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流程公示表
流程图:
表一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单位名称(公章)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 签章):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年 月 日
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表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单位(公章): 申请人(签字):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社保经(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三
新办法保险转入交办单
经办人:
日 期:
新办法转入业务须知
1. 经办时间:每月5-25日 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2. 转移人员须在我区正常参保,且存在实际缴费
3. 外省市或军队开具的参保凭证中信息不能为空,如有手工填写处须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4. 复印件要求用A4纸单面复印
备注:此表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社保中心及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篇:北京社保经办流程之医保
北京社保经办流程之医保
办理事项:新成立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单位需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采集信息,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内页1)、《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手工填写《信息采集情况说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并将单位和个人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拷贝到一张软盘或U盘中。
注:所有表格均须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等,个人信息表格贴一寸近冠彩色照片1张,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选择。
2、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单位整体转入转出
文件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他区转入的单位:单位需提供外区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区转移证明》。手工填写东城区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转入我区后,需核对单位信息,特别是缴费地区、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等。有需要变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
注:如单位转入人员均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如转入人员中有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员,需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进行信息采集,提供《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并报盘。
2、办公地点或某种原因迁往外区的单位,需携带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单位最后一个月医保缴费单据的复印件及变更后的注册地或办公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保人员减少表须加盖公章)。办理完毕后,由社保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区转移证明》(一式三份)。
办理事项:医疗参保人员增加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已经参加过医疗保险(有医疗手册或农民工医疗就医卡)的人员,报送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进行个人信息采集,打印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和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同时把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的信息通过医疗保险软件拷贝到一张软盘或U盘中。(参保人员增加表须加盖公章,个人情况登记表上贴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携带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单位经办人、参加保险本人签字)。
3、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医疗参保人员减少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死亡的人员,填报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的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且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办理减员业务。
2、转外埠的人员,填报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 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的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由社保中心出具一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3、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医疗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文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变更单位名称:填报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
2、其他单位信息变更:填报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不含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的变更)。
3、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医疗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文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定点医疗机构明细表并加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按照文件规定修改定点医疗机构)。
2、变更参保人员姓名:填报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携带变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和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均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
3、变更参保人员身份号码:填报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携带18位号码的身份证复印件和18位号码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和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均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
4、变更参保人员缴费人员类别和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填报参保人员情况变流更登记表(表六)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携带变更后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和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均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
5、退休人员选择属地报销: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把变更情况拷贝到一张软盘或U盘中,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如果参保企业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需复印“选择社保所报销申请表”并把选择社保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写在申请表上,并加盖单位公章。
6、参保人员信息变更需填报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或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字。
7、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办理在职转退休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携带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原件)或行政部门批复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填好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在东城区政务大厅办理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2、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打印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明细表或填写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并携带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或行政部门批复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已批
3、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参保单位中断缴费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暂无人员参保且暂不撤户的单位,需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单位最后一个月医保缴费单据的复印件及由法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参保人员减少表和情况说明均须加盖公章、单位经办人及法人签字)。
2、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参保单位撤消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已在工商局申请撤消的单位,需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表五)、单位最后一个月医保缴费单据的复印件及工商局批准撤消的证明复印件(如无公章还须提供工商局的收章证明)。
2、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ca8e7a0100dv8b.html) - 北京社保经办流程之医保_竞元_新浪博客
办理事项:开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变更存折姓名、存折清户介绍信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新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或从未领取过医疗保险存折的人员,在其正常缴费的两个月后,单位经办人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保中心开具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领取介绍信》,其本人的身份证到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领取。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变更存折姓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的姓名变更后,在社保中心开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户名变更证明》,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医疗保险手册到北京银行进行变更。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清户,参保人员死亡或转外国籍的,要求将医疗保险存折个人账户清户,在办理减员一个月后,由单位出具申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清户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存折清户证明》。到北京银行进行办理。
4、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补、换发医疗保险手册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补发医疗保险手册:因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发医疗保险手册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确认无误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办理。
2、换发医疗保险手册:因医疗保险手册内页用完需要更换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原医疗保险手册到社保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办理事项:补缴医疗保险费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单位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及相关部门的批示材料、单位证明。
2、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采集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年度基数核定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及当期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日常基数核定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及相关部门的批示相关材料。
3、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
办理事项:个人帐户资金邮寄
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6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象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办事流程:
1、异地安置与长期驻外人员选择个人帐户邮寄方式的参保人员,单位经办人需将《基本医疗异地参保人选择方式填报表》加盖公章报送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异地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一个季度邮寄一次,每个季度未进行该季度的邮寄工作。
2、办理时限:每月5月-25日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办理事项名称:办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
办事流程:
1、总承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表四—4),并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甲乙方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办理。
二、单位变更
办理事项名称:办理单位变更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
办事流程:
(一)当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时,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原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二)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维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办理时间: 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办理。
参保单位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
一、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时应携带:
1、医疗保险手册,门、急诊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检查、治疗费用的明细单。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住院前七日的费用,应出具“留观证明”。计划生育费用或家庭病床费用,应出具诊断证明。
2、转诊、转院治疗的,要出具转诊单。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要出具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参保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参保人员就医的医院转诊证明。
3、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要出具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保险手册、出院诊断证明。
二、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时还应注意:
1、三种特殊病要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修改医疗保险手册相关项目。
2、异地安置和长期外派在国内各地(除港、澳、台地区外),要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外派申报审批手续,修改医疗保险手册相关项目。
3、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费用,要出具由医院开具加盖外配章的处方,取药时的收据。
4、申报因公出差和探亲期间,在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医疗费用,应将医疗费用的处方、收据、急诊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的相关资料一同上报。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应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6、住院治疗一般90天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的为另一个结算期。三种特殊病门诊治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360天为一个结算期。
7、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按当年和次年分别累加计算,其住院次数、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上年住院次数连续计算,医疗费用分段支付的比例不变。本次出院后或结算期满后,当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按第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8、参保人员每年12月15日以前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定点医院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须知
一、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时应携带: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的申报,须提供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加盖财务章;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汇总表)、住院费用结算单(一)、(二)加盖医保办公室章;出具出院诊断证明。
2、门诊特殊病费用须提供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门诊收据复印件须加盖财务章;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单(特殊病)(汇总表)、住院费用结算单(特殊病),须加盖定医保办公室章。
二、申请报销结算时应注意的:
1、参保人员在医院门、急诊就医时,医院应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书写要用中文、要工整,双处方复写双划价,也可用计算机打印各项划价的明细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价、目录内或目录外等。
2、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要为其出具急诊抢救留观诊断证明,并交给参保人员留存,以便报销时备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医院要为其开具医疗保险转诊单。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医院要为其开具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填写“转诊的定点医院的意见”,告知参保人员到所在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4、三种特殊病在门诊进行治疗的,医院要填报特殊病种申请审批单,盖好医保办公室章,告知参保人员报送参保单位,到所在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院和参保人员各留存一份。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超6个月的,医院要填报医疗保险住院超6个月登记审批表,上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医院和区医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6、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后,提出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院要在处方上加盖外配专用章,盖章的地方要有显著的标识。
7、在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要采用96102电话或上网查询其缴费情况,出院后要及时与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
8、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和次年分别累加计算,其住院次数、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上年住院次数连续计算,医疗费用分段支付的比例不变。本次出院后或结算期满后,当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按第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