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4.1

1.        目的

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承包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3.        职责

工程部主管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下属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工程部主管及质安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仲裁等工作;下属工程处及挂靠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承担质量责任。

4.        追究制度

4.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4.1.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1.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以下原则划分:部门经理对本职责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管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4.2主管部门的职责

4.2.1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2.2负责对公司建设项目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

4.2.3实施对项目下属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

4.2.4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3下属主管部门的职责

4.3.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省、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本职责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3.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4.4质安员质量责任

4.4.1质安员的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分管的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4.4.3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 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4.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4.5.1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4.5.2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5.3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项目施工、监理、建设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使用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4.5.4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经理提出,经总工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摊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案。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4.5.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5.5.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4.5.5.2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4.5.5.3不接受公司总部及质安组监督的;

4.5.5.4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项目要求和合同承诺的;

4.5.5.5不按照合同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4.5.5.6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4.5.5.7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5.5.8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6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以下的处理:

4.6.1对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4.6.1.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由工程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4.6.1.2对责任人的处理:由工程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依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取消其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

4.6.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4.6.2.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4.6.2.2对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制度第四章有关规定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现场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4.6.2.3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的处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薪金等级、降职、撤职、停止其担任项目经理资格等处分。

4.6.3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4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

4.6.5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项目安全质量检查记录》

附表二:《停工整改单》


第二篇:施工企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企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 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5.4 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 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 事故责任界定:

重大质量事故:

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

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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