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镇统计报表报送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地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快报等。
第二条 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第三条 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各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同时和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力求准确,不得漏报错报。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报表报送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对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准确无误后才能传出数据,确保填报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六条 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统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
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严格报表报送签到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和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亲自送审,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未按规定送审的
统计报表和资料视为迟报,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执行报表报送通报制度,对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对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请示市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类统计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镇对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
报表的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单位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年终实施考核,进行奖罚。对报表严重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统计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篇:乡镇统计站统计资料及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乡镇统计资料及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一、二、三产业和社会、科技、人民生活等各类统计资料。
二、统一审核本乡镇范围内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加强监控和评估,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三、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整理本乡镇年度统计资料,定期(按月或季)公布并提供本乡镇的各类统计资料,努力实现统计资源和统计成果的共享。
四、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资料所有人同意,不得泄露。
五、严格统计报表签领、签收制度。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布置、签领、签收、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六、严格统计报表签章制度。各部门、各基层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其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报表,须统计站审核,并加盖统计站公章后上报;乡镇提供的统计报表,由本
乡镇行政负责人或统计站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统计站公章后上报。
七、严格统计报表上报确认制。按照统计方法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报表、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八、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定报及相关统计资料于十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对于电子文件应进行整理后备份保存,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归档双轨制。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基层上报的统计报表、各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的原始统计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按时入档。要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借阅、保存、调用和移交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