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长子方):
丙方(次子方):
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增进父子间兄弟间及家庭所有成员之间的情感,进一步明确家庭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纷争,现根据家庭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现对家庭房产提出如下分割协议,以便家庭成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位于 ,房屋登记证书号为 ,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壹号房;另外一处位于 ,登记证书号为 ,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母,本协议书以下简称贰号房。
第二条 本协议所述两处房屋,经甲乙丙三方协议,壹号房由乙方出资陆万元整做为(对甲方修建)经济补助交付甲方,其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壹号房房屋无继承权。贰号房其所有权由丙方继承,同样乙方对贰号房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条 介于目前两处房产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持有人,均为甲方名字,由于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变更过户,待协议签订后,其有关证件和票据都交给乙丙各人保管。今后条件允许如需要变更或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乙丙各自负担。
第四条 甲方本着平等、关爱子女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 甲方的两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甲方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利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乙丙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甲方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甲方无偿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乙丙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甲方的房屋。
第六条 本协议所述两处房屋,原都是甲方所有,而不是乙丙自购商品房,所以此次分割,只有乙丙才享有房产权利,不存在他(她)们所谓共同财产的说法。
第七条 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乙丙各自所有,
甲方不享受经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甲方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第八条 在甲方能自理的情况下,不要求乙丙承担生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迈,乙丙对甲方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与丙方享有房产权的时间为 年 月 日起生效。各自对其房屋拥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方各执壹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三份内容完全相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自乙方给付甲方人民币陆万元整时生效。另:为示公证,特邀请叔辈 、 二人作为本次协议书签订旁证, 为监证人。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长子):
丙方(次子):
叔辈旁证:
监证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时
签订地点:
第二篇: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人:
协议人:
本着家庭和睦,构建和谐家庭的原则,经亲戚和村组干部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惠、互利、互让的原则,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老房右侧的田、徐国昌家门口的弯田、绿塘湾有一块田(三分)归杜永芬享有;唐家门口的旱地从下往上丈量三百平方米(以2014处4月12日现场丈量界线为准)归杜永芬享有。
2、唐家门口的旱地除杜永芬300m2以外的土地全部归余顺剑享有,秧田归余顺剑享有。
3、父亲老人的养老善终等一切义务由余顺剑负责,杜永芬不尽任何义务。
4、以上协议是经双方当事人及亲戚、村组干部在场共同调解协商达成,自此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三份,余顺剑、杜永芬各执一份,父亲老人执一份,自签定协议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签名:
在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