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分为二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限。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平准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增额年金。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养老年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页)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三页)
第二篇: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业务管理办法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业务管理办法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业务管理,按《寿险实务》、《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补充规则如下:
第一部分 新契约
一、投保时需填写的单证
1.客户投保时可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1108或1110)、《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单证代码1109),并签字确认。
2.公司销售人员需填写《销售人员报告书》。
二、投保单填写要求
1.投保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需在《个人保险投保单》准确填写“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等年金类险种相关项目。
2.目前版本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中不含“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项目,该项目填写至投保单“备注”栏中,分为二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选择其一填写。
3. “保险期间”为必填项目,该险种的保险期间计算公式为:
1)如果投保人选择领取至85岁,则保险期间=85-投保年龄;
2)如果投保人选择领取20年,则保险期间=年金开始领取年龄+20-投保年龄。
4.“领取方式”可以选择“年领”和“月领”;“保险金领取类型”可以选择“平准年金”、“增额年金”。两个项目在《个人保险投保单》“领取方式”项目填写,需分别在 “年领”、“月领”和“平准领取”、“递增领取”中选择,如选择了“递增领取”,还要在“递增率为 %”栏内根据条款规定填写具体递增率。
5. 应特别注意,本险种的“年金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限”和“年金领取类型”均需在投保时约定,且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二部分 核保规则
一、该险种属于储蓄型险种,风险保额为第一个保单年度所交保费×2,按照第一个保单年度计算净风险保额,并与其他储蓄型险种累计净风险保额。
二、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期交方式的累计保费限额为交费期满时不超过500万元。
举例如下:仅投保5年期交时累计年交保费限额为100万元;仅投保10年期交时累计年交保费限额为50万元;仅投保20年期交时累计年交保费限额为25万元。
如超出以上累计限额则需要按照意外险风险保额达到500万元的标准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提供财务资料,并进行临时分保。
三、未成年人投保需附加未成年人特约。
四、未尽事宜,参照《核保手册》(2008版)及国寿人险发
[2009]203号《关于调整及补充<核保手册>(2008版)部分核保规则的通知》的储蓄型险种核保规则处理。
第三部分 保全
一、该险种的“年金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限”和“年金领取类型”均需在投保时约定,且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年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约定,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前允许进行保全变更,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允许变更。
三、年金领取: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于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
第四部分 分保
一、分保方式
采用溢额分保方式,分为寿险责任和意外责任。
二、所属类别
寿险责任:8版寿险-无风险型。
意外责任:8版寿险-多倍意外型。
三、净风险保额
寿险责任:无。
意外责任:
开始领取养老金前,净风险保额=所交保费×1; 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净风险保额=0.
四、分保费率及选择折扣
意外责任:净分保费率为0.4‰,无选择折扣。
五、摊回分保赔款
摊回分保赔款=分保金额×赔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