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准逮捕书

时间:2024.4.21

XX区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穗公刑提捕字【1999】123号

犯罪嫌疑人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XX,出生地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xx年10月12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出生地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xx年10月12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XXX,出生地广西省XX县,壮族,小学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xx年10月12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抢劫一案,由XX区公安局于19xx年10月12日移交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已于19xx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XX,张X与周X三人自19xx年12月20日至19xx年10月11日间,先后三次抢劫作案:

19xx年12月20日晚11点许,孙XX、张X及周X在广园路以租车去东莞为名物色搭客的小汽车(粤A1234)为作案目标。当行至高速公路增城偏僻路段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刀威胁司机林XX交出身上钱财(共抢人民币6000元),然后以卡颈的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司机弃之荒野,致司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19xx年5月26日凌晨一点许,孙XX、张X及周X在燕岭大夏以租车去汕头为名物色炒更搭客的面包车(粤A4567)为作案目标。当行至广汕路长安收费站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弹簧刀威胁司机李XX交出钱财(共抢人民币5600元),然后以殴打等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其弃之荒野,后开车逃逸。

19xx年10月11日晚十一点许,孙XX、张X及周X在广深高速公路罗岗路段附近以同样的方式抢劫一辆红色捷达出租车(粤A5609),司机不从,于是孙XX用刀捅出租车司机后抢走司机赵XX身上的财物(共抢人民币9600元),致出租车司机重伤后将其弃之。

犯罪嫌疑人孙XX积极组织进行抢劫活动,实施共同抢劫活动三次,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是本案的主犯;犯罪嫌疑人张X,周X参与抢劫三次,是本案的从犯。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办案记录、被害人赵XX的证言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赵的人身伤害法医鉴定、作案工具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也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XX区公安局印

一九XX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1、本案卷宗X卷X页

2、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


第二篇:提请批准逮捕书:核心事实的确定和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


提请批准逮捕书:核心事实的确定和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 (2010-08-20 15:29:39)

转载▼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直接作用为请示性事项的期望批复;间接作用是写作起诉意见书的基础和检察院写作公诉书的参照文本。

写作提请逮捕报告书的重点是对应当逮捕原因的陈述,通过描述对犯罪嫌疑人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的描述让读者做出该犯罪嫌疑人应当执行逮捕的判断。这是文书写作的目的,也是文书写作的主题。

问题是如何才能让读者做出这样的判断?

实际的情况是,往往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逮捕,但作者在描述这一事实时,给予读者的却并非事实本身所表现出的属性,导致请示失败。

原因有很多,比如事实搜集的不完整、提供判断的细节不确切等,抛开侦查过程的原因,仅从写作的角度分析,对核心事实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不准确有关。

事实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相关性特点,也即是讲,任何事实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和这一事实那一事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这一特点,呈现出事实被描述的复杂性。一个案件由诸多事实构成,其中,有的事实与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没有关系(即边缘事实);有的事实则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符合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即核心事实)。所谓核心事实是指案件事实中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直接相关的事实(即有罪的事实)。如下列事实:

黄平、范名之、肖海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闲来无事,经常到镇上的青清网吧上网并相识。三人在一起经常感叹无事的寂寞和缺钱用的尴尬, 20xx年6月10日,黄平到XX饭馆吃饭,遇到小学同学、现龙海公司总经理王玉海,王玉海带着奚落的口气对黄平说:“老弟,怎么混成这样了,在哪里发财呀?想当年你可是我们班上的老大呀?这顿饭我需要我买单嘛?”黄平当即说:“你有几个臭钱就不得了嘛?还不是靠……”

王玉海说:“靠什么?靠什么?你小子说啊?”

“还不是靠偷税漏税!”

王玉海说:“你他妈找抽呀?我偷税,你证据呢?”并给了黄平一耳光。于是两人扭打起来,后被其他人劝开。

事后,黄平对范名之说:“他妈的,不就是有几个钱吗?赶明儿我有钱了,看老子这样收拾他!”

范名之就对他讲:“我说,咱干就干大的。”

黄平:“大的?怎么干?”

范名之悄声对他讲:“去搞枪呗,有了枪还怕没有钱!”

“对,老子早就想干了,与其这样窝囊,还不如豁出去!不过,到哪里去搞枪呢?”

范名之说:“我听说武装部有枪,我们干脆到那里去搞。”

黄平说:“对,把肖海叫上,多一个人多一个胆子。”

范名之当即给肖海打了电话,一会儿肖海赶到黄平家,三人商量好,准备去偷武装部的枪。

20xx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三人窜到XX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武装部里有一人在值班室睡觉,范名之悄声说:“我看着这里,你们进去。”黄平、肖海于是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撬开柜子,盗走“五四”式手枪2只、子弹15发、人民币2400元。第二天,值班人员发现被盗,当即报警。

三人作案后欣喜若狂,肖海说:“这下我们有枪了,看谁还敢欺负我们平哥。” 范名之说:“你懂个屁,这玩意儿,是我们发财的工具。”

三人随即商量,准备去龙海公司作案。

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三人来到XX县东沟镇龙海公司后门,由肖海在门口放哨,黄平、范名之翻墙进入龙海公司内,从办公室里扯下窗帘,将1台笔记本电脑包好,拿给在门外的范名之,然后打开后门放两人进去,三人进去将停放在走廊里的3辆自行车推出,而后,肖海和范名之又跑到财务室,将办公桌的抽屉撬开,拿走人民币2132元。后三人各骑一辆自行车逃走。

8月13日凌晨3时许,这三人又在东沟镇向阳旅社准备盗窃,正当肖海翻窗时,被起来解手的值班员张XX发现,张XX大喊:“谁?”三人吓得掉头就跑。张XX当即拨打110报警。

XX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察,分析研究后认定,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3日上午11时许,黄、肖、范三名犯罪嫌疑人逃到XX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平开枪打伤公安民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三名案犯被公安民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肖、范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只、子弹5发、人民币2400元。8月15日经批准对黄平等三人刑事拘留。

很明显,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触犯刑律,但从整个事实描述看,并非所有事实都符合逮捕条件。要写作呈请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就要分离出能够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的犯罪事实,即该案的核心事实。

刑事法律文书的作者或办案警察应当关注的是案件的核心事实,而不是边缘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复杂性,许多人不能抓住案件的核心事实,导致认定犯罪不准确,在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过程中,大量的叙述与法律定性无直接关系的事实,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影响法官、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如何确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事实呢?在还原案件整体事实的基础上,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核心事实。如上例中的核心事实即为:

黄平、范名之、肖海于20xx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XX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名之放哨,黄平、肖海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只、子弹15发、人民币240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三人又窜到XX县东沟镇,由肖海放哨,黄平、范名之翻墙进入龙海公司内,盗走笔记本电脑1台、自行车3辆以及人民币2132元。8月13日凌晨3时许,这三人又在东沟镇向阳旅社再次作案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后逃窜。XX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察,分析研究后认定,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3日上午11时许,黄、肖、范三名犯罪嫌疑人逃到XX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平开枪打伤公安民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三名案犯被公安民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肖、范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只、子弹5发、人民币2400元。

对核心事实的确定有两个意义:确定犯罪(核心事实与边缘事实的分离);确定犯了什么罪(对事实属性做出判断)。这两者在写作实践中互为依据:以法律依据确认核心事实,以核心事实作为判断事实法律属性的依据。

对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也是写作批捕书的一个重要技术。如下列叙述:

李XX于20xx年6月2日晚上8时许,与丁XX一起逛商店。在解放路拦住一女青年,强行要求与其交朋友,遭到该女青年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李XX便抽出三棱刮刀向该女青年连捅两刀,后被公安巡警抓获。

在这段对犯罪情节的叙述中,“强行”是一个关键词,它直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但“强行”又是一个模糊词语,至少它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描述是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强行”行为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需要借助其他材料来描述才能明白。这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在对犯罪事实叙述中,应该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本身,而不是对事实性质进行概括。如何在叙述中还原事实?在叙述中必须尽量消解影响事实还原描述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叙事的目的是影响还原叙事的主要因素。 在非法律文书写作中,强调积极的写作目的,即是要求通过所叙之事给人以启发,积极的叙事目的所造成的叙述后果可能是:侧重于事实的某些部分,导致对事实的不完整叙述;忽略事实的关键细节;夸大事实中的某些细节。

20xx年4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波受朋友冯少健所托,帮助解决冯的女朋友刘萍可能在江都龙川大桥与他人发生的碰车纠纷后,即带领与其在一起玩的陆建、陈力、高峰等人赶至现场。当在龙川大桥上与他人为看车费发生争执的刘萍指认被害人贾文兵夫妇打其后,王波即动手殴打贾文兵夫妇,并指使陆建、陈力、高峰参与殴打,陆建、陈力、高峰即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钢管砍击贾文兵,致贾文兵轻微伤。

20xx年4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波得知朋友冯少健的女友刘萍在江都龙川大桥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便带领陆建、陈力、高峰等人赶至现场。犯罪嫌疑人王波等人到达现场后即动手打被害人贾文兵,致其轻微伤。

两段叙述的区别在于前一段,作者的叙事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后一段的叙事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到现场前召集人员并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10日下午2时许,在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某学院专家楼621室发现一名下身裸露的男子死亡。记者了解到,死亡男子姓王,河北人,生前系南昌一家科技集团省区经理,事发现场死者的衣物摆放整齐,笔记本电脑开着,电脑里有大量色情图片。警方没有发现他人进入客房的痕迹,初步排除他杀可能。

作者写作目的的表现,可以通过对事实细节的选择性叙述来达到。其接受原理是事实细节的不同组合可以很容易地让读者进行接近性联想,读出作者的叙述意图。

作者没有直接说明死者死亡的原因,但其在叙述中突出下身裸露和电脑里的色情照片,让人很明显的感到作者想突出其死亡与性有关。因为电脑里的东西很多,绝不仅仅是色情照片。看似客观的叙述,其实不客观。因此,完整的叙述事实是避免类似效果出现的方法。

提请批准逮捕书在还原案件事实时强调消极的叙事目的。消极目的的叙事是指叙事者在叙事时只注意事实本身而不去考虑事实一经叙述后所能够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其目的只在于把事实本身转换成语言表现的形式。消极叙事目的关注的是事实中的细节是否真实,事实过程是否完整。它关注事实的现象超过对事实内涵的关注,对于事实中的因果关系,它依据现象本身显示,并不专注于去发掘。

这是一种强制叙事方式,其强制性在于要求叙事者不能有除法律要求以外的任何叙事功利目的,检验的方法是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叙事体系,也就是说还原叙事的每一环节、每一个要素、每一个细节都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对应。

叙事方式如果选择不当也会影响对事实的还原叙述,如使用限知叙事方式。限制叙事的特点是对事实作非完整的叙述。

限知叙事强调的是叙事者只能叙述自己视线范围内的事实,这种局限可以被叙事者利用来为特定的功利目的服务,使叙事有利于特定的功利目的而导致事实不能还原。

昨天下午3时许,一辆由广州芳村窖口开往从化的大巴行驶至白云区广从路永泰牌坊附近时,上来三名男子,对车上乘客实施抢劫,遭到事主、乘客以及司

机反抗。其中两人见势不妙,从后车窗跳车逃跑,另一男子在强行打开车门逃窜时,被司机及时关车门夹住,不久死亡。据乘客称,抢匪持有手枪。

目击者谷先生介绍:事发时我刚下班路过该路口,看到一辆车头写着芳村窖口到从化的大巴车行驶到路口后,突然从对面车道掉头过来。当时车前门那还夹着一个男的,他的左腿和左胳膊露在车门外,脖子那被夹住,头和身体另一半在车里面。大巴掉头过来后就停了下来,几分钟后,司机才打开车门。那个被夹的男的就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随后,有警察到场处理,警察赶到后,证实那个人已经死了。

目击者杨先生说:大巴本是往从化方向开的,听说半路有三个抢匪上了他们的车,和车上的人打了起来,后来有两个穿西装的人就跳窗逃跑了,另一个从车门那逃跑时就被夹死了,跳窗的两名男子随后往东平方向逃跑。

乘客许先生说:大巴车是下午2时45分从芳村窖口汽车站发往从化的。车开到白云区永泰牌坊附近时,上来三名男子,这辆大巴限座是32人,但实际上除了座位坐满人外,至少还有10人是站着的。我当时坐在比较靠后的位臵,没多久就听到车内前方有争吵声,当时我从司机驾驶位的观后镜看到,前面有两个男的和司机拉扯在一起,还打了起来。

乘客王先生说:听售票员说,那三个人刚上车,由于人多,司机就叫他们往后走点,他们不肯,这才吵了起来。我当时坐在中间,视线也被前面的人挡住了,但听到有人大声喊道,“我就是不走,我们上车就是要抢东西的。”这时,我才觉得可能出事了。

坐在大巴车倒数第5排的黄先生此前一直在打盹,直到听见车内有人吵起来才醒过来:当时我听到售票员在喊“快报警!”接着就看到有个穿蓝色西装的人,顺势从西装里拔出一把“五四式”手枪,指着司机的脸。当时前面有人本想打电话报警的,但刚拿出手机就被那三个人中的其中一个抢走了。

乘客苏先生说:我也是坐车后面,当时听到售票员在喊打劫了,快报警。我才知道出什么事的。其中一男子抢走一位报警乘客的电话后,发现还有人要报警,就大叫起来,“不要报警,我手里有枪”,接着我就听到司机在大喊,“你有种就朝我开枪啊”。后来就看到前面一片混乱。随后看到两名穿西装的男子挤过人群从后排一个车窗跳窗逃跑了。而另外一名同伙此时还在车内与司机僵持,他见自己的同伙跑了,可能是害怕了,但是又离车窗远,所以就开了车门,转身逃跑。此时司机眼疾手快迅速按下车门按钮,该男子身子才探出一半,就被车门夹住了。那个人被夹住后,司机赶紧开车想把他送到最近的派出所,开到东平路口时看到对面有个保安亭,就赶紧掉头过来,没想到等警察赶来时,他已经死了。

警方经过调查后的陈述

据警方透露,三名男子在永泰客运站对面路段上大巴,由于车厢内人员拥挤,十几名乘客站在通道上,三男子便站到了车厢前端,挡住了后视镜,司机要求三男子往后排站,但三男子并未听从,司机便又提出了要求。由于司机语气比较强硬,三男子听后不忿,和司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一名穿蓝色西装的男子掏出一把枪状物体说粗口恐吓司机,双方更发生了拉扯推搡。

乘客对三男子的行为表示不满,见到枪后更以为三男子是抢匪,于是群起斥责,有乘客当场报警,车内乱成一团,车至东平路口停了下来。三男子一见有人报警,觉得大势不妙,便要逃跑。持枪男子与另一男子爬窗跳出,还有一名男子死命拉开关闭的车门欲强行钻出,有乘客上前抱住其后腿阻止,而该男子的两名同伙则在车外拉他,想将其拽出车。在此过程中,被车门夹挤的该男子突然死亡。

人们在观察事实时往往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事实的传播。 人们发现和观察事实时只是观察主体站到各自的角度,在他所能凭借的条件下观察到的.因此不管在当时当事人看来他看到的事实是如何正确,他也只是掌握了事实的一部分信息,不可能存在一个人能够掌握观察对象的全部的信息。因此对一件事情的观察的角度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尽管结果不一致,但他们可能都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但很难说是完整的反映。

因此,代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写作应该坚持采用全知叙事方式,但强调全知的依据是已经查实的证据。

选择与组合也是影响事实还原叙述的重要写作因素。选择是指在叙事过程中对事实细节的选择性表现。选择是作者通过事实表现自己主张或叙事目的的好的方法,很多时候作者不便于讲出来的意图,可以通过选择来表现。

但刑事法律文书不能给检察官、法官和当事人律师造成这种印象,甚至我们疏漏的一些事实材料可能被对方指责为作伪证。

在还原叙事过程中,要谨慎对待所有的事实材料,一切以证据为中心,以证据作为还原叙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达到完整、准确的描述。

在细节的搜集和描述方面,要求尽可能地完全搜集和完全描述,也就是与案件事实直接有关的细节都应该完整的描述出来,不允许有任何选择和侧重、强调。

组合方式指事实材料的建构方式。

案件事实的还原描述属于线型序列建构,事实材料的先后顺序会影响读者对事实的接受。刑事法律文书对事实的还原描述要求严格按照事实发生的自然顺序

作为材料的组合方式,这是一种核心组合方式,它不允许使用倒叙、插叙等组合方式,也就是尽量消减因组合方式的不同所产生的叙事增殖效应。

概括叙事——对具体过程的忽略。

概括因其方法的主观意味,容易导致叙事失真,因此在刑事法律文书中要慎用概括叙事,尤其是当直接叙述犯罪行为事实时。如下列叙述:

19xx年6月5日上午10时,黄萍在其邻居杨雪搭建的水池内洗狗,洗后未将遗留在水池内的狗毛冲洗干净,因而与杨雪发生争吵进一步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下午3时,黄萍在楼下遇到杨雪,杨雪冲上前,要求黄萍把上午的事情说清楚,两人再次发生厮打,被两人的丈夫拉开。

19xx年6月6日下午3时,黄萍到杨雪家,要杨雪为其赔礼道歉,交谈中两人发生争吵、厮打,黄萍在争斗中用室内木凳击打杨雪头部,造成杨雪颅内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该文书对事实的叙述中出现了三次“厮打”,但厮打的过程没有叙述清楚。两人的行为不能还原,影响责任认定的准确度。

要避免这种情况,在使用概括叙述是一定要慎重,正确的方法是在叙述犯罪事实时重在对过程的描述,这是保证案件事实还原描述的最基本的要求和规则。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案件事实过程的描述应该以已经证实的证据为核心,以案件事实的定性细节为要素进行过程的描述。

正如本文一开始则论及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直接作用为请示性事项的期望批复;间接作用是写作起诉意见书的基础和检察院写作公诉书的参照文本。这种作用最终是通过文书本身对事实的叙述来达到的,因此,文书在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中如果不能最大程度的接近案件事实的原生态,其作用是无法实现的,甚至会导致当事人提出异议,导致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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