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拖欠货款律师函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2010〕汇函字第37号 致:商丘××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xx年11月26日,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预付40%货款,货到一周内凭全额增值税#5@p再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中通公司应于20xx年1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xx年1月28日向贵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并在货到一周内向贵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5@p。贵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40%的预付款。但其余的60%余款贵公司至今没有如约履行。
贵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60%的余款。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荣洲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方法:
王荣洲律师:
电话:
邮箱:wangrongzhoulawyer@
单位: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 邮编:221006
第二篇:王荣洲:催收拖欠租金律师函
催收拖欠租金律师函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2010〕汇函字第106号
致:A中心、B先生(负责人)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中心违约拖欠租金的相关事宜致函贵中心及B先生。
20xx年5月27日,C与贵中心负责人B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贵中心租赁C所有的位于本市D号一楼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赁期为10年,即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第1至5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2万元。合同还约定贵中心支付租金的方式为:贵中心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次支付二个月的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C如约履行了合同,向贵中心交付了该房屋。贵中心在如约支付了20xx年度房屋租金后,再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就这一事宜C已经和贵中心沟通多次,然而时至今日,贵中心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租金。
本律师认为,贵中心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贵中心的行为现
在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长期合作的原则,希望贵中心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C协商处理事宜。否则C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中心的严重违约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与贵中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追究贵中心的违约金责任,并就C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向贵中心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荣洲
二○**年八月二日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