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时间:2024.4.21

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 托 人:AAAA信托有限公司

保 管 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CCCC投资资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BBB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释义 ............................................................................................................................... 1 信托计划名称 ............................................................................................................... 3 信托计划类型 ............................................................................................................... 4 信托计划目的 ............................................................................................................... 4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 4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 5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期限 ............................................................................................. 11 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 ......................................................................................... 12 信托受益权 ................................................................................................................. 12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12 信托单位的认购 ......................................................................................................... 1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 16 信托财产的保管 ......................................................................................................... 16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 17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 18 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 ................................................................................................. 21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25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 27 法律意见 ..................................................................................................................... 28 声明与特别说明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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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证券投资有风险,受托人及本信托计划投资团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合同:指《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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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托人:指基于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 受托人:指AA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 优先信托资金:指本计划项下全部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和,优先信托资金对应全部优先受益权。

8. 一般信托资金:一般委托人在认购参与时交付的信托资金之和;

9. 追加信托资金:一般委托人在出现风险预警等情形时追加投入的信托资金;

10. 初始信托资金:是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之和;

11. 信托资金:是优先信托资金、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之和;

12.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3. 成立日:指本计划达到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后,受托人确定的本计划的成立日。

14.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5. 保管人:XXXXXX银行股份有限。

16.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投资顾问:

18. 《投资顾问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投资建议函: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20. 证券经纪商:BBBBB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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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 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代收付财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代收付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及到期分配的银行账户,即信托代收付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3.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1元,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

24.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5.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26.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7.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保管人计算信托单位值与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28. 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

29.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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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计划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五条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聘请XXXX银行股份有限为保管人,BBB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经纪商,CCC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共同组建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一、受托人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1. 名称: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3. 住所:

4. 注册资本: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6. 《金融许可证》号:

7. 公司简介:

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成立于199年。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良好的风控体系、严谨的合规管理、优秀的业务团队、强大的盈利能力,努力实现合作伙伴、高端客户、员工和公司的多方共赢。

(二)受托人管理职责

1. 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本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投资运用;

2. 接受本信托计划保管人的监督;

3. 参考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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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人信托计划信托经理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CBG,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AA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信托经理,曾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过金融机构重组、并购等业务,自进入AAAA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后,先后参与多个信托产品的设计与操作,对证券市场投资、结构化融资、股权投资、股权收益权等业务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二、投资顾问

(一)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CCC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点:

经营范围:

2.股权构成:

三、保管人

(一)保管人基本情况

(二)保管人按照《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承担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投资监督、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保管报告等事务。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一、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

(一)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所募集信托资金只限运用于如下方向:

1、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银行存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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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全体委托人同意并授权,未来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在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后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2、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人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二)投资目标及理念

* 坚持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的真谛在于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经济分析,使用金融资产定价模型估计股票的内在价值,并通过对股价和内在价值的比较去发现并投资那些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其内在价值的潜力个股,以期获得超过主要指数增长率的超额收益。

价值投资的三要素从最基本到复杂的顺序就是资产的价值、盈利能力、成长性的价值。

坚持价值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从而获得持续稳定回报。

* 坚持组合投资并适当集中投资

组合投资的目标是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本信托计划将运用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等来进行资产的选择和组合。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选择相应的资产组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适当的集中投资是在坚持价值投资基础上进行的。只有适当的集中投资才能超过市场的平均回报。

(三)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度分析,以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和调研数据为依据,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进行阶段性投资,以获取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

3.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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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被动持有而超过此限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减持。

4.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

5. 信托计划12个月届满前1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6. 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7. 不得进行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业务;

8. 不得投资于权证,因被动原因持有,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为零;

9. 不得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因被动原因持有的,次级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方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为零;

10. 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11. 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12. 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3. 不得投资于与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

14.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15. 投资顾问的操作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的,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

(五)禁止行为

本计划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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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他人提供担保;

2.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证券交易活动;

4.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股票;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管理方式

(一)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

委托人确认本信托运作模式为:

1.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拟投资的产品名单;

2.受托人对上述产品进行风险审核,确定投资产品组合;

3.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非有特别说明,投资建议函均为当日有效;

4.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无异议,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

5.出现止损条件约定情形时,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止损操作而无需投资建议函;

6.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三、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一)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二)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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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查询。

(三)受托人必须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与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按约定投资于其他金融品种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投资。

(四)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五)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四、信托计划的预警及止损措施

本信托计划预警线(追加保证金线)、止损线分别为信托单位净值0.83元和0.75元。

(一)信托计划的预警线(追加保证金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83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个交易日(T日)盘中实时估算信托单位净值。当T日下午收盘时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一般受益人提示投资风险,一般受益人自行决定是否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0.93元。在一般受益人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0.93元前,受托人将限制其买入权限。

同时,当T日收盘后信托公司系统中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83元时,受托人有权采取强制现金比例操作,使得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与信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75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个交易日(T日)盘中实时估算信托单位净值。当T日盘中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一般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日该时点开始,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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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一般受益人可在全部变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并将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00元(或以上),受托人将重新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如一般受益人未按时追加资金并使得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00元(或以上)的,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终日,因信托收益分配、费用支付等原因导致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0.83元或止损线0.75元时,受托人、一般受益人须按照本计划上述约定操作。

(三)信托计划到期前变现安排

本计划到期终止前15个交易日,受托人开始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函逐步卖出有价证券,收回现金,这一变现过程预计在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前第5个交易日(含当日)完成,因股票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的有价证券除外。在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前第5个交易日之前(含当日)将不受上述原因影响的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全部变现。即除因股票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变现的有价证券,截至本计划到期终止前第5个交易日,本计划将不得再持有其他有价证券类资产。对于截至本计划到期终止前第5个交易日,本计划持有的因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而无法全部变现的有价证券,受托人将按照本说明书第十五条第五项约定进行第二次清算。

止损变现完成后,若一般受益人未按照约定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0.93元,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须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三)一般受益人追加和取回资金管理

(1)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在需追加资金条件触发后,及时向一般受益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的通知。

(2)一般受益人取回资金

当信托单位净值满足取回资金的条件时,一般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取回追加资金。

一般受益人追加信托资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回升至或超过初始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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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额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一般受益人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的资金。取回追加资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一步回升至超过初始信托资金总额加上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一般受益人可要求取回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的资金,以此类推。

一般受益人分次取回追加资金时,必须取回该次追加资金总额,不能部分取回。

(3)通知方式与有效性

受托人以录音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追加和取回资金。一般受益人指定电话号码和传真接收号码,通知的原件一周内交付一般受益人。

如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一般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通知,致使追加资金不及时,并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估算结果达到止损线而被受托人强行平仓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期限

一、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规模为人民币不低于贰亿伍仟万元,按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大于1.5:1。

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计划总资产。追加的信托资金不计入一般信托资金,不影响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四、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发生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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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

一、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同一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为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优先受益人为签订优先受益人信托合同并缴纳优先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为签订一般受益人信托合同并缴纳一般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委托人(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后,才能由一般受益人享有。

二、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三、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

二、本信托受益人不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三、优先受益权可按本合同约定由受益人通过受托人进行赠与、继承等信托处分。

四、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后,才能由一般受益人享有。

五、一般受益权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可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拟定为20xx年 月 日~20xx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推介期时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如推介期满,募集的信托资金未达到最低募集金额或者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大于1.5:1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及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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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委托人。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并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资金额度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大于1.5:1;

2.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额度的,受托人有权提前停止募集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一)认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二)认购时间

信托计划推介期。

(三)认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若委托人因为资金来源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该委托人信托利益。

(四)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五)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认购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不可以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一般受益人须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追加信托资金。

二、认购程序

(一)必备证件

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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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委托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资金交付

委托人账户要求

委托人须以向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作为认购信托单位的付款账户和接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委托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委托人付款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委托人名称)认购AA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

2.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委托人应当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计划募集专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时,受托人将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中募集的初始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保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二)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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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代收付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1.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送达受托人;

2.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到达信托计划代收付账户。

(二)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委托人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

(三)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暂停受理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代收付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认购资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数的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一)确认认购资金到达信托代收付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购文件制作信托单位明细表。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完成后,由受托人持有原件。

(二)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八、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持有。信托单位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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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继承

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一、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人为XXXXXX银行股份有限。

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二、受托人与保管人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保管费用; 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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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一、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一)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设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保管人的资金划付费等;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因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将于每个信托月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与信托管理费一起向受托人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分四次支付,即每个信托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后5个工作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费用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二)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以初始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计算该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保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如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则按365天补足保管费)。

H=E×0.2%÷365

H为保管人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E为初始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每个信托月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以上计提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收并支付给保管人指定账户。

(三)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作为本信托受托人,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以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1.1%的年费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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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信托管理费。

H=P×1.1%÷365

H为当日受托人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P为优先级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分四次支付,即每个信托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后5个工作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信托管理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四)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及相关凭证,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二、信托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信托税费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受托人不代扣代缴。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一)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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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三)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后一次性分配。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九个工作日内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为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四)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1.信托财产优先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2.信托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本信托中优先信托利益的约定和计算方法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3.当信托计划财产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优先信托利益完毕后,所剩余的信托财产为一般信托利益。

三、信托资金的预期收益率

(一)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7%,优先受益人每日预期收益=优先信托资金×6.7%/365。

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如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本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仅作为本信托优先受益人参考使用,不构成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种担保,不代表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的承诺,不保证优先委托人(受益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对受托人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四、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保障措施

本信托终止前5个交易日内,如遇全部变现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支付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按照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优先信托收益(扣除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或遇股票停牌、限制流通等不能使股权类信托财产及时变现,导致优先受益人不能获得信托资金及按照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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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信托收益(扣除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分配的,一般委托人应无条件追加资金,以使追加后的现金类信托财产在扣除全部应由信托承担的税费后不低于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按照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优先信托收益(扣除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资金之和。如一般委托人追加的资金不足以使追加后的现金类信托财产满足前述要求,受托人有权对一般委托人以一般委托人应付而未付的追加资金为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优先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应由信托承担的税费-追加后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予以追索,相关法律后果均归于信托财产。

五、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因持有停牌证券无法全部变现的处理方法

本信托终止时,如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形,受托人将按照本约定进行第二次清算:

1.本计划项下股票因停牌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全部变现为现金的,受托人将:

(1)当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少于全部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受托人将以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优先向优先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剩余现金资产和股票资产用于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先将剩余现金资产支付给一般受益人,股票资产将在复牌或可以变现后全部变现为现金,后再向一般受益人进行支付。

(2)由于一般委托人未及时追加使得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少于全部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按照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优先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将以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按比例优先向优先受益人支付部分信托利益,同时,受托人将依据信托文件规定向一般委托人进行追索,并在股票资产复牌或可以变现后将其全部变现为现金;受托人将以通过向一般委托人追索所获得的追加信托资金以及股票资产复牌或可以变现后变现的现金资产为限,优先支付优先受益人剩余的信托利益,剩余现金资产再向一般受益人支付。

2.若本计划项下股票全部变现后的现金资产不足支付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按照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优先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且一般委托人未按约交付追加信托资金的,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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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

以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按比例优先向优先受益人支付部分信托利益,并依据信托文件规定向一般委托人进行追索。受托人将以通过向一般委托人追索所获得的追加信托资金为限,支付优先受益人剩余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在二次清算中对一般委托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二)保管人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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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三)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四)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以其一般信托资金保证优先信托资金的安全,若信托清算时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以其一般信托资金保证优先信托资金的安全,但是如果因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致使受托人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资金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小于优先信托资金的,优先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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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五)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一)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受托人拥有一大批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二)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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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三)风险监控和控制

1.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也包括对所投资品种彼此之间相关性的监控。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对相关性的监控则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及运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当发现所投资品种之间的相关性变高时(应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则说明投资的有效分散度不够,应调整持仓结构。

2.市场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要求投资顾问和受托人交易员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并限制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监督投资顾问严格按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并通过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设计,实现市场风险首先由一般受益人承担,努力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通过双重缓冲机制控制此类风险。

3.信用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审慎选择经纪商和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开户银行。

4.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对于止损操作中的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首先通过将“获得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与“获得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同时将止损线设定在比“获得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本金价值线高的位置。并通过在投资操作中增加对市场的研究,在市价委托的基础上发挥专业经验,快速有效完成止损操作。

5.操作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制定了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地降低信托计划地操作风险。

(四)电脑系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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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交易速度快,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五)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象的风险变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评估与监控。

(六)独立外部审计

因自20xx年以来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并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值。

(二)受托人每月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查询。受益人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的,受托人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三)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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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两个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八)信托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或受益人:

(一)本信托项目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二)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三)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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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一)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75元时,受托人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采取平仓止损,信托财产完全变现后,如果一般受益人未按约定追加信托保证金,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3.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6.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8.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一)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二)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无需审计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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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九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二)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并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北京市格维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对本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声明与特别说明

声明: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作为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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