年化费率为0.1%,每信托年度银行保管费=信托资金总额×0.1%。

延长期银行保管费以延长期实际天数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保管费: 延长期银行保管费=信托资金总额×0.1%×延长期实际天数/365

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8.4 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如有)=[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总额×-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50%。

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9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4.9.1 信托利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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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9.2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1)单个受益人基本信托收益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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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基本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基本信托收益总额=信托资金总额×受益人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基本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基本信托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基本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2)单个受益人超额信托收益R2(如有):

R2=[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总额×

-应付

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30%×(该受益人基本信托收益R1/基本信托收益总额)

3)单个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R

R=R1+R2+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4.9.3 信托利益的分配

分配基本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总额+基本信托收益总额)时,如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可分配的信托财产小于全部受益人基本信托利益之和扣除已分配的信托收益所得差额时,受托人将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部分基本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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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分配方式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受益权可以转让和赠与;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受益权转让和赠与的,继承人/承继人、受益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转让或赠与手续的,上述继承/承继、转让或赠与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的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11信托及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4.11.1 信托的变更、解除

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成立并生效后,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4.11.2 信托计划终止

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具体规定,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4.11.3 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共同确认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4.11.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全体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五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5.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经营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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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5.2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5.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六条

6.1 定期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6.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6.3 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www.zritc .com)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8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中融信托 信托计划说明书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为了保证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交易和文件、资料合法有效,中融信托委托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了本信托计划相关资料后,出具了《中融-融美6号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审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后认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对委托人、受益人资格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

8.1 信托经理名单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受托人指定司萍作为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8.2 信托经理介绍及简历

司萍女士:20xx年加入中融信托,曾任证券律师,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艺术品金融部总经理助理。熟悉国内资本市场,熟悉股权投资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房地产投资业务及艺术品投资业务等。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蔡赐福 caicifu@163.com 信托经理名单及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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