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工程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凡在本公司或各工程项目部务工,且常住户口又不在城市范围内的劳动者。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年龄必须是年满16岁至55周岁的健康人员,性别不限。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条、从事特殊或专业工种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证明或岗位培训证明,同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禁止在项目工程中出现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以及真实身份不清、经济来源不清的高危人口。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或务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工程项目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和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七条、各工种管理人员应将已用人数、时间等上报项目部行政部门、项目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坚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思想道德、遵守法规
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
注:
施工队领导人员认真阅读并了解该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排查, 如有规定中禁用人员出现的, 并且导致损害项目部利益的情况发生后, 责任应由施工队伍自行承担。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
丽泽金融商务区(南区)道路工程一标段项目
年 月 日
施工队承诺人签字 :
年 月 日
第二篇: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减少和杜绝外来务工人员中违法乱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北京市政府和公安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在我院从事建筑施工、劳务输出、经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不属于学院编制的外来人员。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
(一)严格用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必要时各用工单位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调查(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函调信由保卫处协助办理),确保每个外来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严防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不得聘用,已聘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必须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本规定第三条)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各用工、主管单位在成建制务工单位或外来务工人员进校七日内,须与其办理有关治安管理手续:
1.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保卫处备案,同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2.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成建制务工单位)。
(七)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服从校方管理,配合学校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
(三)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用炊具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五)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遇管理人员查验时不得拒绝。
(六)《临时出入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不得擅自留宿他人或亲属,严禁男女混住。
(八)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四、奖励和处罚
对在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用工单位负责人不重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松懈,管理不善,导致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外来务工人员中如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五、保卫处是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凡在学校务工的各类外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实行的《****学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学院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补充规定》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