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电 话:65993026,65993027
传 真:65993034
受托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项目委托合同
项目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双方合意达成条款如下:
一、受托事项:
委托受托方实施 项目,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委托方责任:
1.提供受托方完成项目所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2.提供项目进行中所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3.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给受托方付款。
4.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合同价款。
5. 不得委托受托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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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三、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方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
2.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保密工作。
3.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交付项目工作成果。
4.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遵守项目履行时应遵守的相关
法律、法规。
5.承担合同价款取得的相关税费。
6. 承担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设备材料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全部法律
责任。
7.其他应由受托方承担的义务。
四、项目内容:
五、项目完成标准、时间与质量考核 2
六、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 服务费:双方约定本项目服务费用为 元;
2.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以下第 款执行:
2.1 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支付 元;
2.2 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后 日内,委托
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
3. 受托方每次领取服务费用时须向委托方提供真实、有效、足额的服务费#5@p。
五、违约责任:
1.委托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或项目所需资料、信息,由于委托方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方负责其后果。
2.如因受托方疏忽出现商业机密泄露问题,受托方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受托方应按照进度安排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如果无故拖延或因能力不足无法完成的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
4.如果委托方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对项目完成质量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判。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 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3
七、其它: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本协议属于项目委托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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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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