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范例ZJ

时间:2024.4.20

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和处置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必须按国务院令493号和建设部令3号执行。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考艮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企业主管建委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情况紧急时,书谷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

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工伤事故统计

1.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仪器、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


第二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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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建立一个有效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工伤事故尽快地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做好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再发防止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扩大和减少工伤事故损失。

2、使用范围

和公司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认定、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配合或向劳动部门进行)各类工伤事故的认定、统计;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相应的事后处理工作。

3.1.2负责和公司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人员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具体见《工伤管理制度》4.1工伤速报程序。

3.1.3负责住院人员补助费的审批以及工伤人员其它待遇的认可工作。

3.1.4负责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及其他涉及员工关系的工作。

3.2安全监督管理部(简称安监部)

3.2.1负责接收、核实、分析各类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3.2.2负责由于火灾造成事故后的各类数据统计、分析。

3.2.3负责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根据本规定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工伤事故通报工作,7日内完成根据事故部门处理意见汇总《工伤事故处理报告书》(见附录B)与《事故再发防止报告》并送交安委会领导签批(重伤、工亡事故除外)。

3.2.4负责审核各部门制订的《事故再发防止报告》并监督落实关闭。

3.3工伤事故发生部门

3.3.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应当立即报告安监部,同时报告部门领导。直接班组管理责任人的上级(主管或课长)组织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制定再发防止措施,并负责根据分析结果在24小时之内上报《班组工伤事故速报》(见附录A)。

3.4财务部负责工伤人员保险待遇公司支付部分审核发放工作。

4、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分类

4.1.1工伤事故的认定

4.1.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1.4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1.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1.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4.1.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1.2.4职工符合4.1.1.2.1和4.1.1.2.2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4.1.1.2.3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1.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1.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1.1.3.2醉酒导致伤亡的;

4.1.1.2.3自残或者自杀的;

4.1.1.2.4蓄意违章;

4.1.1.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工伤事故的分类

4.1.2.1轻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实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

4.1.2.2重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

4.1.2.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4.1.2.3.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4.1.2.3.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4.1.2.3.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1.2.3.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4.1.2.3.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4.1.2.3.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4.1.2.3.7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4.1.2.3.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1.2.4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1.2.5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4.1.2.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2工伤事故报告

4.2.1报告工伤事故

4.2.1.1事故发生后,事故班组按照《工伤管理制度》4.1工伤速报程序执行。

4.2.1.2《班组工伤事故速报》内容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者的基本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2报告工伤事故的途径

4.2.2.1发生轻伤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现场班组长,现场班组长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安监部、自己的直属课长(主管)、部长(经理),安监部接报告后,应将信息立即通报至人力资源部;班组长应同时立即安排将负伤人员送达公司医务室(紧急情况由部门先送达医院救治),人力资源部随后安排伤者的治疗及护理事宜。

4.2.2.2发生重伤工伤事故,按照4.2.2.1条,另现场班组要保护好现场,拍摄照片并存档,未经安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和拆除事故现场。;

4.2.2.3重、特大工亡事故发生后,班组、工段、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安委会和安监部,在报告的同时,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工伤事故扩大;公司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4.2.2.4人力资源部对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合同工,应负责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

4.2.2.5员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的合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于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部门领取),并在48小时内填写《出险通知书》,联系报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结案后,整理相关工伤资料,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4.3工伤事故调查

4.3.1轻伤事故

4.3.1.1轻伤事故由发生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上级(课长、部长)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制订《事故再发防止报告》,可要求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安监部参加指导评审。

4.3.2伤者部门因相关部门的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时负责向安监部申请成立调查组,提出书面报告,报安委会领导审批。

4.3.2.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4.3.2.1.1组长由公司安委会指定人员担任。

4.3.2.1.2具有工伤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4.3.2.1.3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3.2.1.4范围应尽可能满足工伤事故调查的需要。

4.3.2.2工伤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3.2.2.1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3.2.2.2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

4.3.2.2.3提出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3.2.2.4写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3.2.3工伤事故部门为工伤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3重伤、工亡事故

4.3.3.1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调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4.3.3.2对死亡、重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安委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3.3对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须依据国务院第75号令《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至少须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详细经过;调查分析会及参加人员及主持人;具体违反那几条安全操作规程及规定;事故人受到安规教育情况;与事故有关的设备情况及环境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应包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间接责任人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接受的教育及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人及完成日期等,并编制“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由安监部按规定逐级上报。特别是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

4.4工伤事故处理

4.4.1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情况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组织相应工伤材料。

4.4.2工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时,应先征询工伤事故部门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安监部上报安委会审批。

4.4.3工伤事故的处理。轻伤事故应五日内有处理结果;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处理结果。

4.4.4未遂工伤事故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4.5安监部对已结束的处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公司所属的各部门,达到事故横向展开预防的目的。

4.4.6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等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直至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4.7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对隐瞒事故者及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4.4.8员工工伤愈后复工,需经医疗部门组织复查,医生签字认可,按规定出具复工证明,经复工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安监部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

4.5工伤医疗

4.5.1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到医院治疗费用,现金支付的门诊部分费用,原则上由本人垫付(不能垫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暂借款),待工伤事故结案后予以报销。

4.5.2伤者在复工以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药费单据核实并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将药费报销。

4.5.3工伤人员需住院时,特殊情况需要护理的,可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决定由家属或公司派人负责护理。

4.6伤残等级鉴定

4.6.1工伤人员医疗终结后,因工伤造成身体部分机能障碍,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必须在医疗终结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如下材料:

a)本人书面申请;

b)能足以证明其受伤初诊至医疗结束全过程伤、治、愈情况的材料(如病历、出院证明、X光片、CT片等)。

4.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不受理其伤残鉴定申请:

a)医疗终结后,离工伤发生日超过1年进行申请的(视为本人放弃鉴定);

b)所提供材料不全的;

c)未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认定的;

d)根据国家标准,其受伤程度明显不具备评级条件的。

4.6.3人力资源部将员工个人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安排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最近一期劳动鉴定。

4.6.4因工致残鉴定为1-10级的员工,按宁波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1-4级人员终止劳动关系,5-6级人员办理离岗退养,7-10级人员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4.7工伤人员复工安置

4.7.1对于轻伤且休工时间在10日(不含公休日)内的员工,部门未退交人力资源部编外的,由原部门负责安排适当岗位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

4.7.2重伤事故或轻伤事故休工时间超过10日以上(不含公休日)的员工,在其治愈后申请复工的,优先安排原部门适当岗位工作,具体按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在工伤人员的复工安置工作中应给予积极配合。

4.7.3工伤人员医疗期内,公司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按公司规定标准)。

4.7.4工伤员工医疗期终结,公司安排其工作后,不再享受工伤津贴。

4.8事故档案管理

4.8.1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制度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事故档案一般保留五年。

4.8.2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位记录,重大事故档案应该包括:

4.8.2.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4.8.2.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8.2.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8.2.5物证、人证材料

4.8.2.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评估资料

4.8.2.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4.8.2.8诊断书(病理)

4.8.2.9与事故有关的工艺、操作及设备资料

4.8.2.10事故处理决定

4.8.2.11有关事故通报及相应措施资料

4.8.2.1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名单

4.8.2.13其他必要的资料

4.9有关附则

4.9.1员工由甲部门临时借到乙部门工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由乙部门负责调查和上报,并且通知甲部门;相关安全生产考核针对借用部门即乙部门。

4.9.2重伤所需要保护性用品用具,经医疗部门建议、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4.9.3工伤员工由于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者,必须根据市级医院诊断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外地治疗。

4.9.4安监部在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有关工伤处理材料复转人力资源部一份,以便人力资源部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9.5安监部负责对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数据汇总,并制订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9.6安监部对事故处理的有关个人考核数据汇总,通报事故部门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落实。

5相关文件

5.1附录A:《班组工伤事故速报》

5.2附录B:《工伤事故处理报告书》


附录A

班组工伤事故速报

填报日期:                                                            编号:

注:此表事故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填报安监部。


附录B

欧琳厨具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书

                                                                                        编号:

注:相关人员不签字,并不影响本报告的处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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