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 扬民初字第50号
原告 张云祥,,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大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188号。
委托代理人 张思成,扬州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金永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公交公司司机,现住扬州市维扬区大学南路177号。
委托代理人 李炳辉,扬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均,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扬州市茂昌土建行公司总经理,现住扬州市橡树湾A栋。
委托代理人 付云,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韩冰,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云祥诉被告金永华、李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思成、被告金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辉、被告李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余下全文