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1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第二篇: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证书,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坚持“以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20xx年及其以后退役的本市城乡退役义务兵、直招退役士官和转业(复员)士官。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的自愿,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其中,城镇退役士兵和20xx年8月1日以后退役并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前,应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六条 退役2年以上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政策。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七条 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市级统筹培训与区县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市级订单培训计划由市统筹组织实施;区县订单培训计划和其它技能培训由区县组织实施。

技能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用工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对退役士兵进行上岗前的技能培训。

第八条 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可免试入学,其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学习期限为1年,具有初中学历的学习期限为3年。参加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技能培训根据培训计划适时开班。退役士兵可根据市、区县民政局公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专业,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报培训工种和专业。其中,参加市级统筹培训的,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其资格审查,并通过《退役士兵信息软件》完成拟参训退役士兵的报名录入工作,经市民政局汇总后,通知承训机构发放培训通知书;参加区县组织培训的,经区县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承训机构发放培训通知书。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为春秋两季招生。春季报名为3月底以前,秋季报名为9月底以前。退役士兵自招生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交申请表,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招生主管部门办理录取注册手续,报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按国家现行的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自行报考。凡被录取者应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享受优待政策的备案手续。

第五章 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参加技能培训的,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

(二)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入中职资助范围免学杂费、住宿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元生活补助。其中,一、二年级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就读学校每学年发给1500元,另外2000元待每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三年级的生活补助费,待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75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

(三)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加分照顾政策按照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政策执行。在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优先录取。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区县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订单培训计划的编制、经费发放、资格审查和档案接转以及教育培训的全程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申报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技能培训点的选择和布局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教育及人力社保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

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应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编制,属订单培训的要充分征求用工单位的意见和认可,以确保培训质量满足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每年1月和5月中旬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教委及市人力社保局网站、重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向社会公布;承担市级统筹培训任务的机构和培训计划,由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和巴渝老兵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人武部要积极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际操作为主体,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要推选退役士兵优秀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班级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待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个人档案。

第九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承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定期召开招聘会,建立与各类用人单位密切联系的就业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就业服务网络和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3年内为退役士兵减免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费用。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退役士兵安置地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退役士兵人数、教育培训成效等因素,给予区县适当补助,并对经济欠发达、承担培训任务较重的区县予以倾斜。各区县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901项“退役士兵安置”科目。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补助标准,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和成本确定。补助标准为: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1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县结合培训工种和培训成本等确定),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50元。

(二)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按照中职资助政策享受免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安排资金(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的拨付程序为:

(一)区县组织实施的技能培训,由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业后,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培训阶段、培训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并提出补助资金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审核的资金补助方案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训机构。

(二)市级统筹组织的订单培训,由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业后,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将学员培训情况、区县应承担资金及收款路径等相关信息通知培训对象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部门将培训经费拨付到承训机构。

(三)积极探索企业内部组织对退役士兵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经民政、财政部门考核认定后,可给予其培训经费补助(含培训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所需经费的拨付程序为:

(一)参加中职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除享受中职资助相关政策外,在每学期结束时提出生活补助费差额资金的申请报告,经学校学生处签署意见,并附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报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

(二)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给退役士兵学员该学期生活补助费差额。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参照中职教育的拨付程序发给退役士兵学员补助资金(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向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担技能培训的机构,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培训成本。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十一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其中,担负市级统筹培训任务和职业教育的学校,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担负区县培训任务的学校,每年由区县民政局会同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武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应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率须达90%以上。

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承训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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