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20xx]图务院令

时间:2024.3.31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

川地矿办发[2004]82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在转发该通知的同时又有针对性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贯彻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按部、厅通知和贯彻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附件:1、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

      2、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地质灾害    评估    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7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对开展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严格遵照执行。

一、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凡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用地。违反此规定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1]2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级制度

评估工作级别按照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评估项目(任务)委托书必须委托具相应级别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项目承担人员亦必须具有相应级别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评估资质的管理,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四、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各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对评估报告的质量把关,加强评估报告的自审(内审)工作。评估报告正式提交以前报告责任栏须由相应人员亲笔签字(签章)。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须是省国土资源厅或项目所在地市(州)的专家库成员,专家资格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4]69号)文执行,不具备专家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对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严禁邀请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经济联系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对不符合上述专家审查制度的评估报告不予备案。

所有拟提交的评估报告均由评估单位自行邀请省、市(州)专家库中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

市(州)专家库中的专家只能参加三级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并建立动态的专家库。专家履历、专业特长、工作业绩、职称证书等有关资格条件应统一报省厅备查并公布。

对不按技术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定级不合格的评估单位,将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报请国土资源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分。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对所有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自提交后的一个月内,备齐相关登记材料到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工作由评估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进行。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将追究评估单位的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评估报告,承担该项备案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工作部门应及时备案。

为便于与土地审批工作相衔接,对我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工作作如下要求:

所有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土地利用规划区(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经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部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家土资源厅备案;

土地利用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自行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查。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格式分别见附件2、3。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圈内)项目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发[2004]69号所附表格形式。

备案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任务)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附在评估报告内);

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章并附在评估报告内);

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承担单位自审(内审)意见书(原件,须加盖单位鲜章并附在评估报告内);

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原件,按评估级别由相应数量的专家签名并附在评估报告内);

6.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六、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为确保评审工作对完善评估报告质量起到应有的作用,省国土资源厅将对评估报告专家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将派遣人员到会了解并指导评审工作。

一级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必须由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派遣人员参加,对评估报告的审查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结合地质灾害汛前巡查和汛期调查,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或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没有严格按照评估报告的意见和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必须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四川省国家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审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发[2002]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备案登记表;

3.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三级评估)备案登记表;

4.《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示意图》。

                                      二○##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地质灾害  评估  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年10月29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101号             (共印200份)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此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2)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

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  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5.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同地矿部标准。

5.8.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同地矿部标准。

5.8.2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同地矿部标准。

5.9在充分收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6.技术要求

6.1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建议。

6.2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

二、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6.3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作概略评估。

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7.1地质灾害调查的重点应是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7.1.1在相同地质环境条件下,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工段,将是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应为调查的重点。

7.1.2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冲沟,应为调查的重点。

7.1.3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的范围,应做为调查的重点。

7.1.4在此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可做为调查的重点。

7.1.5对线状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调查的重点。

7.2地质灾害调查的内容与要求

    7.2.1崩塌调查

一、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二、崩塌区岩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水的活动情况。

三、崩塌区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及编绘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图。

四、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和地震情况。

五、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地貌、岩性、构造、地震、采矿、爆破、温差变化、水的活动等。

六、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7.2.2滑坡调查

一、收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并调查分析山体地质构造。

二、调查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圈定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要素;并查明滑动带部位、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的组成和岩土状态,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分析滑坡的主滑方向、滑坡的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分析滑动面层数、深度和埋藏条件及其向上、下发展的可能性。

三、调查滑带水和地下水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

四、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

五、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宜摄影或录象。

六、调查当地整治滑坡的经验。

7.2.3泥石流的调查

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并应调查下列内容:

一、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

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分布和储量。

三、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及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四、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五、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弯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六、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七、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并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八、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九、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经验。

7.2.4地面塌陷的调查

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宜以收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分别查明下列内容:

岩深塌陷:

一、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区内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及岩溶水环境条件。

二、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形态、规模、分布密度、土层厚度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

三、地表、地下水活动动态及其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

四、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五、调查岩溶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段。

采空塌陷:

一、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性、结构等。

二、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四、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五、采空区附近的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六、收集建筑物变形及其处理措施的资料等。

7.2.5地裂缝调查

一、单缝发育规模和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

二、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地下水开采等)。

四、发展趋势预测。

五、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7.2.6地面沉降调查

主要调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千百万的地面沉降,不包括由于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地面下降。主要通过收集资料、调查访问来查明地面沉降的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着重查明下列问题:

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第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

二、查明第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收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

三、根据已有地面测量资料和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

7.2.7潜在不稳定斜坡调查

主要调查建设场地范围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陡坡地段。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地层岩性、产状、断裂、裂隙发育特征、软弱夹层岩性、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

二、斜坡坡度、坡向、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

三、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或地下水对斜坡的影响,人为工程活动对斜坡的破坏情况等。

四、对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结构面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可能失稳的斜坡:

一、各种类型的崩滑体;

二、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

三、斜坡被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底棱线倾向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

四、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

五、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

六、岸边裂隙发育、表层岩体已发生蠕动或变形的斜坡;

七、坡足或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

八、位于库岸或河岸水位变动带,渠道沿线或地下水溢出带附近,工程建成后可能经常处于浸湿状态的软质岩石或第四系沉积物组成的斜坡;

九、其它根据地貌、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为可能失稳的斜坡。

7.2.8其他灾种

根据现场实际,可增加调查灾种,并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7.3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7.3.1一切致灾地质作用都受地质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控制。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

7.3.1.1分析地质环境因素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地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一、岩土体物性:类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

二、地质构造: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

三、地形地貌:地貌形态、分布及地形特征;

四、地下水特征:类型、含水岩组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规律和水质水量;

五、地表水活动:径流规律、河床沟谷形态、纵坡、径流速与流量等;

六、地表植被:种类、覆盖率、退化状况等;

七、气象: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分布规律与特征、蒸发与风暴等;

八、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形式与规模。

7.3.1.2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的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质,从而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地质环境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7.3.1.3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分布实际资料为依据,划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

7.3.2各种致灾地质作用受控于所有地质环境因素不等量的作用。主导地质环境因素是致灾地质作用形成的关键;从属地质环境因素总是在以主导地质环境因素的作用为前提或是通过主导地质环境因素发挥作用;激发因素是在致灾地质作用孕育成熟的条件下,因其作用而导致灾害发生。因此,在预测评估过程中,应首先分析某些地质环境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而出现不稳定状态,评价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7.3.4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和地下开挖过程中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

8.2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见表8—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表8—1

8.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8.3.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基本查明评估区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做出评估。

8.3.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邻近地区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各种地质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等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预测评估必须在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工程活动因素等激发下,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可调节的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变形等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二、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危害隐患和潜在不能稳定斜坡变形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三、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比拟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字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

8.3.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根据“区内相似,区际差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土地适宜性做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划分为大、中、小三级。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基本不设计防治工程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但防治工程简单的,土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土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段)存在的和可能诱发的灾种多少、规模、稳定性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等进行综合判定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危险性等级分区(段)。

四、分区(段)评估结果,应列表说明各区(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存在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稳定状态、对工程危害情况并提出防治要求。

9.成果提交

9.1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9.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并附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和有关的照片、地质地貌剖面图等。

9.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报告书要力求简明扼要、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附图规范、时空信息量大、实用易懂、图面布置合理、美观清晰、便于使用单位阅读。

9.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参考提纲如下:

前言

说明评估任务由来,评估工作的依据,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一章  评估工作概述

一、工程和规划概况与征地范围

二、以往工作程度

三、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四、评估范围与级别的确定

第二章  地质环境条件

一、气象、水文

二、地形地貌

三、地层岩性

四、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

五、工程地质条件

六、水文地质条件

七、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阐述已发生的灾种、数量、分布、规模、形成机制、危害对象、稳定性等。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按灾种分别进行评估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工程建设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在山地丘陵区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工程,对潜在不稳定边坡,必须进行危险性预测评估,可列专节论述)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的确定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

三、建设场地适宜性分区评估

四、防治措施

结论与建议

9.5成果图件的基本内容

9.5.1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

比例尺: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并考虑便于阅读可自行规定。

该图是以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为背景,主要反映地质灾害类型、特征和分布规律。

一、平面图内容

1.按规定的素色表示简化的地理、行政区划要素;

2.按GB12328—90规定的色标,以面状普染色表示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

3.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线符号表示地质构造、地震、水文地质和水文气象要素;

4.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或面状符号表示各类地质灾害点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稳定性、危险性等。

二、锒图与剖面图

对于有特殊意义的影响因素,可在平面图上附全区或局部地区的专门性锒图。如降水等值线图、全新活动断裂与地震震中分布图等。同时应附区域控制性地质地貌剖面图。

三、大型、典型地质灾害说明表

用表的形式辅助说明平面图的有关内容。表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编号、地理位置、类型、规模、形成条件与成因、危险性与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

9.5.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比例尺:按委托单位要求并考虑便于阅读可自行规定。

该图主要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

一、平面图内容

1.按规定的素色表示简化地理要素和行政区划要素;

2.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线状符号分门别类的表示建设项目工程部署和已建的重要工程;

3.采用面状普染颜色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综合分区;

4.以代号表示地质灾害点(段)防治分级,一般可划分为了:重点防治点(段)、次重点防治点(段)、一般防治点(段);

5.采用点状符号表示地质灾害点(段)防治措施,一般可分为:避让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监测预警措施;

二、综合分区(段)说明表

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性级别、区(段)编号、工程地质条件、地质灾害类型与特征、发育强度与危害程度、防治措施建议等。

9.5.3应附大型、典型地质灾害点照片和潜在不稳定斜坡、边坡的工程地质剖面图等。

附件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编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一级评估)备案登记表

编号:川国土资环备(200 )    号

四川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二、三级评估)备案登记表

编号:川国土资环备(20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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