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ABC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时间:2024.4.20

广东ABC公司

期权激励计划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或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广东ABC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特制定如下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董事和全体股东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        激励股权

1.1.       现有公司股权结构。本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00人民币,现有股东(“现有股东”)2位,具体信息如下:

1.2.       激励股权的数额。本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拟根据本计划,通过现有股东转让的方式,留出本公司750,000.00人民币注册资本,即公司15.00%的股权比例(“激励股权”)用于本公司的激励计划,授予本公司指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他人员(“合格人员”)按约定时间和步骤直接或间接取得激励股权的权利(“期权”),以激励对本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持续服务于本公司的合格人员。激励股权和期权占本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可能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相应稀释,相应的注册资本也可能因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公司后续融资)而变化,届时均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1.3.       激励股权的预留。本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激励股权由现有(创始)股东的股权中预留。现有股东分别让出的份额如下:

1.4.       虚拟股份。为便于操作激励股权的授予,本公司决定将激励股权分解为壹亿(100,000,000)个虚拟单位。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激励股权最大总数为壹亿(100,000,000)个虚拟单位。

1.5.       可执行的激励股权。若任何授予的期权到期失效、丧失行使权力、被取消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完全或部分行使前终止,则该期权未行使部分所对应的激励股权不计算在本计划第1.4条规定的最大总数内,可以继续用作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合格人员行使期权并依据本计划实际或将实际持有的激励股权不得再用作本计划的激励股权,并不得再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但如果合格人员已持有激励股权被公司或现有股东回购,则该激励股权可以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

2.        激励股权的持有和管理

2.1.       管理人。本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管理人”)根据中国或与本计划有关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决议,管理人对本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裁定或解释为最终决定,裁定或解释,对所有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有约束力。董事会可以随时限制、中止或终止管理人的权力。

2.2.       管理人权限。受适用法律以及本计划条款的约束,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规定,管理人拥有下列自行斟酌权:

(1)    确定/变更本计划下的代持股东(如涉及)人选;

(2)    确定本计划下被授予期权的人员(即合格人员)名单;

(3)    确定本计划授予的每项期权所代表的激励股权数量;

(4)    根据期权授予协议(定义见下文第3.3条)确定合格人员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

(5)    确定或修改本计划下使用的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期权授予协议、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回购协议等)格式;

(6)    确定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条件和条款;

(7)    修改和/或补充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流通在外的期权和/或已由合格人员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的条件和条款,但该修改和/或补充不应负面影响持有期权/激励股权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在该修改和/或补充之前的即得经济利益;

(8)    决定根据本计划和期权授予协议对被授权人已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和已流通在外的期权的回购/收回及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

(9)    解释本计划和本计划下授予的期权的条款;和

(10)采取管理人认为合适的,不违反本计划条款的其他行动。

2.3.       管理人授权。管理人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代表公司签署实现管理人已经授予的期权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授予协议(定义如下)。

2.4.       合格人员范围。管理人按照本计划确定被授予期权的合格人员名单,包括根据本计划直接购买公司股权的第一批合格人员和将来确定的被授予取得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合格人员可以是(但不限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可以不时调整合格人员名单。

2.5.       激励股权的持有方式。根据本计划,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确认的第一批合格人员依据按期权授予时间表取得和持有激励股权中第一批授予的激励股权,即总计本公司250,000.00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的股权(“第一批激励股权”),通过由本公司指定的现有股东(合称“代持股东”)以协议方式持有,该第一批激励股权的收益和红利由第一批合格人员按照行权所得激励股权相应享有,根据本计划、期权授予协议、代持协议等文件规定激励对象丧失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时,相应部分股权的代持协议和代持关系同时终止。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未来确定的合格人员(“未来合格人员”)的激励股权的持有方式可由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确定或调整。

2.6.       合格人员放弃权。被授予期权的合格人员可以放弃行使购买激励股权的权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或公司。

3.        期权的授予和行使

3.1.       合格人员期权。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原则,激励股权将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合格人员依据董事会或管理人确定的持有方式认购。

3.2.       第一批合格人员期权。本计划附件一所列的合格人员“第一批合格人员”)有权依据本计划认购第一批激励股权,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有权对第一批合格人员及其认购第一批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最终确认和调整;经确定的第一批合格人员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价格缴纳购股款。

3.3.       期权授予协议等文件签署。所有合格人员(包括第一批合格人员和未来合格人员)将与公司签订《期权授予协议》(“期权授予协议”),按照该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将期权授予合格人员(或管理人书面同意的合格人员指定的任何人)。所有合格人员根据期权授予协议应获得的激励股权应通过本计划指定的持有方式(见本计划第2.5条)来实现,公司将促使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根据期权授予协议的条款签署管理人确认格式的期权授予协议。

3.4.       期权授予协议内容。每一份期权授予协议应列明:

(1)    被授权人的姓名、地址;

(2)    期权授予的日期;

(3)    授予的可购买的激励股权数量;

(4)    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

(5)    期权开始行使的日期;

(6)    期权的行权期限;

(7)    期权的授予时间表;

(8)    期权的终止;

(9)    期权的限制条件;及

(10)管理人认为需加入的其他条款。

3.5.       期权的修改。为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管理人可以随时修改和/或补充按照本计划授予合格人员的任何期权的条款或条件。在行使本3.5规定的权利时,管理人可以:

(1)    要求持有期权和/或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做出声明或采取其他法律要求的其他行动;以及

(2)    通过与期权和/或激励股权有关的其他补充规则或程序。

3.6.       激励股权价格。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除非本计划、期权授予协议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的决议另有明确约定,该价格原则上应参照公司最近财务审计报告确定。认购价格的支付时间为取得股权时或之前。

3.7.       行使期权起始日。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被授权人有权开始购买基于期权的激励股权的日期(“开始行权日”)。开始行权日应为授予期权日起的一(1)年的届满日,除非公司董事会/管理人另行决定或调整。

3.8.       行使期权期限。期权的行权期限为期权授予协议指明的期限,但该期限自授予期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10)年(“行权期限”)。

3.9.       行使期权依据。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按照本计划的条款和期权授予协议载明的条款行使。

3.10.   行使期权方式。如果公司收到:(1)期权被授权人书面的行权通知(行权通知应符合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内容);(2)行使的期权代表的激励股权的全部认购价款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代扣缴的税;和(3)管理人要求做出的任何陈述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则该期权视为已被行使。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形促使代持股东签署代持协议,自行或促使代持股东办理被授权人行使其期权下的激励股权而应当进行的审批(如有)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期权被授权人应提供相应协助。

3.11.   行使权力的丧失。合格人员同意在开始行权日后的任何时间,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则其持有的期权尚未成为即得的部分的权利自动全部丧失:

(1)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或服务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

(2)    激励对象严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3)    激励对象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

(4)    激励对象有不忠诚于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司辞职并受雇于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从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获得利益(但事先向公司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5)    激励对象实质违反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实质上没有履行或拒绝履行作为公司员工或董事的义务(但因激励对象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    激励对象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员工或董事造成损失、损害或伤害;或

(7)    激励对象有其他任何对公司业务、声誉或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

(8)    期权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激励股权的限制和回购

4.1.       代持股东持有激励股权的限制。未经董事会授权,各代持股东不得将其名下的激励股权擅自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给按本计划实施的合格人员之外的人;如各代持股东将持有的除激励股权外的本公司其他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则应保证其名下代持的激励股权不受影响。

4.2.       合格人员持有激励股权的限制

4.2.1.      未经遵守本条规定或获得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不得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通过行使期权取得的激励股权;在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愿意接受任何善意第三人购买其持有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上述激励股权的要约的情况下,该合格人员应向公司提供如下书面通知(“转让通知”):

(i)      该合格人员愿意转让;

(ii)    拟转让的受让人名称;

(iii)  拟转让的激励股权的数量;和

(iv)  拟转让的激励股权的价格和条款。

4.2.2.      自收到转让通知后四十五(45)天内的任何时间(“选择期间”),公司或管理人有权指定代持股东或其他人购买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全部但不少于全部的激励股权(“优先购买权”)。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人购买激励股权的价格为该合格人员购买该激励股权时的价格(若该价格高于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则以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为准)或转让通知规定的价格。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行使。

4.2.3.      公司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指定方应在送达优先购买权行使通告后十五(15)日内依照转让通知规定的条款完成对约定的激励股权的购买。

4.2.4.      如果公司和/或其指定方在选择期间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公司和/或其指定人期满前通知被授权人将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格人员可以按照转让通知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第一批激励股权。但应保证:

(i)            转让应在选择期间届满六十(60)日内进行;且

(ii)          受让人书面同意持有激励股权应符合期权授予协议的规定。

4.2.5.      该六十(60)日期满后,拟转让的激励股权不得转让,除非按照本条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一份新的转让通知。

4.2.6.      上述优先购买权规定应于公司上市日对全部激励股权终止。

4.2.7.      在第5.1条(1)、(2)和(3)项描述的公司交易(定义如下)完成之时,优先购买权应自动失效,除非与公司交易相关的继承公司或母公司承担了该期权授予协议,此情形下,优先购买权应适用于在完成公司交易时用于交换该激励股权的新的股本(权)或其它财产。

4.3.       公司分红。合格人员有权基于其直接持有的激励股权参与公司分红;代持股东有权基于其代持的激励股权参与公司分红,代持股东应将所得分红用于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

4.4.       期权授予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新增的合格人员应通过签署期权授予协议和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需)并依据本计划指定的持有方式(见本计划第2.5条)获得并持有激励股权,且应按照期权授予协议确定的价格支付认购款项。新增的合格人员同样受本计划的约束。

4.5.       激励股权的回购。合格人员同意,如发生本计划第3.1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或管理人有权指定代持股东或其他方回购已经授出的并由合格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回购价格由管理人依据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的回购价格确定。

4.6.       其他限制。管理人可以随时对激励股权认购及持有的条件做出限制,但准备做的限制不能实质影响合格人员在该限制做出以前已得到的或合理预期得到的经济利益。

5.        公司交易

5.1.       公司交易指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下列交易之一:

(1)    公司与其他任何实体的合并中公司不是继存方的交易;

(2)    出售、转让和以其它方式处分公司全部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

(3)    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权限对任何完全清算和解散公司的计划和议案的批准;

(4)    公司与其他任何实体的合并中公司是继存方,但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转让给与在合并发生前该股权持有人不同的一人或数人;或

(5)    任何一人或相关团体之人(公司或公司发起的雇员福利计划除外)购买超过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的交易,但管理人认为该交易不是公司交易的除外。

5.2.       公司交易情形下,每项期权在公司交易完成后即告终止,但与公司交易相关的继承公司或其母公司承担该期权的除外。

5.3.       除非期权授予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公司交易的情况下,每个根据本计划流通在外但尚未或未能行使的期权应在该公司交易约定的生效日自动失效。

6.        税费

6.1.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因激励股权取得和转让按照适用法律应由合格人员承担的任何税费由该合格人员承担;如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将代为扣缴。

6.2.       设立并实施本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7.        生效和期限

本计划在董事会通过后生效。除非提前终止,否则,其有效期为十(10)年。本计划生效后,即可授予期权。一但合格人员签收本计划,本计划将对该合格人员生效,并具有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的法律约束力。

8.        解释、修改和终止

8.1.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2.       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时修改、中止或终止本计划,但:

(1)    准备进行的修改、中止或终止不能实质影响合格人员在该修改、中止或终止进行以前已得到的或预期得到的经济利益;

(2)    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有效:

(i)     书面做出的;

(ii)   经董事会通过的。

(3)    对于已经签收本计划的合格人员,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需要得到该合格人员的重新签收本协议方对该合格人员生效。

9.        其他规定

9.1.       本计划下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9.2.       合格人员参与本计划不影响其应享有的公司其他福利计划。

9.3.       本计划并不赋予合格人员任何与合格人员聘用或服务相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合格人员或者公司在任何时候有事由或无事由终止合格人员的聘用关系或服务的权利。

9.4.       若因公司发生重组,导致需要变更计划授予主体的,则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取消激励对象获得的期权或激励股权,并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原则和目的由重组后的其他主体进行激励计划的制定及激励股权的发放。

(以下无正文)

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签署页

广东ABC公司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公司股东签字(盖章):


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签署页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广东ABC公司公司的_______________,同意作为上述《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合格人员,接受上述计划的全部规定。

签署: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第一批合格人员名单


第二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XX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第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

(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

值率为: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  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分,按50%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5万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  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例:假定期初的100万净资产全部转化为股份,即每股的净资产为1元,若期末的净资产增值为280万后,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每股的净资产就是2.8元。按照净资产增值部分的50%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则期末的奖励股份总额为: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比例确定

(1)采取岗位群比例法,将激励对象分为高层(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层(高级技术人才)、骨干层(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类。

(2)高层占奖励股份总额的40%,中层占20%;技术层占25%,骨干层占15%。

第十二条  每个岗位群的个人奖励比例按人数均分,即:

例:假如专业技术骨干群的奖励股份占奖励股份总额的25%,持股的专业技术骨干有5人,则,专业技术骨干群个人的奖励比例为: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股份额度计算公式

例:根据上述股权奖励办法和奖励比例,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的股份额度为:

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的奖励股份换算成奖励金额为:

第十四  本方案的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岗位群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个人奖励额根据所在岗位群奖励比例和人数增减。

第四章  股份权利

第十五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身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六条  股权享有人在离职后取消身股权,分红则区别对待:

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身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的分红权。

3、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第十七条  股权享有人因升职或成绩优异获得高一级岗位群的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八条  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的身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条件成熟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部分或全部身股转化为银股(即实股,享有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权),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20##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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