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煤矿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时间:2024.4.13

正大煤矿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20xx年02月28日

20xx年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根据正大煤矿改扩建需要,并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经矿研究制定以下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落实责任,望相关人员按计划更新、购买。

一、三月份

1、拆除KBD—350馈电开关5台,由机电队负责并在3月份完成。

2、购买KBZ—400真空馈电开关10台,KBZ—200真空馈电开关20台,由管富洪负责在3月份购买到矿,由机电队负责安装。

二、四月份

1、拆除S9—250/10变压器1台,由机电队负责并在4月份完成。

2、更换S11—400/10变压器1台,由机电队负责更换并在月底前完成。

三、五月份

1、拆除YBT—11局部通风机2台,由机电队负责并在5月份完成。

2、购买FBD5.6/2×15对旋式局部通风机4台,由管富洪负责在5月份购买到矿,由机电队负责安装。

3、购买QBZ—2×80SF双电源真空局部通风机启动器3台,由管富洪负责在5月份购买到矿,由机电队负责安装。

4、购买5T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2台,由管富洪负责在5月份购买到矿,并投入使用。

机电设备管理标准

1 目的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对机电设备进行全过程有效控制,保证机电设备高效率、长周期、安全、经济地运行,充分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矿范围内机电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租赁、调剂、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等管理。

3 依据文件

a.《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1989版);

b.《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1987版);

c.《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

d.《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版);

e.《**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集团发〔2007〕274号)。

4 职责

4.1 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

4.2 计划科负责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上报。

4.3 机修厂负责机电设备的修理工作。

4.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对安全状况的检查。

4.5 回收队负责报废机电设备的处理。

5 工作流程

机电设备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1 规划

5.1.1 制定计划

每年十月份,由机电科根据矿下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组织机电设备使用单位,召开机电设备购置和大修计划会议,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机电设备使用状况,编制下年度机电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科汇总。

5.1.2 计划汇总

机电科将各机电设备使用单位上报的设备购置计划汇总,编制“设备购置建议计划”,由矿长主持召集有关领导、部门对“设备购置建议计划”进行平衡审批。

5.1.3 计划审批

经审批修改后的计划,机电科整理交计划科汇编上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审批。

5.2 设备购置

5.2.1 选型论证

机电科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和选型,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并提出建议价格、建议厂家。设备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a.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满足生产要求;

b.质量可靠,技术先进,适用性强;

c.价格合理,充分考虑环保节能要求;

d.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 报批

机电科将填好的“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上级领导审批。

上报程序执行下列规定:

a.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 b.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报煤业公司审批;

c.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还需有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的批复。

5.2.3 设备购置

由公司统一购置的设备,按《**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自购设备由内部市场办公室牵头组织机电科、财务科等部门,遵照设备选型论证报告,签订购置合同。

5.3 设备到货验收

5.3.1 到货验收

设备到货后,机电科组织计划科、财务科、设备使用单位和供应站,对照“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查验收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新到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

a.必须与合同要求相符;

b.随机资料齐全完整,(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等各种证件、使用说明书、随机备件、图纸、装箱单等);

c.包装完整,整机完好无损坏,设备质量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

5.3.2 不具备上述条件,予以拒收并作如下处理

a.由订购单位或厂家退货;

b.按程序提出相关索赔要求。

5.4 设备保管存放

5.4.1 验收合格的设备,由机电科建立设备台帐,入库保管。

5.4.2 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由机电科负责统一收集,原件交矿档案科保存,复印件由机电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入档。

5.4.3 随机备件与设备一同保管存放。

5.5 安装验收

5.5.1 设备安装

根据生产需要,由矿领导或科室部门安排安装单位对新到设备进行安装。

5.5.1.1 安装单位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出库手续。

5.5.1.2 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a.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安装设计;

b.随机运行的各种技术资料;

c.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d.特殊设备(如液化气站、锅炉、加油站等)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批准。

5.5.1.3 安装规定

a.设备安装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安装调试规程和规定;

b.必须严格执行安装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c.制订严格的设备运输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执行;

d.裸露的带电部位或设备转动部位必须按照《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装防护装置;需要安设接地极的设备需按照《保护接地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设接地极; e.机电科或综采办负责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

5.5.2 竣工验收

5.5.2.1 设备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组织中间验收,并填写中间验收报告。

5.5.2.2 所有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测定具备投入运行条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5.5.2.3 大型设备、大型工程验收由矿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组必须有下列单位人员参加,即矿分管技术负责人、安监处、机电科、综采办、安装单位、接收单位、人力资源科及其他单位。

5.5.2.4 三台以下的小型移动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安装、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

5.5.2.5 安装工程必须符合质量要求,由于质量问题而影响矿井安全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5.5.2.6 设备安装验收后,按照《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附录B)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分别交机电科、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大型设备、大型工程安装、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

5.6 设备使用

5.6.1 设备的使用管理

5.6.1.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由分管机电矿长全面负责,实行以机电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负责制,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设备技术状态负责。

5.6.1.2 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分区负责,主要设备实行单机包机制,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制订包机制度。

5.6.1.3 矿井设备采用以下几种维修方式进行经济合理维修:

a.全矿生产设备每两个月停产两天,每年不少于12天进行计划性强制检修(包括采、运、销设备);

b.全矿生产系统设备每日不少于2小时停产检修;

c.其它主要设备实行定期预防性停机检修;

d.按规定对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测定和综合分析,以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e.对带有保护装置的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测试、调整、检查,并制定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f.矿井设备按国家规定提取大修资金安排大修,恢复其技术性能,做到专款专用,实行修理与设备更新相结合。

5.6.2 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及有关规程规定,编写相应的操作规

程、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按制度执行。

5.6.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对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技术学习。

5.6.4 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性能合格,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

5.6.5 设备使用

5.6.5.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修、谁管理”的原则。

5.6.5.2 设备的状态管理和经济管理

a.矿成立以机电科为核心组成矿井设备管理网,其它生产辅助、服务、综采、掘进各区级单位,设兼职设备管理员;

b.机电科负责全面业务管理,各级单位按区分片,实行设备状态管理。

5.6.6 设备交接

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设备需要其他单位管理的,可执行《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附录B),由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5.6.7 设备检查

5.6.7.1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5.6.7.2 机电科对在用设备进行日检和月度质量标准安全大检查,对查出问题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并下发“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8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附录C)。

5.7 设备修理

5.7.1 设备大修管理程序

5.7.1.1 每年十月份由机电科征集各使用单位意见,汇编下一年度大修理申请表,编制大修理建议计划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正式编制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机电科根据审批后的大修理计划,下达设备大修理通知单。

5.7.1.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矿井内部的技术、维修力量,凡是能够矿内修理的,一律不允许外委,但要确保修理的质量。确需外委的,必须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资格的专业化厂点。

5.7.1.3 对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市场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后,确定修理内容,提出技术要求及建议性厂家,确定外委修理还是内部修理(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的修理)。

5.7.1.3.1 内部大修理项目

a.承修单位写出设备大修理开工报告,报机电科、财务科批准;

b.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及使用单位现场解体鉴定,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

c.承修单位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

5.7.1.3.2 外委大修理项目

a.机电科根据年度大修计划和煤业公司要求,对确需外委大修的机电设备,填写“兖州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申请表”,报矿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

b.机电科依据审批后的业务申请表,填写“煤业公司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报告”,报煤业公司审批。属于交通运输车辆的,由车管中心或汽运队负责报公司车管处审批;

c.建议厂家必须经非煤科对其资质审核确认,属集团公司外部的承修单位,由非煤科和申请单位负责到煤业公司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5.7.1.4 根据煤业公司的批复,由机电科、财务科、市场办、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对待修设备进行现场拆检、鉴定,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

5.7.1.5 承修单位根据设备大修理鉴定单,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

5.7.1.6 设备大修理期间,对重点大修项目和外委大修设备,机电科、市场办等部门要派人全过程监督。

5.7.1.7 大修竣工后,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依据合同要求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

5.7.1.8 承修单位持“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合同履行结算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到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5.7.1.9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修理验收,由公司及地方行业部门参加。

5.7.2 设备中小修管理程序

5.7.2.1 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和设备的状况,由设备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设备中小修申请报告。

5.7.2.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矿井内部的技术、维修力量,凡是能够矿内修理的,一律不允许外委。确需外委的,必须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化厂点。

5.7.2.3 机电科组织有关部门对需中小修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修理内容和技术要求及属于外部修理或内部修理。

5.7.2.3.1 内部修理项目(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的修理。) a.机电科与承修单位对待修设备进行修理前鉴定,填写设备修理损坏鉴定单;

b.机电科安排维修单位修理。

5.7.2.3.2 外委修理项目

a.申请单位对需外委待修设备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申请表”;

b.申请表首先经矿内部修理单位确认对待修设备是否有维修能力,并签字认可;

c.申请单位或机电科提出技术要求及建议厂家,由申请单位负责报矿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 d.建议厂家必须经非煤科对其资质审核确认,属集团公司外部的承修单位,由非煤科和申请单位负责到煤业公司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5.7.2.4 根据矿领导的批示,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财务科、市场办、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对待修设备进行现场拆检、鉴定,并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

5.7.2.5 承修单位根据鉴定的修理内容编制“机电设备中小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5.7.2.6 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电设备修理项目,由市场办牵头组织财务科、机电科、使用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修理合同的洽谈、签订。

5.7.2.7 设备修理期间,机电科、市场办等部门要经常派人进行过程监督。

5.7.2.8 中小修竣工后,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验收单”。

5.7.2.9 设备中小修理费用结算必须提供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和其他相关结算资料。

5.7.3 设备使用单位自修(大修理)

5.7.3.1 各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大修理通知单,写出“机电设备大修理开工报告”,报机电科、财务科审批。

5.7.3.2 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写出鉴定报告。

5.7.3.3 使用单位做出“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机电科、市场办、财务科审批。

5.7.3.4 维修单位编制配件计划,报机电科、财务科、计划科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购置。

5.7.3.5 配件到货后,由机电科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组织验收。

5.7.3.6 维修单位实施修理。

5.7.3.7 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出“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决算”。

5.7.4 管理规定

5.7.4.1 每当需要修理设备时,首先由机电科牵头市场办、设备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参加对待修设备进行鉴定,明确界定维修部位、维修等级等内容,然后交付承修;由承修单位对维修费用做出预算,报市场办审核。机电科和市场办对修理设备进行过程监督。

5.7.4.2 所有维修设备不得不经鉴定,直接运送到承修单位修理,更不准先修理,后申报。否则,矿将不予签订合同和结算。

5.7.4.3 维修结算一律以机电科和市场办的鉴定内容为准,鉴定内容外的维修项目,一律不予承认。

5.7.4.4 矿井内部今后凡新改制的维修单位,在承揽内部修理业务时,一律照此办理。

5.7.4.5 因生产、安全急需修理,必须经矿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先实施修理,然后补办手续。

5.8 设备租赁、调剂与调拨

5.8.1 设备租赁

实行设备租赁是减少设备库存、提高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是优化设备资源配置,发挥设备效能,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机电科要根据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配置设备,将生产设备纳入租赁管理范围。设备租赁分为矿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和矿与矿内各单位之间的租赁。

5.8.1.1 矿与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按公司租赁办法执行。

5.8.1.2 矿与矿内各单位之间的设备租赁。管理程序如下

a.设备租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月度生产计划安排,每月28日前编制下月租赁设备申请计划,报机电科;

b.机电科组织生产科、计划科及有关单位审核租赁设备计划,报矿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设备租用单位根据租赁计划,到机电科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后设备方可出库;

c.确需追加的租赁计划由矿分管领导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根据生产安全,应急租用的设备及部件,经机电科批准,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

d.租用单位负责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日常维修、保养、检修和管理,费用由租用单位承担; e.各单位交回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办理手续,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依据,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赁费用;

f.设备闲置3个月及以上的及时安排回收上井,1-3个月的租赁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停收租赁费,仍由原租赁单位负责设备管理。不办理封存手续的仍收取租赁费; g.租赁设备现场交接时,要按照标准严格进行现场交接,机电科认可后,方可到机电科办理解除、续签租赁合同;

h.设备回撤单位要及时回撤上井,小型设备在3天内回撤上井,大型设备4天,否则收取设备回撤单位租赁费。

5.8.2 闲置设备的调剂与调拨

闲置设备是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5.8.2.1 调剂范围

a.闲置设备;

b.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c.列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 d.待报废或已批准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辅机和零件。

5.8.2.2 调剂程序

a.机电科按照调剂范围清查摸底、登记造册,及时掌握闲置设备资产存量情况;

b.由机电科、财务科共同组织鉴定,填写“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经矿分管领导批准,报煤业公司;

c.批准后,由财务科、机电科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d.闲置设备经多方努力,一年内调剂不出去的,可视具体情况贬值处理或作报废处理。

5.8.2.3 设备调拨

可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凡因公司生产、建设整体利益的需要,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内部单位的设备可无偿调拨,但要办理实有资本的减少或增加的财务手续。公司内部单位的互通有无,原则上采取有偿转让方式。设备调拨由生产技术部办理。

5.9 设备事故及处理

5.9.1 机电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根据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要认真组织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处理,恢复设备所固有的性能。

5.9.2 管理组织

5.9.2.1 机电科、综采办、洗煤厂负责对矿用设备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分析报告上级(机电主管部门),对事故时间、产量统一归档;

5.9.2.2 安监处参加矿井重大设备事故分析,监督处理措施执行;

5.9.2.3 人力资源科、财务科负责办理对事故经济处罚。

5.9.3 事故处理

5.9.3.1 各基层区队应设立设备事故记录,出现事故详细记载,并按规定及时填报报告;

5.9.3.2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5.10 设备改造、更新、封存管理

5.10.1 设备改造

5.10.1.1 设备改造计划

主要设备、系统、装置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科编写计划报矿,由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方案论证,报公司审批。一般设备的改造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方案,报机电科汇总,由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5.10.1.2 设备改造的原则

a.设备改造必须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b.设备改造必须以提高设备的新度系数,保证安全、高效为目标;

c.设备的改造方案必须以设备综合经济分析和生产经营发展为基础;

d.设备的改造方案必须符合先进性、经济性的原则;

e.主要设备的改造向自动化、高效低耗发展,提高其安全经济效能。

5.10.1.3 设备改造计划管理程序

a.由使用单位提出改造方案;

b.一般设备改造,由矿机电总工审批;主要设备改造方案必须经矿有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c.方案审定后,由计划科列入改造计划。

5.10.2 设备更新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

a.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b.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

c.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d.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e.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f.设备更新购置按5.1.1制定计划中的规定办理。

5.10.3 设备封存

5.10.3.1 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以设备管理员为主,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清查。

5.10.3.2 根据清查结果对下列类型设备可办理封存手续。

a.重复购置,重复备用的设备;

b.技术性能落后,而有新型产品代用的设备;

c.预测将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

d.被国家列为淘汰产品。

5.10.3.3 封存设备应填报“设备封存申请单”,由矿机电科、财务科召集专业会议审查批准。

5.10.3.4 封存批准后由机电科和财务科同时办理封存减资手续。

5.10.3.5 封存设备要专帐管理,可做为转让对象处理。

5.11 设备报废

5.11.1 在清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类别设备可申请报废。

a.国家规定、更新期已到的设备;

b.设备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设备;

c.经测算,大修费用和大修理周期综合分析价值高于设备重置价值的;

d.大修无法恢复其原有性能和工艺要求;

e.其它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

5.11.2 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a.各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汇同财务科、使用单位共同鉴定;

b.由机电科将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名细表,交矿分管领导审批,再报煤业公司,由煤业公司组织鉴定,提出报废意见,办理设备报废批准手续。

5.11.3 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

5.11.4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财务手续。

5.11.5 报废处理

a.报废设备残体应集中存放;

b.残体中可用部件经矿领导批准,由机电科、财务科办理调剂手续,报煤业公司审批; c.残体中不可用部分,由回收队处理。

6 测量、分析与改进

6.1 测量指标和方法

6.1.1 测量指标

a.大型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

b.设备抽查完好率达到95%以上;

c.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0%以上;

d.设备待修率不得高于5%;

e.设备事故率不得高于1%。

6.1.2 测量方法

a.单位自检;

b.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检查;

c.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

6.2 考核、分析和改进

6.2.1 检查

6.2.1.1检查方式:

a.日常检查;

b.月度检查。

6.2.1.2 机电科在日常工作中对矿属所有机电设备,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标准》、《**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等标准,对在用机电设备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设备使用单位下发“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到达整改期限后,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不整改进行处罚,直至整改完毕。

6.2.1.3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井上下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检查中所有机电设备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对查出问题下发“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到达整改期限后,对上次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不整改进行处罚,直至整改完毕。

6.2.2 考核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并汇总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查汇总表”,抽查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报人力资源科和财务科进行经济处罚;抽查设备完好率高于90%低于95%的纳入六好区队考核;抽查完好率高于95%的为合格。

6.2.3 分析、改进

机电科每半年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行改进。 7 相关文件

a.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技术标准;

b.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c.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d.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e.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

8 相关记录

a.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

b.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查验收单;

c.**煤矿机电设备移动总台帐;

d.机电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

e.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

f.机电安全质量检查汇总表;

g.**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

h.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

i.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

j.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

k.设备修理验收单;

l.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m.设备封存申请单。

附录A

附录B 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机电设备的交接验收程序,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结合专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交接组织管理

第一条 大型机电设备及重点机电设备的安装、交接、验收由分管领导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安排交接事宜。

第二条 井巷工程竣工交接,由矿调度负责牵头组织,机电科具体负责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

第三条 未构成系统的井巷工程交接(简称中间交接,以下同)由生产科负责牵头组织,机电科具体负责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

第四条 其它机电设备交接,由机电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接。

第五条 三台以上的机电设备由机电科主持交接,三台以下(含三台)的机电设备交接原则上不组织交接,由交接双方自行协商交接。如存在分岐,机电科予以协调。交接双方共同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范围界定

第六条 机电科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综采办管理的设备除外)、小电、电缆、各种保护、胶带等的交接

第七条 线路交接

(一)变电所外出线路到第一台设备之间线路由第一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二)从变压器(临时变电点)引出的线路到第一台设备之间的线路由第一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三)交接范围内所有线路归接受单位管理。

第八条 设备、小电、保护、胶带及其它交接范围

(一)根据各施工单位范围、运输路线核定交接内容;

(二)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经矿同意后,回收上井;

(三)其它交接范围执行《井巷工程交接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鲍矿发〔2002〕124号)文件规定。

三、申请交接条件

第九条 交出单位申请交接时,所有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十条 机电设备交接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设备和重点设备保证台台完好、技术资料齐全。

(二)移动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三)机电设备要按标准装设接地极、整定值符合标准要求。

(四)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五)运输设备做到安全可靠,保护齐全,按规定安装,名种防护齐全,各种记录齐全。

(六)排水设备、管路敷设形成系统,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机电设备硐室清洁卫生、线缆悬挂等达到标准要求。

(八)所有机电设备小电综保台台上架(上板)。

四、交接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及重点设备交接。

(一)安装竣工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由机电科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组织交接。

(二)机电科接到交接申请后,须在7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 井巷竣工机电设备交接

(一)工程竣工后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分别报调度室、机电科,交接时间及其它要求由调度室通知。

(二)交接时由矿调度室安排接收单位,机电科主持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井巷工程中途更换单位,即(中间交接)的机电设备交接。

(一)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分别报生产科,机电科,交接时间及其它要求由生产科通知。

(二)交接时由生产科安排接收单位,机电科主持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其它机电设备交接

(一)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报机电科,机电科在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交接。

(二)交接时由机电科安排接收单位,通知相关单位并主持交接事宜。

五、交接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在交接验收过程中,机电科及交接单位认真按照标准检查验收,交接情况由机电科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 在交接验收过程中,如交接双方提出的问题发生争议,由机电科按标准进行裁定。 第十七条 交接双方对交接事项若无争议,应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机电科按程序进行转帐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交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五、复查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设备和重点设备的复查,根据交接时规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交接复查,由矿调度通知相关单位参加,机电设备由机电科主持复查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井巷工程中间交接复查,由生产科通知相关单位,机电科主持机电设备复查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交接复查由机电科通知相关单位参加,机电科主持机电设备复查事宜。 第二十三条 复查时接收单位新提出的问题,交出单位原则上不予整改(电气设备失爆除外)。

第二十四条 交接复查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交出单位负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如果第一次复查不合格(或未整改),交出单位应按二次交接规定时间进行整改;二次整改仍不合格者,按规定执行处罚,原则上不在组织复查。

第二十六条 交接复查期间,交出单位应保证设备、小电、综保等名种标志牌齐全,待复查无问题后方可更换设备管理单位。新接收单位应在2日内更换新标志牌,否则按无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交接复查无问题后,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机电科予以过帐。

六、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过机电科同意私自进行机电设备交接,造成机电设备管理混乱的,对交接双方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交接过程中达不到本规定第八、九条标准要求,对交出单位罚款1000元,整改后方可申请交接;二次交接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对交出单位罚款2000元划入接收单位,有接收单位代行整改。

第三十条 第一复查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条;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交接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对交出单位罚款200-500元/台;保护不起作用的,对交出单位罚款200元/台;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对交出单位罚款200元/台。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交接与复查的罚所在单位200元/次,不听从现场交接安排罚所在单位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接收单位无故不参加交接的,以机电科交接记录为准,直接执行交接。

第三十四条 交接复查期间,交出单位应保证设备标示完好,否者,每少一个标志牌扣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C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满足矿井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机电科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报废等相关手续,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认真执行《设备管理程序》,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协助教培中心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办理操作合格证。

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九、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 关于锅炉与供暖管理的规定

一、锅炉运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机电科为锅炉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业务技术管理。

(一)办理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以及设备报废等相关手续,并执行《设备管理程序》;

(二)锅炉技术档案;

(三)制定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

(四)教培中心负责组织对上岗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水暖工区负责锅炉、供暖管网的运行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一)建立、建全锅炉管理制度及锅炉运行和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锅炉的供水供电由水暖工区负责,确保24小时正常运转;

(三)定期校验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确保锅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四)锅炉用水处理、水质化验、分析,必须达到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加强锅炉的管理,司炉工、化验工和维修工要持证上岗,要严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记录。

四、工广区锅炉供煤,由煤质科、洗煤厂原煤车间保证供应,家属区锅炉供煤,由水暖工区提出计划,煤质科负责供应,汽运公司保证运输。家属区锅炉上煤由水暖工区负责。

五、为保证锅炉正常运转,两处锅炉炉渣的外运,由矿工农办公室同驻地农村联系安排人员和车辆负责清理与外运。因出渣不及时影响锅炉运行时,由工农办公室负责解决。

六、重点供暖范围

(一)主井、副井、东西绞车房、原煤系统。

(二)副井口候罐室、充电室、澡塘。

(三)南北办公楼、食堂、俱乐部、学校、医院、托儿所等。

七、供暖管路与暖气片的维修范围。

(一)主井、副井绞车房运转工区负责。

(二)选煤厂供暖系统由选煤厂负责。

(三)副井口、候罐室由运搬工区负责。

(四)澡塘、更衣室、洗衣机房、烘干房、外宾澡塘由生活科负责。

(五)水电暖工区负责主支管路、南北办公楼、保卫科、通信、招待所、食堂、俱乐部、学校、医院、托儿所、教培中心、家属宿舍楼供暖管路的维修。

(六)其余各单位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供暖系统的维护管理。

八、供暖和管路的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调暖气闸门,如发现一次,对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

(二)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主支管路乱搭茬,一旦查出,拆除私接管路,停止供气,并罚款100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拆卸暖气片、疏水器、放气阀和其它附件,不准私自增设暖气片,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100元罚款。

(四)各单位对使用维修范围内的供暖设施必须认真负责管理,如有漏气,应及时维修,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五)蒸气供暖系统室内回水管路的出口,必须装疏水器,私自拆除疏水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六)家属区的水暖,不准从系统中放水,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水暖工区应保证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18℃,并保证优质服务,对有修理供暖设施需求的用户要及时给予解决。

第三章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机电科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生活科负责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瓶的检查、维护、保养、充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根据设备实际性能和使用说明,编写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建立设备运行检查保养记录。

四、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填写运行保养记录。

五、压力容器上的仪表、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四章 氧气瓶和乙快瓶使用管理规定

一、供应科负责对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业务管理。

(一)建立氧气瓶和乙炔瓶管理台帐,按规定进行管理、储存 保管和发放气瓶。

(二)建立气瓶入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制度。

二、严禁使用超过检验周期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三、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和储存,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四、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敲击、碰撞;

(二)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三)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温水解冻;

(四)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五)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六)乙炔瓶使用时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七)乙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八)乙炔瓶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Wa;

(九)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十)乙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根据环境温度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 〈O 0-15 15-25 25-40

MPa 0.049 O.098 0.19 O.29

氧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五、氧气瓶和乙炔瓶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二)运输时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三)车上禁止烟火,应备有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四)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五)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六、氧气瓶和乙炔瓶储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乙炔使用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用非燃或难燃体建立储存间,进行储存;超过20瓶的应设置乙炔库进行储存;

(二)气瓶放置整齐,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乙炔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三)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四)乙炔瓶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五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一、机电科负责全矿起重机械的业务管理,建立设备档案。

二、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检查和保养。

(一)建立起重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制度;

(二)根据设备的性能参数、使用说明编制操作规程;

(三)建立设备的运行、检查、保养记录。

三、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填写设备的运行检查、保养记录。

四、起吊重物前必须检查限位器、制动闸、液压系统、电气系统、钢丝绳、吊钩等主要零部件及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五、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三)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五)歪拉斜挂不吊;

(六)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动物体不吊;

(七)氢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不吊;

(八)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九)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拔吊;

(十)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七、专职和兼职起重工(挂钩工),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悉掌握捆绑吊挂要求和指挥倍号,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八、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修,检修时挂上安全警告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起重机的技术参数不得任意修改。

九、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在轨道上或走台上行走,更不准从事检修工作。

十、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不工作时必须将起重机可靠地固定好。 十一、起重机不得在驾空输电线下面工作,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

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千伏) l以下 l-20 35-110 l54-22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m) 1.5 2 4 5

第六章 矿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所有矿内机动车辆由机电科进行统一业务管理,建立矿内机动车辆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汽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对矿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查,建立矿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及维修保养记录,监督车辆本身和行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整改。

三、矿内机动车辆牌证齐全,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伪造。

四、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各连接部件和安全附件有效可靠。

五、时参加年度检验和例行安全检查。

六、矿内机动车执照和驾驶员证,只限于矿区内部或规定的范围使用,出矿或规定范围外无效。

七、驾驶员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证件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八、驾驶员要认真爱护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九、矿内机动车辆只限于按工作路线行驶,行驶中要礼让三先,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入矿门、仓库、车间和人员稠密地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十、如因工作需要,搭乘装卸人员每车次不得超过三人,挡泥板索引架及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准搭乘人员站坐。

十一、如发生交通事故,要认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监处,严禁伪造和破坏现场。

供用电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供用电管理,理顺供用电关系,明确各单位责任,确保矿井电网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2 范围

适用于全矿范围的供用电管理。

3 依据文件

a.《煤矿安全规程》 2006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05版 国家电网公司;

c.《济宁电网调度规程》 2005版 济宁供电公司;

d.《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8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e.《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检修管理办法》 2007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f.《矿井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2004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g.《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1989版 能源部;

h.《**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2007版 **集团有限公司。

4 职责

4.1 机电科负责全矿井上、井下供用电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管理、数据汇总统计、供用电情况分析和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4.2 纪委、调度室、企管科负责对矿属各单位的监督考核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公正、公平。调度室负责协调处理监控、通讯、网络等线路的管理工作。

4.3 保卫科负责做好防盗电治安管理,积极配合矿属各单位做好盗电线路清理工作,保护好线路清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4.4 环保中心负责全矿地面、井下计量表的校检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计量装置校验,确保计量表准确可靠。负责对外转供电变电所计量装置的校检工作,制定专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在计量方面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4.5 基建中心负责对外来土建施工项目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施工方与矿相关业务单位的关系,施工竣工后,负责落实线路、用电设备拆除和电费缴纳工作。

4.6 财务科负责收取电费,办理结算手续,兑现奖罚资金。

4.7 供电工区负责对35kV变电所、6kV变电所、地面工广区变电所、家属区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外转变电所设备维护管理。负责对全矿高压供电线路、外转高压线路、低压主干线、照明线路、办公线路和设施的安装、维护、线路治理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4.8 水电暖服务队负责对家属区住户、单身宿舍、矿区非煤单位、外转供电高低压用户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对低压线路、计量仪表和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线路清理、事故处理等工作。执行《家属区供电管理标准》。

4.9 矿属各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区域内和所属的供电线路、用电设备或装置、各种线路的规范吊挂工作,及时制止、清除乱接线行为,确保安全、规范、整洁、合理。

4.10 宣传科负责做好矿区闭路电视系统管理工作,做好闭路线的吊挂工作,清除废旧线路,确保规范、整洁、合理,同时,做好对全矿职工、家属节电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4.11 工农办负责协调与地方政府和乡镇的关系,协助做好外转供电管理工作。

4.12 选煤厂负责厂区6kV变电所和相关变电所的设备维护、抄表计量等管理工作。 5 工作流程

流程图见附录A。

5.1 策划

5.1.1 规划

每年底,根据当年供用电整体情况,结合上级管理要求,制定年度供用电规划。明确供用电项目改造、电量消耗、供用电设备重点检修项目等方面的要求。

5.1.2 供用电设计

5.1.2.1 生产科设计室负责新采区供电方案、新安装的采区变电所以及已生产采区的供电系统改造方案和综采、综掘工作面的设计;井下生产辅助系统中新安装的大型固定胶带输送机、绞车等机电设备的供电设计及矿特殊安排的设计。

5.1.2.2 机电科负责已投运高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供电设计。

5.1.2.3 机电科负责井下660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设计,包括生产接续中的安装、撤除调整方案。

5.1.2.4 供电工区负责地面非原煤生产及生活用电系统的设计。

5.1.2.5 水电暖服务队负责家属楼及商业区的供电设计改造。

5.1.2.6 运搬工区负责井上、下直流牵引供电网络的供电设计。

5.1.2.7 基建中心负责新增建筑物的供电设计。

5.1.3 设计审批

生产科设计室、机电科、供电工区、水电暖服务队、运搬工区、基建中心的设计均报分管副总审批。

5.1.4 整定计算

5.1.4.1 机电科技术组负责35kV变电所、6kV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6kV级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负责全矿各用电单位高压供电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5.1.4.2 机电科电管组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低压馈电开关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负责全矿各用电单位低压供电保护整定的监督检查。

5.1.4.3 35kV变电所、35kV侧及主变保护由华聚能源公司负责整定计算、校核、试验和调整。

5.1.4.4 选煤厂负责厂内的各种保护整定计算、校验,全部资料报机电科存档。

5.1.4.5 采区变电所以外的移动变电站的整定、计算由各使用维护单位负责。

5.1.4.6 全矿各供用电单位,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保护装置的定值调整和维护保养,保证灵敏可靠。

5.1.4.7 各单位6kV供电系统的保护定值调整时,应由机电科电气试验组校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5.2 运行管理

5.2.1 供用电安装

5.2.1.1 机电安装工区负责新采区低压供电、新安装的采区变电所设备的运输以及已生产采区的低压供电系统改造;井下生产辅助系统中新安装的大型固定胶带输送机、绞车等机电设备的供电安装。

5.2.1.2 供电工区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采区变电所之间高压供电系统改造,新采区变电所内设备电缆搭火,地面新变电所的安装。

5.2.1.3 水电暖服务队负责地面低压外供线路的安装。

5.2.1.4 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单位对分管范围内安装的大型供用电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5.2.2 调整负荷

5.2.2.1 地面、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搭、拆火及调整,必须向机电科技术组办理负荷审批,并填写“停送电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申请表”。

5.2.2.2 地面、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的搭、拆火及调整,必须向机电科电管组办理负荷审批,

并填写“停送电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申请表”。

5.2.2.3 地面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在施工2周前,由施工单位或矿牵头部门,向机电科技术组提出增加负荷的书面申请,并附审批后的设计方案图和设备容量明细表。机电科验算系统容量,出具定值通知单,报请分管副总审批。

5.2.2.4 地面、井下所有高压负荷搭、拆火,由施工单位施工前3天向机电科技术组提出申请,并附搭、拆火的系统图及搭、拆火的设备容量明细表。机电科技术组在接到正式审批后2日内,验算负荷能力并出具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5.2.2.5 地面、井下660V以下供电系统搭、拆火工作由施工单位提前l-2天到机电科电管组填写书面申请,并附图,标明搭、拆火的位置、事由、设备名称、型号、容量及选用电缆的参考截面等。机电科电管组给予验算审核,机电科科长签发电缆领用单。电缆组根据所签发的电缆领用单发放电缆。

5.2.3 监控

5.2.3.1 地面、井下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严格按权限签发停送电申请表,除工作负责人以外,其它人员不得办理停送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5.2.3.2 35kV变电所及全矿6kV供电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票。

5.2.3.3 地面、井下停送电工作必须填写高压或低压 “停送电申请表”,经机电科技术组或电管组审批和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停、送电。

5.2.3.4 **电厂向35kV电网和6kV电网送电回路停、送电工作必须事先征得35KV变电所值班员的同意。

5.2.3.5 选煤厂内的停送电,由选煤厂负责审批。6kV侧的停、送电应先通知35kV变电所值班员。

5.2.3.6 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的停电时间工作。

5.2.3.7 各级人员在执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中的全部措施,并经安全负责人和值班员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5.2.3.8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短路接地、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闭锁等制度。除停电人外,任何人不准解除。

5.2.3.9 综采办和各采煤区队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停送电管理工作。

5.2.3.10 无人值班的配电点开关停电,应派专人看守,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离岗。

5.2.3.11 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漏电保护由供电工区每天做一次漏电试验。每月做一次远方漏电试验。采区变电所以外的移动变电站的漏电保护由使用、维护单位每天做一次漏电试验,每月做一次远方漏电试验。各单位将远方漏电试验情况每季度报机电科电管组。

5.2.3.12 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测试由各使用单位每月测试一次并报机电科电管组。

5.2.3.13 按照附录C的《外转供电管理办法》开展外转供电工作。

5.2.3.14 按照附录D中《供用电监督考核管理规定》开展节电工作。

5.2.4 检修、维护、试验

5.2.4.1 每年初供电工区制定矿井中央变电所春检、秋检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报送济宁

电力公司审批。供电工区根据上级批准的时间进行检修。

5.2.4.2 供电工区依据《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检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上报矿井停产大检修项目。

5.2.4.3 用电单位检修按照“属地治理,区域自治”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根据检修周期和使用情况进行用电检修。

5.2.4.4 机电科每年12月份制定次年的年度电气试验计划。

5.2.4.5 各单位根据矿年度电气试验计划排定的时间提前2天做好准备,并与机电科电气试验室联系保证电气试验的正常进行,试验室认真做好记录并出具电气试验报告,分别发至使用单位并在机电科资料室存档。

5.2.4.6 电气试验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负责处理。

5.2.4.7 地面使用的避雷器每年进行一次试验。各单位根据使用情况与机电科试验室联系。

5.2.4.8 地面避雷针、建筑物避雷带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试。

5.2.4.9 变电所使用的绝缘用具按试验周期进行耐压试验。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更换。

5.2.4.10 井下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馈电开关每年进行两次过流保护的校核试验。

5.2.4.11 井上、下高压电缆每年应进行一次直流耐压试验。

5.2.4.12 新增或更换的继电器必须经机电科试验室,校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更换。

5.3 技术管理

5.3.1 低压隔爆(真空开关)完好技术要求执行《低压隔爆(真空开关)完好技术标准》。

5.3.2 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技术要求执行《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技术标准》。

5.3.3 保护接地完好技术要求执行《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5.3.4 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5.3.5 地面电缆完好技术地面电缆完好技术标准

5.3.6 井下电缆完好技术要求执行《井下电缆完好技术标准》。

5.3.7 高压隔爆(真空)配电装置完好技术要求执行《高压隔爆(真空)配电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6 测量、分析和改进

6.1 测量指标与方法

6.1.1 测量指标

a.在年度规划中,确定电量消耗的指标—吨煤综合电耗(根据次年原煤生产计划及上级政策每年底制订);

b.在年度规划中,确定全年安全供用电的目标—杜绝供电重、特大事故(依据《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和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6.1.2 测量方法

a.单位自检;

b.不定期动态检查;

c.专项检查;

d.年底目标;

e.指标检查。

6.2 考核、分析和改进

6.2.1 检查考核

6.2.1.1 各单位每月对本单位情况进行自检。

6.2.1.2 机电科专业组人员不定期对各单位供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6.2.1.3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季节不同,上级部门和机电科作好重点场所、防雷电、电气防火、电气防触电设施等专项检查。

6.2.1.4 每季度机电科对安全供电及节电的目标、指标进行检查。

6.2.1.5 对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出的问题全部以“检查问题整改单”形式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中。

6.2.1.6 根据安全供电的目标和节电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单位进行考核。

6.2.2 分析改进

6.2.2.1 总结

每季度由供电工区、水电暖服务队等单位对本单位的供电安全情况和节电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机电科汇总。机电科根据供电工区、济宁电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电量参数汇总分析做“用电情况”。

6.2.2.2 分析

每季度机电科对供电安全情况和节电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

6.2.2.3 改进

每季度机电科根据季度内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上级的政策,对各单位需要改进的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状况等方面制订改进措施。

7 相关文件

a.年度供用电管理办法;

b.家属区供电管理标准;

c.低压隔爆(真空开关)完好技术标准;

d.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技术标准;

e.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f.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g.地面电缆完好技术标准;

h.井下电缆完好技术标准;

i.高压隔爆(真空)配电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8 相关记录

a.用电情况;

b.停送电申请表;

c.停送电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申请表;

d.检查问题整改单;

e.试验报告;

f.设备维修记录;

g.变电所运行日志;

h.巡视检查记录;

i.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附录A

附录B 供电过程管理制度

1.供电过程中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如变电所运行人员、维修人员、试验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会紧急救护法,无影响工作的病症,持有效证件上岗;

2.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各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应符合《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齐全、合格;

4.矿井35kV级电气设备属济宁供电公司统一调度,矿井供电系统容量的调整、运行方式的改变、35kV级电气设备的投切执行《济宁电网调度规程》的规定。

5.机电科对矿井负荷进行优化,根据生产情况提供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新投入的变电所由机电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供电工区管理维护。

6.供电系统接地装置运行正常,并按照《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进行检测,填写“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7.变电所运行人员为三八制或四六制运行值班,对矿井电压、电流认真监控,填写“变电所运行日志”;发现过负荷等异常情况时,汇报矿调度室、机电科及供电工区值班领导,机电科实施负荷的调整、落实;

8.变电所运行人员、维修人员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变配电设备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填写“巡视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供电工区值班领导,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供电工区及用电单位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设施开展检修工作,工作结束填写“设备维修记录”,检修工作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矿井停产检修计划执行,确保安全供电。

附录C 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供用电安全,避免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营业规则》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结合矿区供用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转供电”是指向附近农村、私企、个体经商户和非矿属住户提供高压或低压电源。“外转供电”包括直接收费用电户、间接用电户或私接用电户。

所有“外转供电”用电户必须与矿签定供用电合同。

第三条 矿成立外转供电领导小组。

第四条 矿对外转供电实行分级管理。35kV级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6kV级及以上、35kV以下电压等级,必须由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于单用户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或单一线路转供电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6kV以下的转供电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对已存在的外转供电,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的规模和数量。要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对因协调地企关系确需增加的外转供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转供电工作必须保证生产用电的安全。不得在以下线路上进行转供电:

1、南北风井、主副井提升绞车、消防水泵、防洪水泵、医院等一级负荷的高低压供配电线路;

2、选煤厂、锅炉房、电视台、注浆站、加压站等重要的生产、生活高低压供配电线路。

第二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七条 凡需用电的企业、单位及个体(以下称用户),在用电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工商、税务等相关证件及环保、技术等其他资料。供电单位应严格审查用户的信誉和有偿支付能力。

第八条 新增转供电工程应有完善的设计。负责对供电设计进行审查。对6KV级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转供电工程需组织专家,对系统的许可容量、系统的运行方式调整方案、转供电工程的设计方案、保护装置和整定计算、主要设备的选型等进行审查,并对实施该转供电工程对供电系统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的批复意见。对审查通过的转供电工程,用电清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用户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条 凡用户新装、增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容手续,包括供电方案批复、设计审查、工程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建立用户用电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供配电贴费。

第十条 用户如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等)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条 用户的供配电工程竣工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报告;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第十二条 供电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合格

后,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交纳电费保证金后方可装表接电。

电费保证金根据用户负荷情况按一个月用电量的电费收取。

第三章 产权划分与维护

第十三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从公用线路“T”接的用户,自“T”接点及以下,其产权和维护均属用户;

2.各变电站专线供电的用户,自电缆头以下(包括电缆头)的维护归用户;

3.上述规定以外的供电设施按产权归属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4.如果用户没有维护能力,可委托供电单位代为维护,双方签订维护协议。

第十四条 各供用电单位分管范围的划分

1.机电科是全矿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对全矿各单位实施用电监督、检查。

2.按照“区域自治,属地治理”的原则,全矿各单位分别负责维护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管理维护,对本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中出现的馈出外接电缆由本单位进行清理。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矿必须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未签订者不得供电。 第十六条 签定供用电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用户的书面用电申请;

2.矿批复的供电方案;

3.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4.供电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5.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方式;

8.双方共同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用户用电期间,供用电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所约定内容执行。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十九条 用电户应按照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并自觉接受矿用电管理部门的考核,不得超指标用电。非经矿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条 当矿遭遇不可抗拒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中止转供电。当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供电单位可中止或闲置供电。

1.拒绝接受用电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逾期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整改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或有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系统电能质量产生污染,以及功率因数长期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间内不采取措施者;

5.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在限期内拒不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电力者;

9.确有窃电行为;

10.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和生产作业;

11.严重违反供用电协议者;

12.其他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电器设备事故的发生。用户发生重大供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通报。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用电设施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由矿按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遵守供电方的用电管理规定,禁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对于用户的窃电和违章用电。对于用户的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矿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电方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供用电的安全,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用电计量和电费计取

第二十五条 新增外转供电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供电单位。原有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制订计划逐步进行改造。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如被用户故意损坏应按窃电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增的转供用电应实行专线供电。原有不具备专线供电的应列入计划尽快改造。 第二十七条 应尽量减少从公用线路“T”接的用户,对原有用户应安装可靠的计量装置,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应制定计划,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使用供电单位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

第二十九条 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单位负责办理。

矿应按规定对计费电度表进行周期校验、轮换,保证计量准确。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条 如因矿原因导致用户计量装置或电度表误差超过范围或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误差,矿应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三十一条 转供电价可执行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电价,也可双方协商,但电价不得低于

本单位用电的平均单价。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表计电量的基础上加收线变损。

第三十二条 矿应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考核,收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按期结清电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矿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三十四条 用户如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 矿应及时抄表,建立电费计量台帐,并进行用电分析。

第七章 用电监察

第三十六条 矿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本供电区域内的供用电监察工作。其职责范围: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

3.检查用户执行供用电合同情况;

4.检查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5.了解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

6.审查用户电气设计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7.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8.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包括电价分析、电费回收分析、线损率分析、电量、电费盈亏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单位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三十八条 供电单位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其他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四十条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按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予以赔偿;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从本单位设备、线路搭接的窃电线路,应落实本单位电气工作人员立即清理,

第四十三条 外转供电不应出现电费亏损,矿将按外转供电电费回收率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1)外转供电亏损时:处罚金额=当季度亏损总额×(100%-实际回收率)

(2)外转供电盈亏平衡时:奖励金额=当季度外转供电电费总额×5%

(3)外转供电盈利时:奖励金额=当季度外转供电电费总额×5%+当季度盈利总额×(实际回收率-100%)

第四十四条 对在外转供电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处以5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在外转供电工作中工作不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违反纪律,营私舞弊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外转供电”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执行。

附录D 供用电监督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兖煤股生技发[2004]35号文件《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供电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发[2007]256号文件《**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切实保证全矿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节能降耗、经济运行,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堵塞偷漏电漏洞,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和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矿成立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全矿供电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由机电科、纪委、保卫科、企管科、调度室、环保中心、安监处、财务科、综采办公室、工农办组成,地点设在机电科,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日常供用电监督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用电管理实行“区域+属地”方式管理。所谓区域管理是指供电高压线路和设施、工广区和生活区的低压主线路由供电工区管理;非煤单位、生活区、外转供电等单位计量收费、线路巡查、设备维护等管理工作由水电暖服务队负责。所谓属地管理是指矿属各单位负责对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线路、配电装置进行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对出现的乱接线、窃电现象,进行综合性治理。

矿属各单位按照“**煤矿供用电监督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中的要求,根据各自现场情况、工作地点制定实施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工作任务划分:

与第4项管理职责相同。

第七条 机电矿长、分管保卫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矿井供用电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科室的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供用电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章 收费目标和标准

第八条 计量、收费目标

(1) 煤业:对提升、通风、压风、排水、选煤厂进行计量考核;采煤工作面、综掘迎头、采区皮带输送机、采区泵房,先进行摸底统计,再逐步实行计量考核;

(2) 实业:对所有非煤生产单位,包括企业内部改制单位、未改制单位进行计量结算或收费;

(3) 物业:对所有单位、家属楼进行计量收费;

(4) 外转供电:在本矿施工、承包租赁、个体经营户、驻矿办事机构、农贸市场、周围农村和私企等进行计量收费。

(5) 机关、工广区办公场所、辅助单位、路灯用电,因条件不成熟暂不实行计量考核。

第九条 收费标准:

生活用电:0.52元/度;高压外转用电:0.55元/度;低压外转用电:0.6元/度

第十条 计量收费

1.生活用电采用磁卡式收费,用户持卡到水电暖收费大厅购买电量;暂时未使用磁卡表的用户,由水电暖服务队每月向用户出具缴费通知单,用户接到收费通知单后,于次月5日前到水电暖服务队交费,每迟交一天,加收滞纳金10%,10日前仍未交费的,停止供电。

2.家属楼内计量器具损坏时,其当月收费额按本单元用电量平均数收取。住户若需要更换保险丝等维修服务时,由水电暖服务队按国家标准收费。

3.非煤单位计量结算或收费工作由水电暖服务队负责管理。

4.外转高低压用户的电费,由水电暖服务队按附录二“**煤矿外转供电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计量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电科技术室和电管组负责全矿用电负荷汇总统计、情况分析、计量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属各单位应根据“峰谷平”时间段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尽量避开“峰时”用电,将用电时间安排到“谷时”或“平时”用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将用电负荷调整到“谷时”用电,减少全矿电费支出。

峰时:8:00~11:00 和 18:00~23:00) 平时:11:00~18:00 和 7:00-8:00

谷时:23:00~次日7:00

第十三条 地面高压计量

供电工区对35kV、6kV变电所内的高压进线开关、高压负荷开关、地面工广区、生活区的所有变电所高压计量装置检查、维护、记录、汇总统计等工作,每班定时抄表计量一次;每月25日将用电量原始记录、当月计量情况汇总表、用电分析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机电科技术室。

第十四条 地面低压计量

1.生活区计量分为两部分:

(1)变电所部分由供电工区负责管理,每月对生活区各变电所的低压进线开关和各馈出开关计量装置进行抄表计量一次,进线开关与各馈出开关计量数值之和误差不大于8%;

(2)家属楼、单身楼计量工作由供电工区和水电暖服务队共同管理,在每座楼的楼外和楼内各安装1个计量箱,楼外计量箱由供电工区管理,楼内总计量箱由水电暖服务队管理,两个单位每月23日落实人员分别计量,两计量表计量数值应基本一致,误差不得大于10%。目前,线路改造工作尚未完成,待完成后进行计量考核。

2.运转工区做好提升、通风、排水、压风计量工作,应落实各岗点值班人员定时对所有计量装置抄表登记,根据用电情况合理安排峰、谷、平时段;每月25日将用电量原始记录、当月计量情况汇总表、用电分析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机电科技术室。

3.水电暖服务队负责对机修厂、拣选服务队、更新厂、东诚宾馆、砖厂、支护厂、汽运公司、建筑装修公司、食堂、医院、学校、生活科、房产队、居委会等非煤单位的计量收费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两次线路巡查和抄表计量,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井下计量管理

1.井下变电所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计量管理由供电工区负责,每月抄表计量一次,每月25日将用电量原始记录、当月计量情况汇总表、用电分析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机电科技术室。

2.综采(掘)工作面

综采办公室负责制定综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用电考核指标,协助生产单位合理调整综采机电设备运行时间,要求各综采(掘)区队每月分别对移动变电站、固定变电站抄表计量一次,并对用电情况进行分析,每月25日将用电量原始记录、当月计量情况汇总表、用电分析、用电月度计划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机电科技术室。

3.机电安装工区负责统计十采泵房、-490泵房、南翼供水站计量管理,应合理安排抽水时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避开“峰时”抽水,尽量将抽水时间安排在“谷时”或“平时”进行,做好抄表计量管理工作,每月25日将用电量原始记录、当月计量情况汇总表、用电分析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机电科技术室。

4.皮带工区负责统计南翼、北翼、五采、六采等皮带的计量管理工作,每月25日将用电量原始记录、当月计量情况汇总表、用电分析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机电科技术室。

第五章 供用电系统和计量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矿将加强对供电计量考核管理系统建设, 有计划的为各单位配置计量表,调整矿

区高低压供电布局,更换老化的低压架空线路,更新淘汰设备,改造或更换没有计量的用电设备,强化计量体系建设,实施计量考核管理,严格控制电量消耗,在全矿范围内逐步实行电量承包,运用经济杠杆加强计量管理,对耗能大,管理不善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逐步完善计量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打击盗电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第十七条 计量设施管理

1.水电暖服务队应建立、健全计量装置、计量收费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考核,严格控制电量消耗,提高电费收缴率。

2.用户要求校验电表时,应向水电暖服务队提交校验申请,并预交20元校验费后,安排拆表校验,若计量表确有问题(非人为因素),退回20元,并安排修理或更换,若表无误,校验费不再退回。

3.所有电表均应加封条、铅印,严禁伪造、私启电表封条。严禁出现计量表倒转、停转、甩掉不用等造成计量表损坏或不计量的现象发生。

4.用户应爱护计量设施及线路,严禁乱接、乱改供电线路。

第十八条 计量人员管理

1.水电暖服务队负责计量收费管理工作,应依据本规定,制定计量管理考核制度,严格按章办事,层层落实责任,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肃处理违纪人员,确保电费正常收取。

2.实行抄表、维修分开管理,各负其责,计量收费人员只负责计量收费,不负责线路维护和事故处理。维修人员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加强用电安全和计量管理,在工广区、家属区进行高低压和照明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线路调整、建筑、装修等施工时,矿属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向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报告,施工前提交施工申请报告和资料(项目名称、供电方式、负荷统计、供电系统图及相关说明等),施工后应提交竣工报告,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将对施工用电情况进行监督和安全、质量验收。新增外转用户严格执行 “**煤矿外转供电管理规定”。

在高低压线路、供用电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线缆吊挂,同时,悬挂好线路安全标识牌和安全警示牌,并做好线路防盗电、防破坏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经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每月22日组织集中检查和“三不定抽查”(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定线路),按照“考核细则”的要求落实整改、处罚。

第二十一条 矿属各单位应按照“考核细则”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用电管理档案,摸清所辖行政管理区域的用电情况,制定相应的防盗电管理措施,及时清理、拆除未经批准从本单位私自乱接的线路,做好本单位的用电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矿属各单位做好所辖行政管理区域的电视、电话、通讯、网络等线路的治理工作,及时落实不规范线路的清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供电工区、水电暖服务队落实专人定期做好线路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偷漏电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基建中心应做好矿内临时施工单位的用电监管工作,建立管理台账,积极与水电暖服务队配合做好计量管理和工程竣工后施工线路撤除工作,及时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第二十五条 环保中心负责新设备计量装置的检验工作,每年应制定计划对全矿变电所内在用的计量装置进行校验,确保计量装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矿属各单位新购置的各种高低压开关应配置计量装置,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环保中心计量检查,计量装置不合格不得使用;工矿设备由机电科提供信息,综采设备由综采办公室提供信息;环保中心应在检验过的设备外壳表面设有明显的检验标记。

第六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八条 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保卫科负责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矿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其他窃电行为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第三十条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按至少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1.电力用电户按12小时计算;

2.照明用电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家属区因用户私自改动计量表绕越电表的偷窃行为,或造成线路、电表、开关损坏者,罚款1000元,找不到责任者,停止向该单元供电,罚单元每户100元后方可供电。

第三十二条 保卫科负责加强对外转供电变电所的治安检查、管理工作,应制定专项管理措施和防盗电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出警震慑犯罪分子。保卫科应特别做好院内外转变电所的监控、保卫工作,落实监控室值班人员的责任,实行24小时监视,防止犯罪分子破坏供电线路和供电设备。

第三十三条 实施区域治理、属地管理,对矿工业广场、生活区所发生的偷漏电行为处理:

1. 所属管理单位是指窃电、乱接线现象引出地点或偷电线路经过的行政管理单位。

2. 偷漏电行为发生在哪个区域,由该区域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处理;所属管理单位在查处“乱接线”遇到治安问题时,及时与保卫科联系,由保卫科协助解决或联系当地公安部门配合处理;

3.对群众举报的偷漏电、乱接线现象,由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核

实情况后,向所属管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和罚款单,责令所属管理单位限期处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用电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巡查、监督、安全管理工作,对不重视用电管理出现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矿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每月组织1次大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接到通知后相关科室必须按要求落实人员参加,否则,对缺席的单位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保卫科应积极协助矿属各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快速出击,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盗电行为,每季不发生外转供电方面的治安问题奖励5000元,全年不发生问题奖励2万元;如因出警不及时、值班监控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导致清查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保卫科变电所内的门窗、线路、设备遭到犯罪分子的破坏,矿将视情节轻重对保卫科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在工业广场和家属区进行供用电线路改造、设备安装、建筑、装修等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相关负责单位未向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报告,每处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量考核管理,矿按季度对用电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指标按节电量的20%进行奖励,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单位按超出部分的50%进行处罚;年终矿将对节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严格计量管理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1)供电工区、水电暖服务队、运转工区、选煤厂、综采办公室、皮带工区、机电安装工区,每月25日向机电科技术室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否则,未按时上报计量统计资料,罚款200元,每拖一天扣100元。

(2)电量统计考核

a.35kV变电所的各负荷盘计量数值应与馈出开关负荷端计量数值基本一致,误差不得大于10%,否则,扣责任单位1000元;误差低于3%每季奖励供电工区和相关单位各5000元; b.低压干线馈出计量表数值应等于各分支负荷端计量数值之和,误差不得大于10%,否则,扣责任单位1000元;误差低于5%,每季奖励相关单位5000元;

c.综采(掘)移动变电站、固定变电站的计量数值应与对应的采区变电所计量数值基本一致,误差不得大于10%,否则,扣责任单位1000元。误差低于5%,每季奖励相关单位5000元。 d.各抄表计量的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定时抄表计量,记录准确,书写认真,对于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的单位,扣500元。

e.环保中心应制定计划,每年对地面变电所的计量装置校检一次,否则,扣1000元。

第四十条 新上基建项目,施工前后,如因管理不到位,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在临时施工线路上出现窃电现象或施工队伍撤除不办理消户手续,未缴清电费,每处扣基建中心500元。如果水电暖服务队未接到签批的施工申请报告,擅自为外来施工单位接线供电,每次扣5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如因疏于管理、有章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责任不落实,被检查或举报查出偷电现象的单位,每处扣500-1000元,并在全矿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偷窃电行为,对在供电工作中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违反纪律和营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在供用电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供用电监督考核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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