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相关

时间:2024.4.30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职工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二)职工家庭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楼盘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二、二次贷款条件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水平(注:20xx年度杭州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3.7平方米),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贷款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人、按户限额制度。

1、职工实际月缴存额高于月缴存额标准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可贷额度按人分别计算,且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80万元。

2、月缴存额标准以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规定缴存比例为依据计算确定,由公积金中心按年公布。

(二)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住房状况和房价等因素确定。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四、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由职工在贷款申请时选择。具体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一、贷款申请 [贷款办理]

职工应按购、建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公积金中心或其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相应购、建房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5@p);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另需提供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贷款受理

(一)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需对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提供材料、申请额度等内容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的初步审查;

(二)初审通过的,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约请申请人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还贷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建立面谈记录;

(三)初审、面谈均符合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一)职工贷款申请由委贷银行受理的,委贷银行需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二)公积金中心自贷款受理或收到委贷银行报送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公积金组合贷款另需经委贷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三)因情况特殊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需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四)职工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合同签订

职工贷款申请获批准的,由委贷银行通知办理签约手续。借款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保证人、委贷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共同签订《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同时签具借款借据,并和公积金中心共同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五、贷款发放

委贷银行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含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在委托银行的监督支付账户。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拆迁安置房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

六、贷款归还

(一)正常还款。借款人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内容,保证存入扣款账户的还款本息额在约定扣款日足额,由委贷银行按期扣收。

(二)提前还款。

1、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还款;其中,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可办理一次,需变更还款期限或还款方式的,应一并提出。

2、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委贷银行提出申请,在约定办理日持身份证、《借款担保合同》到委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存足提前还款本息额。

3、委贷银行需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报公积金中心同意。扣款成功后,属提前部分还款的,签订《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补充合同》,由委贷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属提前结清还款的,由委贷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三)还款逾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须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罚息偿付等违约责任;多次逾期的,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将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处置抵押房产以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七、贷款结清

(一)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需到委贷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须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证明,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相关材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持上述资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贷款知识问答]

1、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有何区别?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最大区别是贷款利率低于比同期商业贷款利率。

2、贷款条件中,“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是指什么?

答:“正常缴存”是指单位和职工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是指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其中,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xx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时,该职工的缴存基数须按此标准的确定。举例说明“缴存基数”计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xx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10元;职工甲20xx年工资总额为15000元,低于15720元(1310×12),故职工甲的缴存基数按1310元确定;职工乙20xx年工资总额为36000元,高于15720元,故职工乙的缴存基数按本人工资36000/12计算确定。

3、申请贷款时,如何获知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房产中介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答: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或向开发公司、房产中介公司咨询

4、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是指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缴存比例未达12%的单位,需按规定上调。单位因经

营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需向中心办理报备手续。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5、申请贷款时,个人贷款还款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答: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乘以还款能力系数扣除家庭其它贷款月还款额的余额。

家庭月收入为职工或与其房产共有权人的收入总和,还款能力系数按55%确定。

6、个人信用状况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般不予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卡和个人贷款近24个月的每月还款状态出现逾期91天及以上或当前逾期,或者信用卡还款状态为当前透支180天以上,且未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

证明或信用卡还款证明的,一般不予公积金贷款。

7、影响职工借款额度与借款期限的因素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需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要素主

要包括职工购建房的状况和价格、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

8、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有何区别?

答:等额本金的特点是每月还款的本金是固定的,利息是递减的,在整个还款期间还款压力先大后小;等额本息的特点是每月还款的本息和是固定的,在整个还款期间还款压力

基本相同。因此,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9、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如何办理组合贷款?

答:借款人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同时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委贷银行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共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所

购住房同时抵押给公积金中心和委贷银行。

10、职工补缴公积金后,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是否视作连续缴存?

答: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原单位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衔接连续,且新单位在三个月内(含)办妥公积金账户转移并及时补缴应缴金额的,补缴月份视作连续缴存;因欠缴、缓缴

等原因发生的补缴,申请、审批公积金贷款时,补缴月份不视作连续缴存。

11、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贷款额度如下:131元≤月缴存额<406元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406元≤月缴存额<975元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额≥975元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可贷额

度按人分别计算,且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80万元。

[需缴纳的相关税费标准] 办理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的税、费

(1)契税:按总房价的1.5%(20xx年6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上的为3%)

(2)印花税:0.05%

(3)产权注册费:85元、他项权证注册费85元、共有人产权证印花税5元

(4)土地证工本费:5元/本,140平米以上:18/本(若无土地资料,则加收档案利用费1元)

(5)代办权证手续费:400元(房改房200元、现房300元)

[提前还款业务办理]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需调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而进行的提前还贷。提

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与提前结清还款。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还款,申请时贷款应 无逾期情况发生;其中,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前部分还款时,可同时申请变更

还款期限或还款方式。

二、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向委贷银行提出申请,在约定办理日期持身份证、《借款

担保合同》到委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约定扣款帐户内存入足额还款本息。

三、提前还款业务办理时,委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提供的业务资料进 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借款人在《提前还款申请受理单》、《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上签

章确认。若申请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在《借款补充合同》上签章。

四、委贷银行按规定在约定扣款帐户内进行扣收;扣款成功的,《借款补充合同》生效,借款人需按新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业务;若扣款失败,提前还款申请失效,借款人应继续按

原合同履行还款业务。

五、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成功后,在5个工作日后到委贷银行领取《借款补充合同》;提前结清还款成功后,在5个工作日后到委贷银行领取抵押权证等资料,并办理贷款结清及

抵押注销手续。

示例: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利息结算

一、提前还款利息计算方法:

提前还款利息=提前还款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实际天数为上一期扣款日至提前还款前一天止,即按“算头不算尾”原则确定。

二、提前还款利息计算示例:

借款人于20xx年4月15日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10万元,申请时该贷款余额为25万元,剩余贷款期数为120期,约定扣款为每月20日,当前贷款年利率为3.87%(月利率

3.225?)。

(一)提前还款本息计算

提前还款利息=100000×(3.225/30)×26=279.50元

提前还款本息合计=100000+279.50=100279.50元

其中:实际天数为(3月20日至31日=12天,4月1日至4月14日=14天)

(二)还款计划变化情况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提前还款后,借款人贷款剩余本金为15万元,每月还款额调整为 1509.43 元。(还款

后扣款计划见表一)

贷款剩余本金=250000-100000=150000元

150000×3.225?×(1+3.225?)

每月还款本息=——————————————————— ≈1509.43元 (1+3.225?)-1

表一:

公积金贷款相关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提前还款后,借款人贷款剩余本金为15万元,当月起每月还款本金调整为1250元,当

月归还利息为483.75元,之后逐月递减 4.03 元。(还款后扣款计划见表二)

贷款剩余本金=250000-100000=150000元 每月还款本金=150000÷120=1250.00元 当月还款利息=150000×3.225?=483.75元 当月还款本息合计=1250.00+483.75=1733.75元 逐月递减利息=1250.00×3.225?≈4.03元

表二:

公积金贷款相关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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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相关


第二篇:有关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公积金法律及纠纷的状况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严重。全国各地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因“不作为”而当上被告。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目前江苏各地已先后出台相关规定,比如南京和苏州都在20xx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但是地方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差别,所以用人单位在制定公积金管理制度时,要参考当地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南京地区规定主要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南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细则》等4个配套文件等。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我们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个:

1、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法律责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用人单位违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交纳住房公积金产生的纠纷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即不具有可诉性),一般只以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被告。

1、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不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

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当事

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中规定“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现迥异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在最后正式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并没有此项规定。

早在19xx年江苏省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曾经在纪要中规定可以受理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但是在20xx年纪要中明确规定: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20xx年3月24日修订)的规定,征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此,目前公积金纠纷,劳动者不能直接通过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诉讼。

3、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一)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二)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公积金问题还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等法律,此类问题只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当地地方规定,就可以完成。

最后关于公积金的交纳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只需要参照当地市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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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货款种类合同编号借款人电话住址邮政编码货款银行电话法定代表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

公积金贷款用 装修合同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房屋装修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邯郸市大名县呈12住房结构砖混结构房三室两厅两卫一套施工面积1255平方米13工程造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约定如下总价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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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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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

在线律师咨询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样本二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

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FLG20xx0903X01贷款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借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担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担保人2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本(2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