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相关制度

时间:2024.5.8

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要职责和任务

1、认真接待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3、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帮扶;

4、为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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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做好帮扶特困职工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

2、以“服务职工、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为宗旨,以“认真、热情、诚实、负责”为准则,认真倾听特困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工作求真、务实、高效,不推委、不拖延,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5、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注重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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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办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和社区工会签具意见;

3、到县帮扶中心申请登记;

4、填表加盖有关公章;

5、报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县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后落实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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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

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推进“送温暖工程”社会化、经常化、专门下拨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这笔专项资金和政府拨给、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二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帮扶、再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认真做好每年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时上报,并按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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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健全帮扶手续。凡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必须持有本人报告、基层工会盖章证明、住院小结、原始#5@p等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帮扶救助。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央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以及省总、市总下拨送温暖资金外,争取更多社会捐赠,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等多种方式筹备资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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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新邵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

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确定帮扶:帮扶中心对申请帮扶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特事特办除外)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确定是否进行帮扶,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3、制定措施:对确定帮扶的事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由帮扶中心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6

4、落实措施:根据确定的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帮扶措施。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5、跟踪回访:对帮扶对象实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帮扶后的相关情况,对确需进行二次帮扶的,按有关程序再予帮扶。

三、对符合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尚未纳入低保的职工,经中心协调,由所在单位(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四、具体救助由帮扶中心负责。

法律援助办法

一、法律援助性质。职工法律援助是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我县符合《法律援助办法》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家庭收入达不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拖欠工资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

三、法律援助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理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仲裁、诉讼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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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援助形式。由帮扶中心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五、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应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有关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及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下岗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的证件或企业工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以及农民工拖欠工资凭具等)。帮扶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援助。

六、援助形式: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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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组织开展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是工会协助各级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促进改革发展,为党和政府分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大、做强、做实,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现就区总工会帮扶工作有关内容、制度和标准进行说明。

一、特困和困难职工标准

20xx年北京市和北京市总工会分别调整了特困和困难职工标准,特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xx年为330元)的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由于重病或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20xx年家庭月人均收入400元以下)。

二、特困和困难职工调查

每年9至10月区总工会统一对区直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各街道辖区企业的特困和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各基层工会切实履行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摸清特困和困难职工的变化情况。对符合特困和困难标准的职工要在实施“三查一访”后,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其他时段特困和困难职工情况有变化的,基层工会要随时向区总工会报告变化情况,修改困难职工档案。

三、区总工会帮扶办公室职责

(一)法律援助。发挥与区司法局联合建立的崇文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站的作用,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信来访,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代为书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等项服务。对低保家庭给予减、免服务费等优惠。

(二)技能培训。依托区总工会再就业定点培训学校,为有培训意愿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包括电工、家政、物业管理、制冷等多个工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困难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有其他培训意愿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属,帮扶中心可以帮助其联系其他再就业定点培训学校。

(三)职业介绍。帮扶中心将充分发挥工会职介所中介组织作用,通过与北京市职工帮扶中心以及其他职介机构进行联网,进一步拓宽用工信息渠道,全力满足用工和就业双方的需求,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再就业。

(四)家政服务。通过区总工会家政服务,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针对4050人员,实行减免管理费、介绍费的方式,吸收更多的困难职工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并由此逐步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实现最终的脱贫。

四、帮扶工作制度

(一)每年“两节”期间向特困和困难职工发放米、面、油等过节物品和慰问金。

(二)各级工会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组织贴心人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三)每年在8月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考上大学和高中的特困和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四)组织在读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教育活动,并发放助学金。

(五)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发放帮扶物品。

(六)不定期开展转赠活动,将筹集到的帮扶物品赠与有需求的困难职工。

(七)每年为新增在职困难女职工一次性办理一份女工?四病?保险。

(八)每年按照市总要求,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集社会力量帮扶困难职工。

(一)职工解困基金

1.资助条件。

根据职工及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状况,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及家庭进行资助。人均月收入为家庭月总收入除以供养亲属总人数的平均值。

下列情况不予解困资助:

(1)不服从调配、工作安排或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

(2)违反党纪国法或因个人原因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继续承担抚恤责任的死者家庭,包括已失去供养条件的死者直系亲属。

2.申请程序。

(1)由职工本人或配偶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寄送所属的帮扶责任部门。

(2)帮扶责任部门负责对困难职工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填写《特别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签署意见报帮扶中心办公室。如属一般性生活困难,则填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理。

(3)申请人或代申请单位、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姓名、年龄、职业;家庭收入状况;天灾人祸、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乡、镇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证明。

3.资助标准。

(1)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损失极为严重的,资助金额不受此限制。

(2)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补差额的形式,每季度视情给予300至900元的定期救助金。

(二)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

1.助学基金资助条件。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开支者,可以申请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资助。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子女难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可以申请希望工程基金资助。

2.助学基金资助标准。助学金以学年计逐个学期发放。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助学金额每学年为3000至6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将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学费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资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名。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小学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初中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助学金额视学生家庭所在地区书杂费高低而定。

3.助学基金资助申请及审批。由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寄交职工所在的帮扶责任部门,帮扶责任部门造册初审后送帮扶中心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帮扶中心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15日(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助学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申请资料:《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入学或成绩证明资料,即新入学学生出具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已在校就读学生出具上学年的成绩表(带有本人相片)和院校考评鉴定(加盖公章);乡、镇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特别困难证明;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大一寸彩色相片两张;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联名申请书。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申请资料:《特困职工子女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联名申请书;职工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特别困难的证明(加盖公章);学生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操行鉴定(加盖公章),小学一年级学生则出具入学通知;学生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就读学校及年级);学生本人近期大一寸相片两张。

4.受资助学生和家长的义务。

(1)受助的特困职工家庭,应将全部助学金用于子女上学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助学基金是广远广大职工辛勤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受助学生应加倍珍惜上学的机会,其家长应教育子女,努力学习,勤俭节约,把子女培养成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5.助学金终止发放和退还。

(1)受助学生将助学基金挪作他用者、申领助学金弄虚作假者、违反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勒令退学或开除者,除终止发放助学金外,已发放的部分应计算本息全部退还;

(2)受助学生如因生病等非责任性原因停学、退学,或因学科不及格而留级的,助学金即终止发放。

(3)受资助学生已完成所享受资助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三)“三项基金”管理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三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行政拨款,工会注资,个人或单位定向资助,职工募捐。

1.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金部、监督部/审计部的监督和审核,并由帮扶中心领导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2.帮扶中心办公室每年将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书面向帮扶中心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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