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家庭服务业(网络)

时间:2024.5.2

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

发展家庭服务业网络

发布日期:2010-12-17 信息来源:厅农民工处 浏览次数: 43 字号:[ 大 中 小 ]

12月13日至14日,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杭州召开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座谈会。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农民工工作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各市农民工工作机构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亚萍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亚萍副厅长回顾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家庭服务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做好明年工作提出了以下五点要求:一是抓分工,进一步明确成员部门职责。要进一步明确省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职责分工,原则上应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分工保持一致。二是抓重点,形成工作突破口。请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的专项政策措施,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出台;结合本部门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切实抓好1-2项实事(项目),力争工作有所突破。三是抓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市县级要抓住当前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要尽快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四是抓政策,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此次会议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快修改完善《实施意见(代拟稿)》,适时递交省政府,争取早日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全省工作。各地也应及早谋划,加强调研,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细化当地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推动家庭服务业取得新进展。五是抓基础,营造发展氛围。制定行业标准,加强信息平台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工作,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对优秀从业人员和品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逐步增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光荣感,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营造发展家庭服务业良好的社会氛

围。

记者赵建明报道 7月1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针对家庭服务还不能满足百姓需求的实际情况,我省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目标是到20xx年,我省将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达到基本平衡。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今后我省将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并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为鼓励培育家庭服务市场,《意见》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各级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同时,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相关部门要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拥有基层工作经历。

在政策扶持方面,将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xx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黑河市发展家庭

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中国黑河 www. 日期:2010/5/7 10:43:00 来源:黑河市政府办 点击: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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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办字〔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黑河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制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和中长期计划,从行业发展、网络中心建设、财税政策、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政策、信息平台等方面推动制定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确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蔺 波 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

召 集 人:茹 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负责人

成 员:于宝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就业局局长

郭德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景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录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世英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德元 市工商局副局长

庄 谦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爱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付振南 团市委副书记

卢伟荣 市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茹伟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统筹协调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责任,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人才引进、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动家庭服务业网络中心建设。

(二)市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产业政策和改革措施;研究拟定家庭服务业发展纳入拉动内需、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和规划;开展与家庭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实施社区服务体系等建设规划,推动规划的落实。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四)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的有关支持保障措施。筹集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支持家庭服务业建设。

(五)市商务局:负责按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的有关统计工作。

(六)市工商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收费减免政策。帮助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七)市总工会: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对口输出、输入工作。

(八)团市委:负责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者的团建试点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工作。

(九)市妇联:负责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妇女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一批全市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对口输出输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益维护工作。

此外,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作用,受联席会议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定、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主要汇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发展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

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安排的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工作部署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工作部署,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三)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各成员单位提出的专项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或受联席会议委托,由其它成员主持。涉及专题工作的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办公室成员或联络员参加。

(四)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突出问题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简报》,印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工作,编印工作手册和其他各类工作所需资料。

(六)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各辖区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单位和职责分工。

二○一○年五月六日

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杭召开

www. 20xx年08月03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背景色: 〗 访问量: 〖收藏〗〖打印〗〖关128 闭〗

7月29日下午 ,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杭

州之江饭店召开。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八家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开创我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新局面。会上,农民工工作处负责人介绍了我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并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代拟稿)》有关情况和20xx年主要工作要点作了说明和汇报。与会领导着重就联席会议的制度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认真讨论。受省人力社保厅乐益民厅长委托,巡视员王国益同志作了讲话。

王国益指出,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发展家庭

服务业是促进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发展家庭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必然要求;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服务业大省的必然要求。强调指出:宏观经济环境改善和政策利好为家庭服务业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的工作实践为家庭服务业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提振信心,把握机遇,真抓实干,推动家庭服务业取得新的发展。

王国益在分析了我省家庭服务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后,对今后工作

进行了部署。一是抓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按照省府办公厅﹝2010﹞第5号批复要求,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二是完善扶持政策措施,起草我省实施意见。三是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四是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是加强基础建设,营造发展氛围。

1 做好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规划。制定全国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 “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2 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一项主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20xx年力争实现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90万人以上的目标。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入和输出地的对接,推动

劳务基地建设,培育扶持家庭服务劳务品牌。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鼓励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3 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以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4 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启动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建立培训补贴基本标准,保证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能够掌握上岗所需的实用技能。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适时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大赛。逐步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

5 加强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针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特点,完善和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鼓励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机制,逐步形成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大力推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依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要统筹搞好社区内各类家庭服务业态的发展,适时启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 7 积极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逐步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落实好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设立、经营等提供有力支持和便捷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 8 搞好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启动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资源,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中加载家庭服务的内容,发挥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合力,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9 努力加强基础工作。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各级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其在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06-16 09:23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发〔2011〕43号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重点,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市场需求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㈡目标任务。到20xx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以上规模、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xx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

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㈠编制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和评价体系,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办法,依法确定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家庭的权利义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各类业态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㈡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企业。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切实将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对在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0?60号)规定享受各类税收、融资、房屋租赁等优惠政策及政务代理、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㈢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家庭服务企业由中介机构向公司化运作转变,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

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㈣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以家庭服务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建设“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及时发布家庭服务价格信息,使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㈤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业态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㈥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信息中介、民事调解、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家庭,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活动,为城乡家庭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保健、康复、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支持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广泛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开展家庭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㈦加快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㈠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创

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家庭服务劳动社会化,努力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可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

㈡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双困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均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㈢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自20xx年起,在市政府的再就

业资金中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家庭服务业培训平台、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示范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安臵下岗职工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逐级审核和审批;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等特殊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㈣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力度,对个人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二次扶持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支持

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家庭服务业用地,充分考虑其发展实际,确保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㈠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

㈡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制订家庭服务业实用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力争到20xx年实现免费培训约1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从事家庭服务业。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以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

训补贴,其中纳入“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经鉴定合格,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不少于人均2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住家保姆、月嫂、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家庭保洁等职业提倡持证上岗。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㈠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的特殊性和家政服务特点,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要求家庭服务企业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

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㈡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㈢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籍的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劳社医?2003?16号)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等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逐步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㈣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城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切实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余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工作的领导。

㈡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将家庭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履行职责的考核范围,纳入民生工程和政府实事之一,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抓出成效。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制度,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㈢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开展年度“家政服务明星企业”、“家政服务明星”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调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积极性,增强家庭服务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家庭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行业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领域持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改善。但是,目前家庭服务业发展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是从业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市场缺乏规范、扶持政策少、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

[2010]1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形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xx年,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到20xx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县和80%的乡镇,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

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明确重点发展业态。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

(五)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

(六)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作用,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力争到20xx年年底前,各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并向下延伸服务。

(七)发挥社区和行业协会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其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

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九)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十)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根据托养方式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实施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四)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十八)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将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与专业人才作为培训重点,通过“苏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等,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中介机构介绍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管理费。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十一)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二十二)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

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提供法制保障。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成功做法。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

1.江苏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2.江苏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城市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0〕43号),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情,遵循规律,努力推动全省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雇主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

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xx年,全省基本建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制度,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达到基本平衡。“十二五”期间,全省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力争实现年均增加10万人以上,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xx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城乡家庭的服务需求,全省家庭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

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发展

(三)编制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目标,编制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前要抓紧编制完成《四川省家庭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全省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把

家庭服务业纳入其中。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扶持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四种业态,加快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益性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家政服务网点,壮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培训家政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

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

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家庭服务需求规模较大的城市,要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呼叫电话,或者建设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完善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努力建成“便民、利民、

为民”服务示范窗口。

(七)大力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是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家庭服务社会化的重要举措。省家庭服务业就业促进联席会议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试点。成都、绵阳、德阳、攀枝花、乐山、自贡、南充、内江、达州、遂宁等大中城市要大力实施社区家庭服务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充分挖掘城市社区公共资源潜力,鼓励社区独立创办或与家庭服务企业、工青妇残等社会组织联合创办家庭服务机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养老陪护、营养餐配送、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修理、保洁、保安等服务项目。合理布局,市政规划要为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预留空间。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以连锁经营、加盟等方式

到社区设立营业网点。

三、实行扶持政策

(八)就业、创业扶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

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

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十)加大对中小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

摊派行为。

(十一)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

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作用,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相关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

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完善价格政策,

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

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规范市场秩序

(十四)制订服务质量标准。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家庭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编制完成我省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质量标准。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

务质量。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

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质量标准

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十七)推进诚信建设。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

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政府性培训工程要把家庭服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和资金。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

的政策。继续实施“川妹子”劳务品牌打造工程。

(十九)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

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

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雇主家庭、从业人员的关系。实行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与此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雇主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雇主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

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庭服务业较发达的城市要建立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机制,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雇主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

确定。

(二十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研、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开通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四川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组织研究我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编制发展规划,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充

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领导。

(二十六)加强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地方性规定,增强操作性,为发展家庭服

务业促进就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我省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

作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经验,对作出突出成

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各地、各

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政府副市长刘成在首届家庭服务业大赛和“家庭服务明

星”评选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1-6-17 9:52:30 点击次数:31

同志们:

很高兴参加这次由市妇联和市人社局联合组织召开的秦皇岛市家庭服务业大赛和“家庭服务明星”评选表彰大会。刚才,会议对家庭服务业大赛获奖选手和“家庭服务明星”进行了表彰,参赛团队进行了才艺展示。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受表彰的优秀选手和“家庭服务明星”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为家庭服务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级妇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按照会议安排,就做好我市家庭服务业工作,我先讲二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把发展家庭服务业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越来越大,在第三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家庭服务业列入民生工程,作为推进就业和农民工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于20xx年建立了由市人社、发改、民政、财政、商务、工会、妇联、团市委等八个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依托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建立了巾帼家政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127个,累计投入家

庭服务人员专项培训经费200万元,免费培训家庭服务人员5600余人次;建立家庭服务企业110家,带动1万多人就业,推出了“秦皇岛市十佳女农民工”和“河北省十佳明星家政服务员”翟月英等一批家庭服务业先进典型,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宗旨,以满足老、弱、病、残、孕、“忙”群体的生活需求为直接目标,主要服务于社会危困人群,改善居民家庭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稳定扩大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对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21日印发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根据调查了解,我市有城镇居民30万户、90多万人,有一半居民有家庭服务需求,其中近15%收入较高的居民已经有能力支付家庭服务消费,家庭服务市场广阔,带动就业潜力很大。当前,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服务理念滞后、供需衔接不畅、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化水平不高、企业经营方式粗放、服务质量没有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家庭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引导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做家庭服务业就是做产业、做民生”的理念,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一项长期的硬任务,下大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加强管理,努力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不断做大做强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xx年,建成完善的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体系,家庭服务满足率达到85%以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到20xx年,形成健全的城乡居民家庭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家庭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

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

(一)要做大家庭服务业规模。要以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为重点,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政策,用足用活促进就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各自实际,不断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注重制度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体系,推动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二是增加供给总量。要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外来资本、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加快推进“商业示范社区”和“双进工程”建设,打造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三是加强就业服务。要充分利用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和劳务基地,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劳务对接,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到家庭服务业。要瞄准京津市场,大力扶持家政输出基地建设,通过举办推介会、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扩大家政劳务输出规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二)要提高家庭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家庭服务业对象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其质量好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行业健康发展。要从人员素质和服务标准入手,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强化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培养专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要认真落实培训计划和

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定向培训工程,力争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二是推进标准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快研究出台家庭服务行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大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等制度,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三是实施规模化、品牌化战略。要鼓励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家庭服务龙头企业,五年内全市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服务企业要达到10家以上。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品牌的推介和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家庭服务明星和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力争培养1—2个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社会普遍认可的家政劳务品牌。

(三)要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家庭服务业市场主体多,层次参差不齐,涉及的关系很复杂。要从规范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着手,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和谐发展。一是严格市场准入。要在全市普遍实行家庭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对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严格审批程序,坚决防止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个人进入家庭服务行业。二是加强市场监管。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家庭服务诚信经营教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三是做好维权工作。要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覆盖率,规范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

(四)要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建立符合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家庭服务业推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

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摆上重要位臵来抓,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要发挥好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人社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和组织推动机制,积极营造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格局。二是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要认真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建立家庭服务业网络服务中心,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人社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中加载家庭服务内容,搭建家庭服务机构和求职人员的信息桥梁。民政部门要大力推广居家养老“一键通”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消除社会对家庭服务业的偏见和歧视,引导各类求职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从事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要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在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同志们,做好家庭服务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履职尽职、真抓实干,逐步建立健全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以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mj 发布时间:2011-4-26 阅读:49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0〕43号)精神,现就河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到20xx年,形成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河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重点目标,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指导目录。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和保障措施。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残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注重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管理

体制和新型业态,优化河北省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的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市场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家庭服务业协调机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企业制(修)订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并抓好贯彻落实。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行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五)实施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及其他信息工程建设。建设并完善市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大力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设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

(88908890),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加快完善河北省家政服务网络体系。

(六)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推进“商业示范社区”及“双进工程”建设,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

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二)促进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完善就业促进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品牌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

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要求,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后实施奖补;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3年)的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并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所得税加计扣除方法。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

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大力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做好家政服务员培训。省、市财政要对国家专项支持资金做好配套,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工会培训机构,强化家政服务员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三)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要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和省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20xx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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