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文书

时间:2024.5.1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xx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燕开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为买家刻制两枚章名分别为“上海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宏生泵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芝川路230号其经营的华旭图文广告店门口,将伪造的上述两枚公司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上海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生泵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xx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燕开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为买家刻制两枚章名分别为“上海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宏生泵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芝川路230号其经营的华旭图文广告店门口,将伪造的上述两枚公司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上海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生泵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

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卢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xx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至20xx年间,被告人罗某使用申领的9张信用卡,先后向某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6,723.60元、向某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7,599.60元、向某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898元,总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221.2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欠款。20xx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接某银行报案后将被告人罗某传唤到案,罗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使用某银行及某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并退还部

分赃款人民币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某银行和某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录、催收记录以及查询单据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记录;中国某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于案发后退赔了部分欠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罗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员 唐鸿发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梁花诉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大铁、丁小铁赡养纠纷一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汝民初子第854号

原告梁花,女,19xx年6月6日生。

被告丁景,女,19xx年9月20日生。

被告丁梅兰,女,49岁。

被告丁梅环 ,女,44岁。

被告丁大铁,男,40岁。

被告丁小铁,男,37岁。

原告梁花诉被告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大铁、丁小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梁花于20xx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30日分别向被告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大铁、丁小铁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xx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花、被告丁大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小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花诉称,我与丈夫丁德共生育四女二子(次女丁喜梅已亡故)。近年来我年老多病,长年瘫痪在床,急需要人照料和护理,但五被告均不履行赡养义务。20xx年我已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每人每月付生活费70元,轮流护理。根据现实物价上涨的情况及我只能依赖被告丁大铁护理的现实,我诉请法院判令除被告丁大铁外,其余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用300元,由被告丁大铁负责日常护理我。另外,我的医药费用五被告人均承担五分之一。由于我的责任田现有被告丁大铁、丁小铁各耕种一半,所以他二人还应该每年支付我生活必需的小麦和玉米。

被告丁景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被告丁梅兰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被告丁梅环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被告丁大铁辩称,我自愿照顾和护理我妈。

被告丁小铁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丁德共生育四女二男(丁德与次女丁喜梅已亡故)。本案五被告系原告的三个女儿和二个儿子。20xx年原告梁花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06)汝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小铁、丁喜梅、丁梅兰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元;原告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丁小铁、丁喜梅、丁梅兰各承担总额的六分之一;被告丁小铁每年给付原告小麦300斤、玉米100斤。20xx年原告梁花仍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原判决给付赡养费用过低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07)汝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大铁、丁小铁、丁景、丁喜梅、丁梅兰自20xx年5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70元;原告梁花的医疗费用凭单据由被告丁大铁、丁小铁、丁景、丁喜梅、丁梅兰各承担六分之一;被告丁大铁、丁小铁每人每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梁花小麦300斤、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梁花玉米100斤。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原告的责任田1.17亩、荒地0.2亩,现由被告丁大铁、丁小铁各耕种一半。 原告梁花以自己瘫痪在床,原判生活费太低为由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本院作出的(2006)汝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粮食的给付并无不当之处,应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07)汝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70元偏低,应以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为宜。

鉴于原告梁花愿意由被告丁大铁护理,被告丁大铁自愿独立护理照顾瘫痪的原告梁花。本院认为原告梁花、被告丁大铁的意愿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小铁自20xx年6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梁花生活费100元;

二、被告丁大铁负责照料原告梁花的日常生活;

三、被告梁花的医疗费用凭实际支出凭据由被告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大铁、丁小铁各承担五分之一;

四、驳回原告梁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景、丁梅兰、丁梅环、丁大铁、丁小铁每人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志 强

审 判 员 周 国 强

审 判 员 王 旭 辉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武 强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卢民一(民)特字第5号

起诉人沈某。

起诉人沈某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系未成年人沈某某之祖父。沈某某的父亲沈某某因病于20xx年11月去世,而沈某某的母亲许某某系精神病患者。20xx年4月经沈某某居住地卢湾区淮海街道星平居民委员会指定由许某某的姐姐许某为沈某某的监护人。起诉人不服,以其年事已高、非常想和孙子沈某某共同生活为由,请求撤销许某的沈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沈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沈某某从未与起诉人共同生活,在沈某某父亲病故后,沈某某的生活、

学习一直由姨妈许某照顾。为有利于沈某某的健康成长以及结合沈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星平居委会指定许某为沈某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且目前监护人较好地履行着监护职责,起诉人要求指定其为沈某某监护人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对该要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沈某要求撤销许某为沈某某的监护人并指定其为沈某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二、许某为沈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军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卢民四(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陈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世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伟麒、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服务单位,该车库的产权人为某有限公司及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为该小区某路某室房屋的业主及地下车库X号车位的使用人,20xx年1月至20xx年11月未向原告交纳停车费共计17,70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停车费17,700元。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的车辆购于20xx年7月,也就是20xx年7月才开始使用56号停车位,之前被告在该车位未停放过任何车辆。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停车费属实,但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催讨停车费的挂号信,20xx年12月之前的停车费已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只同意按每月300元的金额给付原告20xx年12月至20xx年11月的停车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小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3702.22平方米)作为车库使用。20xx年12月28日地下室的产权人某有限公司及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对地下车库进行管理服务,并代为收取停车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月300元。被告系某小区某路某室房屋的产权人,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使用地下车库X号车位期间未向原告交纳停车费。

20xx年10月、20xx年8月,原告曾二次向被告邮寄挂号信,但分别以拒收、久催不领被退回,信内装有催讨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的催款通知书各一份。

上海市卢湾区物价局曾于20xx年8月25日对某小区地下车库停车费核价为每辆车每月500元。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物业管理服务费价目表》、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5@p、机动车登记证书、挂号信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小区地下车库X号车位的使用人,接受了原告对其使用车位的管理和服务,理应支付停车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双方有争议的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的停车费,因被告停放的车辆系其于20xx年7月购买,原告又未提供20xx年7月之前被告停放车辆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的停车费,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原告提供的挂号信可以作为其提出要求而致诉讼时效中断,而被告以没有收到过原告催讨停车费的挂号信为由辩称20xx年12月之前的停车费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的停车费人民币8,700元(按每辆车每月人民币300元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50元,由某公司负担人民币96.50元,陈某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某公司人民币1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世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文辉

更多相关推荐: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

民事判决书范本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扬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XX,,男,19xx年5月1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一审理查明的事实20xx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文书名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改判用再审民事判决书首部标题和案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再字第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1]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

法院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20xx宁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戴隆华男委托代理人阳彪男19xx年3月23日出生住新宁县回龙镇阳家村9组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

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法判字20xx53号判决20xx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

法院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X法刑初字第1号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

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xx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号被告孙X林男19xx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号...

执行生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生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20xx安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秋香女委托代理人易顺武男被执行人周世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

法院判决书范本(3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