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时间:2024.4.27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2007-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

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

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

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

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

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

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及其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

应的评估服务费。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委托方或者产权持

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

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业务约定书解除后评估服务费收取或者退回的比例或金额。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第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

定书。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

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签约各方的违约责任。签约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

[2007]189号,20xx年11月28日)


第二篇:关于《资产评估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征求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便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监管方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有关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征求意见稿)内容和相关背景,更好地提出修改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必要性

机器设备是现代社会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无论是单独评估,还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组成部分,合理发现机器设备的价值对于促进交易、顺利实现评估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对于完善准则体系、规范相应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准则体系的需要

20xx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后,全面启动了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发布了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准则体系,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完善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机器设备评估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一个领域,机器设备种类繁多、特点鲜明,机器设备评估除遵循一般的评估理论和方法,还具有独特的专业特性,非常有必要制定符合机器设备评估特点的专门的专业准则,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指导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适应市场、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服务规范化、有效化、快捷化、国际化等,机器设备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评估行业必须积极主动迎接挑战,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变化要求的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提高机器设备评估的执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国内外机器设备评估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外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建设情况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评估协会都制定了相关准则,以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美国机器设备评估及技术特别委员会出版的《机器设备评估》(Valuation of Machinery & Equipment)是目前机器设备评估领域的重要理论文献;厂场设备评估指南是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体系10个评估指南之一;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手册(RICS Appraisal and Valuation Manual)第6部分是关于机电设备和装置的评估。

(二)我国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制定情况

19xx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该文件属于资产评估操作技术性文件,其中有关于机器设备评估的内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器设备评估执业准则和规范。近年来,我国在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机器设备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三、起草指导思想

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水平,对资产评估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也需要对各种类别和各种目的的特别业务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指导和规范。因此准则制定中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征求意见稿制定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明确定位,遵循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属于纵向第二层次中的具体准则,因此,在本准则起草过程中,始终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并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基本准则、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

(二)突出重点,强调专业个性

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应该与基本准则一致,但机器设备评估又有许多特点,机器设备评估准则是规范具体层面的问题,应强调专业个性。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其他已有准则有规定的内容,征求意见

稿一般不再重复,而重点对机器设备评估独特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力求详细明确。

(三)力求原则化,操作性问题更多地在具体指导意见中体现

操作性和原则性是本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始终需要面对的问题,两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强调原则性必然淡化操作性,反之亦然。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希望准则可操作性要强,以便评估师可以直接引用;另一种观念认为准则不是操作手册,只需对评估执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可。在这个问题上,经过专家们充分讨论,认为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具体准则层次是规范机器设备评估中的具体问题,应突出专业特点,但作为准则还是应力求原则化。正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认为:“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每个评估项目都需解决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方式取决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关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将由相应的机器设备评估指导意见加以解决。

(四)借鉴国际,兼顾国情

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力求使一些基本名词、概念、术语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推进行业的国际化。同时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的,准则的制定必须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国外的条款。

(五)措辞准确,繁简得当

作为准则,措辞严谨准确是基本要求,但为便于理解,内容需要繁简得当。在表述上征求意见稿力求做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而不产生歧义。

四、起草过程

起草中收集、翻译了国外机器设备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机器设备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机器设备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基础研究成果,通过对其进行归纳、提炼后形成了草稿。然后对草稿在行业内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了法律顾问、机器设备评估理论研究者、机器设备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报告与披露”和“附则”,共6章31条。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机器设备的定义;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从事机器设备评估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某一专业领域能力不足时的补救措施;以及如何利用专家工作。

“评估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前提假设;价值类型;现场调查及市场调查。

“评估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评估时使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基本要求。

“报告与披露”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披露和具体要求;评估报告附件。

“附则”主要明确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机器设备的定义

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是准则所涉及到的重要定义之一,资产评估中所指的机器设备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定义,也不同于会计学中的定义。

从自然科学角度对机器设备定义为:“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是将机械能或非机械能转换成为便于人们利用的机械能,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某种非机械能,或利用机械能来做一定工作的装备或器具”,并且符合由零部件组成、零部件之间有确定的相对运动、有能量转换三个基本特征。

从会计角度对机器设备的定义往往强调它们的资产属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中定义为:它们用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也可用于租赁给他人,或者用于管理目的;而且一般可以使用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时间。

在资产评估中所指的机器设备,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机器设备,一般还包括电子设备、仪器、器械、装置等。《国际评估准则》(IVS-3)中,将机器设备定义为: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

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是包括附着于其上的特殊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是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

征求意见稿中对机器设备的定义是从机器设备的资产属性和自然属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的,对其自然属性的描述采用列举方式。定义为: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租金或管理等目的的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于机器设备的特殊性构筑物等资产。其中附属于机器设备的特殊构筑物区别于一般的构筑物如厂房设备等。

(二)关于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

对机器设备评估进行定义对于明确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机器设备评估一般包括机器设备的价值估算以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并对其他相关业务的范围予以明确。

本定义借鉴了美国评估协会的有关定义,美国评估协会将评估的定义扩展为以下四个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确定财产的价值;成本估计;确定用于确定价值的货币收益或特性,包括判断寿命、剩余寿命、状态、质量以及实物性资产的真实性;预测资产的获利能力。

(三)关于机器设备组合的概念

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按其组合形式分为单台设备及设备组合。机器设备可以以单台设备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整体组合、

或者某项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存在,存在方式不同,其价值内涵也不同。在《国际评估准则3》使用了“机器设备组合”这一概念来与单台设备进行区分,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也都使用“资产组”这一概念。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没有明确提出上述概念,本准则引入“机器设备的组合”,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单台设备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不一定等于设备组合整体资产的价值,特别是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评估价值不同于将其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估的价值,而受该设备对企业运营整体贡献程度的影响。

(四)关于抽样评估的提出

对于机器设备的现场清查核实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在征求意见中,有的意见认为:在设备数量很大的情况下,评估师进行现场调查有时无法做到,也不一定有必要逐项清查,在机器设备评估实践中抽样也可以作为一种现场勘查方法。因此,征求意见稿采纳了有关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对所评估的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设备是否存在、存在状态及其权属。”为了避免抽样方法的滥用,控制抽样风险,征求意见稿对抽样方法的运用做出了原则性要求,即:“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抽样方法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对抽样风险进行估计,并在报告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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