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管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4.4.13


佳木斯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98年第251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20##年第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为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登记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组织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四)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一)社会组织年检程序:

1、根据登记机关发布的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2、上报材料经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二)接受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2、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5、《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10、财务公示记录、财务人员资质证明;

11、印章使用记录;

12、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3、党建情况汇报;

1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

7、下一年工作计划。

(四)登记机关在对社会组织的年检过程中,可会同指导单位或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或进行财务审计监督。

(五)年检结论分为“甲级”、“乙级”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检结束后,登记机关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登记机关对各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要及时予以公告和反馈。对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甲级单位: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

6、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乙级,并限期整改:

1、出现违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

2、未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未建立组织帐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4、现有经费低于开办资金的;

5、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混乱)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八)对严重违犯法律、法规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乙级”的社会组织,定为年检“不合格”,登记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或建议指导单位对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社会组织统一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各社会组织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各社会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真实、完整,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基本帐户只供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后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办税务登记,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向税务机关申领相应的专用票据;社会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辖区内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实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一)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包括:(1)、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2)、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4)、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 (5)、社会组织变更地址、法人、名称;(6)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丢失等。

(二)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社会组织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宣传、外事部门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机关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外事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封存其证书、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收取会费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违反前款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指导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篇:民间组织管理局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20xx年11月14日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为指引,以构建和谐双塔为目标。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和工作思路,围绕激发民间组织工作活力,以培育发展为目的,以监督管理为手段,以调研掌握情况,以创新推进发展,积极做好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构建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类引导、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体系。努力开创民间组织工作新局面。下面将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我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作为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基础和源泉,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学习党的新时期 1

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区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各项决策部署,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在全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精髓上有了新的提高,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思想政治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同时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法律、文化、科技等领域的知识,不断丰富学习内容,拓宽学习范围,加强知识更新步伐,力求在学习上求深、求精,力求用学习的效果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克服困难,勇于创新,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一)扎实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把好登记、备案关。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程序,仔细审核材料,严把入口关。把登记管理与培育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登记,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免收公告费,积极培育发展,较好地完成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手续。在民间组织数量 2

不断增加的同时,整体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全区现有民间组织205家,其中社团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71家。

2、完成了年度检查工作。今年的年检工作与往年不同,年检工作与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进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允许在专业类社团中兼任领导干部职务,同时也不许同时担任两个单位的法人职务;国家公务员不许再行业类协会中兼任任何职务。再年检中,特别强调财务管理,社团必须有财务账目和独立账户,连续三次通知不来年检的单位,超过5月31日,都列入限期整改行列。今年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3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5家,新登记社团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年检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90%。通过年检,一是加强了社会组织的自身管理,提高了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二是有效加强了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使社会组织财务初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三是业务主管单位增强了责任感,从而落实了双重管理体制。

(二)大力推进民间组织培育与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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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发展为主线,在发展中提升质量,在发展中培育规范,在发展中优化布局。着力构建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新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1、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为加强基层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在社区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医疗卫生等方面共登记了111家社会组织,以其灵活的体制和全方位的服务,极大的调动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即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又有效的实施了社区的规范、整合与培育发展和管理。银河社区服务站在年民服务中为居民发放“便民服务一卡通”,居民持卡可以减免相关服务费用。新华社区服务站成立了“爱心加盟店”,为困难户发放爱心服务卡33多张,困难户持卡购买商品实行打折优惠,受到了困难户的欢迎。振兴社区开展了“暖春基金会”,有社区党员、居民主动捐款5320元,为居民的突发事件进行援助、救助。这些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坚实的保障平台,有利的促进了社区社会组织健康科学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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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基层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我区基层社会组织的数量虽然增长很快,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运作不规范、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管理不到位等情况,我们把对基层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我们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凡是具备法人资格与社区居民密切相关的服务类、有利于慈善救助的公益类和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维权类等社会组织,将社区内松散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书画民俗等暂时有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管理,按照社区民间组织的不同性质,进行归类备案,现有备案的社区组织200多家。如:燕园社区成立了“绿丝带”志愿者队伍,队伍成员320多人,以“一帮一、多帮一”的形式开展为弱势群体服务等活动。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扶贫工作

我区现有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8个,主要分布在区、乡镇、村三级,有果业协会、蔬菜协会、种植协会、养殖协会等4种。共有会员1000多人,扶持贫困农户170多户,重点扶持特困农户35户,大部分困难户已经脱贫, 5

辐射带动了周遍地区2000多户农户脱贫。这些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做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

协会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建立起资源共享、生产互助、利益共有、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依托一定的产业链条把农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经营。协会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形成了“一户带一组,一组带一村,一村带一片,一片兴一业”的局面。使一大批的专业户、专业村和专业生产基地脱颖而出。农村有什么样的主导产业,当地就有什么样的协会,而协会的发展壮大,又会促进当地产业链的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城乡协会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

我们以科学发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结对帮扶促民生为出发点,对城乡6对协会进行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对35户特困农户进行扶持带动脱贫活动。首先协会根据帮扶户实际情况确定帮扶工作内容,明确帮扶工作重点,制定帮扶计划,签定帮扶协议,建立帮扶跟踪档案, 6

帮扶成果显著,帮扶资金共折合人民币近五万余元。如驼山子梨业协会帮扶困难户15户,实行专业技术服务队统一科学管理,进行剪枝、拉枝、疏果,并严格按有机食品生产规范管理,使用农家肥,平均提高产量35%以上,总产量提高105万公斤,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极大地促进了本村的果业发展,为困难农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协会支部也充分的发挥了服务为民的核心作用,人均收入直接增收了一万多元。

(五)认真做好其他社会组织工作

1努力完成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根据中央、省、市、区委的统一部署,社会组织参加创先争优活动,从20xx年7月开始,到20xx年7月基本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参加,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指导。

为贯彻落实好市区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成立了指导机构,组建了双塔 7

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设立了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双塔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城乡社会组织“办实事、解民忧、惠民生”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指导小组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方法和步骤,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的动员会议。

2、举办社会组织业务培训班

为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民间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年初我们召开了协会会长、秘书长及其会计人员培训会,参加会议人员70多人。重点培训政策法规、民主办会、社团收费,财务会计账目建立、制度建设等重要文件,还有市民政局、市监察局等文件,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增强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打造一支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队伍,引领民间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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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区社会团体小金库检查

根据朝纪发【2010】16号文件精神,我局召开了紧急会议,成立了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对全区涉及收取会费的社团进行了财务全面检查。于10月20日配合区财政局,历经10天的时间,对区部分社会团体进行了重点小金库检查。此次检查,对不规范财务管理单位,进行了清理整顿。

三 、廉洁自律,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锻炼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我深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在思想上不敢倦怠,时刻把自己的举动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认真遵守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党中央和市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办事。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点滴 做起,带头和抵制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始终做到不该吃的不吃,不该要的不要,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做到廉洁勤政。在工作中,坚持按原则规定办事,依法进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不讲人情,不 9

走过场。在生活上公私分明,不搞特殊,始终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公道正派做事,清廉正直为官,上不愧党 ,下对得起人民。

回首过去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组织的关怀、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急躁情绪和工作方法简单的不足,今后我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拼搏,奋发进取,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认真履行一个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努力工作,克服困难,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纠正错误,扎实干事,把我区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为构建和谐双塔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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