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级国税局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2024.4.20

关于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的报告

XX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XX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XX]XX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精神,我市认真开展了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了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基本情况

(一)汇算清缴户管情况。XX年度全市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户数3243户,比去年同期增加637户,同比增长24%。开业户数为3234户,同比增加了673户,开业面达99.72%;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不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167户,同比减少了35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汇算清缴面达100%.通过汇算清缴,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额7.83亿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21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6亿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23亿元,扣除减免税额及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11亿元,同比增加1.29亿元,增长率为70.88%;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8亿元,同比增加1.11亿元,增长率为62.71%;应补所得税额0.23亿元,同比增加0.18亿元,增长率为360%。

3076户企业在XX年度营业收入共计421.9亿元,利润总额为6.98亿元,企业通过汇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3亿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1亿元,调整后所得额合计为10.6亿元。我市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共减免企业所得税0.11亿元,抵免企业所得税0.01亿元。因无企业在境外投资,故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均为0。参加XX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已预缴2.88亿元,通过汇算清缴共补缴0.23亿元。

(二)汇算清缴行业结构分析。本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共有3076户,其中:盈利企业2471户,亏损企业19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09户。具体参加汇缴行业户数分布如下:农林牧渔业215户,其中:盈利企业123户,亏损企业3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9户。采矿业37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制造业1397户,其中:盈利企业1124户,亏损企业8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93户。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90户,其中:盈利企业71户,亏损企业1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6户。建筑业21户,其中:盈利企业17户,亏损企业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户,其中:盈利企业5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户。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6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批发零售业944户,其中:盈利企业800户,亏损企业35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9户。住宿和餐饮业9户,其中:盈利企业6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金融业19户,其中:盈利企业15户,亏损企业4户。房地产业163户,其中:盈利企业136户,亏损企业1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1户。租赁和商业服务业36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技术服

务业8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户其中:盈利企业10户,亏损企业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47户,其中:盈利企业36户,亏损企业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户。教育业4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户,其中:盈利企业2户。

实际税负率:除农、林、牧、渔业22.36%、制造业20.2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61%,其它行业实际税负率均为25%。

二、税源构成及增减情况分析

(一)税源构成情况。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3076户企业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215户,占总户数的6.98%;采矿业37户,占1.2%;制造业1397户,占45.4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户,占2.92%;交通运输业63户,占2.05%;批发和零售业944户,占30.69%;房地产业163户,占5.2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户,占

1.1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7户,占1.53%;其它行业则所占比例较小。

3.11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行业主要分布情况为:制造业入库税款0.44亿元,占15.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入库税款0.1亿元,占3.47%;交通运输业入库税款0.25亿元,占8.68%;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0.89亿元,占30.9%;金融业入库税款0.04亿元,占2.27%;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07亿元,占37.15%。

盈利企业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通过汇算清缴,盈利企业为2471户,占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80.53%。盈利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79.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9.39亿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3.23亿元,减免所得税

额0.11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01亿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全年已累计预缴2.85亿元,汇算补缴0.31亿元,应退0.05亿元。

亏损企业销售收入及亏损情况:亏损企业为196户, 占全部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6.37%,亏损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2.41亿元,亏损总额2.42亿元。亏损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80户,亏损额为1.26亿元;批发零售业35户,亏损额为0.26亿元;农林牧渔业33户,亏损额为0.15亿元;房地产业16户,亏损额为0.26亿元。亏损企业当年度预缴税款0.03亿元,应退0.03亿元。

(二)税收增收情况及原因。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入库

2.8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增长,增收1.11亿元,增收比例达到62.71%,各行业均出现不同幅度增长的现象。这首先取决于经济环境的转好,企业度过了经济危机,经营状况逐渐改善,同时一些亏损企业也被自然淘汰;其次得益于我市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特别是“三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继XX年我市出台“三产”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并取得良好效果后,XX年继续将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针对小型企业、长亏不倒企业、零负申报企业和“三产”企业的预缴管理上。极大地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加。

三、减免税审批、报备情况

XX年度我市享受免税收入的企业共19户,免税收入0.36亿,较上年增长0.04亿;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10户,减计金额0.39亿,较上年减少0.25亿;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13户,扣除金额0.1亿,较上年增长0.04亿;减免所得额合计0.16亿,较上年增长0.11亿;减免税合计0.11亿,较上年减少0.03亿;抵免所得额合计0.01亿,较上年

减少0.01亿。

四、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层层落实。我局为切实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总局、省局文件要求,依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在3月份专门召开了全市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了XX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应放在政策宣传和有关年报填写辅导上,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严格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同时对企业汇算清缴面、时间要求和在汇缴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各县(市、区)局为了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均成立了以局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为组长,税政法规股、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搞好内外培训,增强宣传力度。针对各县区局普遍反映的部分税务干部素质难以适应所得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会计人员对所得税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市局进一步强化了对税务干部业务培训,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业务操作技能水平,并及时整理各项所得税相关政策和资料,通过内网传达至各县区局,帮助税务人员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并掌握操作方法,同时要求各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区)局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外宣传。XX县局及直属分局积极整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措施,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编制成册逐户发放,帮助纳税人了解所得税政策,指导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XX县局召集各企业法人代表与局领导班子进行座

谈,了解和征询纳税人对我局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并同时在网上开通纳税人交流QQ群,及时回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的疑难问题;XX县局及XX开发区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进行上门宣传指导培训,对长亏不倒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辅导;XX区局采取电话、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畅通与纳税人沟通反馈的渠道,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到有问必有答。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申报审核。一是在纳税人报

送的企业申报表初审查下功夫,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发现因计算错误、漏项、政策执行不当等技术性问题造成申报不实的情况,及时通知纳税人纠正,并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二是在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后,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项目为企业的应税收入是否入账,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合理,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费的提取、工资性支出的核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三是严格审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对未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坚决进行纳税调整,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四)落实优惠政策,做好政策服务。汇算清缴期间,

我局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出发点,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理解政策、执行政策。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依权限办事,依程序办事。另一方面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得以充分贯彻落实。同时,为适应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减免税的年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项目的台账管理制度,使后续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五、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较之去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来自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但总结工作后还是发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为:一是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立制,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而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税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难于操作。其次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征收难度增大。二是部分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尤其是汇算清缴有关的政策文件,如果在企业进行年终申报前无法传达到纳税人手中,势必影响纳税人正确申报及汇缴工作的进行。三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导致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因税务人员对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收法规的不知晓或了解不够而出现的政策执行错误。面向纳税人,也不能起到宣传、辅导、解疑的作用。四是对汇总纳税单位缺乏制约机制,有些纳税项目在上一级机构纳税调整,不利于调动基层检查的积极性。另外尽管在管理中要求下级单位未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盖章的申报表无效,不得汇总,但实际上不影响其上报汇总。五是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难以操作。现行的税收优惠多为项目性的税收优惠,其限制性条件多,涉及的知识领域广且深,没有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在审核时无从下手,只有听企业人员凭相关资料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是否真实准确,却是无法知晓,这给税务机关和企业都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真正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我局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并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通过做好日常工作来加强所得税征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的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零负申报企业及一些长亏不倒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责任区内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和疑点分析,通过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提供纳税评估线索。税收管理人员要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实事求是地表述对疑点的见解,协助评估人员搞好评估;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对上期管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相互反馈。对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以促进企业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和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五)要在加强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分类管理。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巡查和调查,核实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核算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严把握,准确鉴定,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篇:鞍山市国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鞍山市国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关于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一)关于车改补贴等如何在税前扣除  1、业务描述  目前有很多企业为节约费用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行了公务用车改革。企业改革形式多种多样,有完全支付货币的,也有为员工购买加油卡或为员工报销一定燃油费用的。此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尚不明确。  2、市局意见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如果企业有规范的制度办法,改革后企业不再拥有或仅拥有极少量的公务车辆,且企业在此方面的成本费用明显降低,税务机关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因此,市局认为,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论采取哪一种改革形式,其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车改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实行货币化的,可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其他形式的,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如果企业并未实行公务用车改革,一方面公务用车相关费用正常发生并计入成本费用核算,另一方面为职工支付或发放相应的费用,则此类支出应作为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并按统一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通讯费用等如何税前扣除  1、业务描述  实际工作中,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定要发生一定的通讯费用。目前,企业为所属员工发放、支付或报销通讯费用有多种形式:有直接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现金给个人的,也有为员工的电话进行定期定额充值或员工凭#5@p报销的。此类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尚不明确。  2、市局意见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企业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原则上应允许税前扣除,但由于实际工作中通讯费用发生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市局认为,应针对通讯费用发生的不同的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对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对企业根据#5@p报销通讯费用的,如果通讯工具及取得#5@p是企业名头的,可以视为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允许全额扣除;如果通讯工具及取得#5@p是职工个人名头的,应视为一种职工福利,在职工福利费中计算扣除。  3、企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用在一年之中只能采取一种形式,不允许多种形式并存。对于多种形式并存的企业,除通讯工具及取得#5@p是企业名头的,可以视为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允许全额扣除外,其余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退休人员

补助如何税前扣除  1、业务描述  近期,总局大企业司企便函【2009】3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2、市局意见  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关系社会稳定,并且按照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补助应作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的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因此,市局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补助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矿山维简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1、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提取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提取时全额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增加“专项储备”科目。实际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科目,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市局意见  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前扣除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当中,没有实际使用的部分实质上是一种预提性质,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市局认为,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实际使用的部分,可不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均允许税前扣除;未使用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实际使用时再进行纳税调减。  (五)关于估价入账存货如何在税前扣除  1、业务描述  实际工作中,企业确实购入并使用了原材料,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应的#5@p,企业按照估价入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费用  2、市局意见  企业对已经验收入库但#5@p账单尚未到达的各种存货,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是企业会计核算常见的一种核算方式。市局认为,如果企业估价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其按照估价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应按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暂估价款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关于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1、业务描述  近期总局以国税函【2009

】777号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予以了明确,规定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尚不明确。  2、市局意见  实际工作中,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真实、合法、有效等条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就是该项资金融通业务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因此,市局认为,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应以地税局代开的#5@p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关于善意取得的违规#5@p以及丢失#5@p的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1、业务描述  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外购货物并获取购货#5@p(包括增值税专用#5@p和普通#5@p)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取得的#5@p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违规#5@p;  二是#5@p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企业以#5@p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  企业发生以上情况,其购入货物的#5@p以及#5@p复印件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尚无明确规定。  2、市局意见  (1)在善意取得违规#5@p情况下,虽然购货方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5@p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货方的#5@p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推定其为“善意”,对其不按偷税处理,但#5@p本身毕竟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市局认为,对于#5@p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违规#5@p的,企业若想在税前扣除相对应的货物成本,必须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5@p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5@p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的#5@p通过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保证#5@p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金额一致,而对于一般的普通#5@p尚不能做到这一点,但可以借鉴#5@p协查办法,对丢失#5@p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此,市局认为,对企业#5@p丢失,并以#5@p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的,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防伪系统开具的增值税#5@p,企业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5@p复印件可以视为原件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丢失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系

统开具的普通#5@p,企业应取得销售方#5@p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5@p或财务专用章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5@p已报税证明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复印件可以代替原件,对应的扣除项目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从严掌握,以防止企业借此发生舞弊行为,侵蚀国家税基。  二、关于企业下列收入确认问题  (一)关于金融机构贷款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业务描述  按照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金融企业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但总局大企业司以企便函【2009】33号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做了如下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两者矛盾,如何执行?  2、市局意见  目前实际工作中,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核算(财金【2002】5号)与税收规定(国税函【2002】960号)基本一致,即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应相应地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考虑到国税函【2002】960号是总局针对金融企业特点而制定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市局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可暂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关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属于“免税收入”问题  1、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超税负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该项政策的软件企业每年都取得一定数额的增值税退税款项,此部分退税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还是作为“免税收入”对待,目前税企双方把握不准。  2、市局意见  财税【2008】1号文件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该文件涉及的内容均应该是税收优惠范畴。如果将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退税款项作为“不征税收入”,则不仅混淆了“不征收收入”与“免税收入”这两个在税法上截然不同的概念,并且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均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没有发挥税收政策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应有的作用。因此,市局认为,对

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退税款项应统一作为“免税收入”管理,相应地,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均允许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以及安置残疾人等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业务描述  (1)根据财税【2005】33号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上述文件是新税法实施以前颁布,现在是否执行没有明确规定。  2、市局意见  上述企业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扶持与发展的产业范畴,税收政策上同样应予以一定的倾斜。因此,市局认为,在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以及安置残疾人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管理。  (四)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豁免是否征税问题  1、业务描述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欠税进行了豁免,根据财税【2006】167号规定,得到豁免的企业将税收豁免额作为收入核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尚不明确。  2、市局意见  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的豁免是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市局认为,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欠税豁免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  1、业务描述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该资产可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当前,很多企业无偿从各级政府部门取得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所得税处理时是取得当年一次性计入收入总额,还是也选择递延处理原则,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2、市局意见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虽然在表面上具有了纳税资金,但由于需要按照补助的专项用途购建固定资产,要求专款专用,实质上还是不具有纳税资金能力。另外,多数政府补助可以归属于不征收收入,如果企业在取得补助当年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相当复杂繁琐,既涉及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调整,又涉及不征税收入的调整。因此,市局认为: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选择递延的处理原则,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六)供暖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1、业务描述  供暖公司依据财政局有关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收取入网费。供暖有限公司取得上述一次性收取入网费开具收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对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10年进行分摊。在所得税处理时,企业应一次性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应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市局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一)建安企业在外地施工,其企业所得税被当地税务机关扣缴问题  1、业务描述  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国税局负责征管的部分建安企业,存在跨地区(包括外省和省内外市)施工的情况,其在外地施工时被当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在现行法人所得税制下,外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回到总机构申报时如何进行处理成为难题。  2、市局意见  关于此类问题,总局已经发布国税函【2010】39号予以明确。市局认为,按照该文件精神,如果企业到外地施工的单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劈税款;如果是不构成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在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外地被扣缴税款不能在总机构抵缴。对于外地施工企业到我市进行施工的分支机构,如果按照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不应就地预缴但已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若企业提出退税申请,各征收机关应按及时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二)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损失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问题  1、业务描述  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处置各种“抵债资产”所形成的损失,此部分资产损失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目前规定尚不明确。  2、市局意见  虽然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是其经营过程中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完整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但处置抵债资产行为与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正

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尚有不同之处。因此,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关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金融企业税收管理,市局认为,在没有其他规定之前,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如何执行问题  1、业务描述  近期,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在20xx年汇算期间能否执行以及20xx年以后预缴申报如何执行等问题尚不明确。  2、市局意见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根据过去一年及以前的相关政策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过程。因此,市局认为,财税【2009】133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自20xx年起执行,20xx年度汇算清缴不适用该项政策。另外,由于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低于3万元等情况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确定,因此,市局决定,自20xx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时一律按照25%的法定税率申报。优惠税率与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留待汇算清缴时一并处理。  (四)关于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申报问题  1、业务描述  财税【2009】87号文件下发后,一般企业也可能会产生不征税收入,此项收入涉及纳税调整,但现有申报表附表三中的不征税收入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填附表一【3】)。对于一般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申报需要明确。  2、市局意见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在申报过程中企业有将不征税收入填入税收优惠(附表五免税收入)的情况,这是错误的。针对此问题,市局认为,在总局没有修改申报表之前,对于一般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暂填入申报表附表三19行或54行。  (五)关于中介机构审核鉴证问题  1、业务描述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工作已经推行多年,对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新税法后,原有的一些关于审核鉴证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有无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在此基础上,20xx年度汇算清缴审核鉴证工作如何开展有待明确。  2、市局意见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工作对促进汇算质量提高、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作用明显,也是所得税管理的方向。市局认为,实施

新税法后,应按照新税法相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但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推行,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1

更多相关推荐:
某地级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情况说明20xx年在市局所得税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我局圆满完成市局年初下达的收入任务,20xx年全口径入库税款万元,20xx年入库万元,较上年年增收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0xx年实际应纳税款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否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源的流失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新商事体制的改革企业所得税征管户快速增长新生...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在青年路税务所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责权及...

20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20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文章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工作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工作总结为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按市局安排,税政科牵头,各科室抽调业务骨干力量组成了审核小组,对XX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进行了企…

学习《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心得体会

学习《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心得体会--王飞11月x日至23日,我在郑州参加纳税人俱乐部讲座,讲课主题是《20xx年企业汇算清缴方案-模块协同》,内容包含了不同类型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的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所得税汇算清缴

004汇算清缴启示录我现在就职于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该所主要的业务涉税咨询服务代理记账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等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成为新型的业务内容对于汇算清缴我真的颇有感触我当初来这个...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曹庆阳同志在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上的讲话

适应新常态实现新作为曹庆阳同志在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议上的讲话根据本人讲话整理尊敬的各位财务主管各位财务人员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局第一税务分局召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会很高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文章来源未知作者小花时间20xx09270948点击量改变背景颜色字体大中小打印正文加入收藏220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月份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制度所得税清算的时间往往在次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

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