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

时间:2024.4.13

20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

一、资产损失申报方面

1、明确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零星损失的损失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号公告)

2、取消清单申报形式

20xx年及以后年度宁波国税系统明确仅对属于专项形式申报的资产损失,需在年报报前到窗口进行专项申报。属于清单申报范围的资产损失,无需清单申报,可直接税前扣除。

3、资产损失汇算清缴申报时需注意问题:

(1)附表二与附表三表间逻辑关系

附表2(1)如果第17(固定资产盘亏)、20(债务重组损失)、22(非常损失)行中的任何一项数据大于0, 则附表3的第42行第1列(财产损失的帐载金额)大于0。

(2)附表三数据的监控

①如果纳税人年报附表3第42行第2列(财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大于0时,应事先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除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正常损失且单笔(单项)损失不超过500万元的特殊情况外),如果纳税人既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又没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记录,申报年报时系统会提示没有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造成申报失败。

同时应注意专项申报确认的损失金额不能小于附表3第42行第2列财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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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是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正常损失且单笔(单项)损失不超过500万元的特殊情况的,需在附件《特殊情况说明表》中 “资产损失未专项申报的原因” 打勾。未打勾,则提交后出现提示:申报失败:没有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或者您符合《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中“资产损失未专项申报原因”的相应原因但未选择。

附件1、特殊情况说明表

20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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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范围比较: 两者虽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八大项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不同。总体来说,高新认定研发费的口径大于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口径,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①人员人工。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高新认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将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列入研发费中。

②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

③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④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认定规定的研发费第七项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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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而加计扣除的规定中则没有这一项。两者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后者要求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入研发费用,并无比例的要求,且在归集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⑤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所以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⑥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加计扣除。

4、20xx年后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范围比较:扣除范围增加了黄色部分内容

①人员人工。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基本社会保险费用①,而高新认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将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列入研发费中。 ②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③、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②,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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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③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②。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④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认定规定的研发费第七项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而加计扣除的规定中则没有这一项。两者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后者要求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入研发费用,并无比例的要求,且在归集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⑤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所以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加计扣除列举增加: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④⑤

⑥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加计扣除。

5、审核中注意问题:

人员的在职、直接性,设备、资产的专用性及费用项目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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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范围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产品已经销售,但仍有相应研发费加计;

②研发投入材料的回收及试制产品等的销售

三、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申报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第六条

2、年报申报:

(1)总机构

(2)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4号)

四、软件企业

1、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 )

2、备案要求:

①基于软件企业的年审制度,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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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备。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备案确认时需关注软件企业证书上有没有加盖当年的年审合格章,如当年度年审不合格,当年不能享受优惠,但优惠的期限计算不中止,以后年度又年审合格了,如优惠期还有剩余年限的,则在剩余年限内仍可享受。

对于以前年度已一次性确认的备案,需通知企业报备盖有当年度年审合格章的软件证书复印件备查。

②软件企业第一年度备案时间的问题。

以前年度尚未获利过的软件企业,第一年度备案宜在年度终了后进行。软件企业是根据企业首次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优惠,如企业以前年度尚未获利过,则第一次备案如在年中进行,则无法确认企业当年是否获利。

③证书:信息主管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而不是软件产品证书。

3、其他: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七条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五、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1号 )

2、混合性投资不等同于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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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能源管理

1、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其他:

①合同能源服务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若按照规定归集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所得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一次性备案管理,每年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同时附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和《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表》(附件3)。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77号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应作如下理解:

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政策上已经作出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77号侧重于操作程序上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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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前年度(如20xx年)的项目实施后,企业因多种原因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现补办以前年度优惠备案进而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允许该企业补办以前年度优惠备案手续和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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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人需关注事项


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需关注事项

20xx年度会计核算已经结束,广大企业朋友即将面临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在汇算之前,我们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以下几点:

一、 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

注意:

1.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盈亏都得汇算清缴。

2.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是指独立的法人单位,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分公司应纳入总机构合并汇算清缴。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注意: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得在规定时间内汇算清缴。

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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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 需要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特别要注意国税与地税机关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要求方面的差异,例如在备案时间上,国税的要求是:对于事先备案事项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时限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指定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对未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向指定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地税局的要求是:事先备案优惠类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 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六、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 预缴时多缴或少缴的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汇算清缴需要关注的事项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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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九、 集团公司汇算清缴需要关注的事项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上述第三条所罗列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第三条所罗列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十、20xx年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合四川地区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最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xx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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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税〔2013〕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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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72号)

十一、部分行业需要关注的事项:

1.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自20xx年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原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基础上,20xx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特别注意的是,从20xx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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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2. 软件企业如何确定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十二.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关注可能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政策改变了限制条件,应引起纳税人注意,譬如财税【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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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

廖周远

20xx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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