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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XXXX
乙方:深 圳 市 防 雷 中 心
二〇一二年X月X日 中国·深圳
XX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方案
XX雷击风险评估
委托方(甲方):XXXX
注册地址:XXXX
建设方联系人:XX 联系方式:XX
通讯地址:XXXX
电话:XX 传真:XX
电子信箱:XX
受委托方(乙方): 深圳市防雷中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广场北街13号 项目联系人:安文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广场北街13号
电话: 0755-82511548 传真:0755-25561882
电子信箱: anwen_2001@163.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 并支付评估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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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方案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1.1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和规定外,应具有所赋
予它们的含义:
(1) “项目”是指XX雷击风险评估。
(2) “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为完成项目所提供和履行
的所有服务。
(3) “甲方”为项目的委托方,即XXXX。
(4) “乙方”为项目的受委托方,深圳市防雷中心。
(5) “合同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6) “日”、“天”是指公历日。
(7) “周”、“星期”是指七个公历日。
(8) “月”是指公历月份。
第2条 项目实施范围
本次项目范围是XX,包括XX的雷击风险评估。
第3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
3.1,包干使用。合同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3.2合同总价为含税固定价。
3.3合同价款的支付
3.3.1甲方根据本合同3.3.3规定时间和比例并对乙方提交的支付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3.2付款方式:转账。
3.3.3支付方式: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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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方案
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第4条 项目进度和工作成果
4.1 乙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立即开始本项目评估工作,甲方提供乙方在XX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必要支持与配合。
4.2 乙方应在XX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若因甲方工期或者整改不合格项导致延误,则按甲方工期或者整改不合格项完成日期顺延5个工作日交付。
4.3 项目的工作成果如下:
本项目成果由乙方向甲方提供《XX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的设计及施工依据。
第5条 甲方责任
5.1 甲方应准备所能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数据,图纸和信息;当乙方为了完成本合同的任务而需要使用这些资料信息时,甲方应予以协助、提供。
5.2 甲方需安排专人协调XX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5.3 甲方应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对乙方提出的不符合项及时整改。
5.4 甲方可随时跟随乙方到现场查看工作情况。
5.5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支付义务。
第6条 乙方责任
6.1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按计划、按时、按质、按量的提交评估结果,以及为XX找出雷击安全隐患并提出防雷设计指导意见,以合理、谨慎、努力和有效的方式提供约定的服务。
6.2 乙方应该以其一贯的水准就本项目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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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方案
务。
6.3 乙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电涌保护器 第2部分:在低压电气系统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电涌保护器 第3部分:在电子系统信号网络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等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6.4 乙方应保证提交的项目成果和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6.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7条 人员配置
7.1 乙方要指定有相应资历的、经验丰富而且可以信赖的人员来完成项目和提供服务。
7.2 乙方工作人员的配置按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在有合理理由及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回或替换任何不称职的人员,乙方应予接受,且甲方不承担乙方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第8条 违约与赔偿
8.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履约规定,履约方提出索赔,则违约方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履约方赔偿。
8.2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
8.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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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方案
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8.4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相关义务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于乙方已经提供的服务,甲方仍应当支付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总额的20%的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9条 合同终止
9.1 合同双方完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或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或一方按照以下9.2条的规定发出终止通知后,合同终止。
9.2 如一方认为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可向对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说明该通知的原委。若发出通知的一方在10天内没有收到对方实质性改进意见和实施措施,并且违约方的行为已造成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时,则履约方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合同,此通知日期则为合同终止日期,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
9.3 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任何一方的索赔权利。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合同语言
11.1 语言为中文。
11.2 双方往来正式文件和合同文本均以中文为准。
第12条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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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合同生效
13.1 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13.2 合同生效日期以较晚签字一方的签字日期为准。
第14条 其他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写成,按本合同所载地址递交,并应在收到时视为交付。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以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收到,以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以交付邮寄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收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副本一份。
甲 方:XXXX 乙 方:深圳市防雷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竹子林支行
帐号: 帐号:7588 5795 5533
联 系 人: 联 系 人:安文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5-82511548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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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雷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雷评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灾前、灾中、灾后评估相结合,灾前评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雷评工作。
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评工作。
第二章 雷评工作能力确认
第五条 雷评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从事雷评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评工作能力的确认。经确认合格,取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 - 1 -
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后,方可进行雷评工作。
第六条 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雷击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
(三)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并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高级气象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专家四名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四)有雷击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从事雷电分析、预报、减灾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气象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气象技术职称;
(二)能够熟练使用雷电观测设备,建立雷电评估所需的观测站点;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防灾减灾等基本情况能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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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
第八条 雷评能力确认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除满足单位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单位申请表》(附表1);
3.《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评质量管理手册。
(二)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当向工作的评估单位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的个人除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个人申请表》(附表3);
3.气象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的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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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审查与评审
(一)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
初审合格的,初审单位应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二)雷评能力确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颁发《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
未通过确认的,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确认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三)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 4 -
(四)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单位能力确认书和个人资格证的管理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度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确认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确认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确认机构办理雷评能力确认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四)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需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的,应当到雷评项目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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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雷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雷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雷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雷评单位进行评估。
(二)雷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评报告。
(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雷评单位的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雷评单位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
(四)防雷设计单位应将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防雷设计的依据。
(五)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
需要进行雷评的项目,未做雷评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参考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评报告 - 6 -
或者评审意见有异议,需要修改雷评报告的,雷评单位应当修改雷评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的雷评评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对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
(一)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人员;
(二)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雷评,应当有规划、设计、建设、气象、安监、相关专业等方面的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雷评气象资料及现场探测
第十五条 雷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
第十六条 雷评需使用下列气象资料
(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
(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
(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资料;
(四)闪电定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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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评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事先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
第五章 雷评项目范围
第十八条 雷评项目范围: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
(三)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
(四)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
(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
(六)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
(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章 雷评技术标准及雷评内容
第十九条 雷评应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 8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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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雷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
第二十一条 雷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依据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评估内容。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
(五)评估结论
(六)相关资料。包括:评估单位的单位能力确认书和评估人员的个人资格证;单位的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有关批准部门按照权限撤销确认书或者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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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有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可以撤销其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三)未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或者确认书(或者资格证)已失效,承接雷评项目的;
(四)超出确认书范围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项目的;
(五)承接雷评项目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雷评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的或者应当开展现场探测而不开展的;
(七)违反雷评工作程序的;
(八)增加或者减少雷评项目范围的;
(九)不执行雷评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雷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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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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