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时间:2024.5.2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收集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如环评、环评批复,并以此为基础,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工程内容进行复核。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工程变化尤其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程内容变化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环保工程工艺路线选择、设计方案及环保设施的设计内容等。

(1)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复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要求,对主体工程设计和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相符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工程选址和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排污点等内容。

(2)配套环保工程及设施设计文件复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要求,检查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设计是否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进行落实,未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增加相应设计内容,已落实的要对其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相关性进行审查。

(3)涉及环境敏感区设计内容审核

重点审核工程与环境敏感区位置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二、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参加合同阶段的技术条款审核。

(2)参加工程设计交底,了解具体工序或标段的环境保护目标。

(3)参加承包商施工组织计划的技术审核。

①审核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督促监理环保责任体系。

②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的审核。

(4)建设单位应支持和协助环境监理单位建立环境监理会议制度,用于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保问题。

(5)协助建设单位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及环保领导小组,建设单位应针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操作规程。

(6)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项目本身特点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7)参与总承包项目(带方案投标的分标)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

(8)承包商进场后,第一次环境监理会议宜及时召开并将《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下发承包商,针对新进场承包商,开展其他相关宣贯工作。

(9)本阶段环境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监理应审查土建(或机电)承包商报送的分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协助、指导土建工程建设监理,要求承包商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中出现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其他重大环保问题时,环境监理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联系单》并提出整改建议。

(2)环境监理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监管情况等进行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提出改进措施要求,跟踪直到问题解决。

(3)环境监理参加各项验收工作。环境监理就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功能等能否满足合同和设计要求签署监理意见。

(4)根据具体情况,主持或授权召开现场环境保护会议;按要求编写环境监理日记、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参与处理环境保护事故,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提出限期治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6)资料管理工作。收集各项环保水保措施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文件、工程进度款资料、验收签证等相关资料,并建立统计台账,为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打下基础。

三、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对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施工方撤场后场地清理情况、生态恢复、耕地补偿等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2)对新发现或遗留的问题根据性质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联系单》或向施工承包商下达《环境监理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整改闭环程序与施工阶段同时。

(3)试运行结束后,汇总各项内容,编制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4)配合项目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并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查会上汇报环境监理情况,对于验收会提出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5)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环境监理竣工资料。移交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通知单及回执、环境监理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环境敏感地区开工前及完工后的评估报告、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

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 目。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建设项目行业和区域环境特点,进一步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三、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一)加快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求和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经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准入条件,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与考核;所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业务上岗

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培训。(二)保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质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统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技术审查是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和为“三同时”验收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环节,各地应积极探索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及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实施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作为该项目的一项重要环保要求予以落实,并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同时,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的,要对其进行处理。四、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在辽宁、江苏两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情况,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所报试点工作方案,我部同意将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四川省、重庆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上述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特点、建设项目特征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试点工作期间,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地区,也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尽快启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逐步建立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环境监理队伍和技术规范体系。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境监理 试点 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xx年1月10日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第三条 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四)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环境监理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一)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要求情况的检查。(二)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三)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是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监督。第六条 环境监理费用应当依据环境监理技术要求进行成本核算,纳入工程环境保护投资。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第九条 建设项目未委托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竣工环保验收。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合同副本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对项目环境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的重要条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合同副本应当同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监理合同约定,赋予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能,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于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环境监理合同,公正、客观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保守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履行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义务,切实监督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第三章 环境监理的实施第十五条 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涉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人员应当承担所监理内容的相应责任,环境监理人员名单应当附在监理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环境监理:(一)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特点编制阶段性或单项措施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二)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设计文件环保核查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

告;(三)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环境监理项目部和监理人员,采取巡视、检查、旁站等进行跟踪管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当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四)参加项目施工例会、项目验收会和组织项目环境监理例会,对环保工程进度、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提出工程暂停、复工和设计变更等要求或决定;(五)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填写日志,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表和专题报告,并同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六)在建设项目开工、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分别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如下问题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与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较大变更的;(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建设及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的;(五)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四章 环境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第十九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环境监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认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取得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第二十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具备10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和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均应当通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三)

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环境管理经验的人员;(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五)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证明等;(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理机构经认定满4年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省内环境监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监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不得再从事环境监理业务:(一)监理机构不按规定现场派驻监理人员;(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环境监理机构不作为,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四)环境监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 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致使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出现较大问题,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环境监理从业资格等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

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3月10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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