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1—评估报告

时间:2024.5.4

20##年资产评估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讲 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


目  录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要求... 1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2

第四章      附 则...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条文讲解... 6

第一章      总则... 6

第二章      基本要求... 9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16

第四章      附则... 47

相关研究资料... 48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研究... 48

一、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回顾及其分析... 48

二、原则与规则之争及其对于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启示... 51

三、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及其选择... 55

四、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需要明确的问题... 63

五、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内容框架... 66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调研报告... 69

后  记... 7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的经济行为不断涌现,资产评估行业的服务范围也不断扩展。新市场、新业务的出现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只有苦练内功,加强行业规范体系建设,从自身入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在波澜壮阔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与时俱进,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中介行业,应当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践行党中央的要求,规范执业,科学发展。

令人欣慰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一直将行业规范体系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础。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资产评估行业长期不懈的努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体系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7 年11月28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人民大会堂向国内外发布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及15项准则。其中,包括近两年制定的准则8 项,原已发布的准则7 项。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是行业发展近二十年经验的积累和升华,是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发展的基础,它着眼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评估理念,吸收评估行业多年来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而且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意义。国际评估同行给予积极和高度评价,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主席埃尔文?费尔南德斯先生认为,“评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专业、独立与合理的评估。”世界评估组织联合会主席林兰源先生认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发布将对中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前主席格来格·麦克纳马拉先生认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阐明了国际评估准则的理念,并正确地发展为适合中国经济环境和职业实践的一套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发布为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评估行业应当把握这一良好契机,切实做好准则宣传、培训教育、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保证准则的实施效果。

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使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充分认识准则对行业执业、行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准则内涵,熟悉准则体系的构成,掌握各项准则的应用,了解市场对准则应用的需求,切实增强执行准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要争取各监管部门、委托方及报告使用方对准则的理解及依照准则执业的支持,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有关各方在准则的作用、内涵、要求等方面的共识,了解准则动态执行情况,促进资产评估准则有效实施。

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共同推动准则的顺利实施。同时,还应当努力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准则的认知程度。

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准则,使执行准则成为一种职业习惯,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执业水平,赢得社会及市场的信任,以不断提高公信力为己任,切实树立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职业素养。

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要把对准则实施情况的检查作为行业检查工作的重点,将自律检查作为准则实施情况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督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觉执行准则,规范执业。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和不断发展的体系。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及15项准则的实施只是行业规范发展的第一步,随着经济发展和行业进步,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准则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纵观各国评估行业发展的经验,不难发现评估行业能否正确理解并有效地贯彻新准则,不仅关系到准则体系的实施效果,也检验着评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配合新发布准则的贯彻实施,使行业内外更好地理解新发布准则的制定思路和规范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等8项准则讲解系列丛书。我相信,该系列丛书的出版,必将对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贯彻实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使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发展跃上新的台阶。

谨此为序。

丁学东

20##年5月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条文讲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本准则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的条款。

资产评估准则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体现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对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作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应以体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已经单独设第四章“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进行规范,并在其他条款中(如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也对评估报告做出了规定。《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也在第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可见,《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根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的。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定义的条款。

本条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理解:

1.评估报告是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本条明确规定我国评估行业只认可书面评估报告。按表现形式,评估报告可分为书面评估报告和口头评估报告。在许多国家,口头评估报告是得到认可的。例如美国许多评估师在出庭作证时就是提供口头评估。口头评估报告是反映评估师专业意见的一种具有效力的报告形式,并不因为评估师采取了口头评估报告的形式就可以省略评估师应当执行的评估程序,口头评估报告应当得到工作底稿的支持。根据我国评估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本准则要求,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提供书面评估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但需由所在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发,并且评估机构盖章后方为有效。根据相关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在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统一承接评估业务并出具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是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合同行为,必然是签约方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法人行为。因此,在我国出具评估报告是一种机构行为,而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行为,即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完成,评估报告的质量受每一个具体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能力的限制。评估机构通过一定的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和修改。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下完成评估报告的编制的,评估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报告复核认可后,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以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本条款明确了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方面的作用,强调了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在评估机构履行一定的程序后由评估机构向客户提交。

3.评估报告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出具的专业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除了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以外,也可以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及其他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的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要求的业务,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因此,评估报告是专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出具的专业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出具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要求的专业意见。同样,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要求的业务,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发布的《RICS 评估和估价标准》(20##年)中特别指出,“不得将按照本标准所准备的一份估价报告称之为证书或声明”。

此外,对于评估报告的规范存在不同的模式。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资产评估业发展较早的国家,早期是以不动产评估为主,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不断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不仅不动产评估已经有了悠久的发展历史,非不动产评估也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如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和其他动产的评估等。美国评估行业的综合性充分体现在准则体系上,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评估准则,包含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美国评估促进会(AF)下属的评估准则委员会( ASB)负责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每两年出版一部最新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03 年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有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SMT) 和23个咨询意见(AO),其中以10 个准则为主要构成部分,包括:

准则1:不动产评估

准则2:不动产评估报告

准则3:评估复核及报告

准则4:不动产评估咨询

准则5: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

准则6:批量评估及报告

准则7:动产评估

准则8:动产评估报告

准则9:企业价值评估

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从上述资料来看,美国评估准则是将不同业务类型及其评估报告分别制定,并一一对应。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分为实体性准则和程序性准则。实体性准则按资产类型制定,但其中也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报告准则属于程序性准则,单独制定。理解和执行评估报告准则,应该结合其他具体业务准则中披露要求的规定完成。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是关于准则适用范围的条款。第四条是关于参照执行的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以免给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五条是关于评估报告表述的条款。第六条是关于评估报告披露信息量的条款。

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方的工作成果,如果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合理提供必要信息,或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和其他所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在理性地阅读评估报告之后不能合理理解评估结论,那么评估报告就是失败的。这样的评估报告有时还会发生法律纠纷,对评估行业形象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各国评估界都在评估准则中将在评估报告中合理披露相关信息作为对评估师执业最重要的要求。另一方面,合理披露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是对评估师执业的技术性或业务性的基本要求,即评估师从技术和业务角度出发,应当做到合理披露,更体现在各国评估界都将其列为对评估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即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出发,评估师首先就应当具有合理披露的主观动机。因为只有评估师具有合理披露的主观动机和愿望,才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信做到合理披露。

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以清楚和准确的方式进行表述,而不致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误导性陈述。由于评估报告将提供给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所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因此,除委托方以外,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可能没有机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而仅能依赖评估报告中的文字性表述来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特别注意评估报告的表述方式,不应引起使用者的误解。同时,评估报告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用语必须清晰、准确,不允许有意或无意地使用存在歧义或误导性的表述。

2.评估报告应包含必要的信息以使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地理解报告。我国多次对评估报告进行规范,主要是对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未对评估报告披露要素做出规定。因此,许多评估机构只是机械地套用评估报告形式,而忽略了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在评估报告中重形式而不重视实质,不能很好地体现评估服务的专业性,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市场主体对评估服务的需求。针对这一问题,本准则明确提出了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原则性要求。

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努力实现的方向,然而什么是必要信息不可能有简单的和统一的标准。但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其责任是在评估报告中不应该不提供全面的信息或者简单地堆砌各种信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每一个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确定评估报告中所提供信息的范围和程度,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恰当地理解报告的结论。判定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了足够的信息,就要看评估报告使用者(可能具有评估专业知识,也可能不懂评估专业知识)在阅读评估报告后能否对评估结论有一个合理、恰当的理解。这虽然是一个原则性的外部标准,但对于评估报告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这里所说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是理性的,能够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去阅读和理解评估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应当为一些使用者以非理性的方式阅读和理解评估报告而承担责任。第二,评估报告使用者是严格限定范围的,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所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可以是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或任何约定的第三方,可以是确指的某个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经限定的群体。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出现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因此,明确评估报告的服务对象,本身也对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报告提出了要求,有利于防止评估报告的滥用和错用。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恶意使用评估报告的结论,由此带来的后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需承担责任。

3.清楚和准确地揭示任何影响评估结论的假定条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作为一种专业意见,任何评估结论都是建立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离开这些假设条件,评估结论可能就不成立。评估结论同样也会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影响,如果不考虑这些限制条件,就可能导致对评估结论的错误理解和使用。因此,各国评估准则都重点强调在陈述评估结论时,应明确说明所得出评估结论的各种假设和限制条件,以防止评估结论的滥用和错用。由于我国特殊的资产评估发展环境,许多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服务的专业性缺乏必要和正确的理解,往往将评估结论理解为一个绝对的数值,而不考虑评估结论的成立条件、所依赖的假设条件和所受到的限制。在这种背景下,更应当强调明确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影响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只有在提供评估结论的同时,突出强调评估结论所依赖的假设条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才能满足本条关于提供必要信息的要求。

此外,一份好的评估报告,不仅仅是反映全面调查、合乎逻辑的组织架构及合理的评估结论推论过程的书面文件。良好的文字素养、流畅的写作风格及清晰的表达方式,有助于报告使用者更有效地理解评估报告的内容。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将信息传递给报告使用者,报告内容应当尽量简洁。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本条是对评估报告详细略程度的要求。

本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本条是在第六条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从另一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了要求,即应当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在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需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告的详略程度。也就是说,这种详略程度是以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为前提的。

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是评估报告的服务对象,因此评估报告的内容要考虑报告使用者的合理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对评估专业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这与以往评估报告单纯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服务的状况有着较大区别。作为理性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可能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不仅提供评估结论,还要提供形成评估结论的详细过程,或者要求在评估报告中对某些方面提供更为详细的说明。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方和其他评估使用者的合理需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本条是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时所采取的处理措施的条款。

本条考虑评估实务中委托方对评估报告的需求情况,指出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时,可以出具含有特别使用限制的评估报告,但同时强调评估结论合理性是评估报告的底线。本条需要与评估程序准则的判断程序结合起来理解。

评估报告是在履行评估程序的基础上完成的。现实工作中,由于资产的特征、所属行业等限制,使得评估程序的履行有一定的偏差。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相关的替代程序,并做出判断,在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报告。由于评估程序受限,注册资产评估师尽管采取了相应措施和相应的替代程序,但不足以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业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会出现不同的判断,准则无法给出“合理性”确定的标准,因此,“如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问题是一个实务操作的问题,取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和评估机构对项目风险的判断。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本条是对评估报告签章的要求。

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 (中评协[1998]3 号)第二条规定,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上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与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是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表示其代表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既有合伙制,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制。20##年5月11日,财政部22 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8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2005 年10 月12日,建设部142号令《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8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20##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并于20##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个概念纳入其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对于公司制评估机构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只要评估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于合伙制评估机构来说,只有评估机构盖章,并不能明确合伙人的责任。特别是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评估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条中除了要求评估机构盖章,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制评估机构)和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签字(合伙制评估机构)。

我国评估机构一般在内部管理上采取项目负责人的一级复核、项目复核人的二级复核和机构法人的三级复核制。因此,规定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反映了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具有普遍意义。一些大型项目资产分布广泛,涉及多个分项目负责人,往往要求每个分项目负责人同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这对于评估项目的风险管理是有利的。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本条是对评估报告使用语种和币种的要求。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出具外文报告的,也应当首先采用中文撰写,并以中文报告内容为准。

评估报告中计量币种为人民币,如果采用其他币种计量的,无论是美元、欧元还是港币等,只要不是以人民币计量的,均应注明人民币以外的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的条款。

评估报告中有两个重要期限:评估报告日和评估基准日。在财政部发布的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91号文)中曾规定,评估报告提出日是报告提交委托方的具体时间,考虑到异地执业或其他情况,许多报告不能在第一时间直接提交给委托方,加之报告出具时也不明确委托方何时能正式收到评估报告,考虑到报告提交日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评估报告日为专业意见形成日。

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有效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的关系。根据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相互关系,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规定了3种评估类型:

(1)现时性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是相同或接近的,大多数项目属此类评估。

(2)追溯性评估。需要确定资产过去价值的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在资产纳税、司法诉讼等情况下,需此类评估。通常情况下,追溯性评估的经济行为已经发生。

(3)预测性评估,即资产的未来价值。对正在开发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的资产权益进行评估时需要确定资产的未来价值。

2.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结论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判断,仅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其有效期的规定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理性的报告使用者会根据评估基准日后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决定报告是否有效,而不是人为地规定一个有效期。在我国,由于大量的评估业务服务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往往要求原则上规定一个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便于对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本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

评估报告有效期应该从下列方面理解。其一,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在基准日后的某个时期经济行为发生时,市场环境未发现较大变化,评估结论在此期间有效,一旦市场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则评估结论失效。因此,规定评估报告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日一年内有效。当然,有时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尽管不到一年,但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实现日价值,这时也应该重新评估。其二,对于追溯性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即已发生。因此,所谓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对其没有影响。而且,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对于现时评估的结论使用存在由于时间差异带来的市场变动的影响而提出的。超过有效期限,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就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发生日的评估结论。追溯性评估的价值结论不存在现实市场条件对其影响的问题,因此,追溯性评估报告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的条款。

第(一)项:标题及文号,根据本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本准则第二条所定义的评估报告,才能以“评估报告”标题出具。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报告,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标题出具,以免给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

第(二)至第(五)项的具体内容见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声明的条款。

本条的第(一)项重申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的原则、遵守的规定和承担的责任。《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六条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均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上述第(二)项,为了使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效地防范评估风险,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并使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告的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结论所对应的使用限制条件,如评估目的与评估用途、评估报告的使用者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或其业务助理人员是否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1.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本条是对评估报告摘要的要求。

评估报告摘要旨在以较少的篇幅描述评估报告中的关键内容,以便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评估报告摘要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方法;

(六)评估结论;

(七)评估报告日;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和评估机构盖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等,合理确定摘要中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摘要”应当与评估报告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正文基本内容的条款。

本条所提及的前十三项评估报告要素可以基本归纳为以下三类:

1.基本事项要素,包括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内容,即要素第(一)~(五)项共五项;

2.与评估程序执行相关的要素,包括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等)内容,即要素第(六)~(九)项共四项;

3.报告结论要素,包括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日(等)内容,即要素第(十)~(十三)项共四项。

上述十三项要素中,前五项描述资产评估的基本事项,第(六)~(九)项阐述程序执行情况,第(十)~(十三)项总结评估报告结论。

这十三项内容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环环相扣。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二十二条:“选择的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分评估范围…… ”中可以看到,评估目的影响价值类型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中可见,在实务中,评估对象和价值类型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而且实务中资料收集情况也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如在房地产评估中,在公开市场售价信息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可能会放弃市场法进行评估,采用其他方法。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中可见,评估程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本条第(二)~(七)项的确定。此外,评估结论是基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选取的评估假设和实施的评估程序获得的,因此应受限于特别事项说明。

本准则“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假设”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后述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讲解部分。

与《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相比,本准则根据基本准则第十四条增加了对“价值类型及其定义”的规范,具体见本准则第十九条及相关说明。

此外,本准则将原91号文中“评估报告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单列成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评估假设、第二十七条―报告使用限制和第十一条―使用有效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见下文中的对比表。本准则删除了“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并将“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改为“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范围及对象”改为“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备查文件”改为“附件”。将“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调整到特别事项说明中列示。减少内容的主要原因如下:(1)根据资产评估的基本原理,评估结论仅在评估基准日有效,委托方应当根据基准日后资产及市场的变化情况确定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关注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是由于国内大量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使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但肩负了资产估值的任务,还为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提供了服务,为了还资产评估本来的面目,本准则删除了此内容。如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等特殊评估业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关注基准日期后事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补充披露。(2)评估报告本身不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对自身法律效力做出规定。

本准则已经不再强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出具评估报告的同时,另行出具资产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但是对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关评估说明和明细表,作为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专用材料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条款。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和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本准则中引入的新概念,必须予以重视。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是相一致的,即评估报告中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由于评估师得出了不合理的评估结论而导致评估报告使用者产生损失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可以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他阅读评估报告的第三方,并不能由于阅读了该报告或利用了该报告的结果产生损失,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起诉。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来确定,通常会在业务约定书中进行约定,若在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应在事后(出具评估报告前)与委托方对此进行补充约定,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非委托方的其他报告使用者。若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均无约定其他报告使用者,任何得到评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评估报告使用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不会因第三方对评估报告的误用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在业务约定书中没有约定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也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的情况下,则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当委托方需要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与委托、其他报告使用者明确报告的使用方式及各方的责任。

通常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会由业务约定书进行约定,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的书面合同。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指明委托方。由于买方、卖方之间有利益冲突,资产评估机构不会同时为买方和卖方服务,所以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尽量避免联合委托。

本准则要求在评估报告中阐明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身份,包括名称或类型,该名称可以是可确指的法人、自然人,如某某公司、某某人,也可以是不确指的一类群体,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市场投资人等。

在国外,为避免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当某些客户希望在评估报告中匿名时,评估师可以将有关客户身份的信息存档,但在报告中予以保密。

此外,以下几种关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情况也应予以关注:

1.在某些法律诉讼情况下,通常法院会作为委托方聘请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对诉讼标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会作为法院审判时的依据之一。在此情况下,法院是评估报告的当然使用者。

2.国资委及其相关机构通常会作为委托方,同时也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国办发(2001) 102号),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3.其他因行政、管理目的而使用报告的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如:证监会、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非前述委托方情况下)、商务部等,通常是由委托方将评估报告作为支持性文件递交给这些机构,在此情况下,这些机构仅为评估报告的相关当事方,而非实质的、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本条是对评估目的表述的细化要求。

同一个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惟一的评估目的,其结论是服务于评估目的的。

目前国内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目的包括:

1.涉及国有资产各项产权变动经济行为的评估报告;

2.涉及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的评估报告;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4.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5.以满足外资并购的评估报告;

6.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7.其他评估目的。

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清晰、明确地表明是基于何种评估目的下出具的,即本次评估是为哪一种“交易”或经济行为服务。一般而言,评估报告只能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具有有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有企业的改制和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中,是根据评估结论直接确认交易价格或投资价格,这一做法不仅剥夺了委托人独立决策的权力,也不恰当地夸大了资产评估的作用,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寄予过高的期望,并加大了评估风险。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本条是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描述的要求。

过去资产评估实务界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存在概念不清的情况,因此本准则特别将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而言,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而评估范围则是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等。

目前在各种准则中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基本情况的描述进行了规范。例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四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形涉及的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置方式等。”

本准则不仅规定在评估报告中应该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还规定要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对于单项资产及资产组合,此三个要素便于理解,而对于企业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对评估对象披露要求进行理解,在该《意见》 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通常包括:(1)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2)企业历史状况;(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4)市场和客户状况;(5)企业管理状况;(6)季节或周期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7)企业运营常规流程;(8)企业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主要负债;(9)企业发展前景;(10)企业、股权等以往市场交易情况;(11)相关竞争状况;(12)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宏观经济因素;(13)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发展前景;(14)其他需要说明的企业状况。”

下表为目前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所涉及的评估对象的汇总: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本条是对价值类型选择及其定义的要求。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四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因此,本准则要求披露本次评估选用何种价值类型、选择该种价值类型的理由、并对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一般情况下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和残余价值。

对于价值类型的选择和定义,详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本条是关于评估基准日的条款。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中第二十二条指出:“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要在该时点有效。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在征求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选定。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财政部颁布的《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中对评估基准日的披露提出如下要求:(1)写明评估基准日的具体日期;(2)写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或成立的条件;(3)须对确定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做出明确的揭示;(4)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不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说明原因;(5)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委托方协商确立,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在准则起草过程中,曾就评估基准日的有关问题在国内注册资产评估师中进行了调查,在回答“评估基准日应当由谁确定”时,3.13%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委托方确定,与评估方无关”;86.46%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委托方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 10.42%的被调查者认为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调查结果表明,仍有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可以由自己来确定评估基准日;但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应由委托方确定,但作为专业人员,可以根据经验给委托方提出一些建议。

综合上述内容,本条要求应在报告中明确揭示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某年某月某日。该基准日应与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基准日一致。

在选择和利用评估基准日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应由委托方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

2.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3.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基准日,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不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说明原因。如基准日是周日无外汇牌价,又如股票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产生巨幅波动等。

4.一项评估业务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的变更,应当视为一项新的资产评估业务。

5.委托方若为国有大型企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事先由其与主管部门沟通,避免评估基准日的变更给评估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评估基准日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评估范围确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实际评估对象;

(2)评估机构及评估师选择的作价标准、参数等依据,应该在基准日有效。

此外,评估基准日通常是现在时点,即现时评估。评估基准日也可以是过去或将来的时点,即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资产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除了现时评估以外,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业务也会越来越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新业务的特点,提高执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本条是关于评估依据的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和指导意见以及取价标准等评估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应包括资产评估的有关条法、文件及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如《公司法》 、《证券法》 、《拍卖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

准则依据主要包括20##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作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基础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以及资产评估具体准则中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等一系列程序性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等一系列专业性准则。此外,《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也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产权问题上应履行收集产权资料、对产权情况进行查验、完整披露产权情况及存在的瑕疵、关注产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工作程序。资产的价值与其法律权属状况有着密切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所涉及的被评估资产有相当大的比例在法律权属上存在问题或瑕疵。评估实践中,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问题上已经出现一些法律纠纷。资产法律权属状况本身是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对资产的所有权及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进行界定或发表意见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士(如律师)或部门(如产权登记部门)来进行。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认识到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关注和恰当披露。《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因此,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视如何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恰当关注。当然,一些权属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明上注明的房产面积、结构等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重要的取价依据,这时产权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取价依据对待。

取价依据应包括资产评估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和评估机构收集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等。

评估依据的披露应掌握以下原则:

1.评估依据的表述方式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验证性。任何评估报告阅读者可以根据报告中披露的评估依据的名称、发布时间或文号找到相应的评估依据。例如,取价依据应披露为“ 《××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年)”,而不是“××省及××市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相关规费的规定”。

2.评估依据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作为评估依据应满足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的要求。相关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与需做出判断的资产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合理是指所收集的价格信息能反映资产载体结构和市场结构特征,不能简单地用行业或社会平均的价格信息推理具有明显特殊性质的资产价值;可靠是指经过对信息来源和收集过程的质量控制,所收集的资料具有较高的置信度;有效是指所收集的资料能够有效地反映评估基准日资产在模拟条件下可能的价格水平。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本条是关于评估方法的条款。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五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条是评估方法的披露要求,并且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的要求的重申和延伸。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具体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合理、恰当地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就评估方法选择本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楚,评估方法的选择不仅包含了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还包括在确定了资产评估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评估方法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

各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评估资产的价值。无论是通过与市场参照物比较获得评估对象的价值,还是根据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折现获得其评估价值,抑或是按照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判断评估对象的价值,都是从某一个角度对评估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的描述,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并可相互替代的。从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本身并不能完全决定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或公允,这种选择更多的是从提高评估效率和减少评估风险的角度考虑。

本条强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既包含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恰当选择评估技术思路,以及实现该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的要求,也包括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各种评估方法时对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恰当选择。选择恰当的评估技术思路与实现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方法同恰当选择经济技术参数共同构成了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容。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都有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失实和偏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选择评估方法可能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评估对象自身的条件、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掌握的数据资料是重要影响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因素:

第一,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

第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收集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考虑采用替代原理,选择信息资料充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市场法适用于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

(2)市场法要求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的条件下进行资产评估;

(3)可比的交易案例通常是指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且与被评估资产及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交易活动;

(4)能够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的交易案例;

(5)能够收集可比的交易案例的相关资料;

(6)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是适当和可靠的;

(7)为使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通常需要对可比的交易案例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l)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4)应当确信未来预期收益预测的合理性,以合理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

(5)必须充分考虑取得预期收益将面临的风险,合理选择折现率;

(6)必须保持预期收益与折现率口径的一致;

(7)应当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8)能够使用合适的估价模型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和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l)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

(2)能够确信被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潜力;

(3)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4)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5)应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第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和运用评估方法时,如果条件允许,应当考虑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排除、否定其他评估方法的做法,作为决定采取某一种评估方法的理由。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不仅要确保满足各种方法使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还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做相应的调整,最终确定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本条是关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披露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结合报告的繁简程度合理考虑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主要内容披露的详细程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主要内容披露可以参考各个专业性准则的具体规定要求。如果根据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的要求,需要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进行详细披露,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的要求披露包括列举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举例说明各类资产评估的计算过程。对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作为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专业材料的一部分。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的过程;

2.分析、验证、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

3. 评估相关参数的选取以及运用评估方法对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计算、分析、判断过程;

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等步骤。对于报告使用者而言,真正需要了解的信息是评定估算的过程,尤其是最为关键的评估方法运用实施的过程。

本条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的要求主要有:

1.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资产评估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应根据评估目的、假设、资料可获得程度等相关条件来确定。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和相应的假设,资产评估可选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但某些方法可能受实际条件所限而无法采用。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除了应对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理由进行说明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对未采用的方法及未采用的理由进行披露。

2.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指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将采用的各种信息、数据,经演算而推导出评估结果的思路与过程。这种思路与演算的过程应符合公认的评估方法和计算模式,以使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3.评估方法运用中折现率、资本化率、价值比率、重置全价、成新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对于评估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的数据和计算方法做出说明。

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由于每一项资产评估可能采用一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使用各种评估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评估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就不同的评估结果所具有的含义、调整的理由和方法以及最终评估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本条是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披露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结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的具体相关内容进一步理解。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条是关于评估假设的披露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条重申对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的披露要求。

由于认识客体的无限变化和认识主体有限能力的矛盾,人们不得不依据已掌握的数据资料对某一事物的某些特征或全部事实做出合乎逻辑的推断。这种依据有限事实,通过一系列推理,对于所研究的事物做出合乎逻辑的假定说明就叫假设。

资产评估是专业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条件或模拟条件,对资产的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论证和比较的过程。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要求所有的评估结论都必须是公允的,而所有公允的评估结论又都是有条件约束的,资产评估假设正是表现资产评估条件约束的重要形式。

评估假设本质就是评估条件的某种抽象。在一个具体的评估项目中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需要与资产评估目的及其对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情况、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和在评估时点的使用方式与状态、产权变动后评估对象的可能用途及利用方式和利用效果等相联系和匹配。

评估目的规定着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同时也在宏观上规范了被评估资产的作用空间。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对评估对象作用空间的宏观规范具体是通过资产评估前提假设体现出来的。换一个角度讲,资产评估的前提假设必须依据评估目的对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和作用空间的宏观限定来设定。例如,以公开出售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市场条件可以运用公开市场假设予以明确和设定;而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的存续状态和作用空间可以用持续使用假设予以限定等。又比如,为某项股权收购交易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被收购方聘请对被收购企业的100%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就需要确定评估假设条件。一般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考虑被评估企业基于现时状态的假设条件下的权益价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也需要考虑在收购交易完成后,实现了有关的协同效应后的权益价值。后者考虑的可能与被评估企业的现时状态有很大差异,或在较大程度上是基于虚拟性的假设条件上的。

资产评估所使用的假设包括了评估前提假设、评估环境假设、资产利用程度假设、资产使用范围假设、资产利用效果假设等。熟悉、了解、掌握和正确运用这些资产评估最基本的前提假设,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起码要求。资产评估中的其他假设,例如资产的利用效果假设、利用范围假设和政策环境假设等,与资产评估前提假设一样,都是对资产评估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存续状态和使用状态等的假定说明。不论是资产评估的前提假设,或是资产评估的其他假设,都不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随心所欲地主观设定或随意使用。评估假设的设定与使用应该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

有关企业存续状态的假设,如持续经营假设、产权主体变动假设、破产清算假设、结业清算、改变经营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改变主营业务(类似于房地产估价中的改变用途)的假设等。

有关交易的假设,如公开市场假设。有关评估外部环境的假设,如宏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稳定性,涉及的汇率、利率、税负、物价或通货膨胀、人口、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外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等。

有关评估对象的假设,如现有存量资产及其主权状况、是否在预测中考虑了追加投资、销售网点的增加或减少、营销策略的变化、产能的变化、人力资源的变化、管理团队的变化与否等。

有关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假设,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具有真实、合法、完整性。

有关未完全履行评估程序的假设,如未履行详细的现场调查(或无法履行现场勘查)(成本法除外)、采用了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对其状态、资料真实性的假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以使评估结论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使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和使用结论。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于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假设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在报告中予以明确的披露,避免误导评估报告使用者。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楚,评估假设的设定不是任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设定没有依据、不合情理的评估假设,不得在已知委托方或其他信息来源方提供的某些信息资料是不真实的情况下,用假设形式设定这些资料是真实的,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评估意见。为此,本准则从业务准则的角度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这是《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的明确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仅要清楚如何设定、选择和使用评估假设,同时还必须清楚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假设具有重要意义。充分披露资产评估中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既是评估报告撰写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的必备条件。资产评估是专业人士向非专业人士及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是资产评估的基本产品。任何可能引起评估报告使用者及社会公众误解的评估报告及其结论都是资产评估所不能容忍的。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资产评估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披露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和限制条件,对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际评估惯例中,已将假设分成多种,包括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前提通常包含:是否持续经营等(此为对企业而言);是否原地续用或异地续用等(此为对单项资产)。基本假设通常包含对以下事项的假设:相关政治、法律、财政、经济等宏观情况;与评估对象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及企业法规;利率、汇率变化等。具体假设指的是在评估中所采用的具体的评估假设,通常包含对以下事项的假设:对评估对象的物理、法律、经济状况的假设;对评估对象外部状况的假设,如市场状况或趋势、单项资产的情况;对评估分析中运用数据的完整性的假设;评估对象未来管理和业务运作战略/方向;企业未来财务预测中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现金流等;关联交易是否是以公平交易为基础等。如果假设(包括基本假设或具体假设,无论以单一形式或组合形式出现)会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该假设为特别假设,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单独考虑,并在报告中特别标明。如果假设(包括基本假设或具体假设)是为了特定的评估项目而做出的与真实情况相反的假设,该假设为非真实性假设,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单独考虑,并在报告中特别标明。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应使用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该假设是分析并得出可靠的评估结论所必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该假设有合理的依据;该假设的使用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得以进行可靠的分析;对该假设的披露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如果基本假设、具体假设、特殊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不成立,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本条是关于评估结论表达方式的要求。

本条从原则上规定了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表达的方式,即以文字和数字的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方的工作成果,如果在评估报告中没有清晰地说明评估结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和其他所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在理性地阅读评估报告之后不能合理理解评估结论,那么就说明评估服务是不到位的,最终也将影响到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能够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的重要要求之一。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技术性或业务性的基本要求,即注册资产评估师从技术和业务角度出发,应当做到用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更体现在各国评估界都将其列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即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出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要能做到用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因为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拥有这样的主观动机和愿望,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清晰地阐述评估结论。

在以往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只能是确定的数值,从20##年开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引入了区间值的概念。考虑到评估业要适应以后多种业务的需求,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等形式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通常应当是明确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可以使用区间值表示评估结论。

允许以区间值形式表达评估结论,是评估报告准则的一项重大突破。如上述分析的那样,是考虑到评估业多种业务的需求。需要强调和注意的是,引入区间值的表达形式,并不是对以确定数值表达评估结论的否定,实际上,评估结论的表达,更多的情况下仍应以确定数值表达。在国外有关的评估准则中,都是要求评估结果为确定数值,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区间值表示。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中指出,当允许进行限制评估时,不能期望评估结果总是一个确定的价值量。评估结果可以表达为一个确定的价值量、一个价值区间范围或与以前评估价值或已确立的一个基准值(如纳税评估值、不同目的的估价值)的价值关系(如不小于、不大于)。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20##年9月发布的《评估和估价标准》 (红皮书)指南5中指出:估价的不确定性规定,对于某些物业的估价,可能会有估价师可确定的上限或下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可适当地将估价表述为一个范围。然而,当估价师能够合理地预见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不同价值时,更好的方法是,基于反映这些不同情况的特殊假设提供替代性估价。可见,以确定数值表达评估结论是评估行业中的客观要求,区间值可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表达方式。因此,本条中规定了在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在特定情况下,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本条是关于特别事项说明主要内容的条款。

本条明确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撰写评估报告的时候应当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说明,并应当重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好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深入理解如下几个方面:

1.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的定义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特别事项的说明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揭示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特别事项的说明是中国评估报告中所特有的内容,在美国的USPAP 和其他国家评估报告准则中均无关于“特别事项”的披露要求。

评估中的特殊事项实际上是评估对象的现实状态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不相一致的事项,可以以特殊假设的方式进行披露。如评估对象存在的产权瑕疵事项,可以如下方式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房屋建筑物中,有部分房屋建筑物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评估报告书是在假设这部分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亦未考虑将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此种披露方式,既说明了委托评估资产存在特殊事项,又明确说明了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披露的意义

(1)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披露是评估师执业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方的工作成果,如果在评估报告中没有提供合理必要信息,或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和其他所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在理性阅读评估报告之后不能合理理解评估结论,那么就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撰写评估报告时工作没有到位,最终也将影响到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在评估准则中,将在评估报告中合理披露相关信息作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最重要的要求。

(2)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披露有助于报告使用者更好地了解报告的内涵。特别事项是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因此,特别事项的披露是评估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对象产权瑕疵、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的披露。评估报告对特别事项的披露有利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更好地了解报告,了解委托评估的资产。

(3)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披露有助于规避评估风险。由于特别事项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而且这些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揭示企业未纳入评估范围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账面情况以及揭示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视对特别事项的披露,对特别事项的披露不仅有助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评估报告,也有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效地规避评估风险。

3.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主要包括产权瑕疵、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以及在不违背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例如:

(1)产权瑕疵。即评估中所发现评估对象产权中存在的问题,例如:①房产证上所列示资产与实际所勘查的资产存在不一致的现象;②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货款未付清;③车辆所有人与持证人不统一;④房屋所有人与产权证所列示的所有权人不一致。

例如,某企业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而该企业评估目的是股份制改制上市,要求土地的性质是出让土地。在评估时,土地按出让价格评估,并由老股东承担办理出让土地时需支付的一切费用。注册资产评估师除了从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获得证明材料外,在评估特别事项说明中必须将上述情况加以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中存在产权瑕疵的问题,应当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列示,让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评估报告的信息。

(2)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包括:①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事项;②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③存在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事项和法律纠纷,应当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列示,让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评估报告的信息。

(3)重大期后事项。根据监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对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做出披露。具体包括:①说明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前发生的重大事项;②特别提示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③说明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

(4)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往往会遇到由于客观且不可控的原因,在不违背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于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的情况,对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加以列示。

例如:某评估机构两年前受到委托方的委托,对某一货轮进行抵押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现在,抵押已到期,需再次贷款出具抵押评估报告。但该货轮目前正在美国,要半年以后才回国。因此,该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能到现场进行勘查,而是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收集到该货轮的年检资料、照片、保险情况、有关港口进出口的记录、船体鉴定报告、航海日志等情况,并结合两年前的有关工作底稿,最终出具评估报告。案例中,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全按照评估程序准则中的要求到现场进行勘查,但是,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不违背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评估。因此,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上述情况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列示。

除了以上特别事项之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的过程中如发现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需要在报告中披露,例如:

① 对存在的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应说明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② 如委托评估的资产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应说明曾经进行的评估情况和调账情况。

③ 对企业价值评估中账外资产与或有负债的说明。

④ 对企业价值评估中已查明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无须支付的负债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价值变化,评估结果中应做增减值处理,如因企业尚未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对上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示企业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

⑤ 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胜任的有关事项。由于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如涉及鉴定环境危害性和合规性、建筑结构强度测定、建筑面积测量、房屋建筑物沉降测试、白蚁蚁害监测、危房鉴定等事项,应由委托方聘请专业机构对该等事项进行评定测算。对此,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对该等事项进行披露,并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该等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本条是关于使用限制说明主要内容的条款。

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目的决定了评估价值的内涵,从而决定了评估应选择的价值类型,进而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同样的资产,评估目的的不同,其评估价值也往往不同。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只在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下有意义。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撰写评估报告时,应当明确该报告仅用于该项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是基于合同行为形成的业务结果,业务约定书中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有明确约定。

目前存在着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评估报告的情况。如果不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将会给评估师带来执业风险。

3.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评估报告既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资产作价意见、提交给委托方的报告,也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业务合同情况的总结,同时还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评估报告的作用和用途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l)为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

(2)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3)作为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依据;

(4)建立评估档案,审计评估信息的重要来源。

由此可见,资产评估报告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用途,因此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详见第十一条释义。

5.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况下,评估结论所依赖的假设条件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军工企业进行评估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性质决定的保密性,一些现场工作就不能够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此,在报告中,应该披露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日的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评估报告日是专业意见形成日。

在91 号文中规定评估报告提出日是报告提交委托方的具体时间。本准则中明确规定,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而且这一日期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附件主要内容的要求。

将报告附件定位为报告的组成部分,是为了强调委托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评估机构资格以及其他的证明性文件在整个评估服务中的重要性。附件的内容包括: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较多,在附件中提供权属证明资料,一方面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对权属进行清查并披露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一旦涉及诉讼提供证据。在通常情况下,评估报告附件包括的具体内容有:

1.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无形资产权利(权属)证明;

(3)交通运输设备的行驶证及相关权属证明;

(4)重大机器设备的购置发票等。

另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营业执照并装订在评估报告的附件中。

涉及国有企业评估,权属证明材料还包括:企业产权登记证、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如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登记证》附属内容的相关材料。

2.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在资产评估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是评估报告附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撰写评估报告时应当收集到针对本次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相关当事方是指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在资产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各相关当事方的承诺资料。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应当承诺如下内容:

(l)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2)我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地充分揭示;

(3)我方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合理;

(4)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5)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6)纳人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期间发生影响评估行为及结果的事项,对其披露及时、完整;

(7)不干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8)我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资料真实、完整。

3.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评估报告的时候应当将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评估报告附件进行装订。其复印件应当清晰明了。

4.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为了让委托方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构成及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以报告附件的形式提供各资产的清单或明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本准则施行日期的条款。

本条规定了本准则的施行日期为20##年7月1日。



相关研究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研究

研究和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们尽管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对于以往的资产评估报告规范如何评价?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如何定位和如何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与以往资产评估报告规范是怎样的关系?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与其他评估准则是怎样的关系?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内容应该如何设计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时需要解决的。

一、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回顾及其分析

(一)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回顾

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历史,既是资产评估不断调整规范的历史,也是资产评估报告不断规范的历史。1991年国务院以91 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这是我国最早的资产评估报告制度。

1993年10月15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专门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规范。该规范意见的特点是简明扼要,系统全面,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要素、内容等进行规范,并未对评估报告格式进行规范。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关于资产评估主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其中也包括了评估报告的内容。

1996年5月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资产评估业务操作方面的规范。该规范不仅规范资产评估业务内容,而且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做了具体规范。指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就正文和附件内容作了规定。对于“设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 。 ”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评估报告制度。

1999年3月2日,财政部颁发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指出:

1.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

2.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同时,该规定分别就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分别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 ,规定:

1.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姓名、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字,资产评估机构对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4.本制度1998年6月1日起(证券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从1998年3月l日)实施。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的施行,明确了资产评估的责任,有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机构不断提高评估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报告,规避评估风险。

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各级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文件。文件规定,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这次改革是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由过去直接的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转变。改革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了充分的业务空间,同时也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的责任。

20##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管理职责。

(二)规范资产评估报告历史的分析与启示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评估报告的规范工作。但从过去评估报告规范工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缺乏理论分析。只要求评估师应该怎么做,而对为什么应这样做缺少理论阐述。

二是以统一格式代替规范内容。这种做法有利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验证确认工作,但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的规律,以至于有些评估师不知道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给谁。而且这种做法会使一些评估师只会做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而不会做非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等。

对资产评估报告规范工作的历史分析后,我们还可以发现,不管资产评估报告形式、格式的规定如何变化,对评估结果取得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越来越明确,这是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趋向。

二、原则与规则之争及其对于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启示

(一)原则与规则

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对于原则与规则的研究非常深入。迄今为止,世界上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即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和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前者的主要代表是国际会计准则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后者的主要代表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所谓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规则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径渭分明、对号入座。因此,原则与规则之争,实际上在于会计准则制定中如何提高其操作性和科学性问题。研究独立审计准则可操作性问题时有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能对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等进行量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操作性会大大增强,可以省去许多职业判断的麻烦,同时在出现法律诉讼时也有一个衡量标准。然而,这种思路是很难行得通的。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刻也离不开职业判断。用一个不变的数量指标来规范种类繁多的审计业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李爽,2000)。而且,准则过于具体,将使审计工作由一项判断性工作变成一项机械的证据搜集工作。所以,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从审计职业和审计服务对象两方面考虑,经过研究并权衡利弊后认为,过于具体的审计准则恐怕比过于抽象的审计准则危害更大(李爽,2000)。

原则是关于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强调记录、整理、披露的信息的决策有用,很抽象;而规则是在原则之下形成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是关于怎么做的问题,是原则的具体化。如果原则与规则一致,那没有什么话说,因为规则更细,自然按规则办;一旦规则没有做出规定或按规则处理与原则相抵触该如何处理就有些棘手。规则对具体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良好的操作性的同时可供企业选择的空间很小;而原则操作性差,是以人们普遍认同的看法为基础的,只要不违背原则,便认为这样的处理是适宜的。有些事项的处理在规则上可能找不到依据或者依据不合理,这时原则就表现出自己独特的作用。首先,规则的制定只有依据原则的精神才行;如果规则的制定背离了原则,便是“恶”规则,对会计处理不具有约束力;或者即便这项规则的制定与原则一致,但由于企业所处环境各不同,即使大部分企业依据此规则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经济事项,但有些企业未必如此,这些企业就只能舍规则而取原则。即便规则能够对所规定的事项的处理做出正确的规范,也可能由于新技术的发展、新经济业务的发展导致规则的不完备性。规则不可能规定所有的经济事项,无规则可依靠的话就只能靠原则了。

按原则办,存在职业判断,既然是职业判断,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既可以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错误,法律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原则,从而原则与规则各有自己的特点,只有相互配合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在正常状态下,原则与规则一致,会计处理要依赖于规则,在非常态下也即规则不能发挥作用时,则须以原则为准绳。

在会计准则这个领域,却很难划分为规则和原则两类。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只是单纯的原则,或者只是单纯的规则。现实的情况是:有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中原则多一些,而另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中规则多一些(陈毓圭,2005)。所以,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就划分为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和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二)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仅针对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提出应循原则,可能包括以原则为基础的一些规则,但并不力图回答所有问题或对每种可能情况均提供详细规则。

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模式下,准则的详尽和复杂程度降低,简洁、明了的会计准则便于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由于不再提供详尽的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绕规则进行交易策划的财务操纵行为,如果使用者想要找到准则未作规定的交易所适用的规则,则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进行职业判断,这样报表编制人员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更好地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审计人员对报表公允性、合法性的评价也将更为全面、更符合原则的要义。在面对非预期事件时,原则导向准则将能做出较为迅速的反映,从而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如下一些弊端:

1.一贯性和可比性是财务报表是否有用的关键特性,但是职业判断却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即使同一专业人士对类似的案例也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都能做出相同的判断。而且对同一类经济业务,还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判断。这样就可能损害财务信息的一贯性和可比性,甚至还会出现滥用会计准则的情形。

2.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个准则通常仅对有代表性的范例提供解释和指南,虽然起到了简化准则的作用,但同时也留给公司管理层一定的操纵空间。

3.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可能诱发滥用职业判断的酌定行为。

(三)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格式的优缺点分析

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格式,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这种力图为每一种可能情况都提供“惟一”答案的准则制定模式,其目的是希望在任何时候都能为会计职业人员提供技术参照标准,以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相似交易、事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硬性的操作标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会计人员的酌定行为。由于每一种可能情况都有相应的规则,在诉讼纠纷中会计职业人员便可诉诸有关规则抗辩,这一点在诉讼爆炸的社会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会计人员而言,详尽的规则还限制了监管机构对会计行为过程的事前介入,而将其权限限制在事后的职业判断评价,同时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督、制裁的依据。

但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格式也有许多缺点,表现在:

1.对业务的处理规定得过于细致,使得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将注意力集中到满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固定模式,而不是如何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内在本质,致使本应反映经济实质的会计信息流于形式上的处理。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史蒂夫·泽夫指出,美国是世界上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最为苛刻的国家,然而苛刻的要求却未必能够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2.过于详尽、复杂的会计准则带来了制定、实施的高成本。力图考虑到所有可能情况的准则制定模式,必然带来百科全书式的会计准则,由此造成准则制定程序过于烦琐、缓慢。力图对每种情况都给出惟一规则的指导思想无疑加大了准则的制定成本。

3.世界是不断发展和迅速变化着的,经济活动日新月异,新型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复杂程度也日益加深,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无法满足也不可能满足未来日趋复杂和变化的不确定性情况,而充其量只能适用于准则出台当时的外界条件。此外,尽管现行会计准则如此详细,但仍不完整,并没有将所有行业和业务事无巨细均包含在内,它的适用范围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原则与规则之争对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启示

1.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准则模式完全是以原则或以规则来制定的,只是以原则为主或是以规则为主的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同时,究竟是以原则导向还是以规则导向,更重要的是应能反映其经济实质,即目标导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对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模式的研究》 报告中指出:“我们认为,(准则的制定方法)既不是原则导向,也不是规则导向,我们应该称之为目标导向。”同样,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制定中,更重要的是要以实现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为目标,以此为出发点设计和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要素和内容,并使这种规范易于把握和实施。

2.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应以原则导向为目标模式。有如下原因:

(1)资产评估业务的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使得我们不可能机械地规定每一次行为,作为反映评估行为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也不可能简单地规定每一次的做法。以原则导向模式更能体现和反映资产评估职业判断的特点和规律。

(2)资产评估作为市场化的活动,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资产评估的业务行为日益多元化,许多新兴的资产评估行为不断出现,资产评估行为的非预期性,使得我们尽管可以列示各种情况,甚至穷尽,但也不可能完全涵括所有内容。

三、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及其选择

(一)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

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过程的反映,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取决于资产评估的类型。以此为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类型主要有:

1.按照资产评估的对象划分,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和整体资产(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就是以单项资产为评估对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则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为评估对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等。

以往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以及财政部91 号文件所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均以企业整体为对象,而其他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只以此为借鉴。尽管1999年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 和20##年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中对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有所规范,但并未包括各类单项资产的全部。因此,在研究制订资产评估准则时,应该分别明确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20##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以及2004 年12月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对于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的披露分别进行了规范。在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USPAP)》 中,对于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和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则是分别规范列示的。

2.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可以分为正常评估、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相应地,资产评估报告也可以分为正常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

以往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都是所谓的正常评估报告。但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开展,新的评估业务的类型不断出现。评估复核是指对其他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判分析的行为过程;评估咨询则主要是对于评估结果的利用价值、利用方式、利用效果的分析研究。工作内容不同,评估报告内容也不相同,因此,规范资产评估报告,不仅应对现在正常的评估报告进行规范,还应分别对评估复核、评估咨询的报告进行规范。

3.评估生效日根据评估项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资产评估可以分为追溯性评估、现值性评估和预期性评估。评估报告相应划分为追溯性评估报告、现值性评估报告和预期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中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时间概念:

(1)基准日。它是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以及作为确定取价标准的日期。

(2)出具报告日期。它指评估师完成整个评估过程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

在我国,按目前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指从报告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即评估目的在基准日之后1 年以内实现,报告结果是有效的,超过1 年评估结果失效,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在评估实践中,有很多业务与上述规定是冲突的,例如,在从事涉案资产评估时,大量的评估是要求评估师确定某项资产在过去某一时点的价值(1年以上),也就是说评估基准日必须是从过去某一时点,评估师出具报告的时间与基准日必定要超过1 年,按目前的规定这样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另外,有些评估需要确定资产的未来价值,如抵押贷款评估。

在一般的评估中,评估师确定的是资产的现时价值,而上述这些类型的评估涉及到资产的过去价值和未来价值。我国目前的评估规范中所指的有效期,是按现时价值规定,未考虑资产的过去价值和未来价值。

在美国的评估准则中,针对资产的现时价值、过去价值和未来价值,规定了三种评估类型,分别为: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

( 1)现时性评估。该类型的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期是相同(或接近)的。大多数评估项目都是要求评估资产的现时价值。

(2)追溯性评估。它是指需要确定过去价值的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在资产纳税、司法诉讼等情况下,经常需要进行该类型评估。

(3)预测性评估。即资产未来价值评估。对正在开发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的资产权益进行评估时常需要确定资产的未来价值。

4.根据提供内容和数据资料的繁简程度,评估报告可以划分为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评估报告。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中,将评估报告区分为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评估报告。该“准则指出,不动产与动产的评估书面报告的类型必须是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评估报告三种类型中的一种,并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注明所采用的报告类型。当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客户以外的其他方时,报告类型必须采用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当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不包括评估客户以外的其他方时,则报告类型可以使用限制评估报告。三种报告类型的显著区别在于报告所提供内容和数据的繁简。

该准则还在《补充意见A0一11》 中指出:

不动产与动产完整评估报告应包含所有对解决评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描述”是完整评估报告与其他报告区别的术语。

完整评估报告要求对数据的收集和适合报告过程的范围加以说明。完整评估报告的阅读者可以期望所有重要数据都被详细报告。

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提供资料的详细程度。

简明评估报告应该包含对解决评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做出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是简明评估报告区别于其他评估报告的重要术语。

简明评估报告要求对数据的收集、核实和报告过程的范围加以简要说明,简明评估报告的阅读者可以期望在表格或简单叙述中发现所有重要数据。

限制评估报告仅适用于单一的报告使用者。在正式签订协议之前,评估师应当使客户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使用限制评估报告,并保证客户能够理解该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限制评估报告应该包含对解决评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的简短陈述。“陈述”是限制评估报告区别于其他评估报告的重要术语。

限制评估报告要求对数据的收集、核实和报告过程的范围,或者对评估师报告中特定项目的备注予以简单说明。限制评估报告的阅读者不应期望所有的重要数据都被报告。

报告必须注明存有支持该结论的工作底稿,而且该档案的内容应当反映出完整评估报告的内容。该档案可提供客户(或客户代表、例如评估复查人员)、政府授权机构查阅,也可提供通过法律程序授权的第三方和经过适当授权的专业审查委员会检查,除非这种档案的披露会违反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

三种评估报告类型的区别如下表:

另外,《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中,准则10对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提出要求,包括:

(1)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取决于评估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需要,但评估师在报告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评估结论时,应当以不会引起误解的方式说明每一项分析、判断和结论。

(2)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应当:清晰、准确地说明评估:包含充分的信息资料,使评估结果使用者理解评估报告并能充分注意有关信息数据的特殊限定条件;充分披露所有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并说明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3)书面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分为评估报告(Appraisal Report)和限制用途评估报告(Restricted Use Appraisal Report)两种类型。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之外的相关当事方,评估师只能采用评估报告;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仅指委托方,则可以采用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两种评估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的信息程度。

(4)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和任何期望使用者的名称或类型、评估的期望用途、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被评估企业权益与控股权相关的信息及其判定标准、评估价值标准、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为评估所确定的工作范围、所有影响评估分析和结论的假设条件及非真实性条件、所分析的信息资料和采取的评估程序以及支持评估分析和结论的推理、任何对准则9规定的偏离及不使用常用评估途径的理由、包括评估师签字的声明等。

(5)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与评估报告基本相似,差异在于部分资料和数据只体现在工作底稿中,因此,评估师应当形成明细的工作底稿以支持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并且是如果不阅读包括在评估师工作底稿中的相关信息,将无法对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形成正确理解。

至于如何决定使用哪种报告类型,《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中指出:

同其他涉及应用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业务决策一样,评估报告类型的存在意味着评估师和客户应当在达成进行评估的协议之前就明确评估问题进行对话。明确评估问题工作的一部分就是决定哪一种评估报告类型适用于该业务。这样的对话/决策过程可以适用于单项评估业务,也可适用于评估师为同一客户进行的一系列评估业务。在多数情况下、客户决定哪种报告类型适合评估业务。只要评估报告类型符合评估的期望用途,评估师就可以同意根据客户建议提供评估报告类型。

在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之间的选择决定并不是绝对。评估师和客户在决定选择完整评估报告还是简明评估报告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 评估的期望用途;

― 评估师和客户都了解这两种报告形式的区别;

―评估的期望用途证明是评估过程中的步骤和考虑的信息被详细或简要的披露是合理的。

使用限制评估报告的决定是绝对的,这是因为所要求的用途限制要求只有客户才能依赖评估,即限制评估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并不适用于客户之外不需要的任何第三者。当评估师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时,必须提供一个突出的注释,这个突出性的注释将警告其他阅读者,没有评估师工作档案中其他信息资料的支持,评估报告将无法被正确理解。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限制评估报告:

― 只有客户被期望使用报告中所提供的意见和结论;

― 客户理解该类型的用途限制;

― 评估的期望用途证明有限的披露评估过程中的步骤和考虑的信息是合理的;

― 客户(惟一的期望使用者)不要求达到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所必需的信息程度。

此外,美国评估学会的《不动产估价》 一书中,还将评估报告分为口头报告、表格式报告、说明性报告和叙述式报告。

(二)资产评估报告类型的选择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各种类型,如何选择资产评估报告类型,是资产评估报告制定中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按照资产评估的对象可以将资产评估报告划分为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现行的制度是,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均规定其报告内容及格式,另外,《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暂行规定》 中,只对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作了规定,对于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未作明确规定,虽然规定说明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参照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但在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如何处理,有两种模式:一是分别对各类型资产评估报告做出规定。例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中,准则9 是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准则,准则10 是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二是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时对单项资产、整体资产予以兼顾,在报告准则中不具体规定每类资产的报告要求,各类资产的具体报告规定根据各类资产评估准则中“披露要求”执行。鉴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框架设计,以及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以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均专门列有“评估披露”这一章,因此,我们主张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制定应按照第二种模式。

按照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资产评估报告划分为正常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生效日根据评估项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资产评估报告划分为追溯性评估报告、现值性评估报告和预期性评估报告。通过上述分类可以发现,通常我们所讲的评估是狭义的,指的是正常评估业务或现值性评估。现实工作中,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开展和新业务形式的出现,诸如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业务、追溯性评估和预期性评估业务越来越多,但是在已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只对正常评估或现值性评估进行了规范。因此,如果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中要对这些类型业务的报告进行规范,则需要对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进行修改,补充增加这些类型业务的规范内容。否则,只在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中规范这些类型业务的报告内容,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规范这些类型业务的目的。

根据提供内容和数据资料的繁简程度,评估报告可以划分为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评估报告。正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中划分这些报告类型并指出的,“三种报告类型的显著区别在于报告所提供内容和数据资料的繁简”。根据我国资产评估业务的现实要求,我们研究认为将评估报告划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并无多大意义。但从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规避注册资产评估师风险角度,将评估报告与限制评估报告区分开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之外的相关当事方时,应出具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仅指委托方,则可以采用限制评估报告,本身就区分了资产评估报告提供信息的繁简程度,对不同类型报告中的描述提供了不同的标准。根据美国的评估准则,必须要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注明所采用的报告类型,我国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中是否采用这一做法,还是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声明中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仅指委托方还是包括委托方以外的报告使用者,以实质性的而非形式的区分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这也是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起草中必须研究、决策的问题。如按我国资产评估业务的习惯,后一种做法可能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总之,研究资产评估报告类型,不在于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制定中出现多少种报告类型,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资产评估报告类型的研究,使得在制定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中,将各种业务类型的特征、形式予以考虑和包括,使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更系统、全面和有效。

四、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如何评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简称91号文)

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评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具体来说是,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是对91号文的否定,还是在此基础上的完善。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说明。

1.《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是财政部与1999 年3 月2 日颁布的。其背景是在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职能由财政部行使。在此之前,资产评估工作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管理,该评估中心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合署办公,体现的是政府行政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过渡的指导思想。财政部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强化了政府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因此,这种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模式显然不同于原来的管理模式。

2.在当时的背景下,财政部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又是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者,从供求的角度来说,财政部既是资产评估工作的需求方,又是提供资产评估业务服务的供给方。但在20##年以后,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归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所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仅是资产评估服务的供给方,面对的是众多的资产评估的需求方,如各级国资委、证监会、资产管理公司等。因此,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准则,是对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是对供给方进行有效的业务管理。作为供给方组织制定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与作为供、需合一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则,角度显然是不同的。

3. 91号文实施中,对于规范资产评估报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焦点问题是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化。制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是否应该格式化?应该肯定的是,资产评估报告必须规范,但规范并不是格式化,理由是:

(1)格式化的评估报告并不能够有效反映资产评估的全部内容,许多格式的规定将复杂的资产评估工作简单化了,虽然格式化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但忽略了评估工作的本质。

(2)体制的变化。原有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使得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化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在这种体制下,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单一,且供给方与需求方合一。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的变化在于资产评估的供方与需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一主体的资产评估供方要为众多的需求方服务,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将评估报告格式化的做法就难以实现其目标。具体来说,按照某一种格式做出来的评估报告,对于有的需求方(如国资委)可以接受,但有的需求方(如证监会)却接受不了。这种接受的程度,不在于不同管理部门的门户利益,而是评估报告本身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满足不同需求方的需要。

4.格式化评估报告是服务于特定需求方的。美国估价学会在《不动产估价》 一书中,对表格式报告(Form Reports)做了如下表述:

表格式报告通常须符合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的需求。在政府和私人部门所建立的二级抵押市场( Secondary Mortgage Market)上,买卖住宅不动产的现有大多数抵押贷款都需要表格式报告。因为这些委托人必须审阅许多估价报告,使用标准的表格式报告可提高效率与便利性。使用表格报告时,负责审阅报告的人,可明确了解在报告的哪一部分找到每一种类、每一项目的信息。在完成一份表格式报告时,估价师确认审阅者所要求的项目内容有无遗漏。

同时,美国估价学会要求:表格式报告必须附带规定的补充材料。

可见,为供给方制定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应能够全面系统地规范符合各需求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要素。各类需求方可以对服务于本部门的评估报告提出特殊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尽量满足这些需求方的特殊要求,但应以不违反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为限度。

(二)如何处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关系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具体准则分为业务具体准则和程序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属于程序性具体准则的内容。一方面,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另一方面,作为程序性具体准则,在规范的内容、要素、框架等方面与评估工作底稿准则、评估程序准则等程序性具体准则保持一致。同时,与业务具体准则以及指南、指导意见的内容相协调。目前已颁发的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均列有专门的评估披露一章,对于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评估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规范。因此,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中的内容如何与这些准则中的披露要求相匹配。本研究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中应从全面反映资产评估的结论、依据、工作程序等目标出发,概括叙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至于具体类型资产的特征、评估依据、过程等则在各类业务准则中体现。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按照1996年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意见(试行)》 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非常具体,比如某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机器设备评估中签字,某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房地产评估中签字。1998年开始实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 中规定,每一份资产评估报告应有两名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现实工作中,许多的资产评估报告就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这是必须的。实行注册评估师制度,可以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业务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和水平。但如何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则是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如果一个资产评估报告简单地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否对整个资产评估报告负责?《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实际上界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从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责任出发,是否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分项目签字,使其具有针对性。这在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制定中应予考虑并明确。

五、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内容框架

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目标是,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清楚地表达评估结果,充分的依据说明。例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规定,每份书面或口头不动产评估报告必须:

1.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估,不得误导;

2.包含足够信息,使期望获得报告或依赖评估报告的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报告;

3.清晰、明确地披露任何直接影响评估的特别假设或逆向假设,并指明它们对价值的影响。

美国在对USPAP 中职业道德条款修订中(1996年),明确了评估师一项责任,即评估师在评估和报告中,不得使用或依赖未经充分支持的、关于单项或整体资产特性的结论。

一般地,一份合格的资产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说明拥有被评估资产的公司或权利人的名称;

(2)说明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3)说明评估目的和基准日;

(4)定义价值类型;

(5)列出评估方法及其重要参数确定依据和过程;

(6)说明评估结论;

(7)重要的声明。

根据上述内容,分述如下:

1.关于说明拥有被评估资产的公司或权利人的名称。因为资产必须是隶属于所有者或占有者,因此,必须准确描述资产的归属。

2.关于说明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根据资产评估中资产的特点,资产反映的是某种权利,而且,在资产评估时,对资产也会有各种类似资产重组等行为,因此,资产评估对象的描述、范围的界定,都是评估结论科学的基础。如果资产对象界定不清,范围模糊,就无法为委托方提供合理、有效的结论。

3.关于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不同的评估目的下,其评估值是不同的。评估过程进行的前提之一就是评估目的,准确地描述评估目的,本身就界定了资产评估结论的含义边界。

评估基准日是指评估价值的时点规定,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由委托方确定。

4.关于定义价值类型。每一个评估价值都是其质和量的统一,所谓的质,就是价值类型。综观各国评估报告,没有一个国家的评估报告中没有价值类型规定的。因此,在评估报告中,必须说明该评估价值的价值类型以及该价值类型的定义。

5.关于列出评估方法及其重要参数确定依据和过程。评估方法是获得资产评估结果的途径。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特定目的、市场条件、资产特性等选择合适的方法。在评估报告中,应说明评估过程所选择、使用的评估方法和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或原因。对某项资产评估采用一种以上的评估方法时,还应适当说明原因,并说明该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对于重要参数,应列示其获得的来源渠道。

6.关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最终要求,评估结论应清晰、明确地列示,必要时应有一定的说明。

7.关于重要声明。资产评估结论依据前述各要素获得。同时,为了更好地使委托者及报告使用者有效使用评估报告和规避评估风险,评估报告中还应就评估过程中相关事项做重要声明,诸如特殊事项的声明、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法律效率的声明等。

(评估报告准则项目组)

参考文献

[1]陈毓圭:《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思考》,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年第6期。

[2]李爽:《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载《财务与会计》,20##年第3期。

[3]君伟:《原则与规则之争》,载《中国财经报》,20##年12月12日。

[4]曹立:《两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及启示》,载《当代经济》,20##年第1期。

[5]刘玉平:《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准则制定中的重要内容》,载《中国资产评估》,20##年第5期。

[6]张冬扣、管磊:《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争》,载《时代财会》,20##年第8期。

[7]刘玉平:《资产评估准则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年版。

[8]美国估价学会:《不动产估价》,地质出版社20##年版。

[9]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国际评估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调研报告

一、调研主题

中国资产评估的历史就是评估报告不断规范的历史,1991年国务院91号令、1993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1996 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做出了规定。1999年,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是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报告制度中最为完善的报告规范。但是在近十年的评估实践中,上述报告制度中的一些规范已无法满足目前评估业务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评估行业的发展。在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对前述报告制度和现实的评估需求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报告准则应解决的问题,归纳如下:

1.报告准则应当规范内容还是规范格式的问题:以往的报告制度以统一格式代替规范内容。这种做法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有利于资产评估报告的验证确认工作,但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的规律,以至于有些评估师不知道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给谁。而且这种做法还导致了有的评估师会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而不会做非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但是只规范内容不规范格式,是否会造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因不理解评估报告内容的实质性要求,而导致披露的内容的不完整和表述的不清晰。此外,在目前的行业发展水平下,只规范内容不规范形式是否仅能使少数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因摆脱了约束提高报告的质量,而许多评估机构的报告质量下降。

2.报告准则是否对报告划分类型、如何划分类型的问题: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起草讨论过程中,曾就报告是否划分类型的问题曾提出多种方案,但是最后由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在基本准则出台时,仅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从而回避了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在制定报告准则中,在业内是否能对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报告准则应侧重于原则性规定还是侧重于操作性规定的问题:在准则制定的总体指导思想中指出,准则的制定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但是在已出台的准则中,评估师普遍对原则性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操作上带来困难,因此评估报告准则作为最重要的也是评估师评估工作中必须掌握使用的准则,一定要在操作性上有一定的考虑,如何回避操作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的冲突问题是本准则必须解决的问题。

4.报告准则在引入国际成熟的评估理论方面,如何解决引入的评估理论与现行报告制度的冲突。如引入“现实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前瞻性评估”与现行报告“有效期”规定的矛盾;引入“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与现行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规定的矛盾;引入“评估师仅对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与现行报告“对基准日期后事项披露要求”的矛盾等。

二、调研的必要性

评估报告是评估业务完成的一个产品,是评估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报告准则关系到每一个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准则制定工作的成效性较其他准则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须进行广泛的调研工作,力求对前述问题在实务界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

三、调研时间、参加人员、调研形式、调研对象

由于报告准则关系委托方和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们的调研对象选择了两类,即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国资委、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公司;评估机构,包括天健资产评估公司、中发资产评估公司、中锋资产评估公司、中和资产评估公司和岳华资产评估公司。在充分听取了上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意见基础上,我们对每个问题提出了几种可能解决的途径,制作了调查问卷。由于参与讨论的评估机构均为在京的证券业机构,机构规模较大,因此我们力图针对外地中、小型机构进行调研,使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准则组成员利用在各省讲课的机会,选择了湖北、辽宁和甘肃三个地区进行调查。上述三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调研结论(包括相关问题分析)

我们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分析,各地区按每个问题的选择中率制作了饼图。各问题得出的调查结果如下:

1.您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应规范:(1)内容而非格式;(2)内容和格式;(3)规范内容并提供几种参考格式。

调研结论:60%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准则应规范内容,但是为满足实务的需求,还应提供不同评估业务或不同评估对象的报告参考格式。在制定准则时应采用此种方式。

2.您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应把握:(1)宁粗勿细,只提出原则性规定,为操作留下空间;(2)业内较明确的事项规定粗,不明确的事项规定细;(3)尽量细,便于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操作。

调研结论:选择(2)和(3)的占到60%以上,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仍认为准则应具有操作性。

3.您认为评估报告在形式上应包括几个部分:(1)同91号文的规定,包括报告书、说明和明细表;(2)强调报告的服务性,将原说明的重点内容融入报告,只包括报告书和委估资产清单;(3)根据客户的要求而定,在准则中不提形式的要求。

调研结论:50%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应取消评估说明这种形式的要求,丰富报告的内容。准则应采纳。

4.您认为评估报告是否有必要按评估结论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完整性评估和有限性评估两种类型:(1)有必要;(2)没必要。

调研结论:60%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应对报告就其结论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区分不同的类型,这也是回避评估风险与国际评估准则接轨的有益尝试。但是就这个问题,北京的部分机构的负责人也认为,在报告中明确区分完整性和有限性,会影响评估机构与客户的沟通,在国内委托方对评估的理解仍不成熟的情况下,会造成执业的困难。因此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谨慎地处理这个问题。

5.《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您认为是否需要在评估报告准则中划分报告类型:(1)有必要;(2)没必要。

调研结论:尽管在基本准则制定中放弃了对报告类型划分的尝试,但是大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仍希望报告准则在制定中考虑对报告划分类型。

6.若在评估报告准则中划分报告类型,您认为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划分:(1)按委估资产的类别划分为整体评估和单项评估;(2)按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划分为完整报告和简明报告;(3)按委估资产的种类划分为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设备评估等;(4)借鉴USPAP,按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制情况分为完备、简明、限制报告。

调研结论:在对报告类型进行划分的问题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四种方式的选择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几乎没有统一的认识,原报告准则中提出的第二种划分方式,是选择率最低的一种,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此种分类仍不认同,准则组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7.您认为在报告准则中是否有必要引入现实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前瞻性评估:(1)有必要;(2)没必要。

调研结论:大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意引入现实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前瞻性评估,这也是目前大量评估业务急需应用的,准则制定中应采纳。

8.您认为是否有必要规定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1)有必要;(2)没必要。

调研结论:97%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致支持在报告中规定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准则应采纳。

9.若在评估报告中规定报告使用有效期,您认为规定为多长时间是恰当的:(1)1年;(2)2年;(3)半年。

调研结论:60%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有效期应为1年,准则应采纳。

10.您认为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谁:(l)评估机构;(2)委托方;(3)评估机构和委托方;(4)通过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

调研结论:从调研的情况看,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报告所有权的规定,认识不一致,此问题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应在咨询律师后,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准则中给予明确。

11.您认为评估报告是否有必要提供摘要:(1)有必要;(2)没必要;(3)根据委托方要求。

调研结论:大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仍认为摘要较为重要。

12.您认为资产评估依据应包括哪些内容:(1)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2)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3)法律、法规和取价标准。

调研结论:大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了91号文规定的依据,评估依据的问题在评估师的认识上是个约定俗成的,但对行为依据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13.您认为评估报告日应是:(1)报告签发日;(2)完成评估工作日;(3)评估工作现场结束日;(4)报告提交日。

14.您认为在报告准则中规定了“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是否还需规定“特别事项说明”:(1)有必要;(2)没必要。

调研结论:90%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仍赞同保留特别事项说明,准则应采纳。

15.您认为在报告准则中是否有必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1)有必要;(2)没必要。

调研结论:70%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仍赞同关注期后事项,这也是委托方所关心的问题,准则应采纳。

16.您认为在91号文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发布评估报告准则是否有意义:(1)意义不大;(2)有意义,可以规范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3)从规范评估行业的角度看意义巨大。

调研结论:在91号文继续有效的前提下,90%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仍赞同发布报告准则,报告准则应尽快发布。

评估报告准则项目组



后  记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准则的要求和评估实践的需求以及准则体系建设规划,于2007 年新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等8项资产评估准则,初步建立了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基本接轨的比较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

为使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有关监管部门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些评估准则,中评协组织编写了8 项准则的讲解,对准则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准则条款等内容进行解释,对各准则的衔接做出提示,以方便读者全面理解准则内容。

为了阐述相关准则制定的背景、历史演变过程及主要观点,讲解中收录了境内外相关规范综述等研究资料,供广大读者理解准则时有针对性地参考,但收录的研究资料并不代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观点。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 由刘玉平主持编写。参与编写的主要人员是:陈少喻、张美灵、杨志明、韩立英、宋琼。参加初审的人员是:权忠光、俞明轩、赵邦宏、刘伍堂。全书由刘萍、岳公侠、王子林审定。对讲解文字进行修改和编辑的人员还有:周叔敏、李挺伟、王力。

由于编写时间紧迫,书中疏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指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8 年5 月


责任编辑:解 丹

责任校对:徐领柱

版式设计:代小卫

技术编辑:潘泽新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讲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新华书店经销

社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 号  邮编:100036

总编室电话:88191217    发行部电话:88191540

网址:www.esp.com.cn

电子邮件:esp@esp.com.cn

三河市欣欣印刷有限公司印装

880x1230 32开  5印张 90000字

20##年6月第1版 20##年6月第1次印刷

印数:0001一8000册

ISBN978一7一5058一7196一0/F·6447 定价:11.00元

(图书出现印装问题,本社负责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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