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条文讲解

时间:2024.4.20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0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发布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评协字[199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4.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7.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条文讲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具体指代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

相关当事方包括产权持有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准则所称程序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按照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本准则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同时适用于评估机构。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一般项目都要求履行本准则的既定程序,但基于评估业务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由于特殊情况需采用不同于本准则要求的程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在报告中进行相关的明确说明,即说明实际履行程序的合理性和具体实施情况,以及采用该程序是否会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本条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制定的。任何一项完整的业务,无论资产规模或金额的大小,无论是单项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评估都要履行八项基本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程序准则只提出框架式要求,是“应当做”,而不是“如何做”。

针对每一基本程序还应有具体的实施安排或步骤,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的不同,在制定评估计划时落实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确定估算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并确信所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合理有效的,能够支持形成的评估结论。

具体评估步骤可按照不同评估对象、不同评估方法分别确定。

例1、 存货程序

存货评估工作步骤可以为:

1.获取存货申报表,与检查明细账、总账、报表进行核对。

2.了解分析存货的构成、分布和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类存货的核算方法,并抽查有关存货出入库记录,做好相应清查记录。

3.获取并检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或最近一次存货盘点记录,评价盘点的可信度。

4.抽查盘点重点存货,填写《盘点表》。盘点结果如有差异,必要时加大盘点比例或全面盘点。存放方式特殊的或存放在异地的,采取其他程序确定存货的存在性。

5.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查明原因并做记录。

6.关注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存货,有无未做账务处理而置于异地的存货。

7.选择适当的存货评估方法,分别评估。

8.对正常外购存货,实施市场询价,计算其评估价值。

9.对特殊行业存货,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确定评估值。对委托加工产品与受托加工产品、委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在确定评估值时应当考虑结算方式的差异性。

10.形成评估结论。

例2、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程序

1.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并进行分析,对非经常性的项目和费用、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进行调整,以获取正常化的财务数据;

2.与被评估企业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以及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风险;

3.在获得被评估企业在经过正常化调整的历史财务数据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测,并进行分析;

4.根据财务预测,计算用于折现的未来预测收益;

5.求取折现率;

6.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以计算初步评估结果;

7.就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上述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

本条是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的过程当中,对把握项目风险及实施程序的总体要求。

1.主观限制与客观限制

注册资产评估师由于执业能力或判断能力、自身能力无法达到,或可以做到而有意不去实施等情况属于主观限制;客观限制是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身有能力,而受环境等客观条件制约无法实施的情况。本准则条款中重点强调客观限制。

2. 执行业务过程中决定继续或终止评估业务一般出现在接受委托或业务执行中

在接受委托环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将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了解清楚,了解是否存在客观限制,委托方是否有特殊要求,自身能力是否能做到(包括人员执业能力、时间要求)等等,综合判断评估业务的风险,决定是否承接。

在接受委托后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项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或出现一些客观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进行分析,判断这些因素能否对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是否能通过合理披露或采取替代程序解决评估程序的缺失,综合判定整体影响是否会误导评估目的的实现。

3、一般可能会出现的客观限制

一般可能会出现的客观限制有:

(1)被评估单位不配合、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如委托方与产权持有者不一致、评估长期投资尤其是不占控股权的被投资单位、一些涉及司法案件或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

(2)评估范围界定不清或当事人有意隐瞒不配合;

(3)评估对象无法勘查(轮船在海上行驶未泊在国内、资产在有危险的地带、关系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等);

(4)少数股权投资在国外;

(5)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无法核实到产权资料;

(6)对某项实物资产的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取得有关技术参数、图纸资料,等等。

4、具体处理方式

(1)如果重大限制将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应与委托方沟通,当委托方明知限制无法排除而又拒绝接受明确充分披露下的评估结论,或评估师认为即使进行充分披露也将影响报告的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出终止评估业务的要求,解除业务约定书。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于受到的客观限制,通过采取其他替代程序或通过充分披露等措施后认为不影响评估结论整体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说明所受限制,并揭示其对评估结论中的哪些因素有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进行监督及复核,最后还必须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执行评估程序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记录的方式留下痕迹,工作底稿是证明完整真实履行评估程序的必要证据。

为规避风险、规范执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调查、评定估算等工作程序与工作步骤形成书面或电子记录,收集评估依据,形成工作底稿。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具体、详细、完整。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在评估业务开始阶段,首先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以及是否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了解评估报告使用者及其与委托方的关系。

(2)了解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关系很重要,它关系到评估业务有关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等有关方面的配合程度,从而关系到评估程序的执行程度。

(3)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接受委托时要了解的另一方面内容,前期明确报告使用者群体,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报告使用风险,了解的目的主要是最大限度把握潜在风险和个性要求。

2、评估目的

了解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并明确评估目的 ,对评估方法的选取、评估结论以及价值类型等都有重要的影响。

在了解经济行为时,尽量细化评估目的和用途,避免用“融资”、“重组”等比较笼统的词语作为评估目的。

应依据“为什么评、评什么、用于什么方向”来了解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并明确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般评估对象可界定为单项资产、资产组合、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和全部权益价值。无论如何划分,都应清楚地了解评估对象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是什么,包括数量、具体位置、账面价值等。

 


评估范围的最终确定权在于委托方,为明确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由委托方就具体对象下的评估范围明细清单进行签章确认。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还需要强调有关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如明确被评估股权的比例、状况和性质,是控股权还是非控股权,是流通股权还是非流通股权等等。

 


4、价值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确信选择的价值类型适用于评估目的,并与委托方就具体价值类型的定义达成一致理解。

价值类型制约评估方法的选择。

明确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告知委托方拟设定哪种价值类型,它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其基于哪些可能存在的各种明显或隐含的假设及前提,通过沟通后使委托方了解所确定的价值类型,明确是否与评估目的相符,避免出具评估报告后委托方不理解或有异议。

 

具体参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要求。

5、评估基准日

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建议委托方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有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有利于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开展;

(3)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基准日尽可能选择会计期末;

(4)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在不违反评估准则的前提下,可以遵照执行。

如《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明确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自然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课税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该确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当月或者前一月会计期末,而非后一月的会计期末。

6、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一般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有:

(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5)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报告提交时间: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日期,一般确定为委托方提供必要资料并开始现场工作后某天。

报告提交方式:当面提交或邮寄等。

8、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除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外,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也是很重要的。

应告知委托方收费总额是如何计算的,包括哪些内容,有关差旅费用、当地的食宿费用、现场办公费用等是否包含在收费报价中。

9、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一般需要的工作配合和协助有:

(1)负责房地产及相关基建项目的管理人员;

(2)负责设备管理、熟悉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工艺、设备结构、运行状况、维护检修的管理人员;

(3)负责公司财务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承接业务前,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来自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如被评估单位的内控完善程度、委托方时间要求、对评估费用及评估值的期望值要求等;

(2)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如资产权属状况是否清晰、资产特殊性;

(3)来自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①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本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判断是否有来自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②独立性:判断项目是否存在明显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确认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

(4)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签约的具体要求可参照《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1、评估计划是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拟定的资产评估思路和实施方案。评估计划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确定估算方法等基本评估程序的具体评估步骤,并确信所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合理有效的,能够支持形成的评估结论。

2、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

3、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

4、对于复杂、庞大的项目(评估对象价值量大、作业点多、核算单位多、安排的评估人员多、评估情况复杂等),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需要协调不同的评估人员、设备工程师、建筑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各行业专业人员,也就需要详尽的评估计划,尽可能考虑到各种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并加以防范;而对于简单的项目,本身不需要牵扯太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预计过程也比较简单,为降低成本,评估计划也可以相应进行简化。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一般来说,评估计划的调整可以归纳为两个大类:

一是评估工作本身遇到了障碍,评估未能按照原计划完成。

二是由于评估业务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评估计划,这种调整通常是较大幅度的。如评估对象或范围的调整、基准日调整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1、《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规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2、一般评估计划审核的内容有:

(1)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

(2)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否恰当;

(3) 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否与评估目的相吻合;

(4) 重点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

(5) 重要评估程序的确定是否恰当;

(6) 主要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

(7) 评估人员(包括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8) 时间进度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9) 时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10)对评估风险的评价是否恰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1、现场调查是对评估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一般包括:

(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单;

(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

(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

(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

 

2、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

由于评估对象和评估业务特殊性,无法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主要有:评估长期投资时尤其是不占控股权的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不配合,不能进现场或提供有关资料;分支机构在境外;关系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等情况。这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总体判断是否继续执行或中止评估业务:

一是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或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

二是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程序的缺失。

3、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

可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现场调查的重点及勘察盘点数量。(存货抽查数量要占总量40%以上,账面价值量要占总值60%以上;分层 ABC法则)

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资产勘查一般指的是对养殖的水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特殊容器盛放的气体和液体、轮船在海上航行未停泊在国内、地下管网、资产在有危险的地带、军工国防等涉及国家规定保密的企业生产资料等实物资产,以及法院查封资产以及其他受限制类资产等等。

在无法取得有效期内的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鉴定报告,也无法实施资产勘查的情形下,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决定继续执行或中止评估业务:一是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或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二是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程序的缺失。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1、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申报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账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企业财务报表、盈利预测等财务信息资料;

(8)其他

①对无形资产的现场调查可参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

②企业价值评估的现场调查可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1、调查方式

询问:访谈记录;

函证:应收、应付的函证;

监盘: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的监盘;

勘查:对有形资产品质、使用状况的勘查;关注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

检查:财会资料的检查核对。

 


2、不同评估方法的勘查重点

(1)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资产的勘查应当重点关注资产的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同时对资产的运行和使用进行适当关注;

(2)在采用收益法时,资产的勘查应当重点关注资产的运行和使用情况、经营财务状况、行业发展状况等,同时对资产的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进行适当关注;

(3)在采用市场法时,资产的勘查应当包括关注资产的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及资产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同时对参照物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3、常见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具体内容 :

(1)投资性股权、债权:章程、合作协议、工商营业执照、股票、债券、借款合同等;

(2)设备、车辆、船舶:合同、发票、车辆行使证、船舶所有权证明等;

(3)房屋:房产证或房地产证;

(4)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等;

(5)矿业权: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6)知识产权:购买专利技术合同、协议和发明证书、专利证书、联营合作开发协议、技术购买协议、商标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7)存货:发票、生产成本记录;

(8)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9)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随着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在有些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逐项核查被评估单位全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变得愈来愈困难,因此产生了采用抽样调查的需要;另一方面,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发展,使抽样调查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成为可能。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要求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类,从目前的评估实践看,个别评估机构并没有达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遗漏或重复时有发生,导致评估数据质量降低,非抽样误差加大,使评估误差增加;相反如能采用抽样调查,工作量将大大减少,同时能提高评估精度。

在审计领域,已由早期的详细审计逐步发展到现在的抽样审计。中国评估界虽也将抽样调查理论与方法引入评估准则,但由于无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未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采用抽样调查的一般要点有:

1、在选取样本时,应使评估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1) 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评估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抽签法或随机数字 )选取样本。

(2) 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间隔,确定选择起点,然后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3)整群抽样:总体分群,再随机抽取几个群组成样本,群内全部调查。

(4)分层抽样:先按对观察指标影响较大的某种特征,将总体分为若干个类别,再从每一层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观察单位,合起来组成样本。

2、在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勘查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1) 分析样本误差;

 (2) 推断总体误差;

 (3) 重估抽样风险;

 (4) 形成勘查结论。

3、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回归分析法),推断评估对象总体误差。 如总体误差不足以证实某一评估对象总体特征时,应扩大样本的抽查面。

4、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是否足以证实某一评估对象总体特征。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1、无论是采用逐项调查还是抽样调查,资产勘查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确信或证明评估对象是存在的、数量是正确的;

(2)确信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和物理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3)确信对评估对象的运用或使用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资产的物理属性、技术属性未采用适当方法进行检测而采用观察法时,应当确信其观察结果不会与资产的实际情况带来重大差异。

3、当无法采用常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采用适当的替代方法,如对有关当事方提供的有关资产数量、质量的资料进行确认。

4、一般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

(1)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现按原有的调查计划无法达到预期和满意的调查结果,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2)调查中发现存在大量账外资产、不良资产等事先未预计到的情况;

(3)由于发生评估基准日的调整、评估对象数量改变、资产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1、本条所指收集评估资料主要是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定估算需要的评估相关资料。本条所指的评估工作资料是评估师在现场调查后,进行评估时的必备资料,与现场调查所收集的相关资料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进一步了解获取与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市场调查资料、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专业机构的分析报告或文件等,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

2、收集资料工作实际上贯穿于现场调查阶段、收集评估资料阶段和评定估算阶段。

(1)在资料收集开始阶段,通常要对项目中可能用到的评估方法先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这个过程通常在项目开始之前进行,它是评估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本次评估的价值定义、评估对象(单项资产、企业或股权)的规模和大小等所做出的一个初步判断,然后确定资料收集的侧重点,才能着手开始收集对本次评估尽可能有意义的所有数据资料;

(2)由于评估项目大部分所需的数据资料来源于被评估单位,所以一个能够提高数据资料收集效率和效力的方法,就是向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提供数据资料收集清单。通过清单,能够列出需要的数据资料项目。一般来说,评估机构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清单都是尽量的详细,而委托方收到清单后往往会认为有些资料无法提供。此时,评估师的解释是:希望尽可能地提供所需数据资料,如清单上无法提供的,可以标记出来,评估师再考虑从别的途径获取这些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1、收集评估资料的渠道一般有:

(1)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

(2)政府部门;

(3)证券交易机构;

(4)报刊、网站、专业杂志等媒体;

(5)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及其出版物、学术出版物等。

2、可能会收集的部分或全部涉及评估的数据资料,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

(1)企业的内部信息,包括企业财务信息、法律文件和经营数据。

(2)企业经营环境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信息。

(3)市场信息。

3、收集的资料应具备完备性、相关性、适当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1、资产信息资料的分析,指对资产信息资料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识别。

2、信息资料本身的可靠性可通过参考其他来源查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查验证。

3、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如通过核实原件、分析资料的钩稽关系和逻辑关系、不同渠道获取的资料进行比对)必须达到:

(1)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评估资料与评估对象在行业、性质、特点、工艺、用途、价值构成等方面具有直接的相关关系;

(2)在时效上能够保证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判断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3)所取得的资料全面地反映了评估对象的特征,没有重大遗漏,能够支持公允的、可信的评估结论。

4、对评估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进行查验,不涉及资料真伪的鉴证,但应该考虑用做评估信息的可靠性。

5、考察信息源的可靠性:该渠道过去提供信息的质量、该渠道提供信息的动因、该渠道是否通常被认为是该种信息的合理提供者、该渠道的可信度。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1、从大的方面讲,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所处状态以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相适应。

2、从具体操作的层面上讲,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收集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考虑采用替代原理和原则,选择信息资料充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3、评估方法选择本身实际上包含了不同层面的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即三个层面的选择:其一是关于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层面的选择,即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技术思路的适用性;其二是在各种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实现各种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技术方法;其三是在确定了资产评估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评估方法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

4、三种方法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 :

(1)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劳动价值论;

(2)收益法:效用价值论;

(3)市场法: 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

5、三种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衡量资产价值

(1)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资产重置角度;

(2)收益法:未来盈利能力角度;

(3)市场法:市场交易途径。

6、三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

(1)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资产完整,重置价值可询;

(2)收益法:未来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

(3)市场法:具备可比交易案例。

7、三种理论本身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念,很难证明三种方法在理论上一定可以得到相等的结果。

(1)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理论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互不相让;

(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价值理论提出了均衡价格的概念,运用供需关系的差异所产生的动态的市场环境,巧妙地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结合了起来;

(3)评估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判断市场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1、整个评定估算基本流程如下:

 

2、评估人员应当正确地对一种评估方法下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1)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资料的全面性、客观性及适时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及适时性,计算公式的正确性,计算表格链接的正确性等进行分析;

(2)将评估结论再次核实是否与明确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相适应;

(3)进行相关增减值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3、当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评估人员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所得出的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在分析所使用评估资料、数据、参数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调整,最终确定出合理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目前各类评估报告格式规范文件有:

1、《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财评字[1999]91号):20##年11月28日失效;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年7月1日起适用于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评估报告;

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年7月1日起实施;

5、《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6月1日施行;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1、评估报告出具前必须进行内部复核,一般复核要点有:

(1)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选择是否适当;

(2)是否存在漏项或重复评估现象;

(3)检查评估明细表及进行增减值分析;

(4)同类资产多人介入的评估取值的一致性;

(5)关注敏感问题、风险的控制等。

2、要求见《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1、工作底稿归档的重要性

(1)工作底稿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纪录和相关资料。

(2)工作底稿是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的工作纪录和相关资料。

(3)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中,将编制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并对评估师在工作底稿中应当纪录的内容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等做了规定。

(4)《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的相关条款,都对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3、《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

 


4、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2)业务约定书;

(3)评估计划;

(5)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6)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5、工作底稿归档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存档的纸质底稿与电子文档应一致;

(2)对涉及同一项目多次评估的情况,应做好底稿的索引链接关系;

(3)对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和相关部门(如证监会、国资委等)评审意见及时归档;

(4)报告签收单的归档;

(5)重大问题处理纪录的归档;

(6)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归档;

(7)应当在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及时将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等一起归入评估业务档案 ,由所在评估机构妥善保管;

(8)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由孺子牛于20##年11月28日归纳整理,在整理中主要参考资料有:

(1)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后续教育材料;

(2)张梅——《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3)尉京红——《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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