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告制度
一、贯彻执行各项统计法规制度,加强统计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不隐瞒、虚报统计数字。
二、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登记和统计卡片。
三、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统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可靠,统计项目、统计印鉴齐全,统计时间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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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告制度
一、贯彻执行各项统计法规制度,加强统计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不隐瞒、虚报统计数字。
二、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登记和统计卡片。
三、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统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可靠,统计项目、统计印鉴齐全,统计时间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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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援助中心管理水平,不断规范管理工作,建立本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中心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心必须依照档案资料如实向上级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中心必须建立健全与援助、调解活动相适应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援助、调解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五条 援助中心每月上报当月的援助、调解案件种类和个数,汇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对突发性事件、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 原始记录、内部资料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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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统计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统计报告制度
质量信息管理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施工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公司将采用信息管理技术,通过质量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并实施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制度,通过对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一、质量信息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总工程师
1)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主持质量信息管理;
2)负责本公司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及负责部门的确定;
3)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和全公司各类人员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4)对工程竣工交付的质量保证资料负责;
7)确保业主及公司领导班子能够及时获得工程质量问题的信息。
2.副总工程师
1)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向公司领导报告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2)协调和落实各主管部门的质量职责;
3)主持公司不合格品评审及纠正措施,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
4)组织和领导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信息工作,组织和领导工程质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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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统计报告制度 验管理工作;
5)确保全公司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识,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3.质量保证部经理
1)带头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质量手册,把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列入部门管理的重点;
2)负责加强全公司职工质量意识教育工作,利用信息系统使本公司的质量方针深入人心;
3)协调和处理与质量管理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政府各部门;
4)组织和领导监控业主信息,不断改进工程质量。
5) 负责调查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落实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起草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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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及质量信息进行反馈,以便对质量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质量统计报告的内容及操作过程。
3 责任
质监科、生产科、生产车间、销售科有关人员。
4 内容
4.1质监科设专人负责质量统计工作,生产工序质量统计部分由质监员统计汇总报
厂质监科。
4.2填写质量报表应及时、准确、清晰、真实,不得随意涂改,质量统计的计算依
据按统一规定执行,每期报告应保证内容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4.3月报的内容除按规定的统一表格填写外,还应有文字说明,包括不合格项目情
况的质量升降原因分析。由质监科长负责季度、年度质量统计分析总结。
4.4厂月报每月3日前报出,车间质量统计月报每月2日前报质监科。
4.5质量统计报表应包括:成品质量月报表、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表、退货产品登记
表、留样产品观察月小结、物料质量月报表。
4.6质量统计报表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签名。
4.7因包装质量差、异物混入、混药等原因造成退货者,无论何时产品均以当月发
生的时间统计。
4.8对于上级、药政部门的质量信息,由质监科长组织有关人员、部门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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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告制度
20##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证好事故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乡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迅速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情况。
三、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遇有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发生的、必须立即上报县安全监管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书面事故报告。
四、事故发生后,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五、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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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 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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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统计报告制度
1.1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本单位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以便对服务质量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实现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1.2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具有连续性和及时性,各项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必须有原始记录、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统计依据按总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1.3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1.4月报的内容除按规定的统一表格填写外,还应有文字说明,包括不合格项目情况的质量升降原因分析,由运营部负责季度、年度服务质量统计分析总结。
1.5服务质量信息反馈要及时准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期。
1.6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钻研信息统计工作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按规定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1.7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的服务质量信息,由运营部制订相应的计划。
1.8对于认真搞好信息统计的部门和个人,按总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奖励,不按规定报送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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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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