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遂检捕审 [2010]112号
本院于20xx年7月25日接到遂川县公安局遂公刑提捕字[2010]第0122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竹林涉嫌盗窃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后,承办人检察官刘强审阅了全部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刘竹林,男,汉族,19xx年09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江西省遂川县人,家住遂川县泉江镇黄练村21号。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刘竹林于20xx年07月18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个人简历:自幼在家过童年生活,9岁至16岁在校读书,16岁至今在外务工,无劣迹。
家庭情况:父亲:刘德云 51岁 打工;母亲:黄顺香 48岁 家务。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0xx年6月26日14时14分,家住泉江镇黄练村大窝组10号的林佳杞到刑事警察大队报警称:其家中被人翻墙入室窍门盗窃,损失现金17000元。遂川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经侦查已破案。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xx年6月2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竹林趁同村的林佳杞家中无人之际,利用木楼梯爬上林家楼顶后从楼顶进入林家,并用斧头和水果刀撬开林家的房门,将林家房间一衣柜里衣服下面用塑料袋包好的人民币现金一万三千余元盗走。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刘竹林于20xx年7月17日、7月23日在遂川县看守所所作的供述:
20xx年6月20多号,我从福建回到家,因为没做什么事,手头没钱用,所以想去搞点钱用。我知道林海辉(林佳杞的儿子)家有点钱,所以想到去林家偷钱。那天,我特意向林佳杞打听,得知他要去山上做事,所以我到村委会旁边小店里玩,等看到林海辉的父母两个人一起出去做事,我马上换了一身衣服到林家附近转了一下,确定他家没人后,我把一个楼梯搬到林家后面,顺着楼梯爬到他家楼顶,从楼顶到他家一楼大厅。因为我经常到林海辉家,所以知道他父母住在左前间,当时那个房间上了锁,于是我在他家找了一把斧头、水果刀、起子把房门撬开。进去后,看到正对门的衣
柜,在里面翻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现金,大概是一万三千多元,偷成后我立马离开了遂川,钱也全部被我一个人用掉。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佳杞于20xx年6月26日在遂川县泉江镇黄练村林家杞家中所作的陈述:
我和我妻子两个人在家住,今天早上8点多,我和妻子就出门做事去了,走的时候把门都上了锁。中午回家后,打开门就发现我卧室的房门被撬开了,撬门的工具(斧头、水果刀、起子)就放在房门边上,总共被盗一万七千元现金,是用一个塑料袋包好放在房间衣柜上层的衣服底下,当时,我看到后门的反拴插头拔开了,小偷应该是从后门走的,但不知道从哪进来的,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3、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刘竹林生于19xx年9月5日;
2)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林佳杞家被盗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处理意见
承办人意见:犯罪嫌疑人刘竹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有逮捕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竹林。
检察官:刘强 书记员:
检察长意见:
0一0年七 月二十六日检察长签字: 年 月 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