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损坏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设区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组织实施所辖路段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 路政巡查范围为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和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四条 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和查处损坏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行为;
(三)现场处理危及、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四)检查、监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维持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
(五)检查、处理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及时处置路面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报告。
(七)监督检查超限(外廓尺寸)运输车辆,执行特殊勤务工作。
(八)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紧急援助服务;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路政巡查应当做到全天候、全路段,每日巡查三次,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六条 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巡查间隔可根据车辆人员配备情况及管理半径合理确定。
第七条 路政巡查每班次必须确保三人,巡查人员按规定着装,配戴执法证件,巡查车辆严禁搭载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八条 路政巡查应当携带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巡查前应当对巡查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九条 路政巡查应当开启巡查车辆示警灯,装有GPS定位系统的必须开启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有电子显示屏的必须开启电子显示屏。巡查车辆保持60—80公里时速沿右
侧行车道行驶。巡查人员执行巡查任务时,应穿反光背心。遇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将巡查车停在紧急停车道内,巡查人员在车内观察到前、后方安全无虞后,才能下车处理现场情况,同时应在停车后方必要安全距离以外设置反光锥形交通标。
第十条 巡查情况处理
(一)发现有路面障碍物,应当场清除,当场无法清除的,通知路段养护部门及时清除并书面告知;发现隔离栅(刺丝网)有开口,应采集现场证据,并及时书面通知路段管理单位并抄送该路段养护部门。
(二)发现路面交通事故或非交通事故障碍,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通知排障施救单位。
(三)发现有违反《公路法》行为的,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详细记载巡查情况。每班次交接前,应由大队值班负责人查阅班内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召集路政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本班次未了事宜,应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由本班负责人向下班负责人做好交接。
第十二条 路政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省路政总队对各高速路政支队路政巡查工作不定期进行检
查,各高速路政支队对所属路政大队路政巡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施行。
附:路政巡查记录、路政巡查情况登记表
路政巡查记录
路政巡查情况登记表
第二篇: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路产和运行状况,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当遵循全面、规范和巡查与调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实行动态巡查和备勤相结合,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四条 路政巡查一般每天全程巡查不得少于二次(特殊情况除外),恶劣天气情况下应保持全时段巡查,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设施;
(二)路面、桥涵、隧道、边坡、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等;
(三)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
(四)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公路养护、清障等职责的情况;
(五)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情况;
(六)路政许可、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公路巡查人员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拦、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日志的填写。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巡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
第七条 实施路政巡查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如遇特殊情况,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行驶速度的限制;巡查车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人,特殊情况(如救死扶伤)除外;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保持规范、整洁,带齐执法证件、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装备;夜间及恶劣天气巡查时须佩带反光警示标志。
第九条 实施路政巡查应当提前制定巡查方案,确保巡查工作全面、细致。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处理公务时,必须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确需横穿高速公路处理公务时,应当在确保安全及不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的情况下快速穿越;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注重仪表,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先敬礼,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后处理问题,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在设置临时简易安全警示标志后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车,需要清障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清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五条 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以及路政许可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规范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行为,必须现场予以纠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检查各项交通安全设施
的完好情况,夜间巡查时,应注意检查标志标线及其他反光诱导设施的使用状况,并做好记录,统计上报;对缺损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日志》(包括巡查路线、时间、处理事项和移交问题等),履行交接班手续,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第十八条 路政巡查人员接到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快速处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预定的巡查方案;重大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当按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巡查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二十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违反法纪,徇私舞弊,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