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时间:2024.4.29

20xx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基本原则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二)规划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限度内,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预防、控制危害职工健康的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对职业病事件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一)组织管理

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机构,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设立职业危害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1.劳人科负责安排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同时组织好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编制培训计划。

2.党工部、工会等单位要利用报纸、宣传栏等媒介或其它形式宣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三)保障职业安全卫生防治经费落实

1.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费的投入,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充足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加大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并做到专款专用。

2.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等费用。

3.劳人科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查体人员名单由劳人科审核。

2.调入本矿的工人,由劳人科及时通知安口分院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查体,调离本矿的职工和退休职工进行离岗时健康查体。

3.对新发职业病诊断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由劳人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

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个体防护

劳人科按照《马蹄沟煤矿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所有接尘人员在作业场所都要佩戴矿配备的防尘口罩,并根据规定的周期和型号更换滤膜。所有接触噪声的人员要佩戴防噪耳塞,做好自我保护。

(五)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1.粉尘防治计划及措施

(1)认真落实《马蹄沟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办法》,根据巷道掘进进度,按照要求及时延伸各巷道防尘管路,并划分防尘责任范围,认真做好巷道冲刷工作。

(2)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验。

(3)按照要求,及时回撤采煤工作面顺槽、安装掘进巷道的各辅助隔爆水棚,并定期检查维护。

(4)井下作业现场防尘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5)在综放工作面生产期间,分别对工作面按照设计进行煤体注水,施工单位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6)采掘、维修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内必须洒水、冲刷巷帮。

(7)严格执行《马蹄沟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及《马蹄沟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办法》,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

(8)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并保存,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9)煤场加强浮煤的清理,对场区及落地煤堆实行洒水降尘。

2.噪声控制计划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加装消声器降噪。

(2)噪声大于85dB(A)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当作业场所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3.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1)信息化队加强井下各种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2)加强通风管理,合理配风,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做好测风报表,及时掌握井下通风情况,保证各作业地点的用风量,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对局部通风机、主通风机及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

(3)加强瓦斯检查力度,严禁超限作业。

(4)不断完善安全监测系统,安装风门、风速、局扇开停传感器,按照要求合理布置瓦斯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调试、校正,并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工作,

(5)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通灭队负责矿井粉尘、有害气体的日常监测,并负责对检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

1.粉尘监测

通灭队要按照规定制定每月的测尘计划,合理布局测尘点。对矿井粉尘每月测定3次,并做好测尘台账。

2.矿区噪声每月至少测定3次,并做好噪音台账。

(七)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建立、收集、整理、存档职业卫生档案并对其动态管理。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及生产工艺流程、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矿井的各类监测监控、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等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三、监督检查

职业病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篇:26、炉房沟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宣 威 市 倘 塘 镇 炉 房 沟 煤 矿

法 人:高连伟

矿 长:秦绍崇

编制单位: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xx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xx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xx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xx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2.1.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3.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xx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结合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

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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