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时间:2024.4.27

一.开庭

书记员王菊: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禁止吸烟;(2)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象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者提问;(5)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寻呼机,手机关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社员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高先领抢劫,故意伤害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均以到庭.被告人高先领已提到候审,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传本案被告人高先领到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辩护人身份及工作单位?

辩护人:贵阳市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胰,胡龙。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代理被告人的民事诉讼?

辩护人:代理。

审判长:被告人高先领,你的姓名?

被告人:高先领。

审判长:性别?

被告人: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xx年10月28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没有职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清镇市卫城镇东大街25号。

审判长:何时因何事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因抢劫,故意伤害罪3月22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3月35号。

审判长:被告人高先领,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高先领,你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4月12日。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锤)现在开庭!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先领抢劫,故意伤害一案.

审判长: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廷沿,吴仕勇和王昊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廷沿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菊负责本庭记录。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晨,贺秀秀到庭支持公诉。贵阳市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胰,胡龙接受本案被告人高先领的委托担任被告人

高先领的辩护人。贵阳市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登文,郑立夫接受本案被害人廖天云,彭磊的委托担任被害人廖天云,彭磊的民事代理人。证人刘青,崔自军也按通知到庭。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

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和第1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有申请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2. 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3. 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4. 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 认为庭审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 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 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和义务,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啦。

审判长:被告人高先领,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第二篇:庭审笔录制作训练


法庭出庭笔录(第一次)

20号

开 庭 时 间:

休/闭庭时 间:

地 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

出庭检察人员:魏明浩

书 记 员:20

审 判 长:杨小明

人民陪 审员 :李跃勇 韩愈魁 书 记 员: 孟姗姗 案 由:诈骗

被 告 人:郜润生 黄立春

宣布法庭纪律(略)

案由: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郜润生、黄春生到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

被告人:郜润生,男,19xx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安徽霍邱龙潭镇龙潭街道01-181号。

被告人:黄立春,男,19xx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海安县华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霍邱 1

龙潭镇十庙街道01-22号。

审判长:被告人因本案什么时候被羁押、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我于年20xx年11月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审判长: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今天开庭之前10天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我于12月18日收到起诉书的。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郜润生、黄春生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小明,李跃勇韩愈魁出庭组成,杨小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孟姗姗担任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明浩出庭支持公诉,经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由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晋出庭为被告人郜润生进行辩护。由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勇出庭为被告人黄立春进行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正当的理由要求回避被告人郜润生有没有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有权提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的时候除了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以外你可以自行辩护,并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2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郜润生,男,19xx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安徽霍邱龙潭镇龙潭街道01-181号。20xx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立春,男,19xx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海安县华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霍邱龙潭镇十庙街道01-22号。20xx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润生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8、9月间,被告人郜润生伙同被告人黄立春虚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活动。伪造相应的文件及单位印章,在北京设立“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并在银行开设账户,随后二人以此名义向大连黑石公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参评费。这两家单位分别向二人开设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元,后因该账户被银行清户,上述款项退两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 3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将被告人黄立春带出庭外,被告人郜润生有无意见对起诉书?

被告人:20xx年7月中旬,我在合肥的时候,黄跟我说有一个项目问我愿意参加否,我同意了。后来我们就以各单位名义举办了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活动,想骗取钱财,于是我们就在北京租了个地方,知道案件事发。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在何处何地被抓?

被告人:在20xx年在 被抓。

辩护人:你们当时来了以后,黄是怎样跟你讲的?

被告人:他就跟我说要报社要举办一个活动,他能参加组委会,成为成员,他就像打个擦边球,我们就租了个房

辩护人:你们有无商量怎样分赃?

被告人:有

辩护人(曹):你被捕之前有无来过北京?

被告人:我20xx年下半年来古北京。

辩护人:租房时谁去的?

4

被告人:一起去的。

辩护人:你们所打印的通知时谁写的?

被告人:黄立春。

辩护人:另外你和浙江等两家单位是谁联系的?

被告人:记不得了。

辩护人:你在被捕之前有手机吗?

被告人:有。

问:你以谁的名义做这些事情

被告人:借用假名字做的

审判长:你们都谁发了短息?

被告人:都发了。

审判长:你们有几家公司回复了你们的短信?

被告人:4家。

审判长:你们电话是谁打的?

被告人:都是黄立春打的。

审判长:费用是谁出的?

被告人:黄立春给了我7000元,我自己出了5000元钱。

审判长:将被告人郜润生带出法庭,提黄立春入庭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所说事实有无异议?

审判长:没有。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郜润生职业?

被告人(黄):知道,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

公诉人:你们用报社名义,为何?

5

被告人(黄):我

辩护人:你们谁租房的?

被告人:他。

辩护人:手机谁使用?

被告人:他。

辩护人:你们谈过利润分配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说你在报社工作过,什么时间?

被告人:2002初。

辩护人:你在哪里办公,当时郜润生何处找你?

被告人:我自己办公的地方找我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诈骗罪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提被告人郜润生到庭,下面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以下出示的证据全部经过审查,均由海淀分局依法获取,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公诉人下面将分两组出示本案的所有证据,首先向合议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被骗单位大连大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被诈骗经过。请合议庭对被害人汪德松的陈述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有没有异议,郜润生、黄立春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今天法庭事实调查,希望你实事求是的, 6

向法庭供述听到了没有,对被害人的陈述有什么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刚才被害人汪德松讲到,你当天下午拿刀想要砍他,这是事实吧?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书证,能证明该公司向被告人账户诈骗30000元的入账单请合议庭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对书证有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人没有意见的。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需要证人杨博武出庭证人,请允许证人入庭。

审判长:证人出庭,你有义务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并签字)。

公诉人:20xx年9月,你所在单位是否接到向国务院发过承认该活动的其实?

证人:是

公诉人:为何请示?

证人:我接到举报,感觉有疑点,所以向领导汇报,然后领导指示向国务院减轻办汇报。

7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

审判长:证人出庭。

公诉人:下面出示一系列文件,就是起诉书中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出?

被告人:没。

辩护人:有证人证言补充。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无。

审判长:对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受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诈骗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现对本案的定型和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8

1、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的行为,伪造印章实为诈骗。

2、不区分主从、共同犯罪。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没有辩护的,谢谢审判长,我希望减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其他成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也就是我。

1、 本案是黄立春提起,他在北京工作,且了解相关活动能赚

钱,所以主动约郜

2、

3、 约定分配时郜润生只有35% 申请银行开户的相关资料是黄立春准备的,申请书也是黄

立春提起

可以看出黄立春主要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减轻或酌定减轻情节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其他成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任黄立春辩护人

1、黄立春起辅助作用。

2约定分配时郜润生只有35%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只是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从。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有什么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谢谢审判长。

9

审判长: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如果有什么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后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最后有什么要向法庭讲的?

被告人(郜):谢谢审判长给我一次机会,我希望能够给我一次减轻的机会,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我深深意识到自己错了,希望审判长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

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被告人:没有什么建议。

审判长:今天审理到此,待合议庭评议后,庭审后,被告人阅砍笔录如认为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谢谢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还押退庭。

书记员: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开庭,提两被告。本庭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陈述,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被害人陈述。经本庭合议,下面对本案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经合议,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证据确凿。鉴于被告人未遂,可以减轻、从轻处罚。鉴于辩护人提出的区分主从犯认定不予采纳。现判决如下:

10

被告人郜润生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立春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 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向中院提起诉讼,带两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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